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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金融中市場主體的變化決定了監管邊界的變化
(一)互聯網金融擴張了投資者概念的范疇
由于互聯網特有的廣泛性和傳播性,先募集資金后對接項目,容易形成資金池,甚至為支付前期貸款利息而采用的龐氏騙局,通過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擴散,影響社會穩定,同時風險的鏈條式傳染,會傳導到正規金融體系,誘發系統性風險。例如P2P網貸平臺的出借人多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臺宣稱的高收益所吸引,購買了與自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其準確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難度較大,[1]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更為普遍了。
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普通民眾提供了可得性較強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原本相對獨立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銀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漸模糊、趨于融合,且隨著投資門檻的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應下降,在購買金融產品中面臨的投資風險更高。加之普通投資者人數的放大,個體利益損失時的救濟能力明顯不足,相比于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更處于弱勢地位,因而需要將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擴張理解,對金融消費者予以監管保護和獨立考量。
(二)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決定了監管邊界的延伸
傳統學說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金融創新使分業經營狀態下,原本涇渭分明的銀行存款人、股市投資人以及保險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體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2]進而產生了外延更為廣泛的"金融消費者"概念。[3]但鑒于消費者概念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的宗旨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保障交易雙方中的弱勢群體,[4]因此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不應擴大至非生活層面或者非個體市場行為,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競爭環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規則。[5]
所以,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范疇,延伸了監管邊界。雖然金融消費者概念并非發端于互聯網金融,但互聯網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貢獻,促使大量普通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國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的直接沖擊不大,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并不明顯,故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力相比于其他國家稍顯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開啟的互聯網金融時代,則再次強化了金融消費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監管邊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傳統法律規制弊端的解決路徑
(一)金融法保護的滯后
首先,在分業經營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樣表現為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組織法和金融行為法作為法律文本的主要構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與色彩更為濃重,掩蓋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質特征,無法適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合性,特別是對于不在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非標類產品,往往成為監管的陰影區域。
其次,金融行業主導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充分博弈,過多強調了金融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價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投資者承擔損失或消化風險,無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業監管和分業立法導致規則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間。例如合格投資者規則在公司、合伙企業、私募投資基金、信托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中并不統一,在投資者數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人數上的差異使得采取不同組織形式可以調整投資者數量限制。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適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其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因為強調"消費需要"作為是否符合"消費者"身份的構成要件和判斷依據,導致金融投資者被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范疇之外。但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其編寫的《全國消協組織投訴調解案例選編》(內部資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6]中收錄金融保險方面的投訴案件共計17宗,其中保險投訴案例為11宗,由此推斷,消費者協會將調解保險投訴案件視作協會的固有職能,投保行為屬于生活消費范疇。
另外,由于我國行政機關處于"條塊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會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來執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實施,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各地消費者協會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口管理或者代為管理。[7]工商局只能針對金融機構設立登記等事項行使行政職能,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則往往難以直接依法行權,亦造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尷尬,即便將金融消費者納入該法保護對象范疇,由于執法主體的局限,亦無法實際實現對金融市場中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三、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消費者,屬于典型的經濟法范疇,若考慮經濟法的功能之一是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平衡市場與行政監管之間的平衡與良性互動,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實現可持續發展,則可以將金融消費者納入經濟法的保護對象范疇,以彰顯法律職能。在我國,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銀監會于2006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會層面相繼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局。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與差異化立法
