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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1975年實施的《聯邦森林法》是一部綜合性法律,其既定目標為:保護、可持續經營并擴大森林資源,以發揮森林的經濟、環境、生態和休憩功能;推廣林業并促進林業部門發展;協調公共利益與林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聯邦森林法》,為了保持森林的公益功能,國家確定了保護林,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約束,保護林徹底禁止皆伐。被劃為保護林或游憩林的森林,要在州政府公報和當地媒體上公布。私有林地或由法人團體所有的林地在被確定為保護林或休憩林時,如果能維護林地的可持續經營,則林主有權獲得對于造成額外費用和相關收入損失的補償。
私有林經營要符合州林業部門制定的森林經營計劃。《聯邦森林法》要求各州對森林進行“正確的、可持續的、符合特定地點中預定經營目標的”經營管理。黑森州森林法要求按照“已被確定的生態經濟實踐的良好做法”對森林進行“可持續的、合適的、符合管理計劃的”經營管理。森林經營計劃包含長期、中期和年度計劃。基本計劃適用于各所有權類型的森林,但計劃強度和決策程度會因不同的財產規模而有所區別。所有經營計劃都必須由林業主管部門正式認可,計劃書由州林業部門中有資格的人員或林業專家制訂。
私有林主可以在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獨立管理其財產。目前,德國商業性森林經營者(即營林技術服務的提供者)所發揮的作用很有限。從2002年起,如果能夠雇傭足夠的合格人員,林主團體(或法人林主)可自由獨立地管理和經營各自的森林,但仍受到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黑森州森林集團由環境部贊助主辦,負有為私有林主提供技術、咨詢支持和補助金管理的義務。州林業局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森林經理活動并有效執法。
為保證利益相關者的參與,《黑森州森林法》有關于林業董事會構成的詳細規定在州一級,林業董事會由來自國有林、法人團體擁有的森林和私有林的代表組成,由總預算資助。除了州林業董事會以外,每個區林務辦事處也要成立地方林業董事會,其構成必須反映各個林務辦事處主管地區的所有權類型的比例。同樣,地方林業董事會必須包括工人代表。
德國憲法明確保護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規定私有者有使用其財產并履行公共責任——社會責任的義務;除非出于公眾利益,否則不可隨意征用私有財產。私有者有權對任何侵害其財產權的行為提出控訴。但是,德國的林主必須允許公眾進入其林區進行休憩,并接受指定“保護林”或“休憩林”的相關限制條件。私有林所有者有決定經營目標和優先權的自由,但要遵守基本的管理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關鍵詞]商業銀行;治理結構;股份制
一、問題的提出
商業銀行是現代金融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循環的血管,是政府調控經濟的穩壓器。銀行的健康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隨著我國加入世貿,銀行業在內的金融市場在兩年后將全面開放,將以國際通行的游戲規則和市場機制推進經濟運行,融入經濟全球化。市場的開放,外資銀行的準入,帶來激烈的競爭,帶來生存的壓力,同時也帶來了我國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機遇。對處于我國金融體系中主體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來說,更是如此。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是大勢所越,我們只有順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業銀行運作的客觀要求,大力推動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實現產權多元化,深化體制改革;盡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穩健、高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才能激流勇進,直面競爭和挑戰。
二、對治理結構改革的認識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治理結構改革是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核心
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用以處理股東、董事會、經理層、債權人和職工等不同利益相關者關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通過建立合理、科學的治理結構,明晰各方權責,實現權利制衡,確保有效監督,實現長遠發展。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首要的就是要在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建立起分權與制衡關系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信譽的先決條件,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為股東和相關利益者在保證透明度、公正責任制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條件,增進彼此的信心和信任,也為科學管理和有效監督提供了有力保證。所以,股份制改造就是要引入戰略投資人和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直接結果就是促進產權關系的明晰,其本質則是借助單一產權關系的改變,促進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革,強化銀行內部管理,健全內外部監督機制,增強銀行的技術創新力、風險掌控力,提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
(二)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的重點
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質,就是要解決因為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而產生的權責問題,妥善處理所有者和經理層之間潛在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對稱、風險不對稱的矛盾。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1999年了《加強銀行組織的公司治理》,從銀行價值取向、戰略目標、責權劃分、管理者相互關系、內控體系、特殊風險監控、激勵機制和信息透明等八個方面闡述了良好的銀行公司治理機制應具備的要素。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建立以銀行公司章程及治理目標為指引,符合內外部治理和監管要求,保證自身健康發展需要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在合理的股權結構基礎之上,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層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其中的責權利關系,建立規范、透明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保證在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起相互獨立、權責明確、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關系。
國有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改革涉及到銀行各個層面,無論是經營管理還是業務流程都將因為治理結構的改革而發生巨大且深刻的變化,這是一個龐雜的金融系統工程。在此,筆者以建設銀行股份制改造進展情況為例,逐一講述。
(三)建設銀行股份制改造進展情況
作為國務院確定的股份制改造試點銀行,從2006年下半年建設銀行股份制改造工作啟動以來,已在公司治理結構改革方面取得了階段性重要成果。
一是嚴格按照《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要求選定發起人股東,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解決股權結構單一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建立必須改變目前單一的股權結構,促進產權關系的明晰。合理的股權結構要能使股東權益與經營利益保持一致的方向,并能使股東之間以及利益相關各方的利益關系能在相互制衡的基礎上共同發展。
根據國務院對建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時間要求,并兼顧建設銀行的業務性質、行業特點、今后主營業務的發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等因素綜合考慮。除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這兩家當然發起人股東外,建設銀行選定了國家電網公司、上海寶鋼集團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為發起人股東,完全滿足了《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的要求,并初步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從產權結構上解決了股權單一問題。同時為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的制定為主線,建立規范的治理制度體系,積極構建既能滿足中外監管機構監管要求,又符合自身特點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
