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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史研究在20世紀中國史學發展過程中,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專著力作,汗牛充棟。其中,體制變遷和區域經濟發展都是中國歷史研究中的重要課題。本文試圖探索研究中國經濟史的兩個概念:空間與制度。我希望透過對閩南案例的論述,引出一些研究方向的問題,就正于方家學者,期收拋磚引玉之效(注:本文討論取材于我的近著《刺桐夢華錄》(BillyK.L.So,Prosperity,Region,andInstitutionsinMaritimeChina:TheSouthFukienPattern,946-1368.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AsiaCenter,2000)。)。
一分析的框架
我對閩南經濟發展的這項研究集中在宋元時期。在這段時期內,閩南成功超越了其他海洋中國的區域而真正脫穎而出。研究的框架由三個相關主題組合而成,即繁榮、區域及制度。繁榮是經濟表現成功的象征;經濟表現不能離開空間而存在;談經濟表現同樣不能脫離了相關的制度。所以貫穿這三個主題的就是關乎一個特定時空范圍內的經濟現象。
眾所周知,宋元時代中國經濟十分發達。重要的表現包括農業和手工業生產力的提高(注:最近對宋代經濟發展的質疑,參見李伯重《“選精”、“集粹”與“宋代江南農業革命”——對傳統經濟史研究方法的檢討》,《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1期。);幣交易的普及化;廣泛出現的城市化現象;人口劇增;地區生產專門化;交通運輸的進步;國范圍的貿易流通;日益復雜的商業手段等。上述的各種現象,不一定與海上貿易有直接關系,但海洋中國的繁榮,不特對促進宋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并且代表了當時經濟發展的前緣部分。
作為宋元海洋中國佼佼者的閩南經濟,包括泉州、漳州及興化軍三個州軍。地區的政治經濟核心集中在泉州。泉州當時在海洋中國的地位,相當于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的上海及八九十年代的香港。不論上海或香港,都不是具有普遍性的中國都市典型,而是代表某一時代海洋中國經濟發展可能達到的巔峰特例。以泉州為核心的閩南經濟也是一樣。
回到上述的三大主題。第一個主題,宋元閩南經濟表現可視為一個演變過程,分作四個階段,各具特征。在考慮這些特征時,也可以進一步探討中國近代以前的繁榮到底具有什么意義。我提出了所謂“多元繁榮”的理念來說明這過程里最理想的表現。可想而知,這種有關繁榮性質的討論,無從量化,基本上是定性分析而已,而且使用的史料不少屬印象性描述。雖然如此,若能結合各種史料而建構出多元的面相,配合經濟理論的詮釋,或能作出新的觀察和理解。另一方面,政治因素與經濟表現息息相關,在討論經濟過程時,也必需引入政治層面的因素。
第二個主題涉及空間理念。過去30年來學界受施堅雅(G.WilliamSkinner)影響不少。他指出了空間結構對理解中國的重要性,并努力建構一套由中心地理論發展出來而應用于中國的宏觀區域理論(注:G.WilliamSkinner,MarketingandSocialStructureinRuralChina.JournalofAsianStudies24∶1,1964,pp.3-34;24∶2,1964,pp.195-228;24∶3,1965,pp.363-399;TheCi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77;PresidentialSpeech:TheStructureofChineseHistory.JournalofAsianStudies44∶2,1985,pp.271-292.施氏多年來進行一項龐大項目,將1990年人口統計的很多數據輸入一套地理信息系統,以量化的方法說明各變項間的關系,也證實了他的宏觀區域理論。希望他的成果很快面世。)。施氏理論目的固然包羅文化社會政治諸層次,但框架卻建基于市場及城市系統之上,因此對理解宋元閩南地區經濟作用甚大。我利用他的理念考察這個區域經濟的空間結構,注意到許多前賢未發之義。此外,我提出“內部整合區域”的概念,用以表述閩南的空間情狀,也深受施氏模式的啟發。
