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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樁機械的現狀
1)型式規格多樣浙江沿海地區是典型的軟土地基,而浙江西部又以山區為主,因此在樁基礎的設計上各區域形式多樣。如寧波地區常采用靜壓沉拔法,以承載力作為指標進行沉管樁施工,而溫州、浙北地區則采用振動沉拔打摩擦樁,農村個人建房更多的是采用攪拌或人工挖土樁。此外,錘擊、靜壓、鉆孔等沉樁形式也廣泛應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中,因此,打樁機械在型式規格上具多樣性。
2)設計制造質量參差不齊根據施工現場情況的統計,除工程鉆機外,僅有不到10%的打樁機械經過專業的設計和制造,其它一般是仿造、拼湊而成的設備,其機械制造工藝粗糙,隨意改變設備的規格參數,電氣保護不完善等問題普遍存在。
3)產品標準有待完善近年來打樁機械主流產品的型式規格有了很大的變化,但產品標準沒有相應的更新。除了行業標準JG/T5017-1999《液壓式壓樁機》適用于全液壓靜壓樁機外,卷揚機壓樁機無相應的行業產品標準給予規范。
4)使用管理不統一對于打樁機械,政府沒有強制監管的要求,有關部門很難對樁機生產單位、使用單位進行相對有效的管理。
2打樁機械使用管理
針對浙江地區打樁機械使用管理的現狀,2002年,浙江省建設廳發文要求加強打樁機械的使用技術管理,并授予浙江省建科院作為這項工作的主要承擔單位,在省建設科技推廣中心的協助下,根據打樁機械的特點和現狀,提出了一套打樁機械檢測和評級相結合的管理辦法,簡稱“打樁機械測評管理”,并進行了試運行,收到了初步的效果。
2.1完善打樁機械的技術要求
根據有關標準的要求和不同種類樁機的特點,對樁機進行分類并補充和完善技術要求。分類的依據是樁機的安全性與耐用性,分類內容見表1。
表1打樁機械分類表
類別
分類原則
代表機型
甲
高塔形設備,影響安全的關鍵部位多,重要部位平時不易檢查。
振動沉拔樁機、靜壓振拔樁機、錘擊樁機、深層攪拌樁機
乙
使用高度低,定型生產程度較高,整機穩定性好。
工程鉆機、沖擊鉆機、簡易人工挖地鉆機
丙
使用高度低,整機重心低,耐用,整機穩定性好。
全液壓靜壓樁機、卷揚機壓樁靜壓樁機
在技術要求中,關系到樁機安全使用的項目列為關鍵項目,并明確判廢標準。為了保證高塔形的甲類樁機的穩定性,統計出各種規格立柱在滿足結構穩定性前提下立柱截面與立柱長度數據集,和整機高度與樁機重量、接地尺寸滿足整機抗傾覆穩定性要求下的數據集,供現場檢測時查閱。此外,為了逐步淘汰技術狀況不良的樁機,以樁機出廠年限、受力結構質量情況、維修保養情況、設計的合理性等方面作為依據制訂了樁機分級標準
2.2逐臺檢測、分級管理
當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受有樁基施工資質的單位樁機測評申報,由省級授權法定檢測機構對在用設備進行逐臺檢測,根據檢驗要求提出整改意見,按分級標準把合格樁機分為A、B、C級。樁機的定級最終由省專家組評議確定。不同類別不同定級的樁機分別給予1-5年的使用期,分級條件及使用期見表2。定為C級的樁機使用期滿后即自行報廢,不再重新申報測評。A級、B級受檢樁機在指定位置打鋼號,并與測評號相統一,檢測合格或整改合格的樁機,發全省統一的合格證,全省有效。為了保證樁機的安全使用,對定為B、C級的樁機每年行年檢。
表2樁機分級原則及其使用期限
項目
測評合格
測評不合格
A級
B級
C級
/
分級原則
設備出場不滿4年,整機設計符合要求,機架性能試驗合格。構件無銹蝕變形現象,無關鍵項目缺陷,卷揚機等主要配套設備安全和機械性能完好,無關鍵項目整改。
設備出廠不滿6年,整機設計符合要求,機架性能試驗合格。鋼構件無明顯銹蝕變形。關鍵項目缺陷經整改后不影響整機性能和安全性,卷揚機等主要配套設備安全和機械性能經整改保養可達到完好。
整機設計基本符合要求,涉及存在不合理性、整機鋼構件優銹蝕變形等缺陷,經整改可以滿足使用的安全性,卷揚機等主要配套設備安全和機械性能經整改保養可以保證使用安全,各整改項目都整改完畢。
整機設計不符合要求,整機鋼構件有明顯銹蝕變形現象,已無整改價值,卷揚機等主要配套設備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或應整改未整改且超過3個月無整改結果回復的。
各類樁機使用期限
甲
3年
2年
1年
不準使用
乙
4年
3年
2年
丙
5年
4年
3年
對于受檢樁機申報技術參數與檢測確定的技術參數不符合,以檢測確定的參數為準。為了方便有關部門的管理,已發合格證和已檢測合格未發合格證的樁機目錄,以及測評工作的有關事項,在相應網頁上公布。測評管理辦法提出,2006年開始停止測評申報,使生產、施工企業有足夠的時間使在用樁機產品達到安全、合格的要求
3測評管理實施的效果
測評管理工作通過一段時間的實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打樁機械的現場管理測評管理方便了各地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很好地解決了人員缺少,特別是機械專業人員看缺少的問題。同時,合格證全省通用的做法深受廣大施工企業的歡迎,適合樁機施工周期短、流動性大的特點。其次,測評一機一號又有效地減少了以往套牌、借牌現象的發生。
2)有利于打樁機械的安全施工通過逐臺檢測,整改確認,使大部分樁機的安全隱患得到解決,對部分技術狀況不好的樁機進行年檢,達到了樁機技術性能動態監管的目的。
3)有利于不斷改善在用樁機的技術安全性能樁機分級管理為逐步淘汰和報廢老舊樁機提供了依據和條件。同時,樁機技術要求的制訂,對保證新出廠樁機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有較現實的意義。
關鍵詞:防水層橋面鋪裝影響
高速公路橋面鋪裝的早期破損以及板梁鉸縫漏水現象,引起了人們對橋面防水層施工工藝、材料的關注。選擇合適的防水層型式不僅能起到良好的防水效果,保證橋梁主體結構的安全,還能延長橋面鋪裝的使用壽命和降低造價。優良的橋面防水層應具有如下特性:
1、與橋面砼具有良好的粘結性,不起皮,不脫落。
2、與瀝青混凝土橋面鋪裝能粘結成一個整體。
3、不透水、抗刺破,有一定的抗拉強度和延性適應變形。
4、對橋面砼表面質量無特殊要求,施工方便易行。
一、常見的幾種防水層型式
1、聚胺脂防水涂料防水層:
由兩種材料按比例摻配施工。要求橋面砼有一定的平整度并徹底清潔后,人工涂刷兩遍。根據需要可調整涂料的使用量,直到一定厚度。
