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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全球化給我國可能帶來的機遇
(一)經濟全球化給我國實現經濟和科學技術的跳躍式發展,趕超發達國家,提供了一個千載難逢的良好機會
因為經濟全球化使資本、技術、知識等生產要素在全世界范圍內自由流動,我國的企業可以抓住機遇用最低的成本引進外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這就為我國科技發展和經濟騰飛提供了千載難逢的好機遇。
(二)經濟全球化給我國的千百萬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創業和就業的良好機會
由于在全世界范圍內的國際分工越來越細,這就使每個民族和國家都在經濟和技術的進步中得到自己應有的一份機會。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外國投資直接涌入我國,或開辦獨資企業,或與我國企業舉辦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與此同時,我國的企業也沖出亞洲,走向世界,在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或與當地企業舉辦合營企業,這就為我國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和創業機會。
(三)經濟全球化給我國的高新科技發展和高科技人員國際交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機會
由于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高度發展,特別是全球網絡系統的出現,極大地縮短了各國的空間距離。今天各國科技人員完全可以進行遠距離合作,從而降低科技人員交流的機會成本,使我國的科技人員不出國門就可以學到外國的先進技術,不出國門就可以了解全世界的科技發展動態,大大地減少了我國科技人員的重復勞動,這就給我國高新技術發展提供了機遇。
(四)經濟全球化給我國積極參與、影響和建立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提供了機遇
眾所周知,現行的國際經濟秩序是不合理、不民主、不平等的,它給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貿易以及知識和科技準入等方面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加劇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而這些現行的國際經濟規則大部分是以發達國家為主導制定的,雖然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但比例很小,有些規則甚至是在發展中國家缺席的情況下制定的。特別是某些產業發展規則,在發展中國家還沒有發展或還沒有充分發展的時候就制定出來,如信息技術產品協議和勞工標準等,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但是個人口大國和潛在的經濟大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可以利用經濟全球化的機遇,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秩序改革,保護本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二、經濟全球化給我國帶來的挑戰
(一)經濟全球化可能給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帶來更大的難度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改革的任務十分艱巨,加之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外部沖擊,會使改革難度進一步加大。
(二)經濟全球化使我國高科技人才流失更加嚴重
由于外國或外企工作環境好,報酬高,具有很強的吸引力。所以,我國不少優秀的科技人才到三資企業工作,有的科技工作者通過全球網絡系統脫離本國控制而為外國資本服務。青年學子、教師或研究人員出國留學、進修最后回國的比例很低。據統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國留學人員累計達40余萬人,學成回國者僅占33%.大量的人才外流,實質上是一種倒置的技術轉讓,這給我國造成的影響是無形的,也是難以估計的。
(三)經濟全球化相對增加了我國高新技術開發與使用的難度
一方面經濟全球化給我國高新技術開發提供了機遇,另一方面也給我國高新技術開發增加了難度。因為,經濟全球化雖然給富國和窮國都可以帶來好處,但相對而言,富國與窮國的差距不是在縮小,而是在擴大。高新技術開發和使用需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作后盾。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開發與使用方面占據絕對優勢,隨之而來的是,高新技術的交易規則、標準等完全由發達國家制定,發展中國家只是這些規則、標準的接受者。從根本上講,對這些規則、標準的控制是更高層次的控制,不僅控制了今天的生產過程,而且控制了未來的發展趨勢。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上潛在大國,而不是經濟強國,所以,必須正視和解決這些問題。
(四)經濟全球化可能給我國的民族產業和市場造成一定的沖擊
經濟全球化使各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聯為一體,通過封閉國內市場來保護國內市場的做法越來越不可能。2001年年底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標志著我國開始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隨之而來的是,我國國內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擴大,直到完全與國際經濟接軌,過去我國建立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貿易保護法律、法規將因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相沖突而被廢除或修改(我國保留的條款除外)。外國商品大量涌入,民族產業受到的沖擊越來越大,有時甚至引起國內經濟波動。
(五)經濟全球化可能增大國內金融風險
金融國際化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內容之一,金融國際化要求國際金融資本自由化,這樣國際資本流動速度會大大加快。在大量的國際資本流動中,短期資本占有很大的比例。這種國際資本的最大特點是投機性強,它以最快的速度頻繁出入于各國資本市場,在給各國帶來巨大的資金供給的同時,也給各國的金融和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因為這種短期國際資本突然大量地撤出本國金融市場,會誘發本國的金融危機。
