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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對社會各界的影響日益加深。以互聯網借貸、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結算、互聯網投資理財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掀起了我國金融創新的熱潮。與此同時,由于行業野蠻發展、無序競爭及監管真空,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市場也逐步暴露出各種問題。通過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現狀與主要風險進行分析,提出加強金融監管、完善安全保障體系、加強行業自律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風險;風險治理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迅速,在給社會公眾帶來前所未有的便利化體驗的同時,也因為風險的爆發造成多起群體性事件,“雙刃劍”效應明顯。認清互聯網金融的內涵,有利于厘清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邊界,以便有效地管理風險、駕馭風險、釋放風險。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內涵及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的內涵謝平、鄒傳偉(2012)認為,互聯網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1]。李愛君(2016)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與金融的有機結合,是金融創新的一種形式[2]。投中研究院(2014)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和金融業務進行全面交互、關聯、延展和創新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金融模式[3]。互聯網金融是現代信息技術與金融行業深度融合的金融業態,它在不改變金融屬性的前提下,運用互聯網技術提供個性化金融服務,進而形成新的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的再平衡。它通過搭建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的聯通平臺,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實現普惠金融,使有金融需求的單位和個人以可以負擔的成本獲得較為滿意的金融服務。
(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從其誕生至今,可以劃分為五個時期:初始期、萌發期、發展期、風險暴露期和治理期。初始期: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網絡銀行——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成立,標志著世界進入了互聯網金融時代。1997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通了“一網通”業務,使我國互聯網金融從此進入“一網通”時代。進入新世紀,阿里巴巴創立了全新的B2B電子商業運作模式,標志著我國互聯網金融進入線上化時期。此后,網上轉賬、網上開立銀行賬戶等互聯網金融服務也相繼誕生,預示著我國互聯網金融時代即將來臨[4]。萌發期:2007年9月,我國首個網絡借貸平臺誕生。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放非銀行支付機構牌照,并允許部分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2012年,陸金所推出P2P網貸業務,網貸渠道迅速展開。隨后,互聯網眾籌模式也引入國內。2013年6月,動畫電影《大魚海棠》在一個半月內通過3594位網友眾籌融資158萬元,其收官金額創下國內眾籌平臺融資紀錄。發展期:2013年6月,我國首支互聯網貨幣基金成功設立。借助互聯網平臺,互聯網貨幣基金快速匯聚數量龐大的微小客戶資金。2014年3月,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15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機構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風險暴露期:在互聯網金融快速展開的同時,由于監管失位、無序競爭等問題,2015年6月,P2P網貸問題平臺數量首次超過新增平臺,互聯網金融行業風險初露端倪。2015年末,成交額超過740億元的e租寶平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存在自融、虛構項目等問題被警方調查,引發業界震動。隨后P2P平臺跑路潮、校園裸條等惡性事件頻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治理期:為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界定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主要業態,正式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監管范疇,提出了“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的具體要求。2016年10月,國務院《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工作實施方案》《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多個規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風險監管的長效機制。2017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同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至此,第三方支付、P2P借貸、互聯網保險、網絡眾籌、虛擬貨幣、互聯網基金等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都被納入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及治理的范疇。
二、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務類型
