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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個全面”戰略思想是以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立足我國國情和治國理政的實踐經驗而提出的重要戰略思想,其主要內容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這四個方面的內容是相互促進、辯證統一的。“四個全面”戰略思想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戰略目標;全面深化改革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動力源泉;全面依法治國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法律規范;全面從嚴治黨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重要保障。當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導向存在偏差、粗放低效發展、法規相對滯后、缺乏有力保障等現實問題。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中,應在完善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長期規劃、破除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體制障礙、完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法律法規、加強和改善黨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領導等方面尋求突破口,促進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
四個全面;新型城鎮化;小康社會
一、問題的提出
實踐的發展需要理論的創新和指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需要偉大思想的引領。2014年12月,在江蘇考察工作時首次完整、全面地提出了“四個全面”的戰略思想。強調:“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出發,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這個戰略布局既有戰略目標,也有戰略舉措,每一個‘全面’都具有重大戰略意義。”[1]“四個全面”戰略思想是立足國家發展現實、著眼國家未來目標提出的重要戰略思想,是國家發展的需要、是人民的熱切期盼、是解決我國面臨的突出問題的需要。“四個全面”戰略思想是一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機整體。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戰略目標,全面深化改革是發展動力,全面依法治國是基本制度保障,全面從嚴治黨是根本政治保證。“四個全面”戰略思想充分體現了黨對現階段工作大局的整體把握;深刻體現了黨對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戰略布局;集中體現了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豐富和發展,開辟了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新境界。
2012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正式提出新型城鎮化的理念,在發展理念上,新型城鎮化堅持人本理念,更關注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人才資源的轉變,更注重人的自我實現的滿足、幸福感的提升;在發展原則和發展目標上,新型城鎮化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以統籌兼顧為基本原則,實現由追求單一的經濟目標向經濟、社會、生態的多維目標的轉變。就具體內容而言,新型城鎮化堅持以人為核心,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就業轉移和人口聚集相統一,以合理的分配調節機制為保障,堅持工業化和信息化并舉,以新型工業化帶動城鎮化的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新型城鎮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新型城鎮化建設有利于提高小康社會的建設水平;新型城鎮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新型城鎮化以現代工業帶動農業,通過現代化、機械化的耕種方式,提高農業整體效益;新型城鎮化是帶動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根據國內相關發展規劃和聯合國預測,2020年我國城鎮人口將達到8.7億,比2011年增加約1.8億,年均增加2000萬人左右,由此,預計到2020年我國城鎮化將帶動投資和消費需求25萬億元以上,未來十年可以拉動經濟增長3.5~6.8個百分點。”[2]本文以“四個全面”戰略思想為研究視角,探討了“四個全面”戰略思想視域下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存在的實際問題。在此基礎上,通過加強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長期規劃、破除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體制障礙、完善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法律法規、加強和改善黨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領導等四個方面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建設。
二、“四個全面”戰略思想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四個全面”戰略思想具有豐富的時代內涵,體現了黨中央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體現了黨中央對國家社會發展的頂層設計,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戰略目標黨的十八大提出“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之一即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鑒于目前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基本境況:鄉村經濟長期滯后于城市水平的城鄉差異化發展,造成我國經濟均衡水平整體偏低。在傳統的以單一經濟目標為導向的城鎮化過程中,由于過度注重經濟要素快速集中所帶來的規模效益、集聚效應,而忽視各種要素間的合理規劃和流動,造成城鎮化過程中產業結構不合理、勞動生產率不高、環境代價高昂等諸多問題,進而影響整體經濟效益的維系。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有助于提升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建設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匯集全體人民的小康社會,新型城鎮化建設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重要載體,通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引領新型城鎮化的建設,進而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進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多位一體的小康社會,能夠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建設,促進人民的整體發展。新型城鎮化的建設有利于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格局,促進城鎮經濟的發展,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實現整個社會的健康快速發展,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二)全面深化改革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動力源泉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證明,改革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真正實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是開創、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動力。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3]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標志,我國的改革開放開始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階段。我國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中還存在一些體制機制方面的突出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必須堅持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破除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障礙。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進共同富裕;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舒適的居住環境;深化教育領域改革,有利于促進教育事業的公平發展;深化醫療制度的改革,有利于鞏固全民基本醫保;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行不同規模城市差別化落戶政策,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長期在城鎮務工經商的農民工及其家屬逐步轉為城鎮居民,這些領域的改革都順應了人民的愿望和時代的要求,有助于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只有不斷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打破固有的利益藩籬,新型城鎮化建設才能獲得強大的發展動力。
