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風險投資技巧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以工行銷售的廣發聚富基金的定投為例:
在2005年4月至12月期間,市場是從1248點到1034點再回升到1212點又下降至1087點。每月投資2000元,連續投資九期,與一次性投資18000元比較,定投所得到的總份額比一次性投資多。從定投的投資方式可以預見:當市場一路上漲,沒有波動時,定投的回報率比一次性投資略差,當市場先跌后升或者一路下跌時,定投的回報率就大大高于一次性投資。當市場波動頻繁時,定投的回報率也可能比一次性投資要高。
曾有人計算,如按定投最低金額每月存200元為準,存30年。如果存在銀行里,2%的利息,則可得92456元;而假設基金定投年收益率6%,30年后累計可達201907元,差別很大。當然,這樣的比較是建立在一個不確定的前提之上。2006年的牛市以及之前的熊市,基金投資年回報6%算是比較合理的要求。
投資者在購買基金前一定要有清醒認識:任何一種投資都伴隨著風險,但因為定投是每隔一段固定時間,不論市場行情如何波動,都會定期買入固定金額的基金。當基金凈值走高時,買進的份額數較少;而在基金凈值走低時買進的份額數較多,即自動形成了逢高減籌,逢低加碼的投資,長期累積成本及風險自然會攤低。
本著基民的投資觀念,給大家幾點建議,讓我們共同通過小積累穩健投資:
在選擇定投計劃時,應弄清楚該項業務的主要事項,從而確定定投計劃是否與自己的理財計劃相吻合。
(1)投資額度:每月最低扣款金額200元,并以100元的整數倍遞增。
(2)投資期限:一般為3年和5年以上,也可以不約定扣款月數,長期持有收益才會頗豐。
(3)投資渠道:營業網點、網上銀行。當前工行網上銀行已經開通了基金定投業務,您可通過網上銀行,時時關注凈值情況,隨時逢低購入,網上轉賬功能可以自行選擇每月固定時點進行扣款,從而對資金的自由支配,實現收益最大化。
(4)基金贖回:隨時可以在交易時間內辦理基金贖回。更可通過網上銀行體驗在線實時贖回服務,但操作前一定要確定時間,在交易時間內才是當天辦理的交易。
(5)投資選擇:目前工商銀行推出了多種定投產品,相對其它基金來說定投的基金均是由銀行專業人士所推出的最優秀的產品,具體種類您只需登錄工行網銀即可隨時查詢。
一、投資本金具有美國聯邦政府85%擔保及固定資產15%擔保的雙重保護。
“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是美國移民局(USCIS)指定的官方EB-5投資移民地區中心,接受全世界符合資格的EB-5投資。地區中心以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504貸款及其它商業貸款方式將投資組成貸款中50%部分借貸給加州的中小企業并創造符合EB-5要求的就業,為投資人提供申請美國長期居留權的機會。選擇該項目的EB-5申請人投資的50萬美金中,美國聯邦政府擔保投資額的85%,另外15%通過固定資產抵押的方式獲得擔保。簡單來講,該項目獲得擔保的理論和實物佐證包括一項聯邦法案、一則新聞通告、一份還款擔保書及一份產權抵押文書。
首先,2009年2月美國國會通過了《經濟復蘇法案》正式確立了聯邦預算7870億計劃中30億資金用于中小企業504貸款中第一抵押借貸方的貸款群擔保;2009年10月28日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SBA)了一則正式新聞通告,確定504貸款中第一抵押借貸方提供的資金通過504貸款群獲得中小企業管理局擔保承擔80%貸款額風險及貸款群管理方擔保承擔5%貸款額風險,另外15%貸款額風險由第一抵押借貸方需自行承擔。通過上述“經濟復蘇法案”的規定及SBA的新聞通告,我們能夠清楚地確定這樣一個事實,只要通過SBA的504貸款項目將一項貸款中的50%貸款額放貸給美國中小企業,放貸方就具有政府85%的無償直接擔保,無論放貸方是金融機構或是民間資本,因此,當EB-5的申請人和“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組成一個有限合伙企業,以一個民營借貸機構的身份將50%的貸款額(50萬美金)借貸給一家或兩家美國中小企業,并且將此貸款放入一個504貸款群,作為全額出資的EB-5申請人就具有政府85%的擔保。在這個層面上的擔保不是聯邦政府對于EB-5項目的直接擔保,而是聯邦政府透過對504貸款的擔保從而間接為504貸款的實際放貸方即EB-5投資人進行的第三方擔保,因此這種擔保并沒有背離EB-5項目強調的一定要保留投資風險的要求,也沒有違背移民法中聯邦政府沒有對EB-5移民項目做出擔保的規定。
其次,美國中小企業504貸款是借貸給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用來購置商業經營所需固定資產的一種購物貸款。一般而言,貸款的總額是由所購買的固定資產的商業價值決定的,放貸方必須根據有執照的商業估值公司提供的估價報告確定放貸總額。貸款總額中的40%來源于政府安排的二級市場,由CDC發展公司)負責融資借出,代表美國聯邦政府的參與。貸款中50%來自銀行或貸款機構,“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正是這50%的出資方。貸款最后的10%是借貸企業所付的首批付款。貸款交割日,不同來源的所有貸款款額一次割給固定資產的賣方,企業得到固定資產并開始按照貸款協議逐步還貸,放貸的銀行或貸款機構則得到企業簽署的貸款協議和固定資產的抵押文書。