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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依法治稅,推進規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為維護稅法嚴肅性,結合我市目前部分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改為國庫支付中心集中統一發放,以及各單位財務會計核算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對原按年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改為按月征收的條件已經具備。實行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落實代扣代繳責任,有利于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和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的意識,有利于體現稅法的公平公正原則,也有利于對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實行規范管理。
二、明確管轄職責做好扣繳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尚未納入稅務管理范圍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等,應按照稅收屬地管理原則,于年7月底前到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各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細致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工作,并及時做好征管信息系統的維護工作,確保個人所得稅按月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三、貫徹按月征收,落實扣繳責任
自年7月起,凡實行按年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單位改為按月扣繳。即:扣繳義務人于年8月初,應將支付給個人的7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稅法規定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并申報繳納入庫。扣繳義務人以后月份支付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應扣的稅款,均在次月申報期內繳入國庫,并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未達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也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零申報。扣繳單位支付個人年1—6月份(稅款所屬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稅法規定計算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可以于年3月底前一并申報繳款入庫。
四、加大宣傳力度,開展政策輔導
按年征收個人所得稅改為按月征收,涉及面廣量大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要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取得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動配合,需要各單位尤其是新聞單位的大力支持,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市地稅局將統一印制宣傳材料,明確扣繳義務人按月扣繳的法律依據和法律責任,由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給扣繳義務人,同時,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分別組織機關、企事業等單位負責人及辦稅人員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業務的培訓;各地辦稅服務廳稅務人員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的業務輔導與受理工作。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辦稅人員要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自覺接受個人所得稅扣繳業務的培訓。
五、征管稽查并舉,實現以查促管
為全面促進按月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扣繳單位的稅收征管,按月催報催繳,督促扣繳義務人盡快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稅務稽查部門從年8月起,在實施稅務檢查時,將是否按月扣繳個人所得稅以及是否足額扣繳稅款作為檢查的重點之一。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按月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稽查部門將責令其立即糾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繳應扣繳未扣繳的稅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繳義務人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