(三)全面依法治國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法律規范國家有序的經濟政治生活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都離不開法治,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始終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更加彰顯了以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戰略目光。如: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利于規范和引導社會秩序,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生態環境,有利于促進城鎮化建設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促進城鎮生態文明建設等。新型城鎮化建設需要通過全面依法治國來創造公平正義的環境氛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每一項措施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其所取得的成果也需要通過全面依法治國來加以穩定和保護,為全體人民共享城鎮化建設成果提供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國,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只有通過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樹立法治的權威,在全社會弘揚公平正義,形成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完備法律體系,新型城鎮化建設才能獲得可靠的制度保障,新型城鎮化建設才能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才能堅定不移的走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法治道路。
(四)全面從嚴治黨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重要保障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是歷史的選擇,是人民的選擇。中國共產黨必須肩負起帶領全國人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歷史任務,必須肩負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歷史使命。全面從嚴治黨主要表現為:“內容上涵蓋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各個領域;主體方面,從嚴治黨不僅是黨中央的責任,黨的各級組織都必須貫徹從嚴治黨的要求;勁頭不松懈,要把從嚴治黨常態化、制度化。”[4]中國共產黨從思想上要提高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重要性的認識,統籌全局、加強謀劃,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思想保障。中國共產黨要經受住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考驗,建設好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干部隊伍,使黨員干部能夠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克服脫離群眾、脫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等問題,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提供黨建設新型城鎮化的能力和水平,確保黨成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領導核心。只有通過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始終保持從嚴治黨的高壓態勢,才能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堅實的保障。
三、“四個全面”戰略思想視域下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吸納了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高了城鄉生產要素配置效率,推動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5]但在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突出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導向存在偏差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標志就是以人為本。但在現實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城鄉的戶籍制度存在嚴重分割狀態,農民市民化進程嚴重滯后。城市對外來務工的農民提供的服務和管理跟不上時展的步伐,農民離開自己的家鄉到城市生活和工作,其工資待遇、住房條件、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不能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配套服務供給能力不足,缺水、缺電成為許多城市普遍面臨的壓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地下水開采過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率低(城市生活垃圾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長,只有不到10%的垃圾能達到無害處理,大多數垃圾只能簡易填埋,垃圾圍城的現象普遍存在)。[6]我國城鎮化建設存在千篇一律的現象,城鎮化發展模式比較單一,貪大求全,沒有體現不同區域、不同層次城鎮化建設的特色,沒有體現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面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統籌不同區域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水平。但在現實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不同區域、不同地區城鎮化建設水平不盡相同,存在著較大差異,影響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粗放低效發展一些城市為了擴大城市建設的規模,提高城鎮化建設的速度,使很多鄉村地區變成了“城鎮”,但居民的生活狀況并沒有改變,“土地城鎮化”快于“人口城鎮化”。“2000年到2011年,城鎮建成區面積增長76.4%,遠高于城鎮人口50.5%的增長速度。”[3]我國目前的土地使用制度違背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限制了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使生產要素得不到合理配置,制約了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建設。有些地方政府把城鎮化建設簡單的看作是城市建設,盲目的擴大城鎮建設用地,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威脅了國家的糧食安全;過于注重城鎮化的速度,忽視城鎮化建設的質量。目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過于倚重政府投資,投融資渠道單一、融資能力不強;忽視民間資本和其他社會力量;新型城鎮化投融資的平臺和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未能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充足資金支持。沒有考慮到優化升級城鎮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致使城市空間無序擴張,加大了生態環境和資源供需的壓力;較多的依賴第二產業的支撐、第三產業的帶動作用明顯不足,城鎮化建設的創新創造能力有待提升。
(三)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法規相對滯后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缺乏相關規劃的法律,使我國新型城鎮化的規劃不規范,最后導致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處于無序狀態,各地“鬼城”“空城”現象相繼出現。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還不健全,導致土壤地表建筑化,致使地下水循環系統和大量植被遭到破壞。土地資源的相關法律也不完善,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土地的使用效率普遍偏低。我國耕地補償法律法規和制度相對落后,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維護,影響了農民參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積極性。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土地市場發展滯后,土地流轉機制不完善,阻礙了我國新型城鎮化的進程。城鎮化管理的法律嚴重滯后于城鎮化發展的速度。城鎮化建設的廢棄物和污染物嚴重影響了城鎮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城鎮的市容市貌;違法占用土地,亂搭亂建占道經營,污染公共環境、侵占公用綠地等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城鎮意識薄弱,行政執法難等問題突出,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管理和服務不到位。在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不注重對傳統文化保護的立法,不注重保護具有傳統歷史文化的特色村落,導致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流失,忽視了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文化底蘊。
(四)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缺乏有力保障當前,我們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一些政策還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對城鎮化建設規劃的落實情況不佳,新型城鎮化建設缺乏合力,對新型城鎮化建設資源整合力度不夠,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戶籍制度改革進展緩慢,對農村戶籍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強,為農民市民化提供制度保障。同時,注重經濟利益和短期利益,忽視社會利益和長期利益的現象普遍存在。對生態環境破壞的問責力度不夠,致使對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不足。對城鎮建設土地市場缺乏必須的宏觀指導,城鎮建設土地市場發展混亂。我國新型城鎮化人才隊伍建設落后于城鎮化建設的速度,缺少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人才。在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公眾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制度不完善,公眾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很難得到反映。