隨著金融業務的復合與重疊,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覆蓋面越來越廣泛,這些投資者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和銀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獲得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人群,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也逐漸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務過渡。因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不僅擴展了消費者含義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機構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
英國在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簡稱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貿易、商業、職業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務自然人。此外,還在兩個方面做了新規定,其一是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界定為"確保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適當水平"。其二"投資商品"覆蓋領域擴大到存款、保險、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費者概念時,英國將其區分為兩類投資者:專業消費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專業消費者。2010年4月成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從同年7月開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2010》,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約束。
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主要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個體。"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則將保護金融消費者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之一,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獲取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購買環節出現欺詐,以防范金融機構提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權益。其中,消費者包括"個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包括"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此時,該法案對于金融消費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消費領域。而對于投資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個人投資者則被列入投資者而非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9]
日本從1996年始效仿英國開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導致金融產品不斷地規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規范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的勸誘和宣傳方式。在《金融商品銷售法》中,"金融消費者"被定義為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0]總結出來,金融消費者包含兩個要件:,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統一監管取代了之前的分業監管,故而"金融產品"的概念拓展到有價證券、貨幣、外匯、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和商品期貨等。[11]
而2011年臺灣地區頒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第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將三、四兩個條款綜合分析,臺灣地區界定的金融消費者主要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從理論界來看,學者們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詮釋主要集中在"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并接受金融服務"、"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學者從個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作進一步的界定--"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13]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延伸解讀
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標的、交易內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顛覆了傳統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聯網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內容的信息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信息組合,在信息的解讀能力和風險的識別能力方面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相比于普通消費者更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局面。
第二是交易標的的無形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不僅區別于普通商品服務交易的有形動產或無形服務,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憑證單據,消費者無法從網絡中獲得產品或服務的直觀感知,消費者在交易決策中嚴重依賴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電子化。互聯網技術在金融交易中的廣泛適用,導致大量資金劃撥依賴于電子結算機制,在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時,對技術的過度依賴也加大了互聯網技術風險。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基本通過網絡平臺來完成,故而作為投資方的金融消費者無法與融資方進行溝通,在文本選擇和條款修訂方面獲得機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不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風險,而且因信息不對稱加重了風險承擔。[14]
第五是互聯網營銷方式的高度勸誘性。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銷售,往往會通過特定的網頁設計、點擊程序安排,誘發消費者的激情消費。譬如正常瀏覽新聞或社交網絡頁面時,通過彈窗設計,吸引注意力,同時對高收益進行顯目宣傳,忽略或者需要通過多次點擊方能獲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及風險提示。