最后一個主題涉及經濟學的新制度論觀點。在經濟學及經濟史領域內討論長期經濟表現時,制度的問題已變得越來越受注意。對宋元閩南經濟的分析,前賢較少關注體制的解釋,今日補上這一論述層面,或可開啟新的視野。自科斯(RonaldCoase)以還,新制度經濟學名家輩出,但最關注歷史因素的莫過于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思(DouglassC.North)(注:DouglassC.North,Institution,InstitutionalChange,andEconomic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EconomicPerformanceThroughTime.AmericanEconomicReview,84.3,1994,pp.359-368;LeeJ.Alston,ThrainnEggertsson,andDouglassC.North(eds.),EmpiricalStudiesinInstitutionalChang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他的理論出發點,正是試圖建構一套解釋處于不同時空的經濟體系何以有截然不同的表現,所以也可能較主流經濟學理論更適用于與西方社會文化差異頗巨的中國歷史情況。諾思認為,制度即游戲的規則。此定義甚廣,由正規法律以至倫理規范,皆包含在內。所有經濟行為,都不能離開其特定的制度結構而運作。而制度與表現的關聯,則在由制度整體(institutionalmatrix)所產生的交易成本。他的看法大致上是,一個經濟若能有意或無意地催生一套更有效率的體制,減輕交易成本,則此經濟亦能鼓勵人才及資源投入具有增長潛力的經濟部門,從而維持長期的良好表現。在試圖解釋閩南經濟史時,交易成本分析不單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而且可以從理論上更緊密地融合經濟表現與其他重要的社會生活面相。
二宋元閩南經濟發展的四個時期
(一)第一期(946—1087):起飛
這時期前30年,閩南尚在地方割據勢力留從效與陳洪進的先后控制之下。他們為了應付龐大的統治開支,推廣海外貿易不遺余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成功地發動本地商人參與這種一向為蕃商壟斷的商業活動。自宋朝統一南方后,雖然失去了地方政權的支持,但當地舶商仍繼續在海外貿易方面努力,和其他海洋中國歷史性外貿中心如廣州及明州進行相當激烈的商業競爭。在此階段,閩南的海上貿易還是以轉口為主,將南海的珍貨香藥等轉運至華北以及朝、日等國牟利。與此同時,閩南商人也由中國其他地方購入紡織品及陶瓷,以供出口南洋、朝、日等地。在他們蒸蒸日上的海外貿易背后,卻沒有相應的入口商品本區銷售市場,也談不上什么主要的本地出口商品。他們在閩南惟一的經濟助力,可能就是生產力日漸提升的農業部門而已。(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2章。)
(二)第二期(1087—1200):整合的多元繁榮
