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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國際化是當代國際金融領域里一個極其重要的新現象,是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其內涵和外延應該包括金融市場要素國際化與金融市場結構國際化兩個方面。
從金融市場要素角度來看,金融國際化包括了:(1)金融機構國際化,即一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基于商業利潤目標,積極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形成廣泛的國際網絡,可以認為跨國銀行、跨國保險公司是金融機構國際化的具體體現和直接產物。(2)金融業務國際化,是指金融業務的跨國界與跨貨幣,跨國界是指銀行所在國與客戶所在國屬于不同的國家,跨貨幣則是存放款采用銀行或客戶所在國之外的另一國貨幣。(3)貨幣國際化,即指貨幣的自由兌換及其過程,截至1996年初,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規定的會員國已達115個,占總會員國數的63.5%。
從金融市場結構角度來看,即是貨幣市場國際化,證券市場國際化,外匯市場國際化以及歐洲貨幣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就中國而言,盡管現階段并未達到金融市場要素與結構的全方位國際化,但是金融國際化的進程也是不可逆轉的。自改革開放戰略實施以來,我國經濟已從封閉型轉向開放型。十幾年來,我國積極利用外資,不斷改善投資環境,吸引了大量的國際資本,已連續5年名列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榜首,到1997年底,共擁有20多萬家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資達320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占64%。據初步統計,1997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為74772億元人民幣;進出口總額為3251億美元,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36.08%;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25300億元,外商實際投資452.23億美元,占國內固定資產投資的14.9%;外資企業的生產總值、利潤、上交稅收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外貿出口已成為支持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我國商品、資本、勞務和生產快速國際化,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極大地提高了我國的國際地位,同時,也必然需要并將催生出與此相適應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務,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國際化的趨勢是不可逆轉的。
勿庸置疑,金融服務國際化是歷史所趨,是國際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有鑒于此,世貿組織(WTO),將金融服務貿易與基礎電信、航海運輸一起稱為世界經濟的三大基礎,并確立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宗旨。
金融國際化離不開金融服務貿易的對外開放,或者說自由化。一國金融服務貿易的開放程度應是衡量其經濟國際化的重要指標??墒牵鹑谑袌龊徒鹑诜召Q易的開放不僅關系到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自身的發展,也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發展的大局。即使是自由化如美國者,在外國銀行從事存款零售業務等方面也給予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出于對國家利益的考慮,各國政府往往對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金融市場上為國內客戶提供服務進行種種限制,設立專門針對外國金融機構的貿易壁壘。
由于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存在,進入一國金融市場的外國金融機構實際上必須負擔一種經營成本,這種成本是該國國內的金融機構無需負擔的。和作為潛在進入者的外國金融機構比較,國內金融機構可以持久地維持高于競爭條件下價格水平的價格而不導致新的競爭者的進入。由此可見,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導致了一種明顯的壟斷行為。低效率的國內金融機構在保護主義政府行為的庇護下獲得了超額利潤。而社會總福利卻低于不存在壁壘情況下的完全競爭。因此,針對外國金融機構為國內客戶提供服務設置貿易壁壘的政府行為有悖于效率與公平的原則。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發展,逐步取消金融服務貿易壁壘,擴大金融服務貿易對外開放,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削弱和消除成員國之間的金融服務貿易壁壘一直是關貿總協定及取而代之的世界貿易組織所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取消金融服務貿易壁壘,擴大金融服務貿易對外開放,也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重要內容。
二、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對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改革效應分析
1.WTO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及后續協議
金融服務貿易是服務貿易的一種。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附件的定義,金融服務是指成員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與保險相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GATS金融服務附件對除保險以外的金融服務詳細列出了12條,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資、支付、證券發行、金融中介和咨詢、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形式。
