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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地處J縣的Q公司致力于做大做強,積極協助政府抓農業結構調整,引導全縣農民發展優質稻的種植。該公司地處優質大米產地,歷史上該地生產的橋米曾向皇家納貢,具有一定名氣。橋米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已取得原產地保護。由于無序競爭,橋米的品牌優勢并未顯現出來。Q公司是一家改制的糧食加工企業,有一定知名度,被列入省“一袋米”工程,得到國家的資金支持。但Q公司也有苦惱,公司所在地的許多小米廠同Q公司爭奪有限的優質稻米原料,無序競爭擾亂了市場,影響了優質米的聲譽。Q公司想進行資源整合,與當地政府一拍即合。Q公司如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資源整合,實現做大做強,值得籌劃。
基本情況
J縣有近100個行政村,每村都有一家小米廠,各鄉鎮也有一定規模的米廠,這些米廠成了Q公司發展的絆腳石。為了與這些米廠競爭,Q公司被迫在各鄉鎮設置臨時收購點,支付倉庫租賃費。為了節約成本,Q公司雇用適合農村運輸的農用三輪車,走村串戶收購稻谷,支付集并運費(鄉村的農用三輪車主一般不會為公司開具運輸發票),同時要支付收購人員的工資、下鄉補助、誤餐費等,上述費用合計2000萬元。同時,Q公司也在打造高端品牌,準備恢復曾是朝貢的御米———橋米的生產,自行繁育古老稻種“陽西早”的種子,共計100萬元,免費提供給橋米核心原產地的農戶進行生產。此外,公司實行“公司+農戶”模式,對種糧戶免費提供化肥、農藥、農機等合計100萬元。
案例分析
通過論證,Q公司決定實行3種辦法進行資源整合:第一種是對鄉鎮米廠實行資產收購,收購金額3000萬元,其中碾米設備金額2000萬元。第二種是將全縣100家小米廠并入農業合作社。第三種是為農戶免費提供農業生產資料。
1.資產收購方式。鄉鎮米廠的設備是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前購入的,未抵扣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鄉鎮米廠的舊設備不能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也就不能抵扣進項稅340萬元。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將會加重公司稅負,情況果真如此嗎?答案是否定的。收購農產品時,直接按收購金額的13%計提進項稅額,銷售時在進行價稅分離后按13%計提銷項稅額,由于計算口徑有一定的差異,造成農產品企業增值稅“低征高抵”現象。如果農產品經營企業毛利率低于14.9%的話,根本不用繳稅,加上電費、固定資產、機物料的抵扣,還會產生大量的留抵稅額。此外,由于近年來無序競爭,Q公司大米的加工利潤很低,本身也產生了大量的留抵稅額,再加上2009年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公司新上了大米加工設備,企業留抵稅金有1500萬元,至于公司收購鄉鎮米廠的2000萬元設備,其340萬元進項稅額不抵扣也是可以的。新晨
2.小米廠轉入合作社方式。通過與各級政府合作,將村里的小米廠轉入所在地的農業合作社,實行貼牌生產,Q公司收購合作社生產的大米進入自己的營銷網絡進行銷售。這樣處理,一是可以增加農業合作社的收入;二是通過農業合作社加工大米,加工增值部分也可以免稅;三是公司購進農業合作社加工增值的大米,可以將公司過去收購稻谷不能抵扣的倉儲費、集并運費、員工工資、補助費、誤餐費等2000萬元全部進行抵扣,抵扣進項稅260萬元。
上述處理的政策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大米屬農業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免費提供農業生產資料方式。公司培育“陽西早”稻種100萬元,免費提供給農戶種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該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Q公司免費贈送種子,未作收入處理,導致多納稅近11.5萬元。同樣,企業將外購的農藥、化肥、農機無償贈送給農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繳增值稅。盡管贈送的是免稅貨物,但公司未作收入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應補繳增值稅11.5萬元。無償贈送200萬元的農業生產資料,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Q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
Q公司不如換一種思路,將免費贈送轉換成有償銷售農業生產資料,同時為農戶免費提供農業技術服務的方式。具體做法是,公司為全縣100個村每村聘請1名農技員,免費為農民提供農業技術指導,農技人員的工資由公司支付,每人支付2萬元,共計支出200萬元。從上述分析來看,將無償贈送生產資料改為有償銷售,可免繳增值稅23萬元。企業所得稅方面,可節稅5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公司支付農技人員的工資200萬元,讓農技人員免費為農民服務,是為了加強公司與農戶的緊密聯系,目的是為了獲得優質稻谷原料,應該屬正常合理的支出,是可以計入費用的,企業就可以因此節約所得稅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