這120年的時間,可能是閩南經濟史的黃金時期(注:感謝蘇爾夢(ClaudineSalmon)提示今日海南島所見族譜,不少提到其祖先12世紀由閩南移民至此。我沒有看到這些材料,待考。不管如何,當時泉州與海南貿易往來不少,移民不足為怪。除非這批材料可以證明他們12世紀移民此地,是因為閩南出現經濟不景氣。)。閩商的國內外市場均已大為拓展,包括朝鮮、日本、三佛齊、占城、大食等主要海外貿易國家。貿易模式也由轉口為主發展成轉口兼出口。出口商品包括本地農產品及手工業制品。南宋開始定居本地區及鄰近的福州的宗室國戚為數眾多,為南海輸入的奢侈品提供了重要的銷路。此地區在南宋時興起的外貿瓷產業,足以見證區域經濟的繁榮。我估計在生產高峰時,此產業可能為泉州7%以上的人口提供衣食。其他生產部門的商品生產現象也十分明顯,高比例的經濟作物如糯米及大麥,支持了本地輸到海外的大量商品酒。連稻米生產也出現區內分工的情況,讓某些地區得以集中生產外銷商品,同時支持高水平的城市人口及其生活。當然12世紀兩浙及廣東能夠長期向福建輸出價格廉宜穩定的食糧,也是閩南地區可以長期維持高度商品化經濟的一個重要條件。
在這種較平衡的發展之下,閩南越來越多的地區及人口可以從商業繁榮中得到直接或間接的益處。在其他海洋中國的港市,外貿所得往往為蕃商巨賈所壟斷。海外貿易在閩南構成一種資源的凝聚力。商人的來源,除了本地人外,也有不少落地生根的蕃商,他們不久被接納為閩南社區的成員之一(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3章。)。
(三)第三期(1200—1276):不景氣與地區經濟的政治化
政治因素在五代后期閩南經濟剛剛起飛時曾經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歸宋之后由于中央上述的開放政策,政治因素變得沒有那么重要了。這種情況到了13世紀初當地經濟出現問題時,才走上了另一條道路。這條道路的性質,我總結為經濟上的不景氣以及區域經濟的政治化。造成經濟不景氣的因素,包括若干海外市場的衰落或調整,農業商品化走過了頭,本地區越來越受到全國性紙幣通貨膨脹的沖擊等。這些接踵而來的困難,令海外貿易部門的調節更加舉步為艱。在外貿萎縮而出口銳減的雙重打擊之下,本地區經濟難以消解日繁的人口對有限資源的競逐,也無法生產自足的糧食。但吊詭的是,在作為主要經濟部門的海外貿易整體呈現萎縮的時候,田地價格及國內貿易卻節節上升。對于那些尚未破落的舶商而言,如何廣置田地并且增強在本區的政治勢力以保障自己的不動產財富,變得日益重要。因而,爭取權力取代了經商致富而變成了他們的首要之務。對于當地的精英家族而言,12世紀疏于爭取本地政治勢力的日子遂成為過去,大家開始結黨奪權,占地謀職。這一種新的發展,體現在國家權力的本地化。在南宋末年,泉州實際由兩大當地精英管治,一位官至知州(田真子);一位掌市舶司(蒲壽庚)。這種發展造成社區嚴重分化,外貿機會由少數人壟斷,精英集團間矛盾日深,后果嚴重。最后在鼎革之際爆發了總清洗,以宗室為核心的一批被屠殺過千,取而代之的是以蕃商為核心的一個新精英集團,他們聚合當地的漢人士大夫精英,形成一個新的權力結構。(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4章。)
(四)第四期(1276—1368):壟斷性的海上貿易繁榮
入元以后,以外族為核心的本地精英集團繼續主導閩南的政治和經濟局勢。在壟斷狀況之下,雖然泉州的繁榮很快超越最主要的競爭對手廣州,成為全國不爭的第一大港,這種經濟表現卻談不上平衡,僅為少數人帶來巨量財富。由于經濟機會不均,加上移民等其他因素,泉州人口下降三分之二。內部矛盾及精英集團之間的沖突,終于引起元末一場十年戰火,整個地區及其經濟均破壞殆盡。閩南從此失去當日在海洋中國的領先地位。(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5章。)
三十二世紀閩南地區的經濟整合
(一)區域的內部整合
