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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12月24日,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聯合《關于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的指導意見》,就土地經營權入股問題在中央層面作了規定。但土地經營權入股之后,當公司面臨破產清算時,在相關保障措施缺位的情況下,可能導致農戶在事實上失去土地且得不到合理補償的問題。而出現該問題的本質原因在于在當前資本制度下公司資本對于債權人需要承擔的擔保功能。為了破除困境,利用公司雙重資本制重構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資本制度,這不但有現實需求也存在國際經驗借鑒,是一項成本較低的創新。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入股;債權擔保;雙重資本制
一、引言
在我國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不斷推進的同時,中央層面也開始就土地經營權入股在選擇7個試點地區小范圍試點,最終在2018年12月24日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關于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就農戶家庭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入股問題在中央層面作了正式規定。《指導意見》對土地經營權入股之后公司面臨破產清算時如何保護農民相關權益作了簡要規定,主要措施為允許農民在公司破產清算后回購土地經營權,并探索建立保險制度為農戶回購提供保障。但農民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回購在市場流轉之后升值的土地經營權?僅僅規定回購是否能夠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是否能夠切實保護農民不會失去土地經營權?這些問題還需更深的研究才能夠得到解答。
二、“土地經營權入股”內涵及特征
若要對土地經營權入股之后公司在破產清算所面臨的困境以及探討解決方案,首先應當對《指導意見》所規定的“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內涵與特征作簡要介紹。根據《指導意見》,“土地經營權入股”是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之一,即農戶將家庭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投入公司之中,取得相應的股份。實質是法權形態的權利同生產資料對象———土地作了擬制分離,股東(農民)取得了對虛擬資本(以生產要素為前置形態,以市場價值所表現的價格為后置形態)的股權,法人(公司)取得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限度處分的法人財產權。而土地經營權入股的特征,則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入股的為土地經營權而非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入股為《公司法》要求的入股而非僅僅是聯合生產。在“三權分置”改革以前,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并沒有違背相關法律。2005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也規定“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是這種流轉方式名為“入股”,實際上與《公司法》規定的“入股”并不相同,只是承包方之間將土地放在一起進行聯合生產而已,并不具備《公司法》要求的“入股”,實為將土地經營權化為資本投資公司,因為土地最后仍要退還公司。但是《指導意見》所規定的“土地經營權”入股則是完全為《公司法》規定的入股方式。
三、入股公司破產清算面臨困境
將農戶家庭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入股雖然創新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但相關規定對入股公司破產清算時如何保障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措施并不完善,當面臨公司經營不善陷入破產清算困境時,農戶可能失去土地。
(一)破產清算可能導致農戶失地由于當前經營權入股是將經營權作為資本投入公司之中,并取得相應股份,當公司面臨破產清算時,根據當前的破產清算制度可能會導致農戶陷入失地窘境。根據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原則,當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投入公司之中以獲得股份時,該土地經營權已經實質上成為法人的財產,并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成為債務人財產。這意味著,當公司破產清算時,債權人有權就該部分財產獲得清償。如果沒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或者特殊的法律規定,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則可能因為破產清算制度流轉至債權人手中,造成農戶失地的困境。
(二)相關配套措施沒有到位《指導意見》中,對入股公司破產清算時農戶的保護作出一定的規定,共有兩項:一是農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的章程約定對土地經營權回購;二是為農戶回購建立保險?;刭徳诶碚撋系拇_不失為保護農戶土地經營權的良好措施,并且為了提高回購的可能性,《指導意見》還提出要為回購建立保險。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最初農戶將土地入股公司,當公司進行市場化運營之后,土地經營權不可避免地會升值,如果要讓農戶回購升值之后的土地經營權,對于農戶而言,可能是難以承擔的負擔,對于之后的土地經營權如何定價則也成為其必須面臨的新問題。即便是有保險保障可能也難以彌補缺口,這對于農戶入股的積極性是很大的打擊,也不利于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實踐。