2、一布四涂防水層:聚脂氈加4遍防水涂料(瀝青基)
采用一層聚脂氈、四遍瀝青基防水涂料成型。要求橋面砼具有良好的平整度并徹底清潔,否則易產生空鼓。施工時由于涂料類似乳化瀝青,需等待破乳及徹底干燥,要求交通管制和晴朗天氣施工。如果干燥不徹底,聚脂氈極易形成含水層起到相反作用。
3、M1500水溶性防水涂料防水層:
人工噴灑,對橋面砼平整度要求較低,但需要清潔橋面,并在噴灑前用水沖洗。此種防水層由于防水材料滲入混凝土的毛細孔中,在表面不成層,因此看上去似乎沒有防水層,與瀝青面層的粘結差,需要做粘層。
4、APP卷材防水層:
APP防水卷材是瀝青基的防水材料,為使其與橋面砼緊密貼合,對橋面砼的平整度具有較高的要求,對橋面砼的清潔要求也較高,施工時,人工或半自動加熱使卷材底面瀝青溶化,邊溶化邊鋪設與橋面砼緊密貼合。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對質量影響大。如果每一部位均熱溶良好、緊密貼合,應該有良好的使用性能。
5、高摻量SBS改性瀝青防水層:
高摻量SBS改性瀝青延度>60cm,對橋面砼平整度要求較低,施工時只需對橋面砼徹底清掃。由于改性瀝青需要較高的溫度方能均勻噴灑,因此,需要具有自動加溫、自動控制灑布量的高性能灑布車。噴灑后需及時機械灑布0.3-0.8的干凈石屑,覆蓋率70-80%,瀝青膜厚度>2mm。
二、使用效果
1、聚胺脂防水涂料與橋面砼結合良好,但與瀝青混凝土基本不粘結,試驗發現,瀝青混凝土碾壓過后,防水層被瀝青混合料中的石料刺破多處,如果瀝青面層透水,不能保證刺的防水效果。
2、一布四涂防水層對施工環境要求較嚴,如果橋面砼不平形成多處空鼓,影響防水層與橋面粘結。如果采用,須嚴格控制施工工藝,保證涂層干燥、橋面平整。施工時聚胺脂浸透涂料,鋪設完成后應將空鼓處壓實并進行交通管制,如在最后兩遍涂料噴灑之前被雨淋,或聚脂氈未干透即噴灑最后兩遍,將導致聚脂氈含水,影響防水效果。
3、M1500防水層施工方便,對橋面平整度要求較低。由于M1500是滲入水泥混凝土中堵塞混凝土的毛細孔達到防水效果,析出水泥混凝土表面的物質還需用水沖去,與瀝青混凝土的粘結需加鋪粘層實現。同時在橋面使用過程中,如果出現裂縫,此種防水層沒有延性,裂縫處滲水無法解決。
4、APP為瀝青基防水卷材,具有一定的抗拉強度和抗刺破強度,與水泥混凝土和瀝青混凝土均具有良好的粘結性能。如果橋面平整度好,能控制好卷材施工工藝和質量,應能達到良好的使用性能。
5、高摻量SBS改性瀝青防水層。施工簡便、迅速,與水泥混凝土和瀝青混凝土均具有優良的粘結性能。每平方米灑2kg會在橋面表面形成>2mm厚的瀝青膜。表面>70%的潔凈石屑層,有效地防止瀝青砼攤鋪時的粘輪打滑。瀝青混凝土攤鋪時熱混合料和防水層緊密粘結成一個整體。是一種造價低廉、防水效果優良的防水材料。
三、橋面防水層施工控制要點
無論哪一種防水層施工均需注意:
1、清除橋面混凝土的浮漿,所謂浮漿是指收面時形成的薄皮或施工時遺落的砂漿,以及空鼓不實的地方,不能將水泥混凝土本身表層砂漿全部清除或銑刨。
2、徹底清潔橋面,不能有浮塵雜物。對卷材還不能有空洞或隆起,否則不能緊密貼合。
3、嚴格控制噴灑量或施工工藝,使其達到相應的質量標準。
4、嚴把進場材料關,相同品種的防水材料,等級、產地不同質量差別很大,應嚴格按照合同要求控制好進場材料的質量,保證防水效果。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產權缺陷土地流轉使用權物權化
一、農村土地制度的產權缺陷
土地產權是人們在土地占有、使用、轉讓、收益分配方面的權利關系,產權具有激勵和約束功能,權責對稱的產權安排可以成功的使外部性內部化。能夠形成有效激勵的產權結構具有完整性、排他性、明晰性、可分割性、可轉讓性和穩定性。當前的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及其派生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存在著嚴重的產權缺陷。
1、農地產權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從法律條文上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界限十分清楚,然而事實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不明確的,產權是虛置的,對所有權權能的實際支配權掌權在基層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手中。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我國鄉村自治發展還很不規范的情況下,村委會自治職能與政治經濟職能不分,必然產生問題,不可能完全代表農民集體利益,必然帶來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這也是造成近些年來土地亂局的一個重要原因。
2、農地產權權能殘缺
在我國現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農地產權權能表現出以下兩個層次的殘缺。
(1)農地集體所有權權能殘缺。理論上,農村集體擁有法定所有權,集體應當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全權利,但是客觀事實上,我國的農地集體所有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權利,我國的法律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屬性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時,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見,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最終處分權屬于以各級政府為代表的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最終處分權和部分經營收益屬于國家。
