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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價值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
考察使用價值是如何產(chǎn)生的也許是認識使用價值性質(zhì)的一個恰當方法。實際生活中一個明顯的事實是,物品的使用價值總是相對于人的需要而言的,因而是在人與物之間需要與被需要的關系中產(chǎn)生的,離開了這種關系,物品就無所謂使用價值。例如,糧食的使用價值是在糧食滿足人吃的需要的關系中產(chǎn)生的,音樂的使用價值是在音樂滿足人聽的需要的關系中產(chǎn)生的,離開了這些關系,糧食、音樂等等就都無所謂使用價值。而人的需要既可以是由客觀的生理因素產(chǎn)生的,也可以是由主觀的心理因素產(chǎn)生的。(1)前者如對糧食的需要,后者如對音樂的需要。前一類需要可以稱之為物質(zhì)的需要,后一類需要可以稱之為精神的需要。根據(jù)物品滿足人的需要的方式的不同,還可將其區(qū)分為生活資料、消費品和生產(chǎn)資料、資本品或投資品。前者是直接地滿足人的需要,后者則是間接地滿足人的需要。(2)正因為使用價值是在物品滿足人的需要的關系中產(chǎn)生的,所以,它就只有在這種關系中即消費中才能得到實現(xiàn),并具有實際的意義。(3)
關于使用價值的性質(zhì),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古典學派把使用價值定義為物品滿足人類需要的客觀屬性。馬克思繼承了古典學派的這個看法,他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為使用價值。”(4)邊際主義者把使用價值稱為效用,并把效用定義為人們消費物品時獲得的滿足感。現(xiàn)代西方主流派經(jīng)濟學家大都承襲了邊際主義者的這個看法。兩個定義,一個把使用價值或效用看作物品的客觀屬性,另一個把使用價值或效用看作人們對物品的主觀感受,分歧不可謂不大。但是如果仔細考察這兩個定義,就不難發(fā)現(xiàn),兩者有一個重要的共同點,即都把使用價值或效用看作消費者和消費品、消費主體和消費客體之間的關系,因而實際上都把使用價值或效用歸結(jié)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物品所具有的物理、化學等等方面的自然屬性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如果離開了物品滿足人的需要的關系,物品的這些屬性就只是單純的自然屬性,而不具有使用價值的意義。人的主觀感受是一種主觀存在,但是如果離開了人消費物品的關系,就只是一種單純的心理活動,同樣不具有使用價值的意義。因此,不論是物品滿足人的需要的客觀屬性,還是人消費物品時的主觀感受,都只存在于人需要和消費物品的關系之中,離開了這種關系就毫無意義。而且,人們消費物品時的主觀感受并不是憑空產(chǎn)生的,而是由物品能滿足人的需要這一客觀屬性產(chǎn)生的,盡管它在形式上是主觀的,但在內(nèi)容上卻是客觀的。所以,上述兩種定義的差別,只在于觀察問題的角度有所不同。古典學派和馬克思強調(diào)的是它的客觀內(nèi)容,而邊際主義者和西方主流派經(jīng)濟學家強調(diào)的是它的主觀形式,兩者在實質(zhì)上是相同的。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認為,使用價值從內(nèi)容上看是物品滿足人的需要的客觀屬性,從形式上看是人消費物品時的主觀感受,從本質(zhì)上看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
二、是否存在抽象使用價值?
