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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產物,1983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國家審計制度,經過10年的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有了較大的增長。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現有模式包括鄉鎮經管站(或其內設審計部門)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的模式、鄉鎮政府內單獨設置審計機構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的模式。現有的審計模式是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發展過程中必須經歷的階段,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模式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問題沒有解決,表現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缺乏較高層次的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性質模糊,獨立性差,使得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難以推動和發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形式和內容單一,目前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還處于初級階段,審計方法和手段落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在制度化和規范化方面還很欠缺,還普遍缺乏必要的制度與規范,會計資料不全,會計信息失真;現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沒有解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經營者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作為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廣大農民群眾卻無權看到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結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結果處理與運用不盡人意,鄉鎮政府會出于各種考慮或利益權衡,還不能有效解決違法違紀問題,會對審計出來的問題處理不及時不嚴格。
二、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模式的創新
審計是一種政策性和業務性很強的監督工作,審計是一種政策性和業務性很強的監督工作,應當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來進行,并適應現階段的農村政治和經濟環境。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組織模式的創新。應當采取政府主導為主村民參與為輔的形式,由政府成立的專門審計機構和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相結合的村集體經濟審計模式;創新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體制與組織模式時應當考慮現成的層次較高的法律做依據,能夠使審計保持較強的獨立性,保障審計人員有專業勝任能力,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
建立以國家審計機關為主導的兼顧農村特點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模式。縣級政府將是實施新的審計模式的主體,新設立鄉鎮審計機構可以根據授權的審計范圍和任務進行編制,計所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由縣級政府負責解決,審計所的負責人由縣審計機關任免,審計所負責人和審計人員由縣審計機關負責考核;在縣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運行,具有較高的審計權威性和法律依據,兼顧鄉鎮政府和廣大村民對審計的需求,保證國家涉農政策在農村得到貫徹執行,充分考慮鄉鎮政府和村民的關注和要求,能夠真正實現依法審計,從而更好地維護村民的利益。
新型審計組織模式的實施條件一是可以將《審計法》作為新模式的法律依據,能夠保障和推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進一步發展,能夠保證新模式的順利推行,促使有關部門在探索如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監督的方式,可以得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廣大成員的支持和擁護。并且領導重視是做好鄉鎮審計工作的前提;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是完成鄉鎮審計工作項目計劃的重要手段;加強機關制度和廉政建設,是做好鄉鎮審計工作的先決條件。
新成立的鄉鎮審計機構在國家審計機關的推動下,必須要學習和采用新的審計形式,開拓新的審計領域。要完善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并使之制度化;要開展經常性的經濟效益審計,開展合同審計。有助于及時發現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村民的利益,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村生活水平起到積極作用。
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制度和規范將會更加完善,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結果處理和運用將得到重視,有助于體現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法定性和嚴肅性,是審計機構和人員能否取得村民信任的關鍵,在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時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技術手段將得到廣泛的運用,對改進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作者:任校學單位:伊通滿族自治縣馬鞍山鎮農業經營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