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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據及目標
(一)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省政府關于實施藍天工程改善大氣環境的意見》(政發【】87號)、《省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市藍天工程行動方案(—2015)》(府辦發【】78號)。
(二)工作目標
1、年起新建或改造的油庫、加油站及新投運的油罐車,須同步實施油氣污染治理。
2、2012年12月底前我市轄區內的所有油庫、油罐車和加油站完成油氣回收治理改造并通過驗收。
本方案中的加油站、油罐車、儲油庫單指汽油加油站、油罐車、儲油庫。
二、職責分工
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縣(市、區)政府及環保、發改、財政、安監、消防、質監、交通運輸等部門。為形成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現將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如下:
市環保局牽頭組織油氣治理推進工作,具體負責對全市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達爾所屬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的治理改造下達限期治理任務、組織驗收等工作;負責全市油氣治理的宣傳引導等。
市發改委負責全市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達爾所屬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治理改造時間的統籌安排,確保供油穩定。
市消防支隊負責全市加油站、儲油庫油氣治理改造過程中涉及到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批、監管和驗收工作。
市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加油站、儲油庫按照《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府發【】70號)實施油氣治理改造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全市所有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改造后加、儲、運油計量設備的計量檢測和涉及量值的技術服務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全市油罐車實施油氣治理改造。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和落實油氣治理改造的財政獎勵或經濟補助政策。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除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達爾外的社會加油站、儲油庫及油罐車的油氣治理改造工作,包括下達限期治理任務、統籌安排治理時間;負責轄區內所有加油站、儲油庫油氣治理改造的安全審批、監管、驗收等。
三、工作步驟
(一)制訂工作方案
1、市環保局會同市發改委、交通局開展對轄區內的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基本情況及是否安裝油氣回收系統情況調查摸底。
2、各縣(市、區)政府應制定本地區社會化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本地區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的時間進度,于年5月25日前報市環保局備案。市環保局、市發改委會同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達爾分公司制定所屬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的改造計劃。
3、為確保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成效,各油品經營單位應根據“庫、車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則安排回收治理工程進度。
(二)實施治理改造
1、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區油氣回收治理工作進度安排,分期分批下達限期治理任務,并督促各油品經營單位在收到通知書之后的一個月內上報改造治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2、各油品經營單位應按照一站(庫/車)一案的原則,在限期治理任務下達的一個月內,逐站(庫/車)上報治理改造技術方案,并在限期內完成治理改造。
3、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達爾所屬油庫、加油站、油罐車由市環保局下達限期治理任務,改造方案和設計施工圖統一報市環保局備案。
4、年銷售汽油量大于8000噸的加油站應預留油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的接口。鼓勵有條件的加油站安裝油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
5、市交通局應會同市發改委、公安、質監部門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對油罐車油氣回收改造。油罐車改裝單位應為列入國家發改委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具有生產油罐車資質的廠家。油罐車改造完成后,罐體應經質監部門檢測,檢測合格后,憑檢驗合格證到公安、交通部門年審。未到年審期限的油罐車完成改造后可提前進行年審。
(三)組織驗收
1、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油氣治理任務完成后,各業主單位應向下達限期治理任務的部門提交驗收申請,相關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
2、加油站、油罐車及油庫污染物排放驗收嚴格按照《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和國家《儲油庫、加油站大氣污染治理項目驗收檢測技術規范》(HJ/T431-)以及省有關驗收要求進行。
3、加油站及油庫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經過防爆電氣檢驗、計量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后要經過機動車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和計量檢測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氣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庫、加油站的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方案須按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2、鼓勵場界距離民用建筑物50米以內的加油站加裝油氣后處理裝置,處理儲油罐小呼吸產生的油氣排放。
(二)油氣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電氣改造單位原則上應為原防爆電氣制造單位,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制造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防爆電氣企業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2、防爆電氣改造單位應按照《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68)系列標準的要求將改造技術文件和改造后的樣機送經國家授權的防爆電氣檢驗單位進行技術文件審查和樣機檢驗,檢驗合格后有檢驗單位頒發“防爆合格證”。
3、防爆電氣改造單位取得“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等標準實施防爆電氣的改造工作。
4、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加油站、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過程中防爆、防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油氣回收質量技術監督要求
加油站、儲油罐、油罐車經過油氣回收改造后,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其他要求
1、油氣排放污染治理裝置或設施須通過具備相應資質的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油氣排放污染治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2、油庫、加油站、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須在不影響地區油品穩定有序供應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實施,按時保質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當而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響。
3、加裝油氣回收裝置(系統)不得影響稅務、計量、消防、車輛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稅務、計量、消防(包括安全距離)、建設、規劃、安全運輸、安全生產等問題的,按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油氣回收工作是藍天工程的重要內容,要在市藍天工程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消防支隊、安監局、質監局、交通局組成的油氣回收工作聯合辦公室,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各縣(市、區)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制度。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有關地區、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油氣污染治理任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按照目標任務,各負其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確保責任到位、考核到位。
(三)強化協同推進。為加快推進我市油氣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市及各縣(市、區)相關職能單位要為各油品經營單位油氣回收治理審批、備案、驗收等工作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對逾期未完成任務的,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未經環保部門驗收通過的,發改委不準予審核上報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證書;未經檢驗合格的油罐車,交通主管部門不準予通過油罐車年度審驗。
(四)制定經濟政策。市及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借鑒北京、天津、深圳等市的油氣回收治理經濟政策,制定符合各地實際的財政獎勵或經濟補助政策,全面推動我市的加油站、油庫及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五)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泛宣傳和發動,讓廣大油品經營、運輸單位和市民充分了解油氣回收治理的意義、內容和進展情況,督促各加油站、油罐車和儲油庫所屬單位按要求進行油氣回收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