如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把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投資行為界定為消費行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則。對于傳統金融產品,由于監管機構設置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方能進入市場進行投資。但互聯網金融所面對的客戶群體則缺乏投資門檻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資者適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來彌補目前投資者適格性規則的欠缺。
在互聯網金融加劇混業經營情況下,將來監管應當統合監管,而不僅僅是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進行監管。立法必須突破權力主導和機構監管的傳統思維。防止行政權力在中間的濫用,而是要以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與監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用戶至上、權利本位的精神應該成為將來立法的指導思想,金融監管者的主要任務是平衡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互聯網金融才能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慮兩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及財產狀況?其二,是否引入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風險識別與評級以區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以下詳述:
第一,高風險或專業性金融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較高,包括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狀況均設置最低門檻。所以,根據風險程度所區分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可以視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之間的界定標準。
第二,經濟學中投資[15]與消費[16]是相互排斥的兩個概念,區別在于投資屬于高風險行為,投資財產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減值的可能性,但消費則屬于低風險乃至無風險行為。傳統觀念中,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屬于投資行為,而以個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險等行為屬于消費行為。[17]但由于傳統觀念中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的邊界逐漸模糊。現代社會中個人或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于將資產投資于證券市場以優化家庭資產配置,實現財富增值。[18]因而證券市場投資者出現大眾化趨勢。此外,傳統觀念中,投資者直接投資于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而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復雜,并隨著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加入而不斷拉伸交易鏈條,投資者和有價證券發行人,即融資方之間形成投資關系,而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則構成金融服務關系,此時的投資者應當界定為金融消費者。
綜上,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其中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由于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而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或接受高風險金融服務,應當區分為金融投資者,故而金融消費者是總概念,金融投資者成為金融消費者當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如果不投資于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不接受高風險的金融服務,只購買簡單的理財產品甚至銀行存款,則依然屬于金融消費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當采取行為標準和主體標準的雙重標準予以明確。
四、監管邊界的厘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內涵分析
要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必須首先明確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消費活動時的權利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安全權
互聯網金融非常依賴于網絡技術,因而信息安全和技術穩定成為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條件。消費者安全權是保障其參與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權利,其權利客體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內容,而資金安全則是財產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過網絡來傳送數據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異常重要,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不僅導致提供信息的消費者受到損失,而且平臺信息的泄露會波及該平臺的其他消費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網絡支付最重要的風險表現在平臺資金賬戶信息安全問題。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在消費者信息系統維護方面存在道德風險,銀監會于2014年4月17日頒布了10號文《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其"為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賬戶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要求商業銀行"做好客戶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信息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愿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泄露。"當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包括P2P、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機構均在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年齡、住所、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聯系方式,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取消費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針對性營銷。但若該信息因過失泄露而被他人惡意使用,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及公共事務有接近和了解的權利"。[19]在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漸豐富與專業的同時,交易雙方不斷失衡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容易因誤導和欺詐而受損,[20]金融消費者無從知曉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運作情況,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客觀、全面。