這樣,在貸款交割后,購買的固定資產便成為企業放在銀行或貸款機構的借貸抵押。如果企業遲付或止付應還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有權沒收并拍賣企業已經購買下的固定資產并通過債務清償找回貸款損失。貸款50%的出資方(“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在清償順序上擁有第一優先權,因此作為“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的實際出資者即EB-5投資人擁有第一優先權,當企業破產或無法如期如數還貸時,EB-5投資人可通過“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的委任律師對固定資產進行拍賣,從而獲得50萬本金中不被聯邦政府擔保的15%,即7,5萬美金。上述對于EB-5投資人本金的15%即7,5萬美金提供固定資產抵押擔保的理論最終由固定資產賣方提供抵押給EB-5投資人的固定資產產權證書為證。
二、504貸款對就業的要求和移民局就業指標的彈性要求易化了有條件綠卡向無條件綠卡的轉換。
鑒于EB-5投資移民并不是一次性拿永久綠卡的特殊性,除了投資后本金能否全額收回的風險,2年后能否順利轉身份是投資人更加關注的要素。根據移民局對去除條件的要求,申請轉身份時考核的兩個重點是在EB-5投資人持有條件綠卡期間,投資人投資的50萬美金是否沒有從美國本土撤資,是否已經或在未來合理的時間內在美國創造“總共”10個全職就業機會。“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項目在這兩點上具有不同于以往傳統EB-5項目的特殊優勢,有更多的確定性和安全性。
第一,“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項目中投資人貸出的50萬美金因為直接購買了貸款企業所需的固定資產使得資金固化成為“購物貸款”,書面憑證和抵押文書在數,資金沒有失控的問題,無論接待企業或項目管理方都無法作用資金。因此50萬美金的持續投資非常容易達到考核要求。此外這樣的設計不僅杜絕了資金不在規定位置從而被而具有無法被他人挪用它處的優勢,也規避了萬一資金被挪用后的投資失敗,拿不回本金的風險。
第二,移民局要求的10個總共就業機會中“總共”意味著10個職位不僅包括獲得貸款企業創造的直接就業,還可以包括通過經濟計量模型計算并已被移民局認可的間接就業和衍生就業機會。在加利佛尼亞州,已經獲得移民局許可的企業大多只需要創造3到7個直接就業就可以滿足10個總共就業的要求。根據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要求,獲得504貸款的企業每接受6.5萬美金貸款必須能夠創造至少一個直接就業機會,因此對于放貸金額為總共90萬美金(EB-5投資人的50萬美金,美國政府的40萬美金)的貸款來說,一個接受504貸款的企業至少能創造13.8個直接就業,若用移民局已經認可的行業就業參數計算,通過504貸款審核的企業能夠創造的總共就業名額至少為20多人,這表明SBA對于申請504貸款企業的創造就業要求遠遠高于移民局對于EB-5項目的就業要求,因此從貸款企業的篩選階段就更大程度的規避了企業將來無法滿足就業的風險。
第三,美國移民局2009年6月17日的備忘錄規定,外國投資人在解除有條件身份申請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時,必須 證明“外國投資人的資金已經創造了或在未來的合理時間內創造移民局要求的就業人數”。此項規定明確表明移民局已經采用彈性標準界定就業要求達標與否,也即申請轉身份時完成10個總共就業機會固然是最好,如若沒有,移民局也不會一刀切否決申請,而是只要申請人提出未來合理時間內完成就業名額的計劃,移民局也會予以批準。
三、嚴格的504貸款審批程序和規范透明的金融借貸操作規避了貸款的暗箱操作。
作為504貸款的第二放貸方,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代表聯邦政府對申請504貸款的企業進行嚴格審核,只有具備企業擴張要求,盈利穩定并保證未來幾年內持續增長,有增加雇員需要,信用良好,有足夠還貸能力的企業才符合獲得貸款的資格。申請貸款企業必須填好504貸款申請表(1244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公司財務,稅務,信用等方面的證明,有時還必須提供企業主個人的資產和信用證明,由代表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的非營利認證發展公司(“CDC”)來根據中小企業管理局規定的504貸款審批要求審理申請,最后由SBA審批確定CDC審核的企業是否獲準獲批504貸款。因此,通俗來講,就是EB-5投資人用多余美國政府10%的資金而無償享受美國政府嚴格審核貸款企業的成果,從而從貸款初期就將資金還本和就業要求的風險降到最低點。此外,“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具有美國金融借貸執照,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監管,全程嚴格按照美國金融管理局的借貸程序。因此,“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項目不僅接受移民局的審核、由中小企業管理局直接負責貸款企業審批,還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既符合EB-5項目要求,同時也嚴格遵循金融借貸規則,是一項巧妙利用美國聯邦法案和金融貸款方案規避投資風險的EB-5項目。