在12世紀的閩南,海外貿易的力量把當時相當大的一個地理空間的人力、生產、資本以及商業凝聚起來。這種內部整合的模式可以從空間上考察得到。我指出州縣治所城市的格局雖在宋初已經形成,但城鎮的發展受貿易影響較明顯,不特出現消費性和生產性的市鎮聚落,也有例如沿海的安海一類與海上貿易產生直接關系的遠距離商業市鎮。閩南泉、漳、興化三地戶口的分布,前者因為全區海上貿易中心,戶口常占其半,明初始減至三成而為漳州所越。鄉村聚落分布結構亦有所分化,大體上與市場關系越密切如晉江和南安等縣,密度較高;反之則較疏,如莆田縣。泉州城本身的都市型態,也說明了雖然城市結構取向仍以中軸的衙門區為重心,宋元泉州城的型態擴展動力,卻無疑來自南郊的商業中心區。此外,從勞力及生產價值等角度看,外貿瓷產業不特在本地區經濟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在區內擴散分布甚廣。廣東海外貿易同樣蓬勃,但同一產業分布模式非常集中,與閩南有明顯的差異。這些現象,總合起來,呈現出閩南經濟發展的一種整合傾向,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個高度內部整合的區域經濟。(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6-8章。)
(二)國家與閩南地區經濟
在這個經濟整合的過程里,國家角色相當重要。就海外貿易而言,宋元兩朝的基本政策取向,是鼓勵更多本土華商積極參與其事。這總的政策方向,一則為民間創造了很大的致富機會,另一方面為中央以致地方的政府,開拓了重要的新財政收入來源。最終這種海外貿易的本土化,制造了一個充滿活力生機和多民族多文化的海洋中國社區。對閩南而言,政府政策最重要的體現是元yòu@①二年(1087)在泉州成立了市舶司,從此容許閩商在家鄉直接合法地申報出口及入口清關。雖然不能說成立市舶司就造成了閩南海外貿易發達的局面,它至少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制度條件。事實上,國家因外貿蓬勃也的確碰上諸如銅錢外流等困難,但它同時亦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有關海外貿易的商業活動,并從中獲得財政上的益處,所以12世紀在閩南地區國家與舶商利益之間的沖突并不見得嚴重,而且還不乏互相合作之例(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3章。韓森提到官方記錄不少走私的指責。參看韓森(ValerieHansen)對拙作的書評(TheJournalofEconomicHistory61.4,Dec.2001,pp.1130-1131)。若將這些記錄的時代也加以考慮,會發現最多出現在北宋前期及南宋后期,而不是在12世紀。)。國家對這時期的閩南海上貿易,沒有太多的干擾。即使在蔡京權傾天下之際,也不聞他對家鄉泉州有何不法騷擾(注:參看蕭婷(AngelaSchottenhammer)對拙作的書評(BusinessHistoryReview76.1.Spring2002,pp.220-223)。若蔡京曾作任何非法之舉,必難逃南宋初時人史家的評劾。)。
四體制結構與交易成本的分析>商人的牟利動機是閩南經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創造繁榮的過程中,閩南商人的作為表現得相當理性,雖則這種理性不會脫離所謂“制約式理性”(boundedrationality)的規范(注:參看韓森的書評。她認為我的分析屬理性選擇(rationalchoice)論。我這里用的制約式理性來自也獲諾貝爾經濟獎的心理學家西門(HerbertSimon),它與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選擇相比,是對立的兩種出發點。