烏拉圭回合以后,WTO在GATS框架下,對服務貿易的專門領域進行了進一步談判,于1997年12月12日達成了日內瓦協議,將全球95%的金融服務貿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中。根據日內瓦協議,各國允許外國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并按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受同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所占比例超過50%。70個國家(歐盟以15國計)和地區同意開放各自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信息市場,簽署了于1999年3月生效的第五議定書。
GATS及其后續協定要求通過多邊談判,使全球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它們的原則主要是最惠國待遇。GATS在促進金融服務開放方面,又提出了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要求在特別承諾中分別予以列明。市場準入,即要求允許外國金融服務者進入本國市場,如允許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資機構;國民待遇,即給予外國金融服務者和國內金融服務者同樣的政策和要求。
金融服務貿易的協定在要求自由化的同時,也約定了除外領域,以保證各國經濟主體的獨立和經濟安全不受侵犯。GATS承認政府對本國金融市場的管理權,認為政府“有絕對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強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場的整體性”,而且明確指出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貨幣控制不在WTO談判之列。GATS還賦予各國針對具體領域和國家的豁免權,允許成員按4種貿易方式,選擇實行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的行業和程度,并在實行最惠國待遇時作出豁免,只對部分國家給予優惠待遇,但豁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GATS允許WTO成員在國內金融體系出現問題時,“采取審慎的措施以保護投資者并保證其國內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同時允許成員在嚴重的國際收支和對外金融困難的情況下,對國際收支和資本轉移采取“暫時的非歧視性的”限制。WTO給予個別發展中國家會員適度彈性,允許它們申請過渡期。
2.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對發展中國家金融改革效應分析。
GATS及其后續協議,促使各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進入對方金融服務市場并享受同樣的經營條件,從而帶來廣泛的競爭。競爭是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實質,金融服務逐步自由化的過程,也可以說是在不斷推進的深度和廣度上建立金融服務共同市場的過程,各國在大市場的范圍內進行廣泛的競爭。隨著談判的深入,自由化的領域不斷增加,競爭也就越激烈、越充分。因此,從總體和長遠而言,各國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競爭,微觀上無疑將促進各國金融服務方式和質量的進步,給消費者帶來便利,增大消費者剩余,帶來社會總福利的增加;從宏觀上來說,則有助于促進全球經濟和金融的發展,帶來諸如增加金融市場的競爭和效率,更好配置資源和消化風險,改善政府管理。
然而,在現階段,金融服務自由化確實能立馬增強發達國家的優勢,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更多的是面臨著挑戰、沖擊,以及艱難的調整。從某種意義上看,與其說是金融服務自由化增進世界經濟,還不如說是發達國家金融資本披著公平自由外衣的“入侵”。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很可能陷入國內市場保不住、國外市場開拓不了的窘境。國內外金融機構實力異常懸殊,傳統服務的競爭本來就不占優勢、更何況WTO的《關于金融服務貿易的諒解備忘錄》中規定的“新金融”條款的創新金融服務。
盡管如此,發展中國家金融機構躲在政府設立的貿易壁壘下茍活是沒有出息的。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也是一國金融服務市場不斷對外開放,不斷國際化的過程。因此,發展中國家在這過程中如何“走出去”參與國際市場,又如何“請進來”,有限度的開放國內市場,是一個重大的課題,毫無疑問與國內金融改革緊密相連的金融服務自由化對金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改革的演化也為進一步開放金融服務走上國際化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金融服務開放與金融改革兩者是互為因果、相互作用的。因此,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最大的效應就是推動他們自愿主動的認識到推進國內金融改革的緊迫性和實際行動。
首先,金融體制改革無疑是增加國內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從而增強國內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有利于加入GATS倡導的國際競爭。也就是說,GATS雖然沒有對國內金融的管理和體制提出任何要求,但實際上因為開放金融服務對國內金融體系造成的巨大沖擊,一國為確保國內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不得不進行改革。加入GATS和金融體制改革,因為都與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競爭力密切相關,而在某一方面有所推進時使另一方面顯得更加引人注目。
