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個人境外投資制度外匯管理論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個人境外投資的主要渠道有:一是個人在境內注冊成立企業,以企業的形式到境外投資。即境內個人以其擁有股份的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企業,或者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既有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二是按照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相關規定,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即通常所說的通過QDII形式開展境外投資。截至2014年6月底,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批準121家QDII機構共計804.93億美元投資額度。其中廣西轄內的QDII機構有1家,累計獲批QDII額度5億美元,累計實際使用額度488萬美元,凈購匯488萬美元。三是按照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相關規定,境內居民個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者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投融資活動,并返程投資,利用境外融資滿足私人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目前廣西轄區已有15個境內居民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特殊目的公司分布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和開曼群島等國家(地區),主要通過境外借款和境外上市籌集資金用于返程投資,計劃境外融資總規模6.93億美元,返程投資設立企業外方注冊資本2.29億美元,占企業總注冊資本的98%,目前已有97%資金實際到位,投資領域包括境內食品加工業、石油加工業、計算機通信業、醫藥制造業以及造紙業等。四是按照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個人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據統計,2014年1~6月,廣西轄內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認股期權計劃收益匯入額累計2096.51萬美元,同比增長54.04倍。五是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規定,將個人財產轉移境外后進行投資。2014年1~6月,廣西轄內尚未發生個人財產轉移核準業務,但移民財產轉移業務咨詢累計10筆左右。六是利用上海自貿區政策實現個人境外投資。2013年12月上海自貿區允許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
在上述渠道中,第一種渠道是繞道的形式,并非真正意義的個人境外投資,并且審批過程比較繁瑣,所受限制也較多。另外的,除第二種渠道不需要外匯局審批外,其余均需要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等手續。對一般個人來說,想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境外股票、從事衍生金融產品交易、以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公司、購買境外房產等投資行為,若通過正常渠道往往難以實現,因為缺乏法律支持。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往往利用以下四個非正常的渠道完成境外投資:一是利用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目前是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通過多人次分拆辦理購付匯,將個人境外投資資金匯出。同時在國際收支申報時將支出申報到“出國留學”、“境外旅行”、“探親”等經常項下項目。這樣,大量的個人境外投資資金混入經常項跨境下流出,造成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個人結售匯統計數據失真,外匯監管部門難以甑別交易的真實性。二是通過地下錢莊將投資用途的資金匯出,游離于監管之外。三是通過攜帶外幣現鈔實現資金的流出。四是利用跨境人民幣的路徑走灰色渠道匯出資金。如在近期的“優匯通”事件中,個人利用銀行開發的在某種程度上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間的金融產品將投資移民或海外購置房產等用途的資金匯出境外。這四種渠道都是受限額控制或者存在一定風險。比如,個人分拆等行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地下錢莊資金劃轉更是法律之外的。不僅如此,但凡通過非正常渠道到境外投資的,一旦在其境外投資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難以得到國內法律保護,最終只能以來投資所在國的法律救濟。如果投資目的國發生大規模排華事件時,境外投資的企業和個人的權益則無法得到保護,而此時我國政府也不便對此類通過國內法律所禁止的個人境外投資提供外交保護。
二、構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制度的意義
(一)滿足個人境外投資需求,有效配置個人資產。我國相對較高的儲蓄率積聚了大量家庭財富,使得居民個人境外投資需求不斷增強。由于我國國內居民收入差距大、社保體系不健全、經常項目長期順差、政府和國有部門可支配收入占比高且兩級政府大量參與投資活動等原因,導致我國儲蓄率歷來相對偏高。數據顯示,我國儲蓄率從上世紀80年代初期的34%左右增長到2008年的最高點53%,盡管近年來略有下降,但目前也保持著50%的水平,其中2013年為51%。從絕對量來說,2013年我國國民儲蓄總額高居世界第一,規模約為4.6萬億美元。相對較高的儲蓄率積聚了大量家庭財富。2013年中國家庭財富總量高居世界榜首。隨著家庭財富的增加,各種投資的需求也隨之而來。除了在境內的各類投資外,境內個人以個人名義到境外去興辦企業、購買房地產、股票交易等需求也逐漸增加。實際上,在廣西、黑龍江等沿邊省份,以及浙江、江蘇、廣東等沿海發達省份,個人境外投資事實存在且形成一定規模。據調查了解,廣西邊境地區實際上一直存在著個人境外投資的情況,個人一般通過黑市、走私和攜帶等非正規渠道辦理資金匯出業務,在越南等地完成境外投資活動。在黑龍江,已有兩百余家私營企業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前均以個人投資的方式在俄經營了一段時間。從需求情況看,在一項對江蘇的蘇州、南通和常州等外向型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的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狀況調查中,有意進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占71%;在有意進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人群中,傾向于以個人名義投資的占65%;在已經進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人群中,仍有意繼續進行投資的占94%。