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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商法的重要性也進一步加強,商法產生于市場經濟并且直接服務于市場經濟。貫穿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在商法的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價值上都得以體現。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法和經濟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法律,但市場經濟因商法而活躍,因經濟法而完善。
關鍵詞:
市場經濟;商法;競爭;價值
一、市場經濟解析
所謂市場經濟,是指以市場機制調節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為主要的經濟形式或經濟體制。①從市場經濟的概念可以看出,市場經濟首要的特征就是市場化,而所有的市場主體所進行的經濟活動都是通過市場發生的,并通過市場機制使得資源得到優化配置,這與計劃經濟通過政府計劃調配是不同的。關于市場的概念,很難有一個精確的含義,但我們可以通過總結出市場的幾個要素來理解市場,主要包括市場主體、市場客體、市場行為和市場秩序。對于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參與者(即市場主體,就是那些擁有商品或貨幣,獨立自主地從事商品交易活動以實現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們所進行的經濟活動都是自由的,但是,如果市場主體濫用這種自由,當它超過一定的限度,以犧牲別人的利益來獲取更大的利益,就會造成市場經濟活動的秩序混亂,這樣,就要依靠法律來解決,也就是說要使市場經濟有序的運行,就需要完備的法律作為基礎,即市場經濟需要法治來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這就是為什么“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原因。對于市場客體,即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以滿足人們的需求為交易對象的各種商品、技術和服務。他們的作用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上,稱之為使用價值。對于市場行為,即市場主體以其擁有的市場客體與其他市場主體在市場上交易(包括購買行為和出售行為)。對于市場秩序,它是保證市場行為規范化的條件,也就是要保證市場參與者在正常的市場交易中平等競爭。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出,要使市場經濟活動正常的運轉,就必須有市場主體、交易的對象、交易的行為以及良好的市場秩序。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市場,它們是形成一個市場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商法的價值與市場經濟
商法是市場運行法,它是調整市場經濟中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知道,要使市場正常運行,就需要依靠市場機制來調節。而貫穿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與商法的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價值密切相關。
(一)效益價值
效益是商法價值的核心,商法對效益的最大追求就是為了使商事主體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對價值規律來說,商品的價值量取決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要獲得更大的利潤,唯一的辦法是減少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樣才能提高生產和交易效率。而且在供需平衡時,市場主體依自己的意愿自由的進行交易,并且在交易的過程中,他們為了獲勝,采用先進的技術,這樣他們在競爭的過程中提高了經營效率,同時也使自已的效益最大化。不難看出,價值規律自發的刺激生產者改進技術,推動生產力發展的作用說到底就是提高了效率。②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市場經濟的調解機制都體現出了商法的效率價值。
(二)公平和自由價值
市場主體的交易是自由的,而基于效益價值,商事行為具有很強的競爭性,為了防止惡性競爭,在自由交易的過程中,公平就存在著關鍵作用。對供求規律來說,如果市場主體的交易不自由,那么就會導致供求的不平衡,在商品稀缺的時候就不能自主決定商品價格的上調,在商品過剩的時候就不能決定商品的下降,而市場主體又是受供求規律的制約。所以,商法反映了市場經濟供求規律所要求的自由。價值規律要求商品必須按照價值量進行等價交換,進行等價交換的前提是市場主體之間必須是平等的。這就使商法的公平價值在價值規律中得以體現。
(三)秩序價值
秩序價值是現代商法的一個創新,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商事交易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為了保證市場主體自由、公平的交易,這就需要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來保障。從供求規律上來看,如果市場的供需關系不平衡,那么就會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從競爭規律上看,面對千變萬化的競爭方式和手段,市場經濟秩序不可能把其全部納入到規范約束中。
三、商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一)市場經濟的內容由商法規范
一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保證商事主體進行營利性活動的前提。而進行營利的市場主體都是商法所規范的,包括生產者和銷售者,都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有所規定,例如目前我國頒布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破產法》、《保險法》等法律。這些法律規范著市場經濟中市場的交易內容和方式,使得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合理配置自己的資源,并以市場的調節機制來提高自己的經營效率。例如,《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③而市場中的交易,基本都是買賣行為的演變,所以,對于不同市場行為,在我國的商法體系中都有不同的商法規范對其加以調整,例如,以《合同法》為基礎調整普通的市場行為,《證券法》調整證券交易行為,《保險法》調整保險交易行為等等。
(二)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
之所以說是基礎性法律,是因為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就是市場經濟。如果說商法規范的市場主體通過市場進行資源配置,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那么商事交易主體所形成的商事關系,則是市場經濟法律關系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我們知道,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為了滿足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但他們也是不同的,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自由作為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市場競爭的前提,也就是說,自由和競爭在市場交易中應同時存在,沒有了交易自由,市場也就沒有競爭可言。我們不可否認,通過競爭的優勝劣汰,可以使市場上的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商法就是通過保護商事主體在商事交易過程中的商事行為,來豐富市場投資等交易活動,從而使市場經濟處于一種正常市場交易狀態,但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并不一定都是自由正常的競爭,當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產生壟斷,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就會出現所謂的市場失靈現象,這種現象是調節市場經濟正常狀態的商法無法解決的,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因此,就出現經濟法。它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來處理市場失靈問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同樣作為調整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經濟法是在商法無法解決出現的問題時才對市場經濟加以干預,也就是對商法空白的一種填補。一方面,市場經濟的各個要素都被包含在商法調整的內容中;另一方面,商法在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中占據基礎性地位。所以說,商法是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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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朝霞 單位:蘭州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