四、入股公司面臨困境的本質分析
導致出現失地的本質原因在于在當前公司資本制度下,公司法人財產需要對債權人承擔擔保功能。股東將其資產投入公司之中以換取股份,根據法人財產獨立性原則,該部分資產已經成為法人財產,獨立于原來的股東。因此,當農戶將土地經營權入股之后,公司已經成為法律上的土地經營權人。當入股公司面臨破產清算,公司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時,可能并不會如農戶般為土地做最大限度的考量,更多的是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考量,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農戶的權益,導致農戶最后面臨失地的困境且得不到合理的補償。但是在當前公司資本制度下,公司的財產不但為了公司本身運營,還應當實現對債權人的擔保功能。當該擔保功能需要被實現時,公司為了實現公司的最大利益,可能難以保證能夠最大限度為土地經營權做考量,最后導致農戶失地卻無法得到合理的補償。更有甚者,這可能導致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難以實現,不但無法實踐“三權分置”所期待的為農民帶來經濟性收益,反而最后連農民賴以生存的由土地帶來的收益都被迫失去。
五、以公司雙重資本制重構入股公司的資本制度
根據以上分析,最本質原因在于公司資本制度,那么對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公司進行資本制度創新不失為一種低成本的手段。因此在此提出,以公司雙重資本制重構入股公司的資本制度。所謂公司雙重資本制是指股東部分出資僅記載于公司章程,該部分股東僅記載于股東名冊;在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公司登記注冊時,聲明公司資本不包括該部分出資。在雙重公司資本制度下,其出資僅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股東,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東權利,其出資物作為公司資本只有對內效力,而不具有對外效力,不具有債權擔保功能。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對公司資本進行靈活處理,充分考慮到那些不適宜做債權擔保的財產但是需要入股公司的需求,如當前的土地經營權。公司雙重資本制存在現實需求。除了新近發生的土地經營權入股導致的問題以外,有一些出于存在特殊原因而需要特殊保護不能進行隨意流轉的權益也存在需求,如對于國有土地劃撥使用權。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則該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破產財產,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并且,公司章程對于資本記載的重要性在國際上也是一種趨勢。例如,在德國,為了籌集資金規定了追加出資制度。追加出資是指在原有的公司合同中約定或者通過修改章程引入新的資本,引入新資本的目的是籌集資金,而不是保護債權人。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原本的資本制度為授權資本制,現在已經轉變為聲明資本制,章程記載資本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忽視。若將公司雙重資本制運用到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公司,則十分契合。將土地經營權作為公司的資本但是只記載于公司章程之中,不記載于登記機構處,免除了土地經營權債權擔保的負擔,同時也讓土地經營權實現了其市場價值。試點地區之一的黑龍江省樺南縣樺南圣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章程中將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從破產清算的債務人財產中排除,這在當前的公司法制度下自然是難以實現的。但是如果允許公司雙重資本制,則將土地經營權只在章程中記載之后,這條約定自然有效。因為這部分財產已經不再具有對外的屬性,只具有內部屬性,章程之中的約定也是內部事項約定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沒有問題。其實只要規定了雙重資本制進行技術化登記之后,這樣的約定自然也就沒有必要了。以公司雙重資本制重構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資本制度,能夠有效解決當前遇到的難題,并且可以說這是一項成本較低的創新制度。
六、結語
當前土地經營權入股作為中央大力支持的政策正在試點的基礎上進行,但是不可忽視的是,在當前公司資本制度下,公司破產清算時,入股的土地經營權可能因為公司資本債權擔保功能被迫流轉,導致農戶在事實上被迫失地,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提出以公司雙重資本制重構入股公司的資本制度,將土地經營權僅僅記載于章程之中,不對外承擔債權擔保功能。既實現了土地經營權市場化經營,又不會導致在破產清算時面臨的困境,不失為一項低成本的創新。
參考文獻:
[1]徐漢明.中國農村土地持有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3]米新麗,姚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J].法學雜志,2010(12):32.
[4]馮曦.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法律建構[J].法學雜志,2013(2):126.
[5]懷克,溫德比西勒.德國公司法[M].殷盛(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59.
[6]黃輝.公司資本制度:國際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A].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總第21卷)[C].北京:法律版社,2012.
作者:林璐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