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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進“平安**”創建工作的需要
解決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建房難問題有利于消釋農民多年積淀在心里的重負,騰出更多精力與時間放開手腳尋求致富門路。如不及時解決農民住房困難問題,就等于是在抑制他們的訴求和愿望,使政府背負“葉公好龍”的負面印象。事實上農民住房難的負效應也正釋放出來:一是群體上訪的增多;二是給正常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弱勢群體生活保障等工作帶來困難;三是滋生和蔓延未批擅自占地建房現象;四是惡化干群關系,影響政府權威和形象。
(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小康不小康,關鍵看住房”。目前,**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不平衡問題較為突出,由于人口眾多、規劃滯后、土地資源緊缺等原因,規劃區內農民住房難的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部分農民群眾住房條件十分困難,有的甚至一家三代人同住在一間簡陋的平房里,良好的人居環境對農民住房困難戶來說還是一種奢望。因此,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解決好農民建房難題。
(三)建設現代公共服務型政府的需要
解決農民住房困難問題既是強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實現科學行政、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完成國民收入再分配任務、實現市民福利最大化、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體現,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吃穿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住房問題又與安居樂業高度關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利益,政府部門責無旁貸。
(四)順應人民群眾消費結構升級的需要
農民住房條件的改善,本身就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標志,是實現農村經濟跨越式發展和整體升位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積極改善農民住房條件,激發農民主體活力,滿足農村消費需求,改變農民生存方式,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能力,是順應農民消費結構升級的需要,也為城鄉聯動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件。
二、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建房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通過各種切實有效措施的施行,**縣城規劃區內農民的居住條件有了明顯改善。但由于各種原因,規劃區內還存有為數不少的住房困難戶。2006年,規劃區內農民總戶數為8455戶(總人口28389人),人均住房占地25㎡下的困難戶有859戶,占農戶總數的10.15%。其中,因城市、土地、水利、交通規劃控制及缺少耕地指標等政府原因造成的住房困難戶有593戶,占總農戶數的7.1%,大量的住房困難戶上訪和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增加均與此有關。歸納農戶住房困難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各種規劃相互之間銜接問題給農民建房造成障礙。近年來,“規劃是龍頭”的思想在我縣已基本形成共識。因此,各部門都高度重視規劃編制工作,建設、國土、水利、交通及工業園區建設等各類規劃也隨之完成編制。然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之間又因為編制部門不同和編制時間有前有后而存在著很多相互不協調的地方。比如某一地塊,城市總體規劃規劃為建設用地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規劃為基本農田用地,交通部門又規劃為交通用地,造成該地塊農民即使有建房的資金和土地也建不了房屋。此外,一些規劃的制定,也導致某些地塊、村莊的農民不能拆建、新建房屋,因為他們所在位置已經被規劃為其他用途。
二是“集體土地所有制”的間接私有使部分農民建房用地難以調整。不少農民存在著“誰耕種、誰所有”的觀念,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觀念淡薄,使用權與所有權的概念和界限模糊。根據規定,只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建設留用地或待置換用地才能用于農民的建房。據調查,我縣規劃區內目前提出建房申請并符合申請條件而無法審批建房的大多都是因建房用地無法落實造成的。不同一村(組)村民之間的建房地基難以調整,就連同組村民,乃至親兄弟之間都難以調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土地承包時,由于絕大部分村缺乏規劃實施的前瞻性,都已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土地發包給農戶耕種,給農民建房用地的調整帶來難度。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則更長,并且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私有化,使農村建房用地難以調整。
三是農民建房審批程序繁瑣,時間長,手續多??h城規劃區內農民要想申請建房,按目前的程序有如下環節:首先要經過國土部門確定年度土地建設指標;其次國土部門在鎮人民政府、所在村的村兩委配合下,通過調查研究確定使用指標的建房戶;然后國土部門對建房戶建房地塊進行公示;第四步由建設部門組織工作人員現場勘察,確定該地塊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若符合規劃要求,則進行公示;這些程序順利完成后,還要由建設部門提供“一書兩證”,國土部門提供土地手續,建筑設計部門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設計圖紙,測繪放樣部門按規劃要求定線放樣后,農民才能新建房屋。如此繁瑣的程序下來,少則幾個月,多則近一年的時間,再加上有些村里、鄉(鎮)政府及審批部門對建房審批主觀隨意性大,寬嚴無度,想批就批,不批就壓,造成多數村民對建房審批產生不滿。由于條件嚴,程序繁,時間長,審批難,“托關系,走后門”現象屢見不鮮,違章建房也時有發生。
