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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根據年月中央出臺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三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
第四核原則。考核要突出實績,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
二、責任考核
1.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區紀委負責全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管理日常工作。
2.區委、區政府負責對全區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半年、年終,按區委、區政府的要求,由區委常委班子帶隊,從區紀委、區監察局、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查室抽調人員組成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考核組,對各單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3.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要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結合起來進行。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并與平時工作結合起來。專項工作、牽頭負責工作要有工作進度情況和綜合總結。
4.考核方法。實行自查與考核檢查相結合以及不定期抽查、日常檢查、半年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考核辦法。平時考核占30%,年終考核占70%。各目標責任單位在按時完成平時安排工作的同時,于每年月日和月日前報送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評出自查分值。檢查組采取聽、看、查、閱、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檢查考核。
5.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實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年終對各責任單位進行獎懲的依據。
6.考核計分。考核分值按總分8分計入區委、區政府年度目標分值進行考核。考核按百分制進行量化評分,基本分為100分。加分因素限額10分;減分因素按實際項目扣減,下不保底。同一內容不重復加(減)分,按最高加(減)分值計算。
(一)加分因素
1、獲獎項目加分。獲國家、省、市、區四級表彰獎勵的(須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相關,加分項目為一等獎或相當于一等獎的表彰項目,二等獎以下、組織獎和相當于資質等級評定的項目不加分)分別加4分、3分、2分、1分。
2、積極依紀依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按規定的時限要求每辦結一起案件加2分,且有案件分析報告材料的另加1分。
(二)減分因素
1、單位領導不重視的,扣5分。
2、鄉(鎮)、街道及各單位、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的,一起扣3分;鄉(鎮)、街道及各單位、各部門站(股、所)長(含主持工作的)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的,一起扣2分;一般干部和普通黨員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的,一起扣1分。鄉(鎮)、街道及各單位、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因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力被誡免談話的,一次扣1分。
3、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發生一起扣5分。
4、因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力受上級和區委、區政府通報批評的,一次扣1分。
5、對未按目標責任制完成的,缺項的工作按實際分值扣分。
6、對不按時限報送工作材料的,每項扣0.5分。
三、目標獎懲
1.完成全年目標,年終考核總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管理達標單位;其中排名在前6名的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由區委、區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總分在79至70分的(含70分的單位),將對單位責任人進行誡免談話,單位責任人要向區委、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提出整改措施;總分在6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單位,按照《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2.本實施辦法由區紀委、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獎懲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