三、我國應該采取的法律對策
(一)加強人才立法研究
經濟全球化中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為了培養各類專門人才,人才立法至少應包括四方面的內容。第一,在人們的基本生活問題還未解決時,高薪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一旦基本生活問題解決之后,高薪的吸引力就嚴重減弱。
諸葛亮忠心耿耿地為劉備效力,不是因為劉備給他的俸祿遠遠多于曹操,而是因為劉備可以為他實現其抱負提供一切條件。我國特聘的專家教授中,有的在國外每年可以拿到上百萬薪水,而回國后,他們每年才得到十多萬的報酬,難道他們回國是為了高薪?他們回國是為了施展自己的才華,實現自己的理想。對于西部地區,國家應給予傾斜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第二,建立確實可行的公正、公平、公開的人才競爭激勵機制,疏通人才流動的合理渠道,消除人才浪費的現象。現在我國雖然對人事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但仍然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有的地區和部門在用人制度上任人唯親的現象十分嚴重,極大地挫傷了廣大確有真才實學人才的積極性;有的部門和單位不用人才,但扣壓其檔案不讓其調走,造成人才的浪費等等。第三,對現行的教師法等一系列有關培養人才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地清理、修改,并加大執法力度。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小學師資力量較弱,而且不少教師不具備任職水平(即使有“教師資格證書),中學師資力量普遍較好,高等院校教師水平層次不一,個別高校教師沒有經過專門培訓跨專業任教,甚至是萬能教師,什么課程都能上。筆者在調查中還驚奇地發現:有的碩士生導師不僅自己不懂本專業研究生專業基礎課入學試題卻主講這門課程;有的碩士生導師一年帶十多名研究生;有的博士生導師不僅是政府官員,而且跨專業帶博士;有的教師自費發表文章和出版著作,變相購買教授職稱等,如果這些問題不及時得到解決,將嚴重影響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這應成為我國人才立法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
必須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我國的承諾,對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根據情況,區別輕重緩急,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除的廢除。這些經濟法律、法規大約有幾百件,其中主要有:三資企業法、海關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有關知識產權法、有關貿易政策等。比如說,過去我們貫徹執行三資企業法取得了巨大成就,到1999年底,我國共批準外商投資企業341812個,實際引資額已達3078.51億元,合同外資金額6137.62億美元。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我們不能再無條件地吸引更多的外資。正如馬來西亞著名經濟學家JomoK.Sundaram教授所指出:“發展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創造利潤,另一種是建立新的生產能力。外國直接投資也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所謂的‘綠地投資’,外國資金進入發展中國家投資建廠,創造新的生產能力。還有一類是所謂的‘褐地投資’,這種投資只是把現有產業的現有生財之道能力接收過來,并未創造出任何新的生產能力,即外來資金被用于收購兼并發展中國家現有的工廠和企業。對發展中國家有益的是第一類投資。”所以,我們對引進外資立法進行廢、改、立是必要的。對于那些需要有相應經濟法律、法規才能保護我國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利益的,應當加強研究,盡快立法。否則就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利益,最終損害國家利益。因為經濟全球化使各國國內市場日趨開放的同時,貿易保護主義也在加劇。尤其是發達國家在高唱貿易自由化、要求別國開放市場的同時,往往采取合理、合法和創新的手段進行貿易保護。根據日本通產省統計,70年代國際反傾銷案年均40件,80年代174件,90年代234件。1980年~1997年,發達國家發起2821起反傾銷,占全部反傾銷案件3614件的78%.而我國反傾銷立案1980年~1989年為63件,1990年~1997年為241件,年均30件,1998年~1999年為51件。可見,我國必須加強貿易保護方面的立法,以保護我國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利益,這些經濟法律、法規主要有: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以及各類服務貿易領域的立法等。
(三)加強鼓勵海外投資立法
研究經濟全球化的特征之一是跨國公司迅猛發展。根據聯合國《97年投資報告》的統計,全世界已有4.4萬個跨國母公司和28萬個在國外的子公司和附屬企業,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全球生產和銷售體系。這些跨國公司控制了全世界1/3的生產,掌握了全世界70%的對外直接投資,2/3的世界貿易,70%以上的專利和其他技術轉讓。而我國的跨國公司和海外投資遠遠地落后于發達國家,這除了我國經濟欠發達外,不能不說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有關。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海外投資如此發達,其主要原因就是制定了一套完備的、行之有效的鼓勵海外投資的法律法規,諸如美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法、日本的海外經濟協作基金等。而我國不僅沒有完備的鼓勵海外投資的法律法規,反而對我國公司、企業到海外投資規定了嚴格的審批手續。如,按照現行規定,凡海外投資超過100萬美元的項目,都要上報國家外經貿部審查批準,涉及不同行業的還要會審會簽等等。這必然導致決策效率低下,影響迅速捕捉海外投資的良機,增加海外投資的難度和社會成本。著名經濟學家維農的研究表明:一個國家吸收外國直接投資與本國對外直接投資應有一個合理的比例關系,這個比例世界平均水平為1:1.1,其中發達國家為1:1.4,發展中國家為1:0.13,我國吸引外資與海外投資的比例僅為1∶005.可見我國海外投資規模很小,潛力很大,必須下大力氣研究鼓勵海外投資的政策法規。否則,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國外公司大量被“請”進我國,而我國的公司卻走不出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