[21]具體到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當知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其投資決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在營銷過程中對于產品和服務的介紹、風險等級的說明、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政策風險等不同程度地出現不完全披露。同時,現行金融法規缺乏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且由于政出多門,各類相似金融產品的披露標準和程度有所差異,為經營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間。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與前述權利相似,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消費者法定的自主選擇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延伸與復制。選擇權的核心內涵包括兩點,其一是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其二是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其中,自主判斷自主決策要求能夠保證主觀上的自愿和客觀上的自由。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法理依據是金融消費者的對投資資金的所有權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權。孔令學根據金融牌照制度,將金融機構業務分為準行政性業務、準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并區分對應不同內涵的自主選擇權。[22]互聯網金融多屬于競爭性業務,牌照特征并不明顯。消費者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服務時,常見的三種減損其自主選擇權的條款分別是金融機構免責或限制其自身責任的條款、金融機構單方收費條款和金融機構對于合同有爭議的模糊地帶擁有終局解釋權的條款。
所謂的"自主選擇"在互聯網金融語境下的含義即包括三個層面:其一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不得強迫其進行金融消費;其二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和交易平臺,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與交易對手自主約定爭議解決方案。通過這三個維度的"自主選擇"能夠確保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釋:
[1]干云峰:《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研究》,載《上海商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孫穎:《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頁。
[5]馬建威:《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以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為背景》,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6期。
[6]中國消費者協會編:《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頁。
[7]葉林:《金融消費者的獨特內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選擇》,載《河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參見黎金榮:《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與立法建議》,載《財政與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參見張天奎:《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評析》,載《商業時代》2010年第8期。
[11]參見劉迎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3]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15]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于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
[16]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
[17]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論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以美國CFPA法案為視角》,載《金融與法律》2010年第3期。
[20]樓建波、劉燕:《情勢變更原則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礎的沖擊--以韓國法院對KIKO合約糾紛案的裁決為例》,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的特點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全方位的介紹,不能只介紹有利信息而不介紹不利信息;客觀性是指金融機構在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進行宣傳、介紹時,要實事求是,不得作虛假宣傳或進行虛假陳述&及時性是指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時機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判斷和決策,否則可能會導致金融消費者投資的預期落空。
但事實如此嗎?“互聯網金融”的真正概念和本質是什么?邊界在哪里?
從“互聯網金融”說起
從“金融互聯網”到“互聯網金融”,其實是從金融視角和互聯網視角來看待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服務問題,目前還沒有權威的定義,如謝平(現任中司副總經理)的研究稱為“互聯網金融模式”,并沒有直接稱為“互聯網金融”。筆者認為互聯網并不能影響金融資源配置核心屬性的變化。所謂“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的一個形態,并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現在體現出來的問題并非是信息技術如何來支撐,而是基于信息技術、互聯網進行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引起的法律問題,一是沒有法規,二是法規間的沖突,三是法規修訂的嚴重滯后。
目前,“互聯網金融”在全球并沒有統一定義。市場人士將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而將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的業務稱為金融互聯網。不過,隨著金融和互聯網的相互滲透、融合,這一狹義概念的邊界正變得模糊。廣義來看,互聯網金融已泛指一切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的經濟行為。
但有人認為:帶有金融思維的互聯網其實不叫互聯網金融,帶有互聯網思維模式的金融,才能叫互聯網金融。那么什么是“互聯網思維”呢?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開放、平等、分享、系統性和風險精神”。
從金融的定義來看,其核心是資金融通,廣義上說,跟貨幣發行、保管、兌換、結算相關的都是金融,但是狹義的金融,一般僅指貨幣的融通,所謂貨幣融通,就是資金在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融通轉移的過程。這也要求金融必須存在“市場平等”和“機構協作”,市場規則是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核心條件。
關于“風險精神”。金融經營的就是風險。風險和盈利在金融機構的運營中是相輔相生的,同時也具備系統性特點。而在系統性方面,互聯網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在發展的過程中形成自己的商業模式甚至文化范式,通過自組織的方式實現自身的價值。所謂的“互聯網金融”追求的也是“從草根到富貴”,在民眾享受“普惠金融”的同時,期望能在工程中介入金融服務使其生存、壯大。這些都是和所謂的“互聯網思維”有很大共同之處。