從認識論的角度看,要把握事物的共性,就有必要撇開事物的個性,即進行某種形式的抽象。當某個人人說中國人具有愛國主義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時,他顯然不是特指某一個中國人,而是泛指所有的中國人。換句話說,他所說的中國人不是某一個特定的中國人,而是抽象了民族、性別、年齡等各方面差異的一般的中國人。經(jīng)濟學者的抽象也是如此。當馬克思說勞動創(chuàng)造價值時,他所說的勞動顯然不是特指某個人的勞動,而是泛指所有人的勞動。換句話說,他所說的勞動不是某一特定個人的特殊形式的勞動,而是抽象掉了職業(yè)和形態(tài)差異的一般的人類勞動。那么,對作為商品二因素之一的使用價值,可否進行同樣的抽象呢?換句話說,抽象使用價值是否存在呢?從純理論的角度看,使用價值當然也是可以進行抽象的,抽象使用價值也是存在的。問題在于,抽象使用價值實際的存在,還是純粹思維的產(chǎn)物?或者說,抽象使用價值概念的提出有沒有實際意義?本文認為,回答應該是肯定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消費者在購買和消費一種商品時,的確只對該種商品的具體的有用性感興趣,即看中的只是商品的具體的使用價值。消費者之所以購買糧食,是因為糧食可以滿足吃的需要,之所以購買衣服,是因為衣服可以滿足穿的需要。但問題在于,消費者的購買和消費行為顯然要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消費者在任何時候的收入是個既定的貨幣額。這個事實說明,消費者不可能購買他所希望購買的任何數(shù)量的各種商品。面對一定的預算約束,他必須在不同商品之間作出選擇:購買哪些商品,各種商品購買多少?,F(xiàn)代經(jīng)濟學的成就表明,在支出的貨幣額相同的情況下,消費者傾向于選擇能使用價值最大化的商品組合;在使用價值相同的情況下,消費者傾向于選擇能使貨幣支出最小的商品組合。在作出這種選擇時,消費者所關心的不是使用價值的性質(zhì)如何,而是使用價值量的大小。而在比較使用價值量的大小時,消費者所考慮的顯然不是具體的使用價值,而是抽象的使用價值。因此,對消費者來說,抽象使用價值不是單純思維的產(chǎn)物,而是一個具有實際意義的客觀存在。
第二,從消費的角度看,社會是由消費者構(gòu)成的,是所有消費者的集合。在商品經(jīng)濟條件下,社會財富不得不采取商品的形式。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tǒng)一體。價值是財富的社會形式,使用價值是財富的物質(zhì)內(nèi)容。因此,衡量社會福利的多少,不僅要看社會所擁有的價值額的多少,更要看社會所擁有的使用價值量的多少。使用價值作為商品的一個因素或一種屬性,是依賴于商品體并存在于商品體之中的。商品的自然屬性不同,商品的使用價值就具有不同的性質(zhì)。由于一個社會所擁有的資源是稀缺的,為了經(jīng)濟地使用資源,實現(xiàn)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就有必要撇開商品的特殊形態(tài)和使用價值的具體性質(zhì),考慮抽象的使用價值,并根據(jù)抽象使用價值的大小來確定各種物品在生產(chǎn)上所必須配置的資源總量。因此,抽象使用價值不僅對個別消費者有意義,而且對整個社會也是有意義的。對此,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明確的論述。恩格斯指出:“各種物品的效用(它們被相互衡量并和制造它們所必需的勞動量相比較)最后決定這一計劃(指共產(chǎn)主義社會的生產(chǎn)計劃——引者)。”(5)“在決定生產(chǎn)問題時,上述的對效用和勞動花費的衡量,正是政治經(jīng)濟學的價值概念在共產(chǎn)主義社會中所余留的全部東西,這一點我在1844年已經(jīng)說過了?!?6)對于恩格斯的這個思想,馬克思顯然是贊同的。他指出,“在沒有階級對抗和沒有階級的未來社會中,花費在某種物品生產(chǎn)上的時間將由這種物品的社會效用的大小來確定。”(7)轉(zhuǎn)
三、使用價值可否衡量?
