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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訴訟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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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新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32-01

原有的刑事訴訟法僅在第152條、第34條和第14條中對未成年人訴訟程序進行了明文規定,還未能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切實有效的特殊程序。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完善,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這一章,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和方針進行了明確

在訴訟中原則和方針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為挽救、感化、教育。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說服教育,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有3個方面: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應該堅持的矯治和教育,要使用非刑罰化的方式進行處理。2.保障其訴訟權利。未成年人不僅與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同樣的各項權利,而且還享有特殊訴訟權利。3.專業化原則,要指派專業公安司法人員處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

(二)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有權利進行了完善

首先,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根據原刑事訴訟法只有未成年被告人才能夠獲得法律援助,而且僅限于審判階段,未成年人接受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在新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獲得法律援助,并將辯護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審前階段。

其次,對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適用逮捕措施應該受到嚴格限制。為了避免羈押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長造成傷害,甚至造成交叉感染的現象,在決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對逮捕的必要進行綜合衡量,根據其犯罪的社會危險性、主觀惡性、情節和性質進行考慮,對適用逮捕措施進行嚴格的限制。

第三,在處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時應該進行分案處理,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進行分別羈押,并使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進行維護,避免其受到成年人的感染。

第四,法定人和其他有關組織代表應該在訊問和審判時到場,代表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履行監督、教育、溝通、撫慰的職責。如果法定人為共犯或者不能到場,也應該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成年親屬,或者當地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如果在詢問和審判過程中發現辦案人員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法定人還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第五,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由于在原刑事訴訟法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于做法不一很容易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通過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尊重。

(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制度

首先,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的效力、監督考察、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適用條件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案件,并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程序方面,被害人和公安機關的意見不作為適用前提。在監督考察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考察期內的表現應該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考察,要求其監護人履行管教職責。

其次,確定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應用。社會調查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監護教育、犯罪原因和成長經歷以及與安全有關的其他情況進行調查,為未成年犯罪人的懲治和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提高教育和矯治的效果。

第三,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根據新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在刑滿釋放之后面臨就業和入戶問題是無須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知,盡量消除未成年人在升學和就業過程中面臨的犯罪記錄的負面影響。不得向任何個人和單位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

二、新刑事訴訟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價值

(一)體現對未成年人訴訟利益的特殊保護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對社會和法律的充分了解,防御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較低,往往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劣勢。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了第三大世界公害,社會、學校和家庭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都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從宏觀層面制定了相應的原則方針,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對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保障。

(二)刑事政策應該寬嚴相濟

我國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區別地對待刑事犯罪,體現當輕則輕、當重則重的原則,在震懾和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減少社會對抗。鑒于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模仿欲和好奇心,辨別是非的能力較低,社會危險性較輕,犯罪后的悔過愿望較強。因此應該盡量通過教育感化使未成年人能夠回歸社會。因此應該給未成年人更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達到減少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三、結語

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符合國際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在實踐的過程中還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充分發揮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第2篇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北京 100000

[摘要]近期出臺了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相關刑事訴訟制度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點,該法明確了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并規定了未成年人特有的權利,確立了三種特殊的制度,給未成年人以更好的保護。本文闡述了舊刑事訴訟中關于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中的不足,并解讀了新刑事訴訟的完善措施。

[

關鍵詞 ]未成年人;新刑事訴訟制度;完善措施

引言

近年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出現了很多問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屢禁不止。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是國家為辦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案件而制定的一系列合理的訴訟制度。未成年人具有其自身的年齡特點,其生活閱歷還不夠豐富,在心理承受能力和生理方面都與成年人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本身的特點,建立相應的刑事訴訟制度,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教育意義,使未成年人能夠從本質上意識到自身所犯下的錯誤,并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意避免出現相同的錯誤。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特點,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給未成年年人以最大的保護,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舊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意味著國家開始從法律上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逐步增多,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指出要從源頭上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中,要充分確保其訴訟權利,為他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充分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建立規范的法律文件,建立相應的檢查制度等。雖然,我國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基本上形成了未成年人司法框架,但始終沒有將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到刑事訴訟上,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制度,大大降低了對未成年人訴訟保護的法律效力,嚴重阻礙了我國訴訟理論制度的發展。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方法和原則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也應當區別對待。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因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齡特點,他們具有很好的可塑性,因此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更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盡可能采用非刑罰化的處理方式,情節相對較輕的盡量不罰。新刑事訴訟為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保障其應當享有的特殊訴訟權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受理人還應當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充分發揮自身的指導作用,使未成年人能從根本上意識到自己應走的正確的道路。