參考HerbertSimon,RationalityinPsychologyandEconomics,inRobinM.HogarthandMelvinW.Reder,eds.,RationalChoiceContrastBetweenEconomicsandPsychology(Chicago:ChicagoUniversityPress,1986),pp.25-40;KarenS.CookandMargaretLevi,eds.,TheLimitsofRationality(Chicago: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0)。)。但是牟利并非閩商所獨好。故此嗜利之心并不足以說明何以閩南商人得以成功。以下分析一些諾思式的制度與交易成本問題,以為前面經濟發展過程提供一種闡釋。
(一)正規的法律體制
我認為在閩南執行的一些宋元官方法律,包括市舶條例、產權法及契約法,可以在理論上減低海外貿易的交易成本。市舶條例清楚開列出從事合法海上貿易的規矩,讓合法舶商知所遵守。此法例至少在12世紀時曾經執行。海上貿易涉及大量動產產權(物貨以致船舶)以及相當復雜的物主身分確認問題,當時法律對這些產權并不含糊,因而有助于復雜而長期的海上貿易運作,否則交易成本會變得極高。我考察了三種契約法律與海上貿易:第一種是出口貨的賒貸契約,法律規定借貸累積利息不得過倍,也適用于這里;第二種為預購式生產契約,陶瓷及果品均有,也可能先墊付部分以助生產開支之用;第三種屬租船契約,對高風險的海外貿易非常重要,創造了分散風險經營的可能性,讓小商人也能組商隊航行,分享商機。以上的法律機制,更重要的是執行。從材料來看,地方政府對執行這方面的法律還是相當認真的,這與政府財政收入有直接關系,不難理解。不單有明確的政策宣布,鼓勵商人將案件送官審理,而且連理學大師朱熹在閩南當官時,也鼓勵百姓碰上遭人違約受害時應該挺身而出,在法庭討回公道。這與一般所謂無訟傳統的理解,不無差距。
簡言之,至少在12世紀地方政府仍未腐敗時,閩南的法律體系對海上貿易具有積極意義。這并非意味著走私絕跡,無人毀約,或動產產權明確,毫無爭議。以上的討論旨在說明,當時運作中的法律,有助減輕交易成本,因而形成一套誘因及機會系統,無形中促進了某種比較平衡的海外貿易型態及其出色表現。(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10章。)
(二)非正規的文化與社會制約
商業行為除受正規法律的規范,也為非正規的文化社會變項所制約。在閩南可以討論的例子包括儒家倫理、宗教信念以及社會關系網絡。關于第一項,我特別注意在此地區影響甚深的儒家和理學的商業倫理問題。我的論點是理學雖然無意鼓吹利潤掛帥,但也沒有否定營商致富,條件是不違背道德倫理的規范,也避免過分剝削他人。與此最息息相關的倫理便是涉及交易和產權的誠信問題。有關的言論可見于朱熹、真德秀等人的文字。至14世紀中,更出現士大夫為信譽卓著的泉州商人撰寫行狀,并美其名為義士。可見在此地區儒家主流所倡導的倫理系統,可以鞏固商業誠信,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注:這個例子目的在于說明,商人誠信受正統文化所重視和推許,而并非證明中國商人如何誠實。見韓森前引書評。)。
就宗教信仰而言,我特別注意報應的信念,并以為這種信念對商業行為可能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類似的例子有三,包括袁采世范、太上感應篇以及合伙契約格式所獨見的神明罰則條款。若進一步考察與航海密切相關的媽祖及顯惠侯信仰的教義,也可以梳理出商業倫理制約的影子。
最后是社會及血緣的網絡。學界一般認為,雖然近世中國宗族的典型早在北宋時已確立,但普遍盛行則在明代。在閩南地區,南宋時已出現相當具組織性的宗族現象如祠堂、族譜以及族產等機制。這些家族血緣性凝聚力相當強固。族產一般仍以契約形式交由寺廟管理,但受到官府的充分承認,成為一種免賦稅的私人資產,而后代亦不得任意變賣或分家。這些家族的成員有長期出仕者,有金榜題名者,亦有不乏務農經商之徒。由于舶商申報抽解以致締訂合約時均需要保人,此類社會網絡對提供公私信用無疑起積極的作用,可以減少對財產擔保的依賴。(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11章。)
