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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科技元素”融入環境保護法領域
自從中國的環保部設立科技標準司以來,“科技環保”的概念初露鋒芒并逐漸融入環境保護法領域。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條,這兩條的宗旨實質就是鼓勵人們主動開展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為環境保護獻計獻策。中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在2010年全國環保科技工作會上強調了要實現“十一五”環保目標,科技環保是必經階段。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對第四條的修改也提到了環境保護應當依靠科技進步,其本質就是倡導人類主動將現代化科技投放到環境保護中,就是要求人們主動發揮人類的聰明才智,投身環境保護的偉大事業中。
(二)強化“環境公平”理念
1.將“代際公平”理念融入環境保護立法“代際公平”是指:人類在追求經濟發展過程中要考慮子孫后代的利益,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不影響后代人的發展。保護后代人的利益這一觀念逐漸深入各國的司法活動中,如《匈牙利人類環境保護法》(1976)的第一條、韓國的《環境政策基本法》、日本的《環境基本法》都有類似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后代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案例出現在菲律賓最高法院1993年的一個判例中。可見,將“代際公平”理論融入環境保護領域是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必然結果。其實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上,子孫后代的環境權利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由于后代人作為主體的虛擬性和后代人這個群體的不確定性,對后代人的保護更需要當代主體發揮主觀能動性,化消極被動的不作為為積極主動的作為,來更好地保護未來人類的環境權利。因此,在今后的環境立法中,“保護”一詞將會越來越強調人類積極的作為。
2.在“代內公平”理論中強調全球環境合作代內公平是迄今為止一個尚未解決的重大問題,無論是在不同國家之間、不同地區之間,還是不同群體、不同個人之間,代內的不公平有目共睹。接下來主要從氣候變化領域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代內公平展開論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導致全球氣候變暖的責任是有差異的,如1991年《發展中國家環境與發展部長級會議北京宣言》第八條明確指出了發達國家應該對環境負主要的責任。基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代內不公平現象,現存的以及今后的國際環境法律文件將會越來越重視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合作以及發達國家率先主動采取行動保護環境,即“保護”的含義將會與“加強合作”“率先采取”“促進”等詞語一并出現,強調在國際環境保護中應該積極作為,尤其是發達國家要起帶頭作用。《人類環境宣言》提出了全球保護環境的合作精神,隨著全球氣候變暖越來越嚴重,在環境保護立法領域內將會越來越重視全球的積極合作。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法要想成為人們行為的動機和指向,就必須扎根到人們的意識層面,讓人主動地尊重和愛護環境”。可見,無論是代際公平還是代內公平理論所強調的環境倫理———公平性,都需要充分發揮人類的主觀能動性,深層次認識、理解和尊重法律。講了這么多環境法規文件中“保護”的含義,接下來我們試著給它下一個新的定義,來預測今后“保護”含義的發展趨勢。“保護”一詞,在英語法律文件中常用“protect”“preserve”“conserve”。從語法角度分析是動詞,可是從很多先前提到的法律文件中“保護”的含義大多是消極的不作為或少作為,沒有充分體現人這個環境保護主體在參加環境保護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故筆者認為:環境“保護”除了約束主體在人與自然關系中的不作為或少作為外,還應包括在人與人關系中人類應該充分發揮主人翁的作用,化被動為主動。故“保護”的含義可以概括為:“保護”除了要求人類尊重自然,合理規劃并嚴格控制針對自然的行為或活動,使自然免受人類行為或活動的不利影響,從而也使一部分人類免受另一部分人類行為或活動的不利影響之外,還包括人類應該積極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利用人類的集體智慧,促進科技環保,積極主動地保護子孫后代的利益,加強合作精神,在消極的不作為和積極的作為中找到一個平衡點,為建設美麗中國、美麗世界而奮斗!
作者:劉勇軍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