(二)完善未成年人特有的權利

首先,未成年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一種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公益性事業,在維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刑事訴訟法》首次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為法律援助對象,增加了制定辯護的義務主體,能夠確保未成年人獲得法律援助,更好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嚴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逮捕是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將其送到制定場所的強制性措施。實行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就會被羈押在特定場所,而不太可能取保候審。如果對未成年人實行逮捕,就是將未成年人與社會隔離,將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傷害,甚至影響其健康成長。由于未成年人還沒有形成獨立的人格,很容易受環境和他人的影響,在羈押過程中與其他犯罪者的交流,很有可能會使未成年人向慣犯或累犯的方向發展。因此,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嚴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切實根據犯罪事實,及該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危險性,盡可能不實行逮捕措施,并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理。

再次,堅持分案處理原則。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存在明顯的不同,因此,在處理案件時,也應當分開處理,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進行分別關押、分別教育。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且其可塑性比較強。堅持分案處理的原則就是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成年人的影響,更好得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教育工作,使他們能夠早日重返社會,重新做人。

最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不公開審理政策。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于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這樣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和隱私,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尊重,保護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三)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度的三種制度

首先,對于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認為暫時不起訴較為合理的可以附加一些條件或期限暫時不起訴,以便于未成年人日后順利回歸社會。其次,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個別對待,實施社會調查制度,即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僅要查明案件本身情況,還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關信息做全面分析和調查,從中確定更為恰當的處理方式。最后,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未成年人犯罪很可能是因為一時糊涂,沖動而犯下錯誤,如果將其犯罪歷史公開化,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長。

結語

未成年人是我國社會主義未來建設的接班人,承擔著祖國建設的重擔。一旦發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僅意味著我國教育中存在問題,還會影響到對未成年人的培養,甚至影響我國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多的訴訟權利,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未來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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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保護;社會調查制度;附條件不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5-0097-02

我國并沒有制定專門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與未成年人案件相關的法律規范重實體法、輕程序法,重義務規定、輕責任追究。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給對未成年人保護帶來新的希望,但是筆者通過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以及對司法實踐的反思,認為該法以及上述的法律規范依然存在不足。目前,留守兒童、父母離異兒童、貧困地區兒童犯罪的增多,必須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整個社會的重視,更亟須各方合力將國家法律明確要求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少捕慎訴”的辦案態度、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法原則以及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立法保護的狀況及不足

為了更好地打擊和預防犯罪,保護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新頒行的《刑事訴訟法》確定了三項制度:社會調查制度、附條件不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1.社會調查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個人法制觀念差、家庭成長環境惡劣、社會治安環境較差等多種因素造成。通過分析其成長的經歷、犯罪的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由此判斷其主觀惡性的大小,進而確定量刑的長短,體現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以及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和愛護。對于如此重要的制度,如果只依靠辯護律師的一己之力去調查,顯得十分單薄。立法者通過這一規定的設置,意圖強化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的責任,敦促司法機關收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但是,該法上述規定實施起來可能會被司法機關因為“人手不足,財力不厚”等借口或確實存在的理由推脫,抑或是司法機關受“有罪推定”的傳統觀念影響使其為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缺乏動力。更何況新《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是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而不是“應該”或“必須”對其調查。開展社會調查工作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個機關的權力。上述規定缺乏剛性,實施后各個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將無法避免。

2.附條件不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附條件不的處理后果有兩種:其一,繼續移送;其二,作無罪處理。