五地區和國家權力與制度變遷
近年有關諾思理論的探索,越來越重視權力的分析。研究近世海洋中國也不能例外。但在閩南的個案所見,經濟選擇及其效果,無法完全用權力因素來加以解釋。當代的經濟學理念如理性選擇以及制度變遷,應用到復雜紛紜的中國歷史空間時,不能削足適履,必須適當地加以調整。根據諾思的研究,正規制度變遷的原動力,常源自有關精英因私利所趨而產生的理性動機。這點宋末元初閩南叱咤一時的西域人蒲壽庚是最明顯的例子。但另一方面,也不乏以天下為己任的儒家士大夫如真德秀等,本著愛民之心而促進了制度的轉變。這就不是用牟利動機可以解釋的了。
不管動機如何,正規法律畢竟由國家權力所確立并推行。在閩南的分析中,不妨將國家權力進一步劃分為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當然,對百姓而言,兩者不易區分,都是代表皇朝的國家權力。在北宋時期及南宋中葉以前,中央控制地方較嚴密,則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的取向落差不甚明顯。當形勢開始逆轉時,國家政策及法律在地方上執行的情況差異加大,造成地區制度實質的不同發展趨勢。所以考察中國的制度變遷,更應該注意執行的層面。
至于非正規的制度變遷就復雜得多。三種有助減低交易成本的因素,即儒家商業倫理、民間宗教及宗族組織,雖然源遠流長,但俱是南宋間閩南地區的新興事物。從文獻所見,固難證明它們與同時興起的海外貿易有何直接關系。學界對這方面的討論,主要上溯至明代。故諾思以企業家為制度變遷動力的分析,在此似乎有點格格不入。一個可能的解釋是所有這些非正規制度的變遷,都是無心插柳的社會發展結果。即是說它們形成的出發點大多與牟利無關,彼此也不一定有重要的關聯。但是演進的結果,卻產生了有利于海外貿易的制度條件。當然,同樣的非正規制度,也見于閩南以外的地區,但那些地區卻缺少了海外貿易的誘因和動力,因此沒有交易成本可以降低。至于兩浙和廣東,海上貿易歷史雖更悠久,但同類的制度現象仍有待明清時期始普遍展開,可不幸地,除了晚明一段時期,國家對海上貿易的政策已基本上逆轉,不再如宋元般積極鼓勵本土舶商參與其事。故此同樣的制度,亦不會帶來相同的交易成本效益。明末清初的一段時期則是例外,是中國歷史上海外貿易最發達的時期之一。
六空間里的制度與制度的空間性
最后是空間分析的制度層面以及新制度經濟學的空間問題。上述已說明諾思的新制度經濟學概念對討論閩南地區經濟的幫助,它們提供了一套重要的分析框架,整合了經濟、政治、法律、意識形態、社會以至人口的各個領域,從而探究長期的經濟表現演變。在區域理論視野里,我們也可以更有效地觀察事先清楚界定好的地理空間分析單位。這種空間進路,可以有助于建構或闡釋復雜歷史現象。若將制度觀點及空間進路結合,是否可以用兩者互補不足之處而催生新的視野?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討論里,空間概念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有關的實證研究,常專注某一制度、產業或機構,不然就是討論以國家為單位的經濟體。前者使我們深入了解微觀層次的個別制度及其經濟意義;只有后二類研究,才在宏觀層次上針對整體制度進行分析,并提供對個別經濟體系的理解。正是在這一層次上,理論出現了局限性。以國家為單位的經濟體系,規模大小不一。比較前近代的法國、西班牙、荷蘭以及英國,分析它們不同發展道路的制度涵義,可以很有啟發性,原因是它們的地理空間都較小。諾思在這方面的研究,對西方經濟史是很重要的推進。但假設12世紀的中國經濟體系,亦如那類西方國別經濟一般,內部大致齊一,可以作為單一的個別經濟體來考慮,則可能沒有像研究西方歷史那般具有建設性。施堅雅等人早已指出,中國地大物博,不宜視作沒有分化的單一經濟整體。中國的歷程也可視為各地區發展歷程的總和。這些個別地區的發展本來就快慢不一,無法同步,并且不斷互動。不少制度的因素都帶有空間效應,如法律運作的執行性格,地方性的法律,地方民間宗教及教育機制,地方的社會網絡等。這些變項都有地理空間意義的核心區或實施區。在此范圍內,制度對行為的制約最大。由此范圍外延,控制效力漸小。在宋元的海洋中國,廣州與泉州的制度整體便有分別,盛衰軌跡亦不一致。換言之,研究幅員遼闊、各地千差萬異的中國經濟時,新制度經濟學需要更多考慮空間的因素,并且發展更有效的地理空間分析單位。