在國內股市不振的情況下,希望對外開展證券投資的個人也越來越多,適度開放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呼聲也時常見諸報端??梢姡瑹o論是從專項調查的數據來看,還是從近期媒體關于“優匯通”事件的報道來看,個人跨境投資的需求不僅客觀而強烈,而且也是處于被抑制著的狀態。因此,在國內投資渠道匱乏、居民儲蓄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構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制度,意味著我國境外投資主體由目前的法人機構擴展到了個人,將為個人投資者拓寬投資渠道,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切實滿足境內居民個人投資意愿。同時也有利于個人實現資產全球化配置,引導民間資本有序投資境外,以便獲得相應投資回報。
(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對沖外匯風險。促進和維護國際收支平衡是外匯管理的重要任務。數據顯示,2000年以來,我國經常項目、資本和金融項目基本上保持順差格局,僅在2012年出現“經常項目順差、資本與金融項目逆差”的形勢。2013年國際收支形勢再度保持“雙順差”格局,其中經常項目順差1828億美元,資本和金融項目順差3262億美元。雙順差的結果直接表現為外匯儲備規模的快速增長。2013年,我國外匯儲備繼續保持增長,規模達到3.82萬億美元,高居世界第一。因此如何化解外儲經營管理的壓力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從根本上說,國際收支持續大額順差是現階段我國經濟運行的突出問題和深層次矛盾之一,最終需要通過調整國內經濟結構、擴大出口、鼓勵“走出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逐步擴大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等措施解決。在這些措施中,鼓勵企業等法人機構“走出去”目前已經沒有政策障礙,而且投資規模已經取得較快發展。據商務部統計數據,2013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5090家境外企業進行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901.7億美元,同比增長16.8%。應該說,企業“走出去”對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現有已經成熟的境外投資政策基礎上,探索構建個人境外投資制度,逐步放開境內個人投資,實現個人“走出去”,將增強民間持有外匯意愿,真正實現“藏匯于民”,而且能夠規范和引導資金有序流動,這將對緩解國際收支大額順差局面、促進國際收支平衡起到積極作用。同時,通過開放民間對外投資渠道,鼓勵更多的個人和企業“走出去”,能有效對沖我國外匯儲備過高帶來的風險,提高投資效率。
(三)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從美元和英鎊國際化過程的經驗來看,本國的對外投資活動對美元和英鎊的國際化起到了重要作用。2011年,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基礎上,我國開始允許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這是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重要一步,更是人民幣國際化的一大步。隨著我國境外直接投資的發展和跨境人民幣結算規模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境外投資者將會主動成為人民幣國際化的推廣者,從而進一步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如果將境外投資主體由目前的法人機構擴大到境內居民個人,使用人民幣跨境投資的數量和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大。因此,允許個人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我國的境外投資水平,加快我國的對外投資步伐,這對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無疑是極為有利的。
(四)規范管理,保障權益。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以《外匯管理條例》為主的外匯管理法規,為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制定了原則性、方向性規定,但由于相應配套措施細則未出臺,加上上游主管部門無法出具核準,導致個人境外投資外匯業務屬于“不可為”狀態。在國內投資渠道有限、個人財富不斷增長的情況下,有境外投資需求的個人往往通過分拆、將資本項下資金混入經常項目或通過地下錢莊到境外投資,有的甚至利用跨境人民幣的路徑走灰色渠道將投資資金匯出。這些非正常渠道的個人投資,往往需承擔風險,且收益也難以得到保護。因此,構建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制度,完善境外投資法律法規,實現個人境外投資合法化,不僅從法律層面解決法規層次低、零散的狀況,還可以避免相關管理部門陷入“有法不依”困局,而且將使個人境外投資收益得到切實保障,這對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來說是“雙贏”的。
三、目前構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制度的條件
(一)個人財富增長。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明顯提高,居民個人財富規模顯著增加。以居民存款為例,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末我國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107.1萬億元人民幣,其中住戶存款46.54萬億元人民幣,較2012年末增長13.5%。伴隨著居民個人財富的增長,本著實現個人財富的保值和增值的目標,各種投資意愿增強,而在國內投資渠道有限的情況下,我國居民將個人財富轉向境外投資的潛在意識逐漸加強。同時,國際金融危機過后,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境外資產價格相對下降,部分國家出臺吸引外資優惠政策,也吸引不少境內投資者目光。此外,我國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人民幣匯率持續升值,使得我國居民個人財富的賬面價值增加,為境外投資提供了有利條件。因此,可以說,我國龐大的民間財富規模為資本輸出提供了基礎條件,為構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制度奠定現實的經濟基礎。