在“分享”的特點上,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的根本區別。由于金融具備“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其分享性必然明確的界限,是在金融生態內的有限“分享”。而“互聯網金融”正是想借助互聯網的“低成本信息傳導”特性,打破現有的金融生態,改變已有的利益格局,滿足“入局”,而獲取巨額收益的目的。但不管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種形態,都具備了 “系統性”,系統地自組織性將發揮明顯作用,不管是是否打破了傳統金融的固有生態,都會形成一種新的體系,形成新的界限,不可能達到完全的“共享和分享”,除非對資金的融通不再存在需求。
正如幾次的“工業革命”,金融業也沒有從“內燃機金融”發展到“機械金融”和“科技金融”。
現代金融業的正式發端,是意大利發展出吸納存款的信貸機構之后的事了。再后來保險、信托等其他金融業態也慢慢地發展出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業更是促進了金融業的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出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專業的金融機構,它們形成了現代金融版圖的主架構。這些主流金融機構大致上都圍繞著信用、杠桿、配置這三大核心職能做著資金或資產交易。眾所周知,金融的信用是要靠日積月累,同時也具有信用的杠桿效應。如果只在意增長速度而不注重信用,發展得越快倒得也越快。而同樣,互聯網的網絡幾何級數的擴展能力和輻射能力,也是一種杠桿效應,所以兩者結合在一起威力是巨大的,但反過來風險也是巨大的。
因此,當前值得我們更加審慎和深入的思考研究,不能還沒有搞清其本質及影響因素的前提下冒然推論。
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
“第三次工業革命”是目前新興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使用和不斷融合后,將帶給人類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再次巨大改變(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業革命――新經濟模式如何改變世界》)。其核心特征是工業化與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互聯網從上世紀70年代出現,用于軍事領域,到大規模民用只花了30年時間。截止到2012年底,全球Internet用戶達到24億,幾乎覆蓋全球所有國家。信息化與數字化和網絡化的高度一體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們明顯感覺到這種新的方式帶給我們的快捷與自由,開放與互動。因此,互聯網具備了快捷性、自由性、開放性、互動性和創新性這幾個特點。
同時,互聯網使經濟活動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推動了各種新的經濟產業的出現.從而促進經濟更加快速地發展。但互聯網對于社會經濟最重要的影響在于,通過對社會供求關系的作用而實現社會生產方式和經濟形態的根本性變革。
要分析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首先要清楚金融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幾點,既金融對象,指貨幣(資金);金融方式,以借貸為主的信用方式為代表;金融中介,通常區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場所,即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等等;制度和調控機制,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控等。
在金融活動中以上各要素之間一般以信用工具為載體,并通過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場中發揮作用來實現貨幣資金使用權的轉移,金融制度和調控機制在其中發揮監督和調控作用。
那么,分別就以上幾個要素來看互聯網對其影響。
關于貨幣
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發展,引起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革,也又一次推動了貨幣形態的發展。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開發出了種種的電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稱之為“電子貨幣”。電子商務滲入各行各業尤其是金融電子的穩健發展,大大強化了人們的電子貨幣意識,帶動了電子貨幣的普及程度,電子貨幣取代現金支付是不可逆轉的潮流。電子貨幣完全取代紙幣的嶄新的貨幣時代即將來臨,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交易將會實現。
電子貨幣的出現改變了原有貨幣形式,使有形的貨幣變成了無形的電子數據。雖然貨幣形式的變化沒有改變原有貨幣的基本功能,但電子貨幣是一種非標準貨幣,它的發行帶有明顯的市場化特征。電子貨幣是一種流通手段,但它卻不具有價值尺度的職能,也不是有效的儲藏手段。其對價值的度量,仍依賴于貨幣當局法定的尺度,電子貨幣的國際性依賴于其發行者經營活動的跨國性等等,都使“互聯網金融”中的貨幣概念有別于傳統理論,電子貨幣發行方式和“互聯網金融”組織經營行為的變化,直接導致了網絡經濟社會中貨幣供給渠道、貨幣乘數和供給機制的變化,也使貨幣的分類、計量面臨新的問題(尹龍,《網絡銀行與電子貨幣-網絡金融理論初探》)。給中央銀行的金融政策和貨幣管制帶來了新的沖擊。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電子貨幣全球通用,可自由跨越國界的電子貨幣可能會使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日趨空洞化。
金融的服務方式
互聯網和科技創新的應用帶來了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和全方位化,從線下到線上乃至線下和線上相結合。例如就銀行的業務而言,自助設備、無人銀行、家庭銀行、企業銀行、自助銀行和網絡銀行紛紛出現,這些都使得傳統銀行金融業務的內容和范圍產生了質的變化。傳統或半傳統銀行惟一出路就是緊跟形勢,迅速采用現代科技改造創新銀行業務,否則就要輸給成本較低的對手,甚至遭到淘汰。
互聯網環境下,滿足用戶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需求,如電商、虛擬產品保險等;跨越時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個人金融、在線信貸等金融體驗。未來基于云計算、大數據和社交平臺,提供的金融服務將會有證券、保險電商化等更多元化的金融渠道選擇和借助互聯網技術滿足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如阿里小貸 。
金融中介機構
“互聯網金融”打破了金融生態體系內部分工的穩定性。一方面,憑借信息技術、互聯網技術和支付中介的優勢開展非金融服務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另一個方面,“互聯網金融”面臨的信息環境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經濟個體的信息主導地位也有了明顯的增強。支付結算是金融的核心職能,可為客戶提供資金交易與支付的便利,這使得金融中介機構與一般工商企業的界限變得模糊,金融業務與非金融業務的相互滲透成為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趨勢,這是信息傳播與分工方式變化的自然結果。
從狹義的金融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是資金融通依托互聯網來實現的方式方法。無論是何種方式的資金融通,直接也好,間接也好,用了互聯網的技術來實現了這個融通的行為。同時,謝平提出了區別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并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回歸到核心點,回避不了企業是直接還是間接融資的事實。對于未來的發展,很多人認為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最終可以讓金融機構離開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曾經的主導型地位,公開、分享等等的互聯網思維讓資金可以在各個主體之間流轉,降低違約率,金融中介的作用會不斷的弱化,從而使得金融中介機構日益淪落為從屬的服務性中介的地位。目前涌現出來的各種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模式,其核心都是沖擊著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圖撇開金融中介,實現資金融通雙方的直接對接,這也是一種所謂的“金融脫媒”。但事實上,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不是摒棄中介,而是互聯網自身轉變成為金融中介,實質就是趕走了一個金融中介,迎來的是互聯網平臺這個中介。
