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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的轉播侵權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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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的轉播侵權研究

《首都體育學院學報》2018年第4期

摘要:體育賽事類節目既包括使用各種媒介對體育賽事的直播、轉播,也包括與體育賽事相關的訪談類、新聞類節目。為了對體育賽事類節目進行規范和保護,必須對相關法律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優化。從體育賽事直播或轉播、體育賽事衍生節目2個方面,對其法律性質和權利配置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并在憲法視域下,探討了當前我國對體育賽事類節目法律保護制度存在的缺陷,進一步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旨在加強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法律保護力度。

關鍵詞:權利配置;法律性質;體育賽事類節目

作為一種文化類商品,體育賽事節目具有一定的商業和文化價值。近年來,我國的體育商業化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一些體育組織也憑借各種體育賽事節目而獲得了可觀的收益,為社會提供了更為豐富多樣的體育賽事類節目。基于此,我國必須對現有的體育賽事類法律保護制度進行完善,找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加強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保護力度,才能促進該產業的健康、規范發展。

1.《憲法》對體育賽事節目轉播權的保護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當前我國《憲法》并未對體育賽事節目的轉播權保護進行具體的規定,只能從《憲法》的一些條款中得出一些結論。可以參照《憲法》第13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盡管體育賽事節目的轉播權并非屬于某個具體的個人,但是其也屬于制作方的私有財產,而且體育賽事節目也會給制作方帶來一定的收益,因此可以類推,《憲法》對于體育賽事節目的轉播權是保護的?!稇椃ā返?2條也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體育賽事屬于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其發展受到《憲法》的肯定和保護。而具體的針對體育賽事節目轉播權的規定,則主要體現在《中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此外,《反不當競爭法》也從誠信、公平競爭的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了涉及。

2.體育賽事類節目的概念和類別

一般情況下,將通過網絡、電視臺、廣播等各種媒介播放的與體育比賽有關的節目統稱為體育賽事類節目。體育賽事類節目不同于體育賽事本身,在直播和轉播的過程中,節目方并不會對比賽的完整場面進行記錄和播放,而是要通過編導對部分賽場畫面的切換,并加入一些其他相關信息,以滿足不同觀眾對體育賽事的欣賞需求??梢詫Ⅲw育賽事類節目分為2個類別:第1類為對體育賽事的直播和轉播節目,主要是通過網絡、有線、無線等媒介;第2類為體育賽事的衍生類節目,如針對體育賽事進行的專題報道、訪談、評論等節目[1]。由于類別不同,其法律性質和權利配置也有所區別。

3.體育賽事直播和轉播節目的權利配置和法律性質

3.1法律性質

體育賽事的直播指的是在體育賽事進行時,由相關主體直接播放比賽節目。而轉播指的是媒體將已經播放的體育賽事節目進行再次播放。二者的含義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在法律界可以統稱為體育賽事轉播。體育賽事是體育賽事類節目的客體,而對體育賽事的直播和轉播也是媒體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對體育賽事直播和轉播節目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我國《著作權法》主要是對科學、技術、文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進行保護,受保護的智力成果必須具有獨創性。然而當前法學界一部分學者認為,體育比賽本身并不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不屬于創作活動,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也有一部分學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在體育比賽的過程中,運動員展示出的技巧、速度和力量各有不同,觀眾可以對其進行選擇,因此應該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盡管如此,大部分學者仍然認為,盡管在競技體育的過程中確實會體現出一定的美感,但是這主要是對人類的技巧、速度和力量進行展示,不屬于智力成果。這樣一來不能應用《著作權法》來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轉播權進行保護,在立法層面上,體育賽事轉播權利仍然沒有得到具體的認可[2]。但是體育賽事的轉播權屬于一種利益形態,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F有的一些章程和協議對體育賽事的轉播權進行了一定的規定,《關于電視轉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奧林匹克憲章》涉及到相關內容,根據這2項規定,我國必須和國際奧委會就奧運會體育賽事轉播權簽訂授權許可合同,才能夠對其相關賽事進行直播和轉播,該合同的簽訂權則由中央電視臺享有。但是這些文件和規章制度的效力層級較低[3]。

3.2權利配置

媒體和賽事組織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債券確定的。經過許可之后的媒體可以將體育賽事,轉播給公眾或其它媒體并獲得相應的報酬。在相關章程和協議的范疇內,媒體還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拍攝體育比賽的現場,并根據后續節目制作的需要派遣特派員和解說員。