(二)外匯儲備充裕。2004年以來,我國外匯儲備連續保持大規??焖僭鲩L態勢,年平均增速25.96%。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FS數據,截至2013年底,全球外匯儲備余額12.13萬億美元,其中中國外匯儲備占全球比重達31.66%。充裕的外匯儲備增強了我國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國家層面的資金實力和保障,為開展境外投資提供了資金匯兌方面的基礎條件。同時,巨額的外匯儲備規模也說明我國外匯資本的相對過剩,需要引導資金合理流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這也為在當前條件下構建個人境外投資制度,逐步放開個人境外投資限制,提供了客觀驅動力。
(三)現有政策基礎良好。目前構建個人境外投資制度已經有了較好的立法基礎。一是外匯局已經有以《外匯管理條例》為主的外匯管理法規,為拓寬資本流出預留政策空間。二是我國已建立了法人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制度要求境內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的境外投資產業政策并獲得發改委、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企業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就可以憑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資金匯出或劃轉手續。涉及境外直接投資的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變動收入可存放境外,也可調回存入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結匯直接在銀行按規定辦理,無需外匯局核準。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的利潤匯回可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法人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成熟的管理經驗,可以為構建個人境外投資制度提供借鑒。三是部分試點政策為構建個人境外投資制度提供經驗探索。比如在上海自貿區允許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對個人境外投資政策先試先行,為個人境外投資制度構建提供實驗基地。再如,2014年4月獲得批復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也將為今后開放個人境外投資探索管理經驗。四是歷史案例的經驗教訓。如2007年天津濱海新區“港股直通車”試點的擱置、2012年溫州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的叫停等,也為構建個人境外投資制度提供了經驗教訓。
(四)監管部門態度趨同。按照國務院總體部署,境外投資相關管理部門對放開個人境外投資的態度趨于一致。發改委已經表示,加快境外投資法制建設,完善相關管理規定,允許個人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商務部對制定個人在境外投資的備案制持積極態度。外匯局對個人境外投資也在積極探索,已經出臺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持有的資產和權益到境外開展投融資活動并返程投資等政策給予支持。各相關部門對外個人境外投資在態度上取得一致,有利于掃清障礙,促進部門溝通協調,便利推進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制度制定的進程。
四、構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制度的建議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制度應以全國人大基本立法為基礎,避免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政出多門的格局出現。在對外投資管理方面,目前由于沒有一部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高層次基本法,我國對境外投資活動的規范主要通過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等國務院行政部門單獨立法來實現,基本上都是部門規章或者是規范性的文件,其法律層次低,內容重疊,甚至部門之間的規定還存在不銜接甚至是相互沖突,使得個人境外投資無從開展。比如說,由于一直以來沒有明確個人境外投資核準操作規范,發改委或商務部門對個人投資者可以說是“拒之門外”,但外匯局對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等管理卻需要辦理外匯登記的規定。這顯然是存在政策盲點,且也容易讓個人投資者認為外匯局“有法不依”。當這樣的結果顯然阻礙了個人境外投資的規范發展。因此,應提高個人境外投資的立法層次,建議全國人大出臺《境外投資法》作為規范我國境外投資的基本法律,該法的使用主體范圍應包含機構和個人,以便明確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的合法身份。從內容上來說,該法應包括但不限于:鼓勵促進、投資形式、審批管理、宏觀調控、監測預警與分析、金融支持、服務保障等。
(二)境外投資相關部門在國務院授權下制定各自職能范圍內的部門規章制度。在《境外投資法》的統領下,涉及境外投資的審批管理和行政服務等具體內容相應分工于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建議應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明確發改委、商務部、外交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在境外投資方面的具體職能分工,各部門據此再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制定相應的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在制定境外投資規章制度過程中應充分進行協調溝通或意見征詢,避免不同部門規定的內容不銜接或者重疊、沖突等現象,從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資法律體系。
(三)按照漸進、可控原則穩步推進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在發改委、商務部門上游部門出臺相應政策的基礎上,外匯管理部門應遵循漸進性、可控性等原則逐步建立完備規范的個人境外投資政策法規,其內容應該涵蓋個人境外投資項下的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出、前期費用匯出、資金結售匯和收付匯、事后監督等內容。
(四)構建個人境外投資綜合服務配套體系。加強財政稅收支持,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健全對外投資統計、監測制度,加強投資風險教育,提高風險意識,搭建境外投資信息平臺,為順利推進個人境外投資提供綜合配套服務。
作者:陸小麗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