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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權力機關在經濟法律的監管過程當中,實際上需要納入到一個科學的體系里,特別是當前的經濟法律里,需要對權力機關的經濟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才能夠更好的避免其對經濟的過分干預,或者是其運行的缺位,這就涉及到對體系的反思和重新構建。
關鍵詞:權力機關;法律體系;主體責任
從經濟法的角度上進行分析,權力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在經濟法當中表現的相對比較少,特別是在法律責任的分層,相關的空間以及研究的范圍也比較狹窄。當前,對于一些綜合責任的認定,對于權力機關本身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界定不清晰,導致在進行失責追責的時候,缺乏法律的具體依據。從本質上看,主要是經濟法的相對研究者對于法律責任的四個基本類型的劃分,尤其是民事或者刑事等構成要件的觀察,對責任的中心定位以及義務的界定,缺乏一種更為彈性的考慮模式。實際上,從本質的綜合責任認定,經濟法律責任框架里面,權力機關的界定上,有些時候常常會否定經濟法或者脫離經濟法的規定,所以在權力與責任之間的進行進一步監督的過程里面,變成權力與義務以及責任的進一步對等,這是不利于經濟法的具體司法實踐,也不可能讓權力有著更為均衡的運用,對于當前法治化的發展來說,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2經濟法律體系中強化權力主體責任的建議
在經濟法律體系當中,實際上就是要界定好經濟責任機關的責任體系,特別是對其在運用權力的過程當中,提供相對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對于當前的經濟法律體系來說,應該處理好外部性內部化之間的關系,從其外部與內部之間的協調,特別是與宏觀調控的權力主體機關進行經濟法律責任的劃分。所以應該按照主體和行為的具體特點,根據權力機關主體所實施的行為界定及在經濟法律上面的責任范疇,在這種思路的決定情況下,做好不良現象的預防,并且要針對這些部分,因此而受到損失的人,給予一定的國家經濟賠償行為。針對當前市場規制性的主體,或者是非市場性的規制主體,他們所造成的一些公共利益上面的危害,也應該納入到經濟法律的責任追責范圍內,實現對公共經濟利益的維護。所以在這樣的基礎上,要嘗試對國家賠償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并且將民生相關的問題進行對接,為了進一步的保障權力機關在經濟法律當中,對于相關責任的落實以及規范,還需要匹配設置一些社會監督行為,通過這些社會監督行為,避免權力機關的內部權力被濫用,而且也可以對這些經濟權力機關的主體進行監督。從本質上看,內部權力對于權力的運用,需要納入到社會屬性的監督體系,打開一些社會監督的途徑,讓當前市場或者是社會化發放自主的一些機構,可以參與到監督行為里面,甚至讓人民群眾進行監督,更加全面的保障權力主體在經濟法律方面的責任落實。所以對于權力機關的監督,應該通過具體的市場規制性法律,尤其是宏觀調控的相關配套法律等角度進行分析,經濟法律的框架應該對其缺少或者是濫用的權力進行約束。這就涉及到經濟法律自身的完善,尤其是對配套的落實措施和監督模式的進一步厘清,有助于經濟監督機關對主體自身的監督,避免其功能性的缺失,或者是在其他的領域上面監管錯位。在未來,這種監督必然是要納入到其經濟法律體系與責任的認定當中,只有在經濟法律的框架里面,對其責任和權力的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才有助于對經濟法律的相關權力機關進行更為有效的約束。
結束語
未來中國的經濟活動將日益頻繁,相關的責任主體在界定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其在具體的經濟行政行為過程里面所出現的變化,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經濟法律,對于責任認定的內容。所以中國的經濟活動還要和經濟行為相適應,而經濟行為應該跟配套的經濟法律相適應,將中國的經濟活動納入到經濟法律的框架里面,并且將經濟主管機關的權力,以經濟法律的責任與監督體系進行進一步的約束。所以權力是不可能被濫用,只有被正確的看待,運用科學的方式進行處理,才能夠讓當前的經濟主管機關,以科學的方式運用自身的權力,進一步幫助當前的中國經濟有效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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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璐 單位:鄭州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