4.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的權利配置和法律性質

立足于相關章程和協議簽訂直播和轉播合同之后,獲得直播或轉播權的媒體就可以以體育賽事本身為基礎,制作相關衍生類節目,如體育訪談、賽事評論、體育新聞、綜合類節目等。這一類節目與體育賽事的直播和轉播不同,在權力配置和法律信息方面均有所差異。我國的《著作權法》不僅保護著作權,而且要保護鄰接權,而鄰接權的主體是該作品的傳播者,以及其他的相關勞動成品創造者,其享有的權利包括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制作者、表演者,等。以此為立足點,既然媒體在直播或轉播賽事時也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資金,那么根據體育賽事本身來制作,衍生類節目也屬于其應該享有的鄰接權?!吨鳈喾ā穼τ诿襟w使用攝像機對體育賽事現場進行拍攝并錄制形成的錄像制品的著作權進行保護,并對其播出過程中形成的信號進行保護[4]。對于體育賽事的衍生類節目,如果其具有獨創性,則也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但是并非所有的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都能夠達到《著作權法》對于獨創性的要求,如果只是對賽事進行錄制和簡單的加工,也不能進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5]。

5.當前我國體育賽事類節目保護制度的問題

根據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國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對體育賽事類節目進行保護,無論是對于體育賽事類節目的直播或轉播,還是對于體育賽事衍生為節目,在法律保護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

5.1體育賽事類節目直播或轉播的法律保護制度缺陷

由于體育賽事類節目的直播或轉播會帶來一定的收益,因此一些媒體為了獲得收益,在對體育賽事進行直播或轉播的過程中會產生一些侵權行為,在網絡時代,這種侵權行為帶來的后果更為嚴重,但是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使相關權利人面臨的維權困境。

5.1.1侵權事件頻發暴露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效力層級不高

前文提到,在體育賽事中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和救濟時,能夠依照的主要是各種法律法規和章程,包括地方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會組織者制定的相關章程和規定,除上文提到的兩個法規和章程之外,還有《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等。無論是哪一種,其效力層級都不能與真正的法律相提并論,適用范圍也不夠寬廣,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與奧組委和國際奧委會簽訂的相關合同的基礎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種情況給執法造成一定的難度,在對體育賽事直播和轉播的侵權行為進行打擊時,常常面臨著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造成權力主體無法依照法律進行正常維權[6]。

5.1.2對于體育賽事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并不明確

在法律界關于體育賽事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定義,仍然沒有形成定論,這也使體育賽事類節目的直播和轉播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在一般情況下直播或轉播的媒體與體育賽事的舉辦者和組織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往往是通過合同來約定的,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由于沒有在法律層面上對體育賽事的直播和轉播權利進行確定,導致了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因此,我國只能在一種不健全的法律體系下來進行盜版打擊活動,而這項工作往往由地方行政機關來承擔。盡管我國在打擊盜版事業上也付出了不少努力,國家版權局聯合廣電總局、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成立了反盜版工作組,對盜版活動進行嚴厲打擊,其中也包括體育賽事類節目的盜版和侵權行為。但是從效果上來看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成效,這也反映出如果不能對法律保護體系進行進一步的健全,使體育賽事的轉播權得到法律的肯定,僅靠行政力量,通過關停、警告或行政處罰等行政手段來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宣傳行為進行打擊,是遠遠不夠的。

5.2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的法律保護制度缺陷

盡管在《著作權法》中,肯定了媒體對于體育賽事的直播、轉播,以及以體育賽事本身為素材制作的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所享有的權利,但是《著作權法》對該方面的規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而日益發達的網絡技術也造成針對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的盜版和侵權行為不斷增加。我國已經進入了網絡時代,網絡已經成為很多群眾獲取信息的主要媒體,包括體育賽事類信息。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也暴露出了現有的法律保護制度存在的缺陷。

5.2.1《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鄰接權內容較窄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鄰接權是電視臺、廣播電臺對于其制作的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即屬于一種廣播組織權。但是當前《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鄰接權的內容較窄,對于一些行為的控制乏力,這也使電視臺和廣播電臺難以根據著作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何種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在法律方面存在爭議。如果根據《著作權法》,那么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如果對方對電視臺或廣播臺所播放的電視或廣播進行轉播和復刻,都可以列為侵權行為。然而在網絡環境下,如果截取電視臺或廣播電臺直播或轉播的體育賽事節目信號,再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使其成為數字格式,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那么這種行為是否應該視為侵權行為,現有的《著作權法》還難以界定。這也暴露出現有的《著作權法》在保護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方面已經落后于當今的網絡時代的要求,導致的較大的漏洞,而當前利用這種法律漏洞,來進行牟利的網站也越來越多,如不能從法律層面上對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制作方所享有的著作鄰接權進行應有的保護,會對整個體育賽事類節目的發展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7]。

