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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是完善我國稅收體系的重要基礎,所以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優化了稅收體制,還能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本文通過了解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內容,明確了其變更的重要意義,并以新個人所得稅法需要優化的問題為基礎,指出了新個人所得稅法之后可以完善的方向,以期為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提供些許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變更意義;發展方向
在我國改革發展的新階段,無論是經濟結構還是相關政策體系都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與此同時,我國的稅收體制也隨之進行著改變。做好稅收相關體制的建設和政策的優化,不僅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更是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需求。稅法政策于2018年10月1日開始執行過渡期,全面開始實施則是在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標志著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正式拉開了序幕,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時代前進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與過去的稅法相比,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其中的稅目和稅率進行了一定的改變,并且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個人所得稅法需要在執行時,進一步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支出,讓個人的稅負得到有效地降低。
一、新個人所得稅內容變更意義
(一)征收模式轉變促使計稅更加靈活
在個人所得稅法改革之前,我國采用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是以分類征收為主要方式的,分類征收制度的特征就是其比較系統,根據不同納稅人的特點,會按照不同的性質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所以稅率方面針對每個人就會產生一定的區別。但是這種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已經不太適合當前的社會發展環境了,隨著我國個人收入越發多元,收入不僅僅依靠過去的工資,還會有投資等多種隱形收入,所以家庭之間的稅務負擔也是不一樣的,并且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間的差距隨著經濟的發展也越來越明顯。分類征收雖然可以將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簡單和便捷化,但是納稅人的稅負公平性就很難得到保證。基于此,新個人所得稅法就在原本的基礎上進行了改變,原本十一項的納稅數量變為了九項,把納稅人勞動獲得的所有報酬都歸為綜合所得稅的范疇。雖然新個人所得稅的相比之前的會更加復雜,且需要較高征收管理能力。但是計稅的方式卻更加靈活,可以將稅負差別盡可能地進行縮小,讓個人享受到稅收的公平。
(二)稅率級距調整減輕個體收入稅負
對于個人所得稅法內容的調整,全社會都給予了密切地關注。其中一點內容是社會群體比較重點關心的,就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起點問題。根據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和社會改革方向,新的個體所得稅法將原本的征稅起點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每月3500開始征收,變為了現在的5000。雖然很多一線城市已經遠遠超出了這個標準,但是社會個體對于該調整內容還是相對比較滿意的。因為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起點調整符合了當下人們的基本生活水平,所以國民的稅負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減輕,稅收的數量也較之前得到了提升。除此之外,新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也發生了改變,當下的7級累進稅率之間的距級發生了改變,不同的檔次之間的距級被拉開了。新個人所得稅將征收起點和稅率距級進行調整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讓中低層收入的人群能減輕一定的稅負。在我國當前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和變化的情況之下,其會受到來自外界諸多因素的影響。新個人所得稅法內容中的各項減免措施,不僅會讓社會形成稅收公平的局面,還能刺激國民的消費,從而促進經濟更加穩步地向前發展。
(三)增加專項扣除保證稅收更加公平
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專項扣除內容的附加,在執行之前已經吸取了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可以說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實施的中能保證其科學性和全面性。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可以說是新個人所得稅法中一個較為有特點的內容。當其在實施時,社會也十分關注,增加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到底能給每位納稅人帶來怎樣的福利,是否可以將納稅人稅負進行減輕。新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內容主要是從子女教育到個體大病醫療等方面進行補充,基于不同納稅人的情況差異,該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真正實施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個體的稅負。主要的原因是,民生的主要支出項目在稅前進行了扣除,低收入人群在此次的改變中也能獲得稅務上的減少。
(四)加強納稅征管減少稅收流失
