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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而發展起來的一項審計制度。十六屆四中全會將這一制度寫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標志著經濟責任審計已經走向成熟,成為對領導干部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措施。經濟責任審計從最初少數幾個地方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到現在各地廣泛開展的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走過十幾年的路程。十幾年來各級審計人員克服各種困難,積極探索,穩步推進,取得了社會公認的效果。隨著工作的全面展開,對這項審計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們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再接再厲,不斷將經濟責任審計推向深入。
一、經濟責任審計全面發展
十幾年來,尤其從兩辦暫行規定到現在,各級黨委、政府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績明顯。據統計,1998年至2003年,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共審計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176582人,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在開展多年的基礎上,審計覆蓋面不斷擴大。各級審計機關共審計21083名企業領導人員。全國大多數省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在離任時都經過了經濟責任審計。對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力度也在不斷增強。2002年,全國共審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2178人,比2001年減少了26%,但查出領導人員及涉案人員的個人經濟問題比2001年增加了17倍,為2.2億元。2003年的審計人數與2002年基本持平,但查出的違規行為金額卻是2002年的1.6倍。
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已在全國普遍推開,1998年到2003年,共審計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13.6萬人。對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縣直屬部門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各地縣級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之一。據對全國20個省的236個縣級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的調查,從1999年開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占審計項目總量的比重逐年遞增,到2002年已增加到37%,投入的審計力量也由1999年的20%增加到2002年的38%。不少地區已經形成了比較規范、科學的工作格局。幾乎所有省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在職務變動時都經過了經濟責任審計。一些地方的縣人大還作出決定,未經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不予任命。
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范圍在逐步擴大,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3年,全國共審計縣以上黨政領導干部27878人,其中地廳級1605人,縣處級26269人。多數省、區、市都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范圍擴大到省地市直屬部門的領導干部,廣西、湖南、四川、云南、吉林、陜西、內蒙古等省(區)還形成了制度。各地還積極開展了黨委、政府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特別是政府主要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大、內容多,所承擔經濟責任不明確,審計的難度大,探索市長、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將經濟責任審計推向深入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在充分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市長、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并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其中不少地方還成立了由黨委、政府領導任組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各地聯席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確定工作計劃,解決困難問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等有關部門,逐步形成了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大多數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有些地市的機構還高配半格,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各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規章制度。目前,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管理、審計內容、審計方法、組織程序、處理處罰、成果運用以及審計項目的名稱、審計報告的起草、審計文書的傳遞、審計責任的認定等方面都有具體規定,基本實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一些省(市)還通過了人大立法,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
二、經濟責任審計成效明顯
經濟責任審計從產生到現在,在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維護財經法紀,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地區)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通過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地區的經濟指標、重大決策、執行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個人遵守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的核查和評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斷領導干部是否具有從事經濟工作所必需的素質和決策水平,也能正確評價領導干部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紀,這就為干部管理部門正確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1998年到2003年,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參考審計結果,共給予12095名領導干部免職、降職、撤職,黨紀政紀處分1254人,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3904人。如今,越來越多的省(市)把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環節。有些省(市)明確規定,審計結果報告必須進入黨委、政府用人決策程序,依據審計結果對領導干部作出任免使用決定,不見審計結論不作出任免決定。還有些省(市)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領導干部考核、監督和管理中,實行財經違紀一票否決,還有些省(市)對擬調任的領導干部實行“待審制”、“試用期制”、“負責人制”,對審計結果有疑義的緩用,有問題改正不徹底者不用,有突出政績者重用。2003年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督與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離任全過程,是對領導干部用財權的具體監督,是發現干部問題,結合群眾舉報調查核實情況的方法之一,是對干部進行財經法紀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制度上遏制腐敗的有效舉措,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具有深遠意義。據統計,1998年到2003年,經濟責任審計共查出各種違規行為金額3301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55億元,其中由于領導干部直接經濟責任造成的違規行為金額219億元,損失浪費金額43億元。審計還發現個人經濟問題12.4億元。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廣大干部也是一種教育和警誡。經濟責任審計這些年來查處的大案要案,如浙江省原供銷社主任朱承嶺瀆職、揮霍公款案,四川省原工商局局長李太銀以權謀私將公款出借給親友造成巨額損失案,昆明市進出口公司原總經理假借與外商合資辦企業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案,湖北省棗陽市原交通局長貪污受賄案等,在社會上都引起了較大反響,震懾了腐敗分子,維護了財經法紀,進一步增強了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職責的意識。不少地方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探索的領導干部誡勉談話制度、審計結果通報制度等措施,達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起到了審計一個,警誡一群的作用,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間的決策能力、經營水平、遵守財經法規情況以及廉潔自律情況,將領導干部權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防止領導干部失職、越權以及濫用權力,促使領導干部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手段領導經濟工作、管理社會事務,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引導領導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加強了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比如一些地方從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的角度,對“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審計提出了明確要求;還有一些地方將重心放在了研究宏觀層面的問題,通
過對審計中帶有傾向性、苗頭性和普遍性問題的深入分析,從完善內控制度和決策機制方面提出了審計意見和建議,旨在用制度化建設規范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從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有力地推動了依法行政。
三、經濟責任審計任重道遠
隨著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日益凸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期望越來越大。為此,我們應該繼續努力,不斷探索,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擴大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在全國普遍開展,并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辦發[2001]了號),要求對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試點工作。目前,對縣處級、地廳級和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試點工作也已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進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通過幾年來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探索和實踐,我們已經摸索出了較為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式和審計方法,取得了較為成熟的經驗。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將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范圍擴大到地廳級已是大勢所趨,擴大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將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一步推向深入。
其次,進一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審計質量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生命線,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以有效運用的前提。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不斷提高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逐步深入、不斷發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應當充分重視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問題,不斷完善質量控制體系,在審計實踐中恪盡職守,不斷探索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法。
第三,繼續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只有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才能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因此,應充分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轉化運用,結合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監督機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作為干部監督管理的參考依據,進一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
第四,不斷加大經濟責任審計處理、處罰力度。只有不斷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執法力度,強化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和相關涉案人員的處理、處罰,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產生“威懾”作用,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現象。應注重對審計移送案件的查處,結合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不斷加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和相關涉案人員的責任追究力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威懾”作用,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一把反腐敗的利劍。
第五,進一步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經濟責任審計應充分發揮其在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監督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人員在經濟活動中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糾正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于違法、違規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六,促進提高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建設是新時期黨建工作的核心之一。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在促進提高領導干部執政能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應注意從加強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內部管理出發,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加強管理,提高效益,進而提高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