5.2.2對網絡媒體的身份界定不明確

要享有《著作權法》在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方面所規定的權益,一個基本條件就是其必須是已經獲得授權的電視臺或者廣播電臺,然而在網絡時代,一些網絡媒體也通過各種渠道獲得了相關授權,這些網絡媒體是否也屬于權利主體,是否能夠運用《著作權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擊侵權行為是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這些網絡媒體屬于專門的傳播組織,與電視臺和廣播電臺有類似之處,但其地位又得不到《著作權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認可。

5.2.3未能對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制作過程中工作人員投入的勞動進行保護

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與體育賽事的直播或轉播節目最大的不同即在于其投入更多的勞動,這種勞動是具有創造性的。要制作一檔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并非易事,如果是點評性質的節目,則要由解說員進行解說來吸引觀眾;如果是訪談性質的節目,還要與被訪談嘉賓進行溝通,撰寫訪談稿,由主持人與嘉賓進行溝通;如果是新聞類節目,也需要撰寫新聞稿并由主播進行播報。無論那種類型的體育衍生類節目,都需要編導、攝像、文字處理人員及主持人等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付出智慧和時間。對于這些工作人員而言,該節目就是其具有獨創性的勞動的結果。但是與影視類節目相比,體育衍生類節目中工作人員勞動的獨創性又相對較低。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中,如果電視臺要對錄像制品進行播放,則需要經過其制作者的許可,但是這種許可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果出現侵權行為,錄像制品的制作者也難以有效的阻止其在網絡中的繼續傳播,也就是難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對于付出了創造性勞動的工作人員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8]。結合上文可以發現,針對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的法律保護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過于模糊,而且未能與日益發達的網絡時代進行對接。

6.完善體育賽事類節目法律保護制度,促進體育賽事類節目的健康發展的路徑

6.1明確體育賽事類節目的法律地位

只有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法律地位進行明確,才能更好的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利。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明確體育賽事類的直播和轉播權是否屬于權利。在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明確體育賽事節目的轉播權是否屬于權利。然而參照國際上很多規范性文件,都對體育賽事節目轉播權進行了認可,例如《奧林匹克憲章》等。在我國,《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也肯定了中國足球協會對其相關足球賽事的轉播權。體育賽事節目的轉播權是一種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的權利,而且屬于壟斷性權益[9]。在當今時代,社會對于體育賽事類節目的轉播權也有了比較廣泛的認可。鑒于當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效力層級較低而導致的體育賽事類節目轉播權的不穩定的現象,應該通過更高層次的法律法規來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轉播權進行承認,特別是要將其定義為絕對權。例如可以將該方面的內容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下文簡稱《體育法》),并由《體育法》來明確體育賽事類節目轉播權的內容、性質,劃清其權利范圍,并對體育賽事類節目轉播權的許可規范和授權轉讓的流程進行明確,特別是要用明文規定的方式來界定針對體育賽事類節目轉播權的侵權行為的方式,以及侵權行為的當事者必須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體育賽事類節目轉播權的權利主體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禁止侵權行為以及獲得相關賠償。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體育賽事類節目的轉播權并不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因此并不屬于知識產權。但是仍然應該認識到,其屬于一種具有排他性質的財產權,從法律責任救濟的層面來看,一旦權利人的傳播權受到了侵害,就應該能夠立足于現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維權??梢愿鶕F有的物權請求權來對體育賽事類節目轉播權的權利主體的請求權進行界定,也就是認定其具有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危險、消除妨害和停止侵害的基本權利[10]。

6.2對《著作權法》進行進一步的修訂

根據上文的分析可知,現有的《著作權法》對于廣播組織權的規定比較狹窄,這就容易產生法律上的漏洞。特別是在網絡時代,如果對電視臺或廣播電臺的電視節目信號進行無線轉播,根據現有的《著作權法》很難對其行為是否屬于侵權進行界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保護廣播組織的條約》已經對該問題予以了一定的重視,并提出合法的廣播組織可以通過任何手段對其廣播信號進行同步傳播或延遲傳播,也就是其對于自身權限范圍內的節目信號具有廣播組織權,體育賽事類節目也不例外。在傳統管理中,判斷是否侵權主要憑借盜播用的技術手段,而在該條約中,對這個漏洞進行了補充,不再以技術手段作為判斷標準,這樣一來擴大了廣播組織權的范圍,也能夠更好地認定盜播行為。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該與世界同步,借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保護廣播組織的條約》的相關內容,進行合理的修訂。與此同時,可以用現有的第十條進行解釋,第十條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兜底條約,也就是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于打擊網絡盜播具有積極的作用。對錄像制作權進行擴充,也是修訂《著作權法》的一個重要目標。作為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人,根據現有的《著作權法》條款,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許可電視臺播放、信息網絡傳播、出租、發行和復制。以網絡媒體、電視臺、廣播電臺為主的媒體通過拍攝體育賽事,并對其進行錄制,或者進行進一步的加工和制作,形成體育賽事類節目,就應該享有該體育賽事類節目的錄像制作者權,并享有上述的五項權利。但是當前的《著作權法》并未解釋何為許可電視臺播放權,如果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對該體育賽事類節目進行轉播,包括電視轉播、電臺轉播和網絡轉播等各種形式,權利人無法明確其是否屬于侵權行為,也很難對其侵權行為進行追訴。因此在《著作權法》修訂的過程中應該加入相關內容,也就是無論以何種方式對他人制作的錄像制品進行轉播,都必須獲得其正式許可,否則屬于侵權。要將轉播權作為以上五項基本權利的補充,以便權利人依據《著作權法》進行合理維權。