金融交易場所
互聯網將促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存儲和的能力,成為金融市場交易物質和技術基礎;互聯網絡已經日益成為世界金融市場運作的中樞神經系統,低成本的網絡交易將逐步替代傳統的交易方式,可以通過國際互聯網絡進行非場地交易,使投資者無論身處何地都可以上網同步進行金融交易,完全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全球金融市場被更緊密地聯系起來。
以證券業為例,網絡化正在打破長達200余年的傳統證券交易所格局,未來的證券交易所將通過信息通訊網絡、金融網站、網上經紀商等機構結成聯盟,建立一個綜合性的信息及交易網站,以支援不同市場參與者的投資業務。因此,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的發展使整個世界正在形成一個通過現代信息手段聯系在一起的一體化國際金融市場。
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是基于網絡信息技術,這使得“互聯網金融”拓寬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安全隱患成為“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具有比較特殊的技術選擇風險形式;由于網絡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互聯網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范圍上產生“蝴蝶效應”。“互聯網金融”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金融創新使經營風險比傳統金融更大,而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使傳統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現場監管等手段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監管。
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所涉及到的機構、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相適應的征信體系都不適合或不健全。
綜上所述,互聯網對經濟乃至金融的影響深遠,作為一次的“工業革命”或“產業浪潮”的核心要素,其發展趨勢將不可阻擋。未來金融業務的商業模式、產業格局和利益機制將會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但由于經濟環境和金融體系是一個復雜開放的系統,當前的“互聯網金融” 體系還存在一些缺陷,其結構并不健壯。如其依賴的“電子貨幣”不具有價值尺度和有效的儲藏手段的功能;并沒有完全摒棄“金融中介”,只是換了一種身份,重新進行利益分配而已;“游戲規則”還沒有形成體系,缺少必要的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征信系統;最重要的是賬戶管理模式和賬戶結構,這也是商業銀行相比其他金融機構最核心的優勢,若在當前的監管體系下,要想改變賬戶管理模式,幾乎沒有可能,賬戶管理不是技術問題,是利益和權力分配問題。所以,這個“系統”還不具備“自組織”和“自適應”的能力,其演進和發展還需要一個過程。
當前更應該關注互聯網的核心影響力:一是通過社交網絡,可以生成和傳播各類與金融相關的信息,特別是可以獲取一些個人或機構沒有義務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對信息的組織、排序和檢索,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有針對性地滿足信息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三是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在這個影響過程中,或許大量的互聯網企業進入到金融服務的領域,取代了金融機構;或者傳統金融機構借助信息技術、重視信息技術,充分發揮賬戶優勢、傳統的客戶優勢、資源優勢等,繼續占領主流地位;再或者兩者集合而成新基因的“互聯網金融”,產生更加巨大的影響。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財富管理 對策
一、中產階級互聯網財富管理模式的背景
目前我國互聯網財富管理平臺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在互聯網用戶密度、互聯網金融規模、業務 品種、信用體系建設等多方面較發達國家仍有不足。我國主要互聯網財富管理平臺為91金融超市、金斧子、優顧理財等。這些服務平臺主要是提供相關投資信息和金融產品導購,為客戶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資計劃。同時,讓權威的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富管理師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金融建議,卻不需要太高的資本準入限度或費用成本。研究表明中產階級在理財方面有充分的意識,產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我國中產階層在不斷壯大的同時,他們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也在逐漸增加,從而產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完善、上網設備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為財富管理平臺的創新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隨著2014年互聯網金融市場體量的不斷增大,業內人士認為互聯網金融發展已經進入2.0時代,我國新型互聯網財富管理平臺的發展也進入新的時期。
二、對中產階級互聯網理財需求的相關問卷調查
本次調查,筆者向成都部分中產階級分發調查問卷491份,收回有效問卷467份。問卷調查的相關數據如下:
根據上表,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個人因素如性別、年齡、學歷、職業、年收入等等因素并不會顯著影響受訪者理財產品占收入的比重,絕大部分受訪者都傾向于投資10%―20%的收入到理財產品中。但是部分選項仍會有比較大的傾向性。
年輕人會更加傾向于投資少量收入到理財產品中,而隨著年齡的增長,人們會將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資理財產品中。高中及高中以下學歷以及大專生的投資習慣類似,投資理財產品往往占收入的10%―20%,但是將高份額收入投入理財產品中確實很少見的行為,與此相對的是大學生往往傾向于將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資,但是學歷到了研究生階段卻出現了一個明顯的轉折,用于投資的收入明顯下降,30.51%的研究生選擇只投入10%一下的收入。職業因素對人們的投資影響較小,但是創業者卻明顯偏向于中等程度的投資(57.89%),遠高于平均水平(47.50%)。月收入與人們的投資意愿呈正相關關系,收入越多投入到理財產品的中的收入也就越多。
三、互聯網理財模式的發展建議
(一)加強產品創新
互聯網理財模式的發展需要進行產品的創新,目前市場上雖然已存在的眾籌、p2p、余額寶等理財方式,但是產品結構還比較單一,因此應當對互聯網理財模式下的產品進行創新,促進產品的多元化。在注重大眾理財的同時還應注重開發適合中產階級的理財產品,這是因為中產階級的互聯網理財需求存在很大的市場。
(二)建立監督機制
采取防范風險與鼓勵創新并重的監管方法。目前互聯網理財模式面臨著宏觀經濟和監管層價值取向不確定性的風險,利率市場化還未實現。互聯網理財模式的發展模式還未確定,并且處于監管空白區。一旦出現系統性風險,將帶來不可忽略的社會性損失。因此需要建立防范風險的監管目的和方式。
(三)完善風險控制
目前市場上已經存在的互聯網理財模式與傳統理財模式相比,還面臨著一系列獨特的風險。而中產階級很看重這些風險,并且對風險承受能力大多在25%以內。再者中產階級所掌握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較大,一旦出現風險事故將帶來巨大的社會性系統性損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就互聯網理財公司或平臺而言,應該完善業務管理,在提高產品收益的同時應該做好業務風險和投資風險管控;同時加強互聯網技術安全和網站平臺的開發并且行業間可合作整合資源,建立完善的互聯網理財的統一技術標準。
參考文獻:
[1]陸.國外財富管理的借鑒[J]. MORDEN COMMERCIAL BANKING,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