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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椅圈鎮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制約因素
一是土地流轉基本上以農戶自發流轉為主,土地流轉主體范圍小,流轉雙方關系不穩定。從調查情況看,參與流轉的80%以上農戶,其土地轉入轉出是通過農戶之間協商或經朋友介紹流轉,只有20%的農戶是通過鎮村組織流轉土地,土地流轉自發性特點明顯。在目前的進城農村人口不穩定,土地流轉價格頻繁波動的背景下,農戶流轉土地多以短期為主,流轉土地期限在一年的面積占全部流轉土地面積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兼業農戶在農業和非農產業之間來回徘徊。短期流轉造成使用方不注重土地基礎設施投入,對土地的掠奪性耕種,這種不穩定性也不利于形成穩定、高效的農業專業化市場。二是土地流轉程序、簽訂合同不夠規范,雙方權利、義務界定不明確。自家庭承包制度實行以來,農戶之間就開始自發進行土地流轉。但在流轉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口頭要約有漏洞,流轉程序非常不規范。一旦雙方出現了糾紛,很難調查取證,為處理糾紛增加了難度。土地流轉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無書面合同或口頭要約問題普遍存在。據調查,全鎮簽訂穩定流轉合同份數2014年比2008年提高了5%,合同簽訂率達到20%以上。仍有相當80%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以口頭約定為主,沒有簽訂書面流轉合同。這些以口頭約定的流轉土地難以查證約定內容,一旦流轉雙方產生矛盾糾紛,很難處理。(2)雖簽有書面合同,但合同條款不規范,內容不全。例如,有的內容過于簡單和籠統,有的雙方缺乏違約責任,有的缺乏期限,有的缺乏發包方同意蓋章等。(3)農戶對合同契約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當土地價格上升時,單方面終止合同,不到期就收回。(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律法規。有的農戶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將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他人用于取土,改蝦池等,改變了土地用途。還有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甚至簽訂私自買賣土地的合同等等。三是流轉市場化程度還不高,流轉規模小。近年來,盡管全鎮土地流轉呈現出上升的趨勢,但由于土地流轉屬于市場行為,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缺少一個從下而上、網絡狀、多功能的中介服務體系,致使土地供求雙方的信息流動受阻,信息輻射面狹小,土地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造成“有買找不到賣、有賣找不到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延緩了土地流轉的進程。農用地經營收益不穩定,導致土地對潛在需求者的吸引力不足。也造成了土地經營者不敢加大農業投入,不敢參與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大部分經營者規模一般在200畝左右。
除上述問題,思想觀念落后,轉移就業難度大,是制約當地土地流轉的主要因素。農民受小農思想禁錮,對土地有著一種特殊的感情,將土地視為生存的“根本”。隨著國家惠農補貼力度的不斷加大,土地征用頻繁發生,農民對承包土地潛在價值的預期不斷上升,更不愿意舍棄土地。這種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土地流轉的開展。從調查來看,目前從事家庭農業生產的勞動主力多為45歲以上的人群,這一群體更趨向于就近就業,舍家撇業長期外出務工不被看好。同時土地流轉缺乏必要的組織者,造成流出方和流入放信息不對稱,農戶有地包不出去,或只能以很低的價格包給其他農戶,土地流轉效益低下嚴重挫傷了農戶土地流轉的積極性。特別是鎮北部的德祥、李店等幾個村土地零碎化嚴重,單戶小規模對外流轉無優勢。
二、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要提高認識,重視流轉服務與管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土地流轉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把土地流轉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監管指導體系,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統籌和監管。充分發揮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的作用,為農戶提供適合的流轉供求信息,做好土地確權和規范合同工作,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農戶和地塊,做到承包地塊、合同、證書、臺帳“四相符”和“四到戶”推進土地流轉合法有序進行。
二要大力培植典型,發揮其引領示范效應。政府應適時組織召開專題現場會、座談會、經驗交流會,不斷探索規律、總結經驗、展示成果,充分調動農民和流轉經營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推進土地流轉。要因地制宜、大力推進高效益、有規模的特色農業產業發展,積極推進現代種植業示范區、畜牧業示范區和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為土地流轉提供強有力的產業支撐。充分發揮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種養大戶在資源整合、帶動農戶發展規模經營方面的積極作用,千方百計把他們扶持起來,擴大對土地流轉的有效需求,積極引導土地資源向他們集聚,促進資本、技術等關鍵生產要素與土地結合,提高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水平,不斷加快土地流轉步伐。
三要創新模式,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要在堅持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用途不變、農民利益得到切實保障、農民承包經營自主權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體制,創新土地流轉模式。鼓勵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組建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并委托合作社統一規劃、統一經營。用市場化手段進行資本運作和資產經營,實現土地資源向土地資本轉變,土地承包經營權向土地股權轉變,把承包田變成“股田”,把農民變成外出打工或受雇于受讓方的“職工”,把土地變成“金地”,使農民既拿租金,又拿薪金,還拿紅利,多渠道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四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對違反規定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確保不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確保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民和土地經營者的權益不受損害,從而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走向市場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作者:梁俊峰 單位:東港市椅圈鎮經營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