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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發展已逐漸成為國家和地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主體作用越來越突出,逐步發展成為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生力軍。隨著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對民營經濟的統計工作也顯得越來越重要。2004年河北省正式實施民營經濟統計工作,幾年來,河北省民營經濟統計制度逐步完善。現行的民營經濟統計制度規定:民營經濟是指除了國有和國有控股單位以外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統稱。具體包括個體私營經濟、私營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帶合作性質的股份制經濟和各種形式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民營經濟統計方法具有可操作性,無論從統計范圍、統計內容、統計方式,統計資料來源等方面設計的都比較科學。但在基層實際工作中也看到了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一、現行民營經濟統計制度的特點
(一)全省統一規范口徑計算。2010年報之前,河北省的民營統計工作不十分規范,各市都按照各自的方法進行核算,這樣核算結果不能真實反映民營經濟的實際發展水平。自2010年報開始,河北省民營經濟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全省統一按照規定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和任務分工,進行民營經濟統計,保證了民營企業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二)統計指標體系涵蓋內容較多。民營經濟統計指標體系涉及三大方面內容,包括10個指標。反映發展規模的指標主要有:單位個數、固定資產原值、新增固定資產、從業人員;反映生產經營及效益情況的指標主要有:營業(業務)收入、出口創匯收入、利潤總額;反映對國家、社會貢獻的指標主要有:實繳稅金、民營經濟增加值、勞動者報酬。
(三)統計方法靈活多樣。根據統計被調查對象的管理水平、核算基礎等實際情況,民營經濟統計按照科學規范、便于操作、確保準確的原則,對法人企業采取全面調查,對個體戶采取全面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和科學推算相結合的方法。具體實施方案是:由統計局牽頭,工信局、商務局、國稅局、地稅局參加,在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合作、協調聯動共同完成此項工作。
二、縣域民營經濟統計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營經濟統計范圍廣泛,涉及部門及相關專業較多,在縣級民營經濟統計工作中發現了一些問題。
(一)部門報表中的問題。依據民營經濟報表制度,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調查規模以下工業、沒有資質等級建筑業及全部個體經營戶民營經濟;稅務部門負責向同級統計部門提供民營經濟實繳稅金資料。在縣級部門報表中發現的問題:一是工業和信息化局報表統計數據不全面。例如我縣2010年報表中的資質以外建筑業只統計5個單位,僅填報了從業人員指標,其他經濟指標根本沒有填報數據,2011年季度報表時不具有資質等級建筑業報表為空白表,明顯不符合縣域經濟發展的實際。二是縣級稅務部門稅收數據統計口徑與市級有差別。表現在經常出現稅務部門提供的民營經濟稅收數據大于全縣財政收入數據,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稅務部門向市一級上報數據時包含部分市屬企業稅收,那么同時提供給縣級的數據就有可能高于全縣財政收入數據。
(二)限額以下貿易業報表經濟指標推算中的問題。第一,縣級沒有限額以上貿易業單位或者數量少沒有代表性,不能用于推算限額以下單位數據。制度規定,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下住宿和餐飲業的主要經濟指標采用限額以上私營經濟單位的從業人員及營業收入指標進行推算,這種方法在市級以上單位是科學合理的,但是在縣級存在限額以上私營經濟單位太少而沒有代表性,甚至根本沒有限額以上私營單位的情況,而制度里對出現這種情況的處理方法是沒有規定的。第二,采用第二次經濟普查數據推算與基本單位名錄庫實際統計當年數據的差距。按現行制度要求,限額以下貿易業單位個數及從業人員均采用第二次經濟普查結果數據。按制度要求計算,2010年我縣限額以下貿易業單位個數為118個,比同期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結果少73個。
(三)民營經濟牧業增加值計算的取材口徑有待規范。河北省民營經濟增加值核算方案規定,牧業民營增加值是按全部牧業增加值扣除規模養殖場(戶)部分計算,規模養殖場(戶)部分數據取材于畜牧部門。據調查了解,畜牧部門規模養殖場(戶)標準與統計部門口徑存在差距,造成畜牧部門數據與統計局農業專業數據有較大差距。如家禽養殖規模戶標準,畜牧部門是按每戶2000只為規模養殖戶,而統計口徑是按每戶16000只。
三、完善民營經濟統計的建議
(一)“三下”企業單位數量,建議與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銜接。經普資料五年一次更新,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是按半年報進行更新的,因此使用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更加與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相符。
(二)沒有限額以上貿易業單位或者單位少沒有代表性的縣區,限額以下貿易業經濟指標,是否可以按限額以下單位銷售額速度進行推算。
(三)進一步加強部門間及市縣間的溝通協調,以便民營經濟統計口徑能夠完全吻合。
(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嚴格依法統計。一是重點做好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教育工作,使他們牢固樹立起統計法治意識,模范遵守《統計法》,如實、及時完成報表的填報;二是嚴格執法。對基層統計過程中有拒報、瞞報、遲報等現象的,要按照《統計法》有關條文加大懲罰力度,這樣基層的統計工作秩序才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