其次,GATS的某些條款也對國內改革直接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某些條款對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間接促進國內金融改革、GATS有一些直接推動金融改革的條款,如約定“談判各方不得對金融服務提供者作數量或者構成形式上的限定”。這些條款的初衷雖然是推進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與金融改革無關,但對那些目前存在這些限定的國家,這些約定也意味著促進放松管制,實際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類似的條款還有如新金融服務條款,約定成員國應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其境內提供所有創新的金融服務;又如商業機構的設立(商業存在)條款,規定成員國應允許其他成員國的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包括獲取現有企業等方式,在其境內設立或擴展商業機構。另一方面,GATS本身不以改革為目的,不可能全面促進金融改革,它與金融改革的交叉僅限于某些既增進競爭又放松管制的措施。如GATS約定“現存對金融業務的規定,只要不是數量或機構構成的限制都可以保留”,而這些規定很有可能造成金融抑制,是金融改革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GATS及后續協定以間接方式促進金融改革,還主要表現在GATS對成員國的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成員國既需要針對GATS的要求調整現有管理體系,也需要針對新問題創造性地提出新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要做到有效管理金融體系,需要預見性地正視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后果,作好充分的心理和技術準備。
三、我國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歷史進程與現實差距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對我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恢復GATT的談判主要涉及貨物貿易,現在爭取加入WTO需要增加服務貿易的談判,金融服務貿易的談判更是其中的難點。根據關于建立WTO的協定,有意成為WTO成員國的國家,應當向WTO協定及其附錄的各多邊貿易協定提出申請,由部長級會議根據WTO成員方2/3通過的條件批準加入;在金融服務貿易納入WTO談判體系后,有利害關系的成員國還應當通過談判并根據規定的條件與要求,在其時間表里寫明有關具體承諾。
我國的金融服務業是1979年開始對外開放的,至今在開放的地域、數量、業務范圍上都有了很大發展。1979~1982年,我國先后批準31家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拉開了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序幕。1982年我國開始在經濟特區進行外國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試點,1985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允許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1996年12月,在上海浦東開始了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的存貸款、結算、擔保、國債及金融債券的投資業務。截至1997年底,我國共批準建立了716家外資金融機構。截止1998年6月,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占中國內地金融總資產外匯資產的比重分別為2.58%和16.4%,外匯貸款余額占全部內地外匯貸款余額的23.7%,存款余額占全部外匯存款余額的5.5%,業務規模已不容忽視了。1996年12月,我國正式允許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1998年8月批準深圳市為第二個試點城市,并頒布擴大外資銀行人民幣資金來源的“四大措施”。因此,在國際金融動蕩和亞洲金融危機及國際游資蓄意沖擊我國金融市場的情況下,繼續擴大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試點,已成為一項表明中國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立場的戰略舉措。
總體而言,我國在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過程中,達到了為國內經濟建設籌集資金的目的。但根據GATS等國際協議的要求,以已對外開放金融業的目標相比較,還存在一些現實差距。首先是開放領域還不廣泛。從地域上看,目前,大多外資金融機構多集中于沿海地區,內地分布甚少,不注重全國的均衡發展。從業務上來看,很多經營領域根本不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對外資經營的人民幣業務總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限制。因此,與日內瓦協議所要求的差距比較大,外國對開放的要求和我國實際承受能力之間還存在矛盾。其次是我國對中外資銀行的管理機制有待理順,缺乏全局和長遠的觀點,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基本上是直接管理而不是采取間接調控,提高管理績效和科學性,存在所謂超國民待遇和非國民待遇共存的現象。超國民待遇給國內銀行造成了不公平競爭,使它們不能很好地發展。如中外資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上的待遇不同、兩者結算傭金和稅收不同、服務范圍不同,中資銀行紛紛反映在競爭中處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劣勢,要求在中資銀行真正成為外匯信用卡的清算行后,才能同意外資銀行的國內分行成為外匯信用卡的收卡行。另一方面,非國民待遇使國外銀行受到了不合理的約束,無法充分開展業務。非國民待遇不僅廣泛存在于還沒有對國外金融機構實行市場準入的領域中,而且存在于一些已經逐步放開的領域,如對外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各種限制就是一種非國民待遇。目前我國關于外資金融機構的一系列法規,涉及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程序、業務范圍和監督管理等,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營業地域、資格要求、資金要求、業務種類、存款準備金要求、資金運用、人員聘用等作了全面細致的規定,這些規定有不少就存在非國民待遇。無論是超國民待遇還是非國民待遇,其直接后果都是妨礙了公平競爭環境的建立,都是加入GATS后需要取消和理順的。GATS明確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政府不得采取限制性措施”,并要求證明中央政府對地方各級政府的法規有控制能力,也就是說,一旦準許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某些服務領域,就要做到與國內金融機構同樣的待遇,不得有任何全國性或地方性法規阻撓外資金融機構獲得同樣的經營環境。再次是迄今為止,尚未能證明外資金融機構在引進競爭、促進改革、提高整個金融體系效率方面效果明顯。外資金融機構所追求的利益目標明顯與我國希望其能發揮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大相徑庭。例如外資銀行多存少貸,國內外匯資金調往國外套匯套利,向關聯機構多付費少收費轉移利潤逃避稅收,國際業務比重大,融資授信業務少,在籌借資金方面作用有限,并未給中國金融業帶來大量高新技術和新金融產品;相反,卻與中資銀行展開了優秀金融人才的爭奪,利用高薪、晉級、出國等手段從當地銀行中挖走業務骨干,并利用這些人帶走不少中資銀行的傳統客戶。