企業債券投資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企業債券投資中主要存在“四重四輕”的問題:
一是重行業壟斷特征判斷,輕行業實際狀況關注。在投資過程中,對部分壟斷企業有偏好,而對其行業實際經營狀況忽視關注。
二是重企業所有制屬性關注,輕財務數據解讀。對大型央企、國企發行的債券有偏好,而忽視對其財務狀況特別是反映償債能力的財務數據進行解讀分析。
三是重外部評級結果,輕內部評級授信。當前,企業債券在發行前的普遍做法是由發行人付費邀請外部評級公司為債券的主體和債項進行評級,債券發行時向市場投資者公開評級結果和披露評級報告。但在發行人付費模式下,“以價定級”或“以級定價”等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評級行業的公信力。只單純依賴第三方機構評級結果進行投資決策,而忽視內部評級授信,則會在企業債券的風險控制上形成一定隱患。
四是重投資收益分析,輕限額組合管理。在投資企業債券過程中,內部決策程序上多重投資收益分析,而忽視限額組合管理。
“三看三查三控”的操作要點
針對以上“四重四輕”的問題,筆者認為,農商銀行在進行企業債券投資決策分析時,要嚴格按照本行信貸政策指引,重視對于行業景氣度的判斷和個券主體財務情況的分析,向行業分析精耕細作和企業所有制屬性一視同仁的方向發展。同時,對于有條件的行社,可以試行內部評級機制。具體來說,要做好“三看三查三控”措施,切實防范企業債券投資風險。
三看:一看企業資質。二看企業所屬行業。景氣度良好的行業違約風險較低。三看團隊。公司管理團隊是重要的考量標準,選擇一個守信譽的企業非常重要。
三查:一查企業財務報表;二查第三方評級報告;三查發行人實地經營狀況。具體來說,投資機構在投資債券時可以從公開的途徑獲得債券發行時的資金募集說明書、外部評級報告以及企業各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但是,企業的實際情況可能無法得到真實呈現,如果僅靠公布的文字說明參與非發行地區或不熟悉的行業或者企業的投資,對投資部門來說風險還是較大的。因此,建立與發行人的信息溝通機制,有條件時對發行人進行實地查看,對投資部門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實地查看可了解企業經營以及財務情況的變化,一旦發現違約信號,可以及時進行風險規避。
三控:農商銀行投資部門是主動承擔一定市場風險以博取較高收益的業務部門,但是,承擔市場風險不等于承擔操作風險。在業務中要處理好“發展、風控、盈利”的關系,將風險防范放在首位,強調安全至上。在風險防范上要注重三控,即控操作風險、控集中度風險、控信用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的投資操作細則,控制操作風險。嚴格遵守“承受可控市場風險、嚴格隔離操作風險”的經營策略。在管理架構方面,建立分級授權、職責分明的企業債券投資組織管理架構,包括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債券投資決策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
在業務操作方面,投資部門負責修訂資金和債券業務相關的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形成完善的制度體系。嚴格按前中后臺業務職能和管理職責進行業務處理。在業務處理中嚴格按業務授權進行業務審批,實行錄入、復核崗位嚴格分離。
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資及授信額度審批流程,控制集中度風險。債券投資由于具有流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方面的綜合優勢,已成為農商銀行貸款之外的重要資產,投資時應根據總量平衡和結構對應的原則,根據資產負債結構和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投資規模,并根據資金來源期限確定債券投資期限結構。將企業債券投資納入集團授信進行管理,對與農商銀行沒有信貸往來的企業發行的債券,嚴格客戶準入主體信用評級標準,定期跟蹤企業資信和財務變化。
在日常操作中,額度審批必須成為投資審批的前置程序。授信審批主要內容是組合限額管理。限額結構包括最大組合限額、單次發行組合限額、單一發行人最大限額。最大組合限額是指全行投資的同類債券余額在全行投資類債券總量中所占的最大比例。單次發行組合限額,是指在債券發行人單次債券發行量中可購買的最大比例。單一發行人最大限額,是全行所持有的單一發行人發行的某類債券余額占債券總余額的比例,該限額同時受限于監管部門的集中度限額。
申請授信額度時,至少要提交四類材料:投資部門出具的價值分析評價報告、發行人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報告、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風險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