(2)農民承包經營權權能殘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法學界一致認為,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為物權而非債權。作為物權,就應該尊重農民擁有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轉讓權、抵押權、入股權等處置權不受侵犯。但在實際運作中,由于農地產權不清即土地最終處置權由政府和村集體所有,這常常使農民的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受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不穩定,在相對較短的土地承包期內,農民承包的土地面臨著隨時被收回的可能。農民的土地處置權不充分,農民承包土地除在用途和權屬轉移上受到國家的終極控制外,抵押的權力也被嚴格限制。在土地財產權利分配中,農民完全處于弱勢,必然導致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受侵犯。
二、農村土地的流轉困境
1、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困境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形式主要有轉包、出租、入股和互換,其共同特征是不改變農地的農用用途。通過土地流轉,可以使土地的使用權價值得到充分的體現,更重要的是,可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推動農業科技進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目前,我國農地還沒有真正流轉起來,現代意義上的集中經營更是很少發生。原因就在于在現有的中國農地產權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和集中面臨著許多制約因素:在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高低取決于承租人租期的長短,租期越長,土地的使用權價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使用權價值越低。我國的農地承包期限不過二三十年,土地的使用權價值較低,由此導致土地交易的低收益,抑制了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由于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不完整,集體組織有可能隨時對所轄土地經營權進行分配調整甚至回收,由此導致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契約缺乏穩定性,土地流轉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目前我國覆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土地仍被視為農民的社會保障。
2、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困境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村土地的非農化使用。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現有的國有土地存量是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建設需要的,必然要占用大量的農業耕地。但是《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用途。對此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并給予補償。據此,征用土地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唯一方式,也成為各類項目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唯一途徑,而且客觀上將“公共利益”需要從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擴大到了包括非公共利益性質項目在內的所有建設用地項目。
土地在轉為非農用地以后,會產生巨大的土地所有權增值收益,作為村集體成員的農民應該得到合理的部分。但是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土地制度,它通過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將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雖然給與一定補償,但補償費用較低。事實上,在現行體制下,農村土地的財產權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委會手中,各級政府出于財政壓力、利稅動因及政績效應,其自身利益很容易與資本的逐利動機整合,動用征地權幫助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攫取大量的土的所有權流轉收益。征地成本與出讓價之間的巨額收益,使地方政府有著巨大的拓寬征地范圍的沖動,占用了大量耕地,土地浪費現象嚴重,同時也導致了大量的腐敗現象。隨著農民土地的大量征用,由于補償費用過低,越來越多的農民陷入了貧困境地。據統計,失地農民中,生活水平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來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農民則占到60%。
三、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考
實踐證明,現有的土地制度已經嚴重阻礙了土地作為一種資本要素的市場化流動,浪費了稀缺的耕地資源,阻礙了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實現。必須改革現有的土地制度已經成為學術界和政府部門的共識,但是究竟應該如何改革,學術界則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思路。