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實施來說,如何識別納稅人的收入來源,一直是其難以進行解決的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就是將這一問題進行了著重處理,其將納稅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識別身份的證明放到了憑據之中,讓其做到實名納稅。如此,納稅人的所有相關信息就能得到收集與歸納,這樣一來,稅收信息不準導致稅收流失的情況就能得到有效地解決。除此之外,新個人所得稅還將反避稅的相關條款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增加,從而鼓勵更多的社會人員參與到納稅人身份的識別之中。對于稅務部門來說,其可以借助社會力量來對納稅人的信息進行較為全面地收集和了解,不僅讓納稅人的真實性獲得保證,還可以有效控制納稅人漏稅現象。[1]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亟待優化內容
(一)稅收管理能力滯后
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包含了九項課稅內容,其中的工資薪金比較容易實現個人所得稅的代繳,但是其他方面的納稅人收入則不容易進行稅務的代繳,因為納稅人的稅務來源并不能較為明顯地呈現,所以針對這方面的稅源很難進行有效地監管。此外,基于國人的支付習慣,對于私有資金的支付,個人往往會采取微信或者是現金支付的方式來進行,這樣在國家的結算系統中,對于納稅人的資金交易就很難有全面的數據記錄,這方面的收入對于稅收工作的開展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說,稅收的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稅收的征管能力卻沒有及時地跟上。
(二)征額機制有待優化
對于免征額內容的個調整,一般會經過多次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才能確定下來,如果免征額在確定了之后,后期一段時間內是不會發生改變的。根據我國對于免征額的調整經驗,對于其內容的更改,中間最長間隔了26年,最短則是2年。當個體所得稅的免征額調整間隔太長,就會與社會的經濟增長相悖,與個人的收入之間也會產生很大的差距。與此同時,納稅人在此期間的支出也會受到免征額調整的影響。但就目前的免征額實施情況看,雖然各地的經濟發展不一樣,但是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在全國統一的背景下實施的,這樣很難體現出個人所得稅的地區公平性。
(三)課稅模式需要更新
就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來看,其由原來的分類征收制度,變為了現在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制度,這個階段就屬于課稅模式的過渡階段。目前課稅模式的呈現與當下的社會發展現狀是相匹配的,也是與稅收制度相貼切的。但是這樣的方式卻沒有考慮到以家庭為單位的納稅人情況,如果A家庭中主要的收入來源為一個人,且收入達到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那么其就會產生稅款。但是另外一個B家庭主要收入來自兩個人,但是兩個人的收入均達不到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的標準,雖然它與A家庭總收入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其不用繳納稅款,所以兩個家庭的稅負是有失公平的。[2]
三、新個人所得稅內容完善方向
(一)提高征管效率
為了讓個人所得稅體制能夠更加完善,個體的結算系統就要尤為注意。可以鼓勵個體使用銀行卡和支票等能夠進行追蹤的方式來進行資金的結算,這樣使得稅務機關就能從后臺的系統中對稅源進行追蹤,從而極大地減少漏稅的情況產生。除了推行無現金的交易方式之外,還可以結合信息技術,建立起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使其實現納稅人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讓稅務工作更加透明,相關機構也能從平臺之中獲取自身工作所需的信息,進一步提升稅收管理效率。
(二)建立彈性機制
針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機制陳舊問題,可以建立起較為彈性的機制來進行處理。但在進行機制的構建時,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機制的構建要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也就是說,如果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那么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就要進行提高;而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較為落后,那么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就不易制定得過高。二是當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實施之后,該地區納稅人的基本生活不會因此受到很大的影響,換句話說,納稅人的支出能力,要在免征額機制構建的考慮范圍之內。堅持了上述的兩個原則之后,就可以建立起相關的免征額制度來進行機制的優化,當各地的免征額進行了確定之后,最后上報給國家稅務總局,其審核通過之后再來執行,從而保證稅收的公平性。
(三)推動課稅改革
當前我國的課稅制度還處于過渡期的中級階段,主要還是依靠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方式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但是綜合制的方式才是課稅制度的高級階段,也是課稅改革最終需要達到目標。考慮到當前我國家庭之間不同的經濟收入問題,為了努力達到家庭之間的稅收公平,可以將家庭作為納稅的基本單位。完善申報流程,使家庭能夠實現自主申報,同時家庭能夠以自身的實際情況為基礎,變更家庭的財產結構來進行稅款的降低,合理地進行避稅。此外,在進行稅率的設計時,應該給予聯合申報稅務的家庭一定的優惠政策,從而降低其稅負壓力。
四、結語
隨著新個人所得稅的頒布和實施,不僅使我國的稅款征收體系得到了不斷地完善,還讓個人的稅負得到了有效地降低。雖然新個人所得稅還是存在需要繼續優化的問題,但就其實施的效果來看,基本達到了制定之前的預期目標。基于此,為了社會個體的稅負壓力進一步的減少,也為了讓我國社會經濟不斷向前發展,就需要不斷優化個人所得稅法,從而惠及全民。
參考文獻
[1]周鳳麗.稅制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探究[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20(22).
[2]李美慧.我國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制度的現狀及完善[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20(5).
作者:何瑤 單位:雪天鹽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