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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黨內監督工作的加強,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形成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黨委、政府賦予審計機關的一項新的職能。并且呈現出四個特點。即數量會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深入,要求越來越高,難度越來越大。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工作思路不清、項目管理混亂;由于審計對象的確定及審計任務量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部門。多頭交辦、臨時交辦、過量交辦的情況嚴重;審計力量資源與審計任務的矛盾日顯突出,審計機關被動應付,只注重數量的完成,忽視和放松質量的要求等等。因此,必須按照“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審計工作原則,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才能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主動性、科學性和效率性,提高審計成果的運用程度。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促進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如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呢?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建立領導干部相關動態數據庫,做好基礎工作。
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與當地組織部門進行協商,請求其為審計部門適時提供納入審計范圍的各級領導干部信息。包括現任職單位、起始時限、職務等相關信息。在得到以上信息后。審計部門可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電子數據庫,這樣對哪些領導干部和單位已審、哪些多年未審,就能做到一目了然。二是審計部門可以對近年來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和其他審計項目進行整理,建立起電子檔案,做到心中有數,并將兩類電子數據庫有機結合,為項目計劃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據。
二、對審計對象進行分類。
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點。為了科學安排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滿足對領導干部監督的需要,審計機關可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權限及其工作性質、經’濟活動規模、掌握財政資金量大小等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可將地市級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六大類:第一類為掌握各縣(市、區)經濟決策權、經濟執行權和承擔當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縣(市、區)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派出機構;第二類為重要經濟主管部門,經濟活動總量較大、掌握財政資金較多、下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第三類為規模較大、資金總量較大的院校、醫療等事業單位;第四類為授權經營的資產經營公司、大企業集團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第五類為黨委、人大政協、群眾團體:屬下無獨立經濟組織或資金總量和規模較小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未改制企業等;第六類為市管縣屬單位正職領導干部的所在單位和各縣(市、區)審計機關。通過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采用不同的審計頻率,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實行一屆審兩次或離任審一次等。按照黨政部門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審計方法。對資金運作總量大、下屬單位較多,且轉移支付資金量大的重要黨政部門領導干部,以預算執行審計加經濟責任審計為主,關注全部政府性資金;對資金運作總量一般、有一定的專項資金、也有一定下屬單位的黨政部門領導干部則以財務收支審計加經濟責任審計。對一些單位較小、財政資金主要用于人頭經費和日常運轉的部門、單位領導,以財務收支審計代替經濟責任審計;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對一些管理比較規范、資金量小的單位領導,以離任交接制度代替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不同類別的審計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做到既全面審計,又突出重點,講求效率,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三、與各成員單位溝通,做到爭取主動、協商一致。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為干部任免提供依據,這就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只是一家部門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工作計劃,審計部門必須改變過去經濟責任審計是委托審計,不好作計劃、不能作計劃的觀點和被動等任務上門的做法,把制定計劃作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計劃時,主動與組織、紀檢等成員單位多進行一些溝通。了解年度內這些部門在干部監督和管理方面的重點及要求和干部調整動向,向他們說明年度內審計力量的分布情況。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然后將計劃初稿分別送有關部門,或者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系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的意見,最后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正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并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下發執行。
四、科學安排審計項目計劃。
做到綜合平衡、長短結合。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作,同時審計部門任務量的來源很多,既有上級指令性任務和授權任務,又有地方政府交辦的任務,還有部門之間的委托任務和協調任務。因此在制定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各個審計期間任務量和審計資源的均衡配置,做到統籌兼顧,長短結合,年度計劃與長期計劃均衡。把當年計劃與前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及未來幾年審計工作規劃一起統籌考慮,采用滾動式計劃法,確定當年計劃。既保證能對審計范圍內的審計時象在一定的時間內輪審一遍,又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不至于集中在某一年度,確保審計資源的高效利用。新晨
五、與其他審計項目結合,做到全盤考慮、集散有度。
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有其嚴肅性,必須實行統一管理,但并不是說這些計劃和任務一定要由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去完成。在制定計劃時就要考慮結合利用各種審計資源,做到兩個結合:一是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等項目相結合。凡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有交叉的,由綜合部門制定計劃時統籌考慮,合二為一,指定同一部門完成,并且要求都按照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程序實施,在審計時兼顧領導干部責任評價所需的經濟指標。一方面防止對同一單位重復進點審計,給被審計單位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另一方面可以綜合利用審計力量和審計成果,以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二是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防止“審、用”脫節。針對“先離任,后審計”。審計監督功能弱化的現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由離任審計逐步轉向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并重,由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監督轉變。在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時,應根據干部管理需要,提高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比例,并通過建立各成員單位日常信息溝通機制和審計結果運用反饋辦法等,更好地發揮審計結果在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干部選拔任用中的綜合效用。
六、確保審計質量,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位。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為了控制任務量,更重要的是為了確保審計質量。因此,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除了確定合理的審計任務量外,還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措施和相關責任,以此來控制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這就要求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時,除了分配任務外,還必須編制詳細的說明,明確目標和責任。這樣既能使任務落到實處,又便于年終考核。同時,必須要求各審計項目實施部門在年度工作計劃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嚴密的審計項目作業計劃。使經濟責任審計的總目標和有關責任能分解落實到具體的項目和審計人員,以確保審計質量,有效防范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