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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補償費標準
1、征用耕地與其它非耕地的補償費標準嚴格按照政發]116號文件規定執行。
2、宅基地補償費:2300元/畝。
3、市級蔬菜田青苗費:1000元/畝。
4、成片山地、成片河面、經濟作物補償費標準另行規定。
5、因開發建設造成原有水利設施損壞,由開發區負責恢復后繼續耕作;因水利設施損壞后無法恢復,需將水田調整改種旱作物的,給予每年水改旱補償費380元/畝,直到該土地被征用為止;對不能繼續耕作的,經開發區確認,給予每年不可耕作補償費1000元/畝,直到該土地被征用為止。
6、重用土地協調費:1000元/畝。
二、征地補償費的結算
1、青苗費直接結算到村,用于補償被征地的個人或單位。
2、耕地(指水田、旱地、精養塘)補償費標準7200元/畝,均實行“村有區管”;其中,2200元/畝,作為被征地村民小組撤組時的撤組資金。
對“村有區管”部分的資金,開發區與村簽訂資金管理協議,并由開發區每年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到所在村。屬村民小組的資金,待村民小組撤銷時,結算到位。
3、宅基地及其它非耕地補償費直接結算到村。成片土地與成片河面補償費的結算方式另行規定。
4、屬村有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直接結算到村。
5、協調費直接結算到村。
三、村級經濟發展用地
各村為發展村級經濟,可向開發區申請項目建設用地,經審核項目符合國家和開發區有關政策的,由開發區按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積。村用地申請批準后,按照規定繳納征用土地的有關費用。
為鼓勵各村對開發建設的支持,根據總體規劃,開發區按各村劃入開發區時計劃耕地面積的5%提供優惠用地,但最高不超過50畝,最低不低于20畝。各村使用使用用地時,應按用地面積向開發區繳納青苗費、土地補償費、報批規費等。征地時所發生的勞力安置、老年保養等費用由開發區承擔。已用足優惠用地的村不再安排。
各村所申請的優惠用地,只能用作工業項目,并原則上只能用于村自我發展經濟或出租。如確需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補繳勞動力自謀職業安置補助費、老年人員保養金等。
四、撤銷村民小組建制
當村民小組被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1畝時,可申請撤銷村民小組建制,農轉非、剩余勞動力、老年人員保養等按照開發區有關政策執行。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撤組資金(剩余勞動力自謀職業安置補助費和老年人員保養金),按年后的用地情況由開發區與被撤銷的村、組按比例分別負擔。其中,用于開發區建設和城市道路、綠帶、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以及市政府統一征用并經售的城市建設用地,撤組資金由開發區承擔;由鎮、村、組自行經售的土地,撤組資金由鎮、村、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