關于效用,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它是不可衡量的。目前,雖然有少數(shù)學者認為效用是可以衡量的,但大多數(shù)學者仍然堅持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物品的效用不能衡量的一個重要理由是,效用是主觀的東西,而主觀的東西是不能衡量的。如前所述,效用在形式上是主觀的,在內(nèi)容上是客觀的,本質(zhì)上是主觀對客觀的關系。退一步說,即使承認效用是純主觀的,也不會影響它的可衡量性。例如,人的感情是純主觀的東西,但人的感情顯然存在著程度的差別,因而也是可以衡量的。其實,一種東西是否可以衡量,不是取決于其在形式上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而是取決于其是否具有可比性或可通約性,這又取決于其是否具有同一性。從認識論上看,任何事物,如果把其千差萬別的特性抽象掉,那么它們就是同一的。所以,從抽象的意義上講,任何事物都是可以轉(zhuǎn)化為同一的和可通約的東西,因而都是可以相互比較和相互衡量的。實際上,所謂衡量,總是從某種抽象的意義來說的,因而也只是在某種抽象的意義上才有意義。至于在衡量事物的過程中,究竟要抽象出事物的哪一種共性,則取決于分析問題的目的。如果要衡量一個國家人口的多少,就必須把人的性別、年齡、民族、宗教信仰等等差別抽象掉。如果要進一步衡量一個國家各個民族人口的多少,必須把人口在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等等差別抽象掉,而把民族的差別保留下來。同樣,如果要衡量物品使用價值的大小,就必須把物品使用價值的差別抽象掉,只在抽象意義上對它們進行比較,即只比較物品抽象使用價值即效用的大小。前面的論述已經(jīng)表明,這種抽象是有實際意義的,抽象使用價值是實際存在的。事實上,馬克思主義經(jīng)典作家就經(jīng)常在抽象的意義上使用效用一詞,并在這個意義上把效用當作可以比較和衡量的東西。上一節(jié)的引文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梢?,認為使用價值或效用不能衡量的觀點,顯然是和馬克思主義經(jīng)典作家的一貫思想相違背的。認為物品的效用不能衡量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人們無法說出效用的衡量單位是什么。其實,物品的衡量單位只是一種符號而已,至于這種符號采取什么樣的名稱,對事物的衡量不會產(chǎn)生任何實質(zhì)性的影響。例如,對長度而言,我們是用“米”來衡量,還是“碼”或別的什么單位來衡量,是無關緊要的。對重量而言,我們是用“公斤”,還是用“磅”或別的單位來衡量,也是無關緊要的。衡量貨幣的單位則更多,幾乎每個國家都不一樣。對于物品的效用,本文采用傳統(tǒng)上廣泛運用的抽象“單位”來衡量。
在如何衡量效用的問題上,學術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些經(jīng)濟學家如皮古認為,效用可以用基數(shù)來衡量。例如,如果某個人認為兩種物品A和B的效用分別為6分和3分,那么對這個人來說,物品A的效用就二倍于B的效用。不僅如此,他們還認為效用的大小在不同個人之間是可以比較的。根據(jù)他們的看法,如果一件物品對甲的效用是10單位,對乙的效用是5單位,則它對甲的效用就二倍于對乙的效用。另外一些經(jīng)濟學家如帕累托則認為,效用不能用基數(shù)來衡量,只能用序數(shù)來衡量,而且效用在不同的個人之間是不能進行比較的。例如,對于任何兩種商品組合A和B,人們可以確定A優(yōu)于B,A劣于B,或A和B無差異。如果人們確定A和B的效用分別為6和3,那么這只說明A的效用比B的效用大,并不意味著A的效用二倍于B的效用。從理論上看,上述兩種看法并無原則分歧。因為第一,序數(shù)歸根到底是以基數(shù)為基礎的;第二,在分析消費者行為時,兩者最終得出的結(jié)論也是相同的。不過,由于使用序數(shù)衡量效用所需要的信息要少一些,所以,用序數(shù)衡量效用要比用基數(shù)衡量效用來得容易。例如,當觀眾在觀看體育比賽時,只需根據(jù)跑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先后順序,就可以確定運動員的名次,而不必了解每個運動員到達終點所花費的時間。但是,也正是由于序數(shù)效用分析法所需要的信息比較少,所以,它在實際運用方面就存在一些局限性。在體育比賽的例子中,如果僅僅了解運動員到達終點的先后順序,就無法確定運動員的絕對成績,無法將運動員在此次比賽中的成績和以往比賽的成績進行全面的比較,也無法確定運動員此次的成績與其他運動員在以往比賽中的成績相比,是提高了還是下降了。因此,盡管序數(shù)效用分析法是分析消費者行為的有用方法,但是,要對消費者的行為進行全面的分析,還必須借助于基數(shù)效用分析法。