四是農民因自身經濟等因素導致無能力建房。農民的經濟收入近年來雖大幅提高,但是,由于大多農民收入來源單一,家里人口眾多,甚至還存在老弱病殘者,收入只能用來維持日常開支,根本沒有能力去考慮建房。另外如巧云等村的不少農民因早年承包地已被悉數征用,而無地建房?,F在就算想買地建房,也因高額費用變得不可能。
五是建房指標落實不到位。**年,我縣通過建房用地指標下達到鄉鎮、村的方式,想解決部分無房戶和缺房戶的的建房問題。但部分村兩委在分配農民建房指標中存在明顯政策偏差的問題,不執行“首先確保無房戶、優先安排缺房戶”的原則,部分有房村民“托關系,走后門”,千方百計得到建房指標,使得真正無房戶、缺房戶的住房問題不能及時得以解決,甚至少數村采取全體村民抽簽的方式來分配農民建房指標,這樣,勢必扭曲了政府的保障性政策,造成有房戶和無房戶之間的利益矛盾,增添了不和諧因素。
三、解決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建房難問題的對策措施
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困難問題已成為我縣上下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通過何種政策理念及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民的住房問題,這是問題的關鍵。
(一)切實做好規劃區內規劃的修編工作
正確處理規劃與民生的關系。在制訂各項建設規劃時,對因規劃控制而引發的民生問題,要同步考慮,提前落實配套措施,不能為規劃而規劃。制訂規劃要走專家路線,要尊重民意,使各項規劃反映和體現大多數人的意愿。要努力提高規劃的透明度,規劃編制的全過程以及規劃編制完成后,要公之于眾,使人民群眾對規劃范圍、規劃內容、開發時序都能及早了解,心中有數。規劃制訂后,要抓緊組織實施,決不可以長期控而不用,控而不批。從我縣的情況看,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銜接是導致規劃區內農民建房難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下一步建設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要以縣域總體規劃編制為契機,加快規劃的修編工作,努力實現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莊建設規劃之間的無縫對接。
(二)科學地制定和完善農民建房政策
《**縣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管理試行辦法》雖已經在**年出臺,但該政策還存在許多不完善和不妥之處,要進行修改完善。比如按人口數確定用地指標的標準、房屋的面積及戶型要求等。而且《**縣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管理試行辦法》只是一個綱領性的條例,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要制定相關措施來配套執行。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要兼顧整體利益、局部利益和個人利益;要體現其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要深入實際,不搞一刀切,特別是涉及建房規劃選址、土地流轉調劑、用地指標落實等具體問題,更應充分體現政策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強土地用地指標的管理和使用
要把極其珍貴的土地用地指標落實到真正需要房屋的困難農民手中。出臺嚴厲措施,制止目前存在極個別的土地用地指標被當成商品,在農民之間交易買賣的惡劣現象。要改變土地表面是集體所有,實為“個人私有”的現狀,讓村兩委真正有權力去讓土地在不同隊(組)農民之間流轉起來。下一步,要探索集中地塊,統一規劃,逐步實施新型農民建房模式。即由村兩委牽頭,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支持,通過置換、調劑等手段調整出一塊土地,統一用于農民的建房需要,以后,該村需要建房的農民,依次安排到該地塊,不允許農民之間進行不合法也極不合理的土地私下“買賣”。
(四)加大農村經濟特困戶的住房救助力度
對農村中的經濟特困戶,要研究制定出臺相關優惠政策,實行縣、鎮、村三級聯動,并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建立“住房幫困基金”。對于特困戶自籌資金新建或改建住房的,應免收相關費用,并鼓勵有條件的鎮、村組織,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的補助。對無力建房的“雙困”戶,可以鎮、村為單位,建造一批“廉租房”,供暫時救急過渡;也可對村內有些農戶新建住房后閑置的空舊房屋,通過折價收購調劑,安置一批無力建房的無房戶、危房戶,待有條件時再來重新安排。
(五)探索建立農民建房的專門服務機構
針對農民建房審批程序繁瑣,時間長手續多的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機制靈活,管理嚴格,程序簡化,服務效率高的專門機構來負責。農民建房審批從該專門機構開始也從該專門機構結束,該專門機構還應該規定辦理每個步驟的時間、定期公開辦理情況等,真正做到使服務者與被服務者都有章可循、有事能行、有行必果,真正讓農民建房問題在只要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就能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順利建房。
(六)嚴厲查處違法違章建筑
一是深入農村廣泛宣傳有關政策。大力開展《土地管理法》、《規劃法》、《房屋建設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農民法制觀念,預防制止違章建房現象。二要嚴格執法,堅決制止違法違章建房行為。建設和國土部門要對全縣范圍內的違章建房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排查,對梳理出的違章建房,集中力量,組織調查處理,重點查處非法占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等違法違規行為。三要加強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工作。必須確定是用于農業生產等目的才給予審批,而且批后還要做好監督。對于亂掘山體增加建房面積,獲準審批后不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房屋等行為也同樣要加強監督管理,該處罰的就應該處罰該拆除的就必須無條件拆除。只有違章建筑不再滋生,農民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建房審批工作才能順利開展,城市的市容市貌才得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