四、進一步推動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策略
在我國加入WTO的過程中,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是一個重要的籌碼,我國金融對外開放勢所必然。而且,金融進一步自由化的利益是長期的,但也應考慮到在短期它帶來的挑戰與沖擊:加劇金融機構間的競爭,帶來國際游資的沖擊,而加快資本市場的開放步伐,加大我國貨幣政策的調控難度。因此,充分考慮到國內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推進改革和開放,必須堅持謹慎、有序、漸進的原則,講究策略,減少開放成本。
策略一:苦練內功,提高本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競爭力有多種途徑。直接加入GATS固然可以促進成長,但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可能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優先改革國內金融體系就相對平穩些。
中央銀行的改革,關鍵是要形成一種內部的利益機制,促使正確、高效和負責地履行中央銀行的法定職責,因此必須按國際慣例改革目前的人民銀行機構,使之服務于銀行業的批發融資需要和執行對銀行業的監管,以此為基礎,制定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貨幣金融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必須首先明確自己生存和發展的目標。通過理論教育、機構改革、制度建設,把生存和發展的每一目標分解落實到每一個機構和每個干部員工,高度認識銀行的信譽、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銀行的生命要穴。其次,要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進程,其中需要重點解決的是銀企之間的債權債務問題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分離問題。這兩大問題的解決是國有銀行真正轉變成為商業銀行的前提條件。政府應以積極、慎重的態度參與銀企之間債務的清理、置換和重組,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分離則是銀行避免出現新的不良債權,實現自主經營,并與外資銀行展開平等競爭的重要條件。其三,加速國內銀行內部經營機制。完善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建立一套科學的信貸風險管理約束機制和以成本核算為核心的財務管理體系。建立現代化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大高新技術的投入,加快銀行電子化建設,大力拓展中間業務,加強管理者和員工的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養,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并建立以效益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
同時,為適應金融機構的改革,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是應有的題中之義。當前的金融市場需要在批發性融資、金融零售服務和市場中介服務三個方面有較快的發展。批發性融資主要為各類金融機構提供貸款融資服務,包括銀行間貨幣市場融資、券商融資、債券融資、交易所融資、各級政府融資、抵押貸款融資、商業票據貼現融資等等。在當前特別是要發展債券融資、抵押貸款融資以及商業銀行性質的批發融資(例如會員制的融資中心或者固定客戶的財務公司),一方面增加對市場的資金供給,促進私人企業的投資增長,另一方面也幫助銀行提高貸款資產的流動性,增加可貸資金。金融零售服務的對象是廣大居民、個體經濟和中小企業、以及各類企業公司和政府機構。這方面的發展要以儲蓄、貸款、結算、投資、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取代目前單純吸收儲蓄的作法,積極擴大服務的對象,提高服務的質量,以此作為主要的市場競爭手段。金融市場的中介服務包括信息咨詢、市場分析和預測、會計和財務管理、法律顧問、投資、投資策略等。發展市場中介服務是克服當前銀行、政府和企業管理普遍比較落后的重要途徑。配合即將進行的政府事業單位改革和國有銀行改革;政府的各經濟類專業研究院、所要改組成獨立經濟核算的信息咨詢和財務顧問公司,面向社會公開提供服務,通過廣泛的競爭;逐漸形成一批有信譽有權威的中介服務機構。政府和銀行需要研究解決的各種問題則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發包委托給信譽卓著的公司去做,也可以從中直接聘任社會公認的權威專家任臨時顧問,以此徹底改變目前一批閑人和做低水平重復勞動的現狀。
策略二:循序漸進、分階段、有選擇開放金融服務業。從國際上普遍推行的做法看,金融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行業開放,允許外國資本和銀行投資于本國的工商企業,現在我們在這方面還有一些行業進入的限制,例如證券、郵電和通訊,但是一些沿海發達地區的商業銀行已經感到了外國銀行爭奪投資貸款項目的壓力。第二階段是貨幣市場開放,允許外國金融資本進入開辦金融機構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現在已經有較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開辦分支機構,并且在局部地區經營人民幣業務,這個方面的繼續發展將迅速提高貨幣市場的資金流速,對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和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第三階段是資本市場開放,允許外國金融資本兼并收購本國的商業銀行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我們已經有個別商業銀行的少數股份為外國銀行所擁有。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的談判過程,預計這三個階段的市場開放都會有比較大的進展,因此對國內的金融產業產生巨大的調整壓力。