四、“四個全面”戰略思想視域下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路徑選擇
“四個全面”戰略思想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礎。我們要在“四個全面”戰略思想指導下,切實轉變城鎮化的發展方式,全面提高城鎮化建設的質量,走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道路。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長期規劃當前,要制定好我國新型城鎮化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破除城鄉發展的二元經濟結構,進一步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確立以人為本的城鎮化發展戰略,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對城市的流動人口和農村的留守人口也要妥善合理處置。進行戶籍制度改革,為城鎮化的戶籍改革提供支持,加快農村市民化的轉變過程,使他們享有與城市居民同樣的待遇,推進城鎮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增強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供給能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住房保障;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解除進城務工人員的后顧之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要敢于打破城鎮化建設的利益格局,盡可能滿足絕大多數居民的利益,使公眾的生活真正達到小康水平。解決城鎮化發展過程中“攤大餅”的擴張問題,注重城鎮化建設的內涵發展,加強城鎮化建設的產業布局和空間布局,探索城鎮化發展的多種模式,建設具有區域特色的新型城鎮,推動城鎮化的發展模式更加科學合理。要按照全國主體功能區的規劃要求,統籌城鎮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對不同地區的城鎮化建設進行分類指導,提高新型城鎮化的規劃水平。加強新型城鎮化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綜合承載能力;促進東中西部城鎮化建設協調發展,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整體發展。
(二)破除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體制障礙要全面深化改革,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體制機制創新,破除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體制障礙,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要適度控制城市的規模,提升城鎮化建設的質量,控制“土地城鎮化”的現象,提升“人口城鎮化”的水平。進一步推進土地使用制度創新,對土地資源統一管理,堅持節約用地的原則,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用好城鎮化建設的每一寸土地;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用機制,發揮市場在配置土地資源中的基礎作用,以最少的土地資源謀取最大的新型城鎮化發展空間。進行投融資制度創新,建立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投融資渠道,完善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和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渠道,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強大的資金支持。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放開市場準入,創新城鎮化建設的金融保障機制。進行產業結構制度的創新,建立與工業化發展相適應的新型城鎮化道路,調整產業結構,提升傳統產業,淘汰落后產能,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拓展第三產業的發展空間,為第三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要布局戰略性新型產業,大力發展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企業,增強城鎮化建設的創新能力。
(三)完善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法律法規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規范和保障了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建設。完善城鎮化建設規劃的法律,做好城鎮化建設的頂層設計,科學合理規劃,為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奠定良好基礎。要依法進行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生態環境的立法工作,堅持走生態可持續的發展道路,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突出位置,加強美麗城鎮建設。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適合本地區發展的新型城鎮化法律法規,推動城鎮化建設低碳發展、綠色發展。加強土地使用的立法工作,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堅持在開發中保護和在保護中利用的原則,建立統一開放、規范有序的建設用地市場,節約高效利用資源;完善征地補償方面的立法工作,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完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管理法規,維護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社會秩序,將市政建設、環境衛生、集貿攤點、文化市場、市容市貌等城鎮秩序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營造良好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環境。通過相關法律手段,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為他們的市民化進程提供法律保障。除加強城鎮化建設的相關立法工作外,還要加強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立法,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保持傳統農村的特色,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為農村的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四)加強和改善黨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領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保證。同樣,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也需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作用。新型城鎮化建設是我國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從國家發展大局上考慮,整體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城鎮化建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各個方面,黨要加大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宣傳力度,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推動公眾參與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調動公眾參與我國新型城鎮化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黨要引導政府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強大合力,形成全民參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氛圍,使公眾共享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成果,讓公眾從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得到實惠。尊重城鎮化建設的客觀規律,尊重市場在配置城鎮化建設資源中的作用,要制定好城鎮化發展的政策,為城鎮化建設提供良好的環境。不能只考慮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經濟利益和短期利益,而要把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機的結合起來。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的問責力度,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官員的考核機制,使越來越多的人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生態問題。加強我國新型城鎮化的人才隊伍建設,在加大現有人才的培訓力度的同時,吸引優秀人才充實新型城鎮化建設隊伍。建立好權力約束機制,把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管理的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保證新型城鎮化建設在陽光下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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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立偉 單位:內蒙古社會科學院 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