6.3將電視臺播放權延伸至網絡領域

21世紀是網絡化的時代,網絡早已走進千家萬戶,成為了人們獲取信息的一個重要途徑?!吨鳈喾ā芬幎ㄖ挥薪涍^錄像制品制作者的許可才能夠播放制作的錄像制品,但是這一規定的主體是電視臺。在該語義范疇下,電視臺指的只是電視節目媒體機構,并沒有將網站囊括進去。為了避免網站對體育賽事類節目進行非法轉播,應該將電視臺播放權延伸至網絡領域,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規制網絡上的各種實時轉播行為。當前《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指的是具有交互性的信息傳播行為,而電視臺播放權又對電視臺這一播放主題進行了框定。然而與相關媒體機構特別是網站作為主體的網絡實時轉播,并非交互式傳播行為,而是一種實時性的非交互式傳播行為,傳播時間并不由觀眾自行決定,而是由播放主體決定。這就造成在現有的《著作權法》框架內,無論是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是電視臺播放權,都不能對網絡實時轉播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

筆者認為,對電視臺播放權的權利范圍進行合理的擴大,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將其管轄范圍擴展到互聯網領域。也就是無論是電視臺還是網絡媒體,只有在獲得錄像制作者的正式許可,并根據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之后,才能根據約定,對其錄像制品進行播放,這樣一來錄像制作者就能夠對網絡領域的錄像制品傳播進行控制,使其擁有的錄像制作權更為完整。

6.4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對現有的體育賽事類節目法律保護制度進行補充

除了對《著作權法》進行進一步的修訂之外,鑒于當前《著作權法》還沒有對網絡媒體未經許可進行實時轉播的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和規制,而對《著作權法》進行修訂并非一日之功,在這個時間段內,如何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作為補充性法律,來對體育賽事類節目權利主體的相關權利進行兜底性保護。換言之,當權利主體無法依據當前的《著作權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制止對方的侵權行為時,其可以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維權。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觀眾對于文化商品的消費需求正在不斷增長,而體育行業所具有的商業市場潛力是非常巨大的。與龐大的消費人群和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相比,體育場館中的,座椅數量,是遠遠不夠的,這也使很多消費者出于,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喜愛,而通過各種途徑觀看體育賽事類節目。為了滿足這種消費需求,網絡媒體、廣播電臺、電視臺都愿意與賽事主辦方簽訂協議合同,從而取得體育賽事的轉播權,然后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轉播,這往往需要花費巨大的資金,但也能夠得到高額的回報。對于這些媒體而言,主要的盈利來源是廣告和收視率,一旦未經許可的其他方對其直播或轉播錄像信號進行非法截取,并進行轉播,將會使賽事節目的觀眾分流,嚴重影響合法媒體的收視率,這也是對體育賽事類節目權利人的合法經濟利益的一種侵害,應該被判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當事權利人的經濟利益,更為嚴重的是造成了整個體育產業市場環境的混亂。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中,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則,對于公認的商業道德也必須遵守。而這種未經許可對他人的體育賽事類節目顯然是違背商業道德的,而且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對于公平交易的市場原則產生一定的損害,如果其他法律不能對這種行為進行定義和規制,那么就應該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兜底式規范,以免這種行為的泛濫。2015年深圳福田法院就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央視國際起訴華夏公司侵權案進行了判決,盡管該判決認為,由于原告錄制的體育賽事衍生類節目并不具有較高的獨創性,未將其納入《著作權法》中的作品范疇,沒有支持原告“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主張,但是還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將被告的行為判定為不正當競爭。

7.結語

在體育事業中,體育賽事一直處于核心地位,而公眾對于體育賽事的關注程度也不斷提高,從《憲法》的視域來看,盡管《憲法》的一些條款也從不同的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了涉及,但是具體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這部法律之中。當前我國的《著作權法》為主的相關法律保護制度確實存在一定的缺陷。正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針對體育賽事類節目的權利內容和權利主體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才會造成盜播和侵權行為屢禁不止?;诖耍瑧摷訌妼w育賽事類節目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規范市場競爭環境,為體育事業構建一個法治、規范的競爭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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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聃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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