中心地理論是施堅雅模式的理論基石,以此用來說明中國的城市或市場結構,創獲自然不少。但當這套模式被應用到非經濟的層面去時,有很多爭議。原因之一就是這套框架在建構經濟與非經濟元素的理論關聯時,主要立足于人口的密度。資源密度雖然對社會各方面影響不少,卻不足說明商業行為的許多選擇問題。解決這類問題的途徑是將經濟及非經濟的因素整合在新制度經濟學的框架內,從理論上把它們納入一個制度整體來加以觀察,并且從交易成本出發,分析它們在經濟表現上所扮演的角色。這個新架構結合了施氏的市場體系和城市層級,也融入諾氏的制度整體分析,或許可以提示一個理解長期區域經濟發展模式的研究方向。
七跨學科視野與多重標準的一點感想:兼回應克拉克(HughClark)的評論
上述討論引申出的一個基本問題,即經濟史研究的跨學科視野帶來的多重標準問題。簡言之,以歷史上的經濟現象為研究對象時,無可避免地需要運用到經濟學的概念及其理論與框架,可是這些分析工具大部分是西方近代學術發展的結果,其實證基礎也主要來自西方的經驗。當應用在中國國情中時,大家都清楚不可以削足適履地硬套,必須作出適當的調整。但怎樣才算是適當?盡管眾說紛紜,但完全歸于主觀的見仁見智,未免失諸籠統,不符合歷史學嚴格學術訓練的要求。不同學科如實證的歷史學與經濟學,學術的標準絕不相同,前一領域常用的一些舉證方法,對后者而言會覺得沒有足夠的闡釋力或流于以偏概全;后一領域慣用的推理方法,對前者而言又會感到好像證據不足或見林不見樹。不過,既然跨越了學科的藩籬而拓寬了視野,就應該融會相關學科的不同標準。要達到這目的,有兩個可能的取徑,一是要求同時滿足全部學科的標準,而不管它們落差有多大。第二種方向是讓讀者各取所需,即寫歷史時要滿足歷史學的實證標準,論經濟解釋時要合乎經濟學的要求。對我來說,第一種方向力有不逮,只能戰戰兢兢地走第二條路。但就算在這種自我約束的規范里,亦不免遇上讀者錯置的困境,即不懂歷史學的無法欣賞歷史的史料論辯,缺乏經濟學素養的卻混淆了史實論述與經濟解釋。對筆者而言,這可能是一個兩難之局。但我相信歷史學,尤其是經濟史,在最近幾十年學術領域統整過程里,必能面對并解決這類難題,從而開拓歷史學在本領域以外的廣闊人文空間。
克拉克的評論刊登在美國的《哈佛亞洲學刊》上(注:見克拉克對拙作的書評(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62.1,June2002,pp.188-194)。評者為研究閩南歷史專家(HughR.Clark,Community,Trade,andNetworks:SouthernFujianProvincefromtheThirdtotheThirteenthCentur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1)。參考我對是書的書評(收JournaloftheEconomicandSocialHistoryoftheOrient37.1,1994,pp.82-87)。)。他的看法有兩點和上文的討論有關,值得作一論辯,第一,他認為筆者勇于立論,但常超過了文獻證據所能支持的限度。他覺得只需舉一個例子便足以概括其余。第二,克拉克認為我在討論閩南經濟的正規及非正規制度因素時,缺乏直接的確鑿證據,即他所謂“冒煙的槍”(smokinggun),很多推論因而變成揣測,非歷史家所當為。以下分兩點辨析。