在建行股份治理結構的設計過程中,原中國建設銀行作為代起草人,除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境外監管的要求外,還認真征詢了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各家發起人股東、中外一些知名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意見。現行的建行股份公司章程和與章程有關的公司治理文件,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在建設銀行的公司治理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
三是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層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其中的責權利關系,并據以建立清晰的組織結構和決策機制。
在合理的股權結構形成后,借鑒國外股份制銀行治理模式和我國銀行管理經驗,建行股份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選定了高級管理層,建立起規范、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以確保各方獨立有效地運作。
股東大會下設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股東大會的授權行使職權。董事會下設戰略與提名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擬訂銀行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和全面的風險管理與內控體制;同時下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專注于銀行高管人員和決策層的業績考評和薪酬管理體系;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強化對經理層的監督約束,切實維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各項權利和利益。制定了《獨立董事制度實施辦法》,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制度制約機制的作用。設立并完善了監事會制度,真正賦予監事會權利。有效發揮監事會作用,真正實現決策權、經營控制權、監督權三權分立,相互制衡。
四是穩步推進發展戰略、人事、經營管理機制和組織架構等的配套制度改革。
建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是一項牽動銀行各方和各個層面的系統工程。因此,建設銀行推進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的同時,必須同時啟動與公司治理結構有關的各項配套制度改革。
首先,在確定銀行總體發展戰略目標上,要準確認識和把握銀行發展戰略與公司治理之間的關系。公司治理結構本身就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基本組成部分。同時,發展戰略一系列措施也必須以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為依托。健全的公司治理促使經營管理制度設計的科學化,通過成立各種專門委員會,以確保總體戰略目標以及風險控制、審計監督、激勵約束等關鍵職能得到有效實施和執行。不久前,建設銀行與國際知名咨詢公司合作,根據財務預測等模型,確定了今后五至十年發展戰略和分步驟戰略規劃。
其次,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積極向市場化、商業化方面邁進,并力求取得一些實質性突破。目前,已聘請曾成功實施日本新生銀行重組復蘇的新生銀行董事長八城政基先生擔任銀行獨立董事,八城先生的豐富經驗將有助于建設銀行正在推進的改革與發展計劃。下一步,還將根據建設銀行的崗位空缺,采取公開招聘方式,從海內外引入銀行高級管理人員。
再次,推進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按業務流程和產品線實行垂直化管理,也是建行股份在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重大進展。例如,聘請了國際知名的咨詢機構對建行組織結構改革進行診斷分析,已經在一些省市進行改革的試點,并計劃向全行逐步推廣等。
建設銀行目前正在對銀行管理的關鍵流程和組織進行重整和梳理,爭取在較短時間內,在人力資源管理、組織機構、審計體制、風險控管、財務管理、資金與保全體制、信息技術等諸多領域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總之,建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已經基本搭建起來,股份公司的章程、“三會”的議事規則、有關管理層權力與義務的各項規范制度等也已經具備,并已經開始有效運作。
三、建設銀行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
建設銀行將在已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繼續高度重視并抓好現代企業公司治理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工作,尤其是公司治理有關法律文件的完善、組織機構的規范設置、“三會”和高級管理層之間的職責界定、董事會及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的成立和有效運作等。
在當今社會,仲裁是一種最為重要的替代司法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它具有公正、快捷、一裁終局等特點,越來越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歡迎。目前,全社會的保險意識、法律意識都不斷增強,因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保險糾紛具有獨特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運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糾紛能更好地保護保險企業的商業信譽。仲裁具有保密的特點,不公開審理,開庭審理案件,不允許旁聽,不允許新聞媒體采訪,案件的有關事實和裁決結果不向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開,能更好地保護保險企業的商業信譽。因保險合同產生的糾紛大多是因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且保險公司大多是作為被告的。尤其是在目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沒有哪家保險公司愿意把被訴的事實向社會公開、曝光,這樣勢必影響保險公司的商業信譽,影響保險企業的業務開展。運用仲裁方式解決保險糾紛,就能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能更好地保護保險企業的商業信譽,促進保險企業的業務開展。
二、仲裁專家辦案的優勢能保證公正合理地處理保險糾紛。保險行業是專業性很強的行業,國家對保險企業的監管特別嚴格,各類保險合同有幾百種之多,各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內容各異,還有許多行業管理的具體規定和慣例。由于仲裁委員會從各保險公司聘任了一批仲裁員,由懂保險的人來處理保險糾紛,能使保險糾紛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如某保險公司與某企業因企業財產保險理賠產生爭議,根據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向淄博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糾紛是由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屬于低值高保,雙方就賠償金額理解不一致形成糾紛。被保險人認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既然按保險合同收取了保險費,就應承擔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賠償的義務。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由于該案是由從事保險工作的仲裁員審理的,仲裁員熟悉保險工作,因而該糾紛得到了雙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保險公司按保險價值進行賠償并退還被保險人多交的保險費,既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全體投保人的利益。
三、仲裁簡便快捷、一裁終局的優勢能為當事人節省精力。仲裁程序簡便靈活,許多糾紛當天就能結案。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不能上訴、申訴,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避免因糾紛處理時間長而使當事人長期受糾紛的拖累,從而不能集中精力用于業務開展的弊端。
雖然通過仲裁這種方式解決保險糾紛有很多優勢,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險糾紛都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受案的依據是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保險糾紛仲裁委員會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書面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保險企業要想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保險糾紛,必須在保險合同中簽訂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我們向淄博市保險企業建議:在保險合同中簽訂“本合同出現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淄博仲裁委員會仲裁”條款,這樣如出現保險糾紛,就可以到淄博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