(一)互聯網借貸平臺互聯網借貸是通過網絡實現資金融通的業務模式。目前,我國互聯網借貸模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一是點對點借貸模式。即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通過P2P平臺直接進行交易,P2P平臺僅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而不承擔貸后管理及違約責任。二是平臺介入模式。P2P平臺參與資金借貸全過程,包括撮合交易、回款擔保、貸后管理等。代表性的平臺有陸金所、紅嶺創投等。這種模式雖然解決了貸款方的信用問題,但實際上是將借貸風險轉嫁于網絡平臺自身。三是平臺自營模式。資金提供方通過電商運營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理財平臺向在其平臺上運營的企業(B2B,business-to-business)、個體工商戶或個人(B2C,business-to-customer)或個體商戶提供的貸款。在云計算平臺的支持下,電商可以根據交易平臺所提供的信息碎片,形成時間連續、動態變化的信息序列,由此給出資金需求者的風險定價或動態違約概率。這種借貸模式有效地解決了貸款方的信用問題。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是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網絡為交易雙方提供線上支付結算的業務模式。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可大致分為以下三類,即單純結算類第三方支付平臺(如財富通、網銀在線、快錢等)、社交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如騰訊的微信支付)、電商平臺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寶)。作為互聯網金融中的基礎設施,只有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獨立化運作,催生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多樣化(如余額寶、理財通等),這也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更多脫離于銀行或傳統金融機構。
(三)投資理財平臺互聯網金融的投資理財產品與傳統金融理財產品在本質上并無差異。但是,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為人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首先,互聯網理財更接“地氣”。相比于銀行理財進入門檻較高的特點,互聯網理財期限短,往往沒有投資門檻,更加靈活。其次,互聯網理財操作方便。互聯網理財的買入、賣出通過手機APP完成,不需要復雜操作,使用方便快捷。再次,互聯網理財流動性更強。大多數互聯網理財產品的一大特點是可以隨時提現、流動性較強,在投資人需要資金時能夠快速變現,這也是互聯網理財廣受歡迎的主要原因[5]。
(四)網絡眾籌平臺網絡眾籌是項目發起人借助眾籌平臺向公眾投資者公開項目信息、籌集項目資金的一種新興互聯網金融模式。每位公眾投資者以少量資金,就可以支持發起人完成項目啟動并最終可以從發起人處獲得實物或者股權回報。目前,我國網絡眾籌融資模式有兩種:一是“領投+跟投”模式,即發起人出讓一定比例的項目股權,由機構投資者牽頭認購大部分股權,剩余股權向公眾投資者開放認購,如募集期內達到預定募集金額則募集成功,平臺將募集資金轉交發起人;反之則募集失敗,平臺將已募集款項返還投資者。在此模式下,項目的路演由平臺方與領投方共同組織,公眾投資者參與,項目的盡職調查、運營、退出由領投方負責,領投方承擔管理人職責,并從公眾投資者處抽取項目退出分成。二是產品眾籌模式,即發起人在眾籌平臺未來產品或服務信息,由公眾投資者直接參與募集,之后將獲得產品或服務。此模式下,發起人一般旨在以預售或促銷目的銷售商品,公眾投資者以優惠價格獲得產品或服務。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剖析
(一)信用風險目前,我國征信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立法缺失,這導致我國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偏低,投資人惡意騙貸、網絡洗錢以及P2P平臺跑路等問題時有發生。據網貸之家數據,截至2018年12月末,P2P網貸行業累計平臺數量達到了6430家,其中停業及問題平臺5409家,占比高達84.1%;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為1021家,比2017年末減少1219家,自2015年起連續三年出現下降。另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問題平臺涉及貸款余額超千億元,達到1434.1億元。而2018年末,全國網貸行業貸款余額為7889.65億元,按此計算,2018年末全國網貸行業的壞賬率約為18.2%。
(二)安全風險目前,我國互聯網行業安全問題突出,安全基礎設施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平臺往往因為黑客的攻擊、同行不正當競爭或自身技術缺陷等問題,給客戶造成嚴重損失。具體表現為:一是我國目前大部分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軟硬件來源于國外廠商,缺乏自主研發能力和知識產權,同業間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存在潛在的安全威脅。二是在云計算、大數據廣泛應用的今天,很多機構內部沒有建立數據采集、分析、保存、銷毀的安全保管機制,極易造成數據泄漏風險。三是我國很多平臺自主研發能力弱,無法有效防范系統漏洞、病毒以及黑客攻擊。2015年,浙江的“銅掌柜”被曝出嚴重系統漏洞問題,致使60萬客戶信息泄露(用戶姓名、手機、銀行卡和密碼),盡管該平臺官網上宣稱其平臺有多重認證和加密。
(三)法律風險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比較集中,具體為:1.網絡洗錢風險互聯網金融資金往來主要通過線上完成,傳統的洗錢方法已經逐步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洗錢方式更加具有多樣性和隱蔽性,這導致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難度加大。例如,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地下錢莊、互聯網保險等進行洗錢活動。2.非法集資風險非法集資風險主要是指網貸平臺子公司通過高息為母公司融資,攬儲時許諾的年化收益率往往超過3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高于36%的認定為無效。由此可見,高利率的網貸約定不具有合法性,很可能存在兌現困難的風險。近年來,由于對網貸行業監管缺失,一些網貸平臺子公司高息為母公司融資。事實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網貸平臺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吸收資金屬于非法集資。3.虛擬貨幣風險網絡虛擬貨幣是基于互聯網金融產生的數字貨幣,采用的點對點傳輸方式,是一種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其主要特征是匿名、跨境流通。由于不通過監管部門設立的支付系統交易,虛擬貨幣交易過程很難追蹤監管,成為不法分子洗錢及其他犯罪的利器。此外,在金融動蕩時期,虛擬貨幣的交易可能會導致一國貨幣貶值,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安全。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針對比特幣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其性質模糊,其是否與普通財產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存在疑問。政策的不確定性給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帶來極大風險。