因為社會是所有消費者的集合,所以從理論上說,社會福利就應該是所有消費者個人福利的總和。但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福利可由抽象使用價值來表示,那么,能否通過將個人福利加總的辦法求得社會的總福利?回答是肯定的。為了遵循經(jīng)濟學的慣例,下面將用效用一詞來表示抽象使用價值。如前所述,物品的效用是在人消費物品的關系中產(chǎn)生的,所以,物品效用的大小必須在這種關系中被決定。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對物品的消費是由個人分散進行的。而以公共方式消費的物品的總效用,也只能根據(jù)其對個人的效用來求得。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有一個如何表示個人效用,并將個人效用“加總”成社會效用的問題。用基數(shù)衡量效用,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設社會由A和B兩個人構(gòu)成,他們只消費X1和X2兩種商品。A消費一定量X商品的總效用為X1a單位,消費一定量X2商品的總效用為X2a單位,B消費一定量A商品的總效用為X1b單位,消費一定量B商品的總效用為X2b單位。這樣,全社會消費A和B所得的總效用就為:TU=(X1a+X1b)+(X2a+X2b)單位。一般地,如果社會由N個人構(gòu)成,并且消費M種商品,則社會的總效用不難通過同樣的方法求得:TU=(X11+X12+…X1n)+(X21+X22+…X2n)+…+(Xm1+Xm2+…XmN)=Xij。這說明,根據(jù)基數(shù)效用論,用一定的單位表示和衡量個人效用,并通過將個人效用“加總”的方法求得社會總效用是完全可行的。
四、使用價值與價值的關系如何?
在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問題上,經(jīng)濟學家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分歧。斯密認為,價值與使用價值無關,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也可以有價值。李嘉圖同意斯密關于價值的大小與使用價值的大小無關的看法,但認為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不可能有價值,因而實際上把使用價值看作價值的前提。邊際主義者把效用看作價值的來源,并把效用和稀缺性結(jié)合起來解釋價值的產(chǎn)生。在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問題上,馬克思有兩種不同的提法。而這又與他對使用價值的兩種看法有關。一方面,如前所述,馬克思把使用價值看成商品的有用性。根據(jù)這個看法,使用價值是商品的一個屬性或因素。他明確指出,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二重屬性。(8)“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商品的兩個因素”。(9)另一方面,馬克思又把使用價值和商品體等同起來,把使用價值看成商品或商品體本身。他明確指出:“商品體本身,例如鐵、小麥、金剛石等,就是使用價值,或財物?!?10)“各種使用價值或商品體的總和……表現(xiàn)了社會分工?!?11)“上衣、麻布等等使用價值,換言之,種種商品體,是自然物質(zhì)和勞動這兩種要素的結(jié)合。”(12)因此,馬克思對使用價值實際上下了兩個不同的定義。第一個定義:使用價值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一個因素或?qū)傩?;第二個定義:使用價值就是商品體本身。因為馬克思對使用價值下了兩個不同的定義,所以在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價值)的關系問題上,就可以看到兩種不同的提法。一種提法是:“不論財富的社會形式如何,使用價值總是財富的物質(zhì)內(nèi)容。在我們所要考察的社會形式中,使用價值同時又是交換價值的物質(zhì)承擔者?!?13)“在商品生產(chǎn)中,……所以要生產(chǎn)使用價值,是因為而且只是因為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zhì)基質(zhì),是交換價值的承擔者?!?14)在這里,使用價值被看成是交換價值(價值)的物質(zhì)基質(zhì)或物質(zhì)承擔者。另一種提法是:“一個物可以是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但“沒有一個物可以是價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沒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勞動也就沒有用,不能算作勞動,因此不形成價值。”