第一點,我的立論是否過當,由于宋元社會經濟史料的局限性,是可以討論的,但必須實事求是地逐項檢討。學術評論,不能籠統地憑空指責,必須提出具體的根據。克拉克為支持他這一論斷,舉出了一個例子。我的研究指出,不少前賢用趙汝適《諸蕃志》論證番商施那幃為大食國人一事可商榷(注:前賢包括桑原騭藏、羅香林、李東華等。),并據林之奇的《泉州東陂葬蕃商記》,證此商人實為三佛齊人(注:蘇基朗:《刺桐夢華錄》,第53-54頁。)。克拉克不接受我這個看法(注:他的看法詳見HughClark,MuslimsandHindusintheCultureandMorphologyofQuanzhoufromtheTenthto
theThirteenthCentury.JournalofWorldHistory6.1(1995),pp.54—63。),認為趙謂大食國,林言三佛齊,各執一辭,無從取決。但前賢(包括他自己)皆采《諸蕃志》,我獨好林之奇,可見是武斷(注:克拉克書評,第193—194頁。)。此事其實并不難辨,我在書中花了不少篇幅說明自己的論據,可惜評者先入為主,視若無睹,在書評中只字不提,否則連史料考證入門學生,都會一目了然,知道趙、林兩份史料的主從輕重,是毋庸爭議的。我的論據也只是一些前賢不注意而克拉克不肯接受的事實:(1)《諸蕃志》成書在寶慶元年(1225)。當時作者趙汝適權泉州市舶。(2)趙汝適對施那幃的記載如下:“有蕃商曰施那幃,大食人也。蹺寓泉南,輕財樂施,有西土氣習,作叢冢于城外之東南隅,以掩胡賈之遺骸。提舶林之奇記其實。”(注:《諸蕃志》卷上《大食國》條。)(3)林之奇也曾在泉州提舶,時間約在1155—1163年之間。他撰寫的文章《泉州東阪葬蕃商汜》,收入《拙齋文集》(注:《拙齋文集》卷15《泉州東陂葬蕃商記》:“泉之征舶通互市于海外者,其國以十數,三佛齊其一也。三佛齊之海賈,以富豪宅生于泉者,其人以十數,施@②圍(《諸蕃志》作施那幃)其一也。施@②圍之在泉,輕財急義,有以服其疇者,其事以十數,族蕃商墓其一也。蕃商之墓建,發于其疇之蒲霞辛,而施@②圍之力能以成就封殖之。其地占泉之城東東陂。……經始于紹興之壬午(1162)而卒成乎隆興之癸未。施@②圍于是舉也,……是將大有益乎互市而無一愧乎懷遠者也。余固喜其能然,遂為之記,以信其傳于海外之島夷云。”)。文中清楚記載此胡商為泉州出生的三佛齊人,其捐建蕃冢的本末,及墓地竣工于隆興元年(1163)。林之奇為此胡商在泉州修筑蕃冢的目擊證人。作為泉州市舶主管,他甚至必定認識這位蕃商,亦相當了解其人其事。(4)趙汝適成書時代不特晚了60多年,而且自己說得清楚,他取材自林之奇的文章,并且承認林的記載是實錄。(5)所以趙書的有關記載是百分之百的二手材料,所根據的原始材料,正是林之奇的文章。克拉克以二手材料挑戰其信息來源的一手材料,然后根據這個孤例,證成筆者使用史料不夠客觀。這是他創新的客觀史學方法?
至于第二點,他舉引我的導言如下:“要尋找實證的或可量化的證據,來表述這些歷史上的制度,與海上貿易的交易成本出現了量的下降之間,有明確的關聯.將是徒勞無功之事。故此本章及上章‘即討論正規及非正規制度的部分’,毋寧旨在建構一種解釋,而非記述閩南經濟的具體內容。”又引了我的結語:“我認為理論上這些制度都會有助于降低海外貿易的交易成本,并因而有助于維持該地區世紀長的繁榮。”對我來說,有關制度的論述,基本上屬于制度經濟學的解釋,并非歷史考證功夫,解釋的建構關鍵,則在交易成本變化的可能性。即在克拉克的引文內,也可以看到這種坦白的自制。這類討論涉及歷史上的心態、價值觀、動機、信仰等因素對行為的制約作用,一般都難有直接證據。雖然如此,沒有直接證據但有間接證據時,也可以基于已建立的經濟理論作合理的推論,這不是任意揣測。作為經濟學的解釋,是說得過去的。我所討論的各項因素,事實上也都有或多或少的間接證據,并非無的放矢。至于我的交易成本經濟學解釋是否恰當,當然可以辯論和修訂,我期待著有關的嚴謹指正。不過,克拉克書評中,竟無只字論及交易成本,未知是因為他不能理解我的論旨,還是故意不提?至于一位經濟史學者應否從事經濟分析,見仁見智,可以回到前文所謂兩難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