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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我省延期繳納稅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通知精神,現就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問題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國稅征收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載明延期繳納的稅種、稅額、稅款所屬時間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以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理由。
二、納稅人特殊困難是指:(一)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二)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三)國家調整政策的直接影響;(四)短期貨款拖欠。對本條第四款因短期貨款拖欠導致資金困難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基層
征收稅務機關受理其申請時,必經調查了解,確定納稅人能夠在批準的延緩繳納期內及時足額繳納應繳稅款的方予受理。
三、基層國稅機關在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要嚴格進行審查。納稅人應當相應提供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政策調整依據、貨款拖欠情況說明。必要時,應當實地調查。
四、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經基層國稅征收機關初步審查合格,納稅人應當填寫省局統一格式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附后),由基層國稅征收單位對準予延期的稅額和期限簽注意見,經縣(區)、市國稅局局長審核,報省局批準后,方可延期繳納。
五、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符合本通知第二條延期繳納條件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緩繳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六、納稅人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逾期未繳的,稅務機關應當從批準的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在最長不超過15日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照新《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要與欠稅分別統計、分別核算。各級國稅機關必須建立《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底冊》,記錄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情況。《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底冊》(YQ006)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業務規程》(修訂本)確定的式樣。
八、對延期繳納稅款未按照規定審核申報,經批準后造成應繳未繳稅款的,一經發現,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追繳應繳未繳稅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新《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年5月1日后按照原規定已經審批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匯總報省局辦理補批手續。
十、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由各級國稅機關征管部門負責辦理,計會、稅政部門簽注意見完成審核事項后,報省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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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幾項要求:
(一)延期繳納稅款審批問題是當前稅收征管工作中很敏感的問題,責任重大。社會各界特別是上級領導對此十分關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對延期繳納稅款的管理,嚴格把關,規范執法,不折不扣地按照上級局正式文件精神辦理,實事求是,從嚴掌握。
(二)各地要對延期繳納稅款情況進行一次徹底全面地檢查,對*年5月1日前按照原規定審批的延期繳納稅款情況匯總整理報省局備案,對*年5月1日后的延期繳納稅款情況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該糾正的糾正,該補辦手續的必須補辦。同時要特別注意研究煙、酒、電力等
行業和大型企業的特殊情況,深入調查,掌握實際情況,及時反映問題,以利加強征管。
(三)各地在受理審核延期繳納稅款工作中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的規定執行,明確責任,限定時限,及時辦理。對未能審批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要及時通知納稅人。
(四)在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工作中使用的文書,由各市統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