通過解讀上述法律規定的含義,檢察院似乎越權行使了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權,有違憲法、行政法立法者對權力設置的本意。但這項制度設計對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是極具進步意義的,也意味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階段便有可能提前重獲人身自由。該法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若要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必須審查未成年人是否具備以下四個硬性條件:一是罪名條件,觸犯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第五章侵犯財產權利,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規定的犯罪罪名。二是刑期條件,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三是客觀條件,行為上必須有悔罪表現。四是程序條件,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在肯定新《刑事訴訟法》確立附條件不制度的進步意義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附條件不制度適用的范圍偏窄,適用條件過于苛刻的缺陷。筆者認為,諸如刑法分則第二章的過失犯罪罪名以及第三章詐騙類罪名,在刑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少,但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有可能比侵犯人身權利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更輕微,主觀惡性更輕,但卻沒有列入附條件不的范圍,有違重罪重判,輕罪輕判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

再者,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若過于強調聽取被害人意見,使得附條件不這項制度將難以實施,雖然法律未對聽取被害人意見之后該如何處理做規定,但這勢必會引起被害人的心理不服,而立法上又是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未成年人具備上述條件時,是“可以”而非“應該”做出附條件不的決定。實務中,若被害人得知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附條件不的最后結果是作無罪處理的決定,會引起大多數被害人的不滿,進而不斷申訴、上訪。人民檢察院迫于壓力可能選擇,這會使得附條件不的法律規定成為形同虛設。

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上述法律規定將產生的積極效果不言而喻,但規定得過于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開展和操作,且該項立法留有很大的裁量余地,諸如缺乏記錄封存的主體、封存的程序、解封程序、保密規定、責任等相關規定。對于違法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未規定相應法律后果,缺乏執法主體。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可能會流于形式。

二、完善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建議

1.制定刑事未成年人保護單行法

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規范過于散亂、寬泛,不便于遵守和執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護單行法尤為重要。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比其他任何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措施更加迫切。只有整合多種法律資源,才能將刑事案件審判中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犯罪事前預防和未成年人犯罪后回歸社會的法律防治體系建立起來。

2.加強執法者的法制觀念,嚴格執行社會調查制度

六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第2條第5項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堅持依法少捕慎訴。”“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批捕率、率等情況作為工作考核指標。”但部分司法機關違背上述規定,仍以批捕率等作為辦案效果的考核指標。辦理未成年案件的部分公安人員不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有的甚至不具有執法權。個別落后地區的公安人員、檢察官法治觀念有待提高,把有些依法可以從輕、減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

因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將社會調查制度規定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執行的制度,并需提高執法者的素質。

3.縮小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的自由裁量權

立法上應明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未成年人符合附條件不的條件下規定為“應當”而不是“可以”做出不的決定。縮小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的自由裁量權,不僅厘清了各權力機關依法行事的界限,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護,而且免于人民檢察院承擔被害人長期上訪困擾的思想包袱。

4.擴大適用附條件不的范圍

根據“罪刑法定相一致原則”,觸犯了特定的罪名,便需要承擔相應的刑罰。而犯了什么樣的罪,實質是由侵犯所屬性質的法益來認定的。縱觀刑法分則罪名的篇章設置順序,也不完全由法益侵害的大小排列的,況且在刑法里有設置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侵犯刑法分則第二、三章的類罪名所造成的法益損害完全有可能比侵犯刑法分則第四、五、六章的類罪名所造成的法益輕。依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既然重罪能夠適用附條件不制度,輕罪就更應該適用。為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筆者建議把刑法分則第二、三章也列入可適用附條件不制度的范疇。

5.細化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法律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規定得過于原則性,應細化法律條文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以下方面的規定:執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主體僅限于審判機關;封存期間應有具體的監督管理部門;解除封存犯罪記錄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和程序;依法查詢單位泄露秘密后責任的承擔。

三、結語

法諺有云:“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創造出來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新《刑事訴訟法》在法條中用較大篇幅設置了相對獨立的未成年人特別訴訟程序篇章,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的關懷,凝聚了立法者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立法理念和較高的立法技術,有利于通過新的訴訟程序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公正的司法待遇和為其改過自新創造條件。只有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不斷完善和提高其不足之處,才能把紙上的法律條文變成活生生的,可以被人們遵守和信仰的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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