1、堅持農地使用權物權化改革方向
概括而言,學術界提出的農地制度改革思路主要分為兩類:一是跳出現有法律的框架,采取激進的改革;二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漸進的改革。
實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還給農民或者是實行土地國家所有下的農民永佃制均屬于激進的改革觀點。農村土地私有化方案的優點是,能真正還地權于農民,抑制村組織和基層政府對農民利益的損害,但該方案實際上無法操作。在我國基本社會經濟制度框架下,農地所有權的變更需要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土地私有化更面臨著強大的意識形態阻力。農村土地國有化雖然意識形態阻力小,但國家所有的制度安排同樣可能成為一種虛置的所有權,處于社會結構最高層次的國家面對分散經營的小農經濟,制度運行中的交易成本甚至會高于集體所有的制度安排。
漸進的改革方案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將已經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長期化,即土地使用權物權化、長期化,強調弱化集體所有權,強化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漸進的觀點認為,在形式上,應該以“農民土地使用權”這一具有現代產權色彩的概念代替“承包經營權”這一債權特點明顯的概念,并以法定的形式確立我國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物權性質,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內容。物權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對抗第三人的財產權利,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義務人,除物權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對物權人的權利負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義務。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物權是對農民使用的土地要素內含的各種財產權利的度量,包含對土地排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權能和有條件的土地處分權。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相比,物權化的土地使用權權能更加完整,相對于土地所有權也更加獨立,更為重要的是其使用期限是長期的。農民土地使用權長期化,是保持農地產權穩定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其他國家的經驗表明,延長土地的租用期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漸進式的改革方案針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被嚴重侵害的事實,以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提出了在淡化所有權或不觸動所有權的前提下,尋求一種相對獨立的、穩定的、擴張的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思路。該思路避免了所有權變更帶來的巨大交易成本,使之具備了現實操作的可能。在當期,堅持農地使用權物權化的改革方向是現實選擇。
2、建立有利于保障農民權益的征地制度
征地權是國家的強制性行政公權,只能服務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社會公正的基本要求。國家的征地權應嚴格限制在公益性項目用地上,經營性項目用地只能通過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平等交易的方式獲得。因此,改革征地制度首先要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防止公權私用;其次要完善征地程序,引入監督機制;第三要按照被征土地改變用途后的市場價格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于經營性項目用地,政府不能動用行政權力進行征收,而應該在本地發展規劃所允許的范圍內,由用地企業與農民平等協商,按市場原則公平交易。在實現土地使用權物權化以后,農民在土地征用和征購過程中就具備了與地方政府、企業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權出賣土地使用權。政府在非公益性土地的交易中的作用,僅僅是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依法嚴格限制土地用途的變更。
3、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妥善安置失地農民
農民失去土地以后,就面臨再就業的問題,對此必須給予妥善安置,以保障失地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要改革貨幣補償安置辦法,一方面要創造就業條件,鼓勵多渠道就業;另一方面要拓寬安置渠道,實行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安置。
目前土地對于我國農民具有雙重功能,既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隨著越來越多的農地被征用,大量的農民將失去土地,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促進土地流轉,同時這也是消除城鄉差別,實現社會公正的內在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