四、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
(一)加強金融監管強化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是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的前提,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有條件的機構應成立風險控制部門,從全流程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梳理內控流程,完善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制定風險應急預案。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協調機制,對于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準入管理,制定準入標準和審批制度。三是推動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協同監管,金融監管與法律監管、國際監管與國內監管、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有機整合,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各監管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四是加強信息管理,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增強金融系統內部的信息共享和系統互動,提供安全保障的基礎,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防范水平。五是推動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建設,綜合運用信息技術系統,提高風險應對能力,減少或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信用體系不健全而造成對互聯網金融客戶做出的不利選擇和錯誤決策。
(二)完善安全保障體系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安全保障體系,是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的環境基礎。具體措施包括:一是持續增加在軟硬件方面的研發投入,不斷優化信息安全系統的運行環境,提升信息安全系統的穩定性以及面對病毒、黑客入侵時的防御能力。二是提高自主知識產權比重,減少對技術外包依賴,不斷降低技術引進帶來的風險,保護機構及行業的金融安全。三是提高信息安全系統穩定性。通過完善技術認證機構、資信評估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安全聯盟等銀行金融服務機構[6],進一步鞏固金融安全體系建設。同時,定期評估信息安全保障系統運行情況,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三)強化行業自律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風險治理內在要求和保障,具體內容如下:1.樹立自律理念和自律意識互聯網金融行業廣大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從保護和擴大共同利益的角度出發,自覺樹立自律理念和自律意識,遵守行業規則,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治理。2.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各地均應建立互聯網金融協會,制定會員單位統一的自律準則和自律規范,共同執行,嚴格遵守。3.建立自律監督機制為保障自律機制有效運行,互聯網金融機構應從內部建立自律監督評價機制,以此與外部風險治理措施配合互動,發揮內外聯動效應,實現長效治理,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安全發展。4.充分保障投資人利益保障投資人利益是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最基本的道德準則。投資人是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衣食父母,任何互聯網金融機構要想持續經營,就必須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否則這個互聯網金融機構就做不好、做不長。如果投資人的本金都得不到保障,那么投資人就不會再繼續投資,因此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必須放在第一位。5.完善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互聯網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充分、及時的信息披露,解決互聯網金融業務固有的信息不對稱性問題,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形成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消除投資者對平臺、對項目的疑慮,增強投資人的信心,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謝平,鄒傳偉.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5-26.
[2]李愛君.互聯網金融的本質與監管[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6(2):51-159.
[3]投中研究院.2014年互聯網金融模式現狀專題研究[EB/OL].南方財富網,2014-05-26.
[4]劉桂榮.金融創新、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征信[J].征信,2018(2):16-21.
[5]徐杰,陳晨.互聯網理財產品使用影響因素實證研究:基于TAM模型和TPB理論視角[J].征信,2017(9):62-66.
[6]譚福河,酈瞻.創業金融政策多樣化與碎片化研究[J].商業研究,2013:(99)-153.
作者:宮建華 周遠祎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