(15)“商品在能夠作為價值實現(xiàn)以前,必須證明自己是使用價值,因為耗費在商品上的人類勞動,只有耗費在對別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數(shù)。”(16)“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也是它的價值的前提?!?17)在這里,使用價值又被看成是交換價值(價值)的前提。產(chǎn)生這兩種不同說法的原因,是馬克思對使用價值一詞作了兩種不同的解釋。實際上,前面引文中的使用價值,是指商品體本身,引文的意思是,商品體是交換價值的物質(zhì)承擔者,從而是價值的物質(zhì)承擔者。后面引文中的使用價值或使用物品,是指商品的有用性,引文的意思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交換價值和價值的前提。根據(jù)上面的分析,商品、使用價值、價值之間關系的正確表述應該是:使用價值(物品的有用性)和價值是商品的兩個因素或兩種屬性,它們都依賴于商品體,并存在于商品體之中,因此,商品或商品體既是使用價值的物質(zhì)承擔者,又是價值的物質(zhì)承擔者,使用價值的存在是價值存在的前提,但逆命題不成立。
上面的論述從質(zhì)的方面說明了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那么,兩者在量的方面關系又如何呢?價值的大小是否與使用價值的大小有關?斯密認為,價值的大小與使用價值的大小無關,并且用水與鉆石之間的關系進行說明,因而提出了“價值之迷”。李嘉圖、馬克思繼承了斯密的這個看法。薩伊把使用價值看作價值的基礎,并認為使用價值是決定價值的基本因素。邊際效用學派繼承了薩伊的這個觀點,并把效用和邊際概念結(jié)合起來,提出了邊際效用的概念,認為物品的價值由物品的邊際效用來決定。馬歇爾進一步把供給和需求結(jié)合起來,把邊際效用看作決定需求價格的基本因素。在馬克思看來,盡管使用價值對價值的有無是至關重要的,但價值中不包含任何一個使用價值的原子,價值量的大小與使用價值的大小無關,在使用價值和價值之間并不存在特定的數(shù)量關系。如前所述,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商品的兩個因素,它們依賴于商品體的,并存在于商品之中。因此,使用價值量和價值量的大小歸根到底都取決于商品本身的量。使用價值是在人與物的關系中產(chǎn)生的,使用價值所反映的是人與物的關系。因此,抽象使用價值或效用的大小只能在這種關系中被決定:抽象使用價值或效用的量取決于消費者所消費的商品量,換句話說,消費者從商品中所獲得的效用總量是所消費的商品數(shù)量的函數(shù),即有TU=f(Q)。而價值作為商品的社會屬性,是在商品交換關系中產(chǎn)生的,價值所反映的是商品生產(chǎn)者之間交換商品的社會關系。因此,商品價值量的決定必然是一個社會過程,即必須由商品生產(chǎn)者之間交換商品的社會關系來決定。而商品生產(chǎn)者之間交換商品的社會關系,也就是商品的供求關系。所以,價值量由商品生產(chǎn)者之間交換商品的關系來決定,實際上就是由商品自身的供求關系來決定。
注釋:
(1)馬克思曾明確指出,人的需要既可以由胃產(chǎn)生,也可以由幻想產(chǎn)生。參見參考書目(1),第47頁。
(2)馬克思認為,生活資料即消費品可以“直接滿足”人的需要,生產(chǎn)資料可以“間接滿足”人的需要。參見參考書目(1)第47頁。
(3)關于這一點,馬克思說得很明確:“使用價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費中得到實現(xiàn)。”參見參考書目(1)第48頁。
(4)參見參考書目(1)第48頁。
(5)參見參考書目(2),第348頁。
(6)參見參考書目(2),第348頁。
(7)參見參考書目(3),第105頁。
(8)馬克思指出:“商品是一種二重的東西,即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眳⒁妳⒖紩?1)第54頁。
(9)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第1篇第1章第1節(jié)的標題就是“商品的兩個因素:使用價值和價值”。參見參考書目(1)第47頁。
(10)參見參考書目(1)第48頁。
(11)參見參考書目(1)第55頁。
(12)參見參考書目(1)第56—57頁。
(13)參見參考書目(1)第48頁。
(14)參見參考書目(1)第211頁。
(15)參見參考書目(1)第54頁。
(16)參見參考書目(1)第103頁。
(17)參見參考書目(4)第7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