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們應允許第一階段發展更快些、更全面些,某些行業限制可以擯棄,第二階段應積極試點推廣,只是第三階段須謹慎小心從事,外國巨大的金融資本似乎能將我國整個資本都包攬下來,因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抓大放小”的策略還是行得通的。由于長期疏于管理,我國的一些中小型非銀行金融機構問題比較多,為化解金融風險,不可避免地將有一批中小型非銀行金融機構被盤清、接管和關閉。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但為了減少社會震動,可在處理問題的方式上,尋求一定的制度創新。通過引進外資金融機構購并我國的中小金融機構,很可能是一條有效的途徑,可采用入股、重組和收購等多種方式來進行。此舉不但有利于化解或減少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而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沖擊。
策略三:引進外資金融機構應堅持對等原則和采取中外合資方式。在具體操作引入外資金融機構時,要堅決摒棄那種為了顯示“政績”、單純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的惡劣作法;應該實證分析,周密考察,引進實力雄厚,信譽卓著,作風穩健的國際性大金融機構。在引入的方式中應首選中外合資的形式,對我國最為有利。首先,在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中,由于雙方共同參與經營管理,這就有利于中方更好地學習和掌握國際上金融行業先進的經營方式與管理經驗;其次,有利于參與合資的中方銀行通過外方銀行在國外的分支機構了解和掌握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情況和金融創新情況;再次,如果在中外合資銀行中由中方控股,則中方在重大經營決策方面可有更多的決策權,從而使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更能符合貨幣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我國中央銀行的金融宏觀調控;第四,在防止外方轉移利潤、逃避稅收方面,對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監管相對容易一些,而對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獨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則較為困難。相反,合資有利于雙方共同發展,例如與中外合資銀行相比,外資獨資銀行的業務拓展能力、貸款規模以及盈利水平都遠遠低于中外合資銀行,從而也表明在引進外資銀行的各種方式中,中外合資銀行對我國較為有利。
倘若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堅持采取獨資或開設分支機構的方式,我們還可以采取國際慣行的做法,堅持對等原則。許多國家都采用適當控制外資銀行來源國的分布、總數以及每家外資銀行分支機構數量的方法,從而確保本國銀行在銀行體系中的份額,以防止外資銀行對其國內金融市場的壟斷經營或控制。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就以資本充足率過低和呆帳比例過高為由嚴格限制我國商業銀行在美設立分行。我國在引進外資銀行時應采取對等原則,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引進的外資銀行過多集中予少數國家和避免少數外資銀行經營壟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的對外拓展。
策略四: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我國引入外資金融機構所期望實現的利益目標與外資金融機構在華經營所追求的自身目標之間必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因而,我們不能奢望外資銀行大發慈悲完全按照我國的期望去運作。于是,問題就來了——如何將金融服務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和風險消除呢?或許說降到最低限度即我們愿意承受的程度呢?勿庸置疑,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關鍵的一著棋。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放款利率和各種手續費率由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向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準備金,準備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中國人民銀行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在這方面,美聯儲對外國銀行的監管值得我們借鑒。為加強對外國銀行的監督和管理,美聯儲建立了一個對在美國的各外國銀行分行及子公司的評級體系,從風險管理、業務管理、法規遵守、資產質量等幾方面對外國銀行分行及子公司進行評級,以此作為掌握外資銀行經營狀況和系統地把握其潛在風險的一種工具,為了更全面地了解外國銀行的經營狀況,美聯儲不僅對美國境內的外國銀行進行評價,而且盡量從外國銀行的母行收集信息,以評價外國銀行母行對其海外機構的支持程度。在監管的實施上,美聯儲試圖建立一種有效和統一的監督檢查方法,并力求各監管機構在各項監管工作中保持密切的聯系。因此,我國要進一步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體系,健全內部監控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利于國內金融機構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展開競爭。
利用法律、法規手段規范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進一步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并充分發揮其作用的重要保證,也是WTO主要法律原則——透明度原則的具體體現。199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1998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加強外資銀行外部審計工作的通訊》,目的在于從業務審計方面對外資銀行的經營活動加以規范。但是,我國還沒有完整的《外資法》、《外資金融機構法》,顯然不利于全面規范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的業務經營活動,不利于我國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和加入WTO。顯然,全面細化制定相關法律是刻不容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