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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總量減排目標
到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二氧化硫(SO2)為42.4萬噸,比2005年削減8%,其中電力行業排放總量不超過17.3萬噸。化學需氧量(COD)為37.50萬噸,比2005年削減4.8%,其中2008年排放總量不超過38.45萬噸。各設區市減排目標分別為:
(一)福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8.29萬噸(其中電力行業4.85萬噸),比2005年減排20%;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5.05萬噸,比2005年減排5.1%,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5.18萬噸。
(二)廈門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4.93萬噸(其中電力行業2.17萬噸),比2005年減排27%;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4.94萬噸,比2005年減排11.1%,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5.25萬噸。
(三)漳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4.59萬噸(其中電力行業3.39萬噸);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2.69萬噸,比2005年減排2%,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2.72萬噸。
(四)泉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4.68萬噸(其中電力行業0.50萬噸),比2005年減排20%;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7.96萬噸,比2005年減排5.4%,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8.18萬噸。
(五)三明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6.91萬噸(其中電力行業1.40萬噸),比2005年減排16%;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4.62萬噸,比2005年減排1.7%,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4.66萬噸。
(六)莆田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3.27萬噸(其中電力行業1.79萬噸),與2005年持平;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1.87萬噸,比2005年減排2.3%,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1.90萬噸。
(七)南平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3.18萬噸(其中電力行業0.80萬噸),比2005年減排11.2%;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4.37萬噸,比2005年減排3.8%,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4.46萬噸。
(八)龍巖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5.39萬噸(其中電力行業2.20萬噸),比2005年減排12.5%;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2.77萬噸,比2005年減排2.3%,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2.80萬噸。
(九)寧德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1.16萬噸(其中電力行業0.20萬噸);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3.23萬噸,比2005年減排4.1%,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3.30萬噸。
二、落實總量減排主要任務
(一)通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騰出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行業發展規劃中,依靠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騰出總量。
1.對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與省政府簽訂的“十一五”關停小火電機組責任書的福州市榕昌柴油發電有限公司、福州明達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廈門永昌電力有限公司、晉江晉源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廈門電廠、龍巖電廠、華電漳平電廠、華電漳平發電有限公司、漳平余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永安余熱發電有限公司、永安火電廠等11個小火電廠,要責令其按期關停。
2.對國家明令取締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要組織拉網式檢查,全面取締關閉并加強日常監管,特別是小冶煉、小造紙、小化工等廢氣、廢水污染嚴重的企業,要防止死灰復燃。
3.認真落實省政府批轉的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實施意見,“十一五”期間,龍巖、三明、南平、泉州、莆田、漳州市要分別按計劃淘汰和改造(轉型)落后水泥產能856萬噸、450萬噸、70萬噸、274萬噸、6萬噸、12萬噸。
(二)通過優化發展降低排放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區域發展規劃中,合理規劃布局,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依靠優化增長和集中防治降低排放總量。
1.促進產業集聚,尤其是在石化、臨港工業產業集聚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資源的綜合、循環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處理、控制。
2.加快推進LNG燃氣電廠及沿海城市LNG燃氣管道項目建設,促進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產生量。
3.大力推廣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經驗,實行同類排污企業相對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綜合回用處理后的尾水,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通過規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4.積極倡導工業水循環利用,推行工業企業節水減污,建設節水型企業。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實現污水少排放或零排放,建設節水型社會。
5.開展循環經濟建設試點示范,推動企業加快節能降耗的技術改造,在冶金、建材、化工、電力等重點行業以及產業園區開展循環經濟試點,提倡企業循環式生產,促進產業循環式組合,推動區域循環式發展,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產生量。
6.繼續篩選、確定并公布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在石化、電力、造紙、啤酒、鋼鐵、建材等行業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對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企業要依法監督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依法強制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三)通過區域整治工程減少排放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流域、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整治中,依靠環保治理工程削減總量。
1.按照市場化管理的原則,全面推進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這是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有效改善人居環境的治本之策。到“十一五”末,全省要新擴建67座污水處理廠,新增日處理能力176萬噸;新擴建59座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新增日處理能力1.44萬噸。要采取措施切實解決收集管網滯后和污水垃圾收集量少、處理設計規模過大和運營成本太高、處理費收繳率低和運行費用不保障、建設質量和運行維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強在線監控和日常監管,加大對超標排放的處理力度,防止二次污染,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2.全面推進區域污染整治。三明市要組織實施三鋼集團轉爐煙氣治理和三化集團電石爐除塵系統改造及其全廠粉塵無組織排放治理等項目。龍巖市要加快城區周邊水泥企業搬遷工作。福州市要加快閩清建陶業廢氣污染治理,2007年底前高速公路兩側一重山和閩清縣城關周邊的建陶業必須治理達標。泉州市也要加強建陶業整治和監管。其他地方也要針對本地突出污染問題,制定實施治理計劃,切實削減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3.加強工業開發區污染整治。全省各類工業開發區都要根據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按計劃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設施;未建成集中治理設施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都必須自行治理、達標排放。泉州市還要加強電鍍、漂染、制革等工業集控區的監管,進一步提升集中治理和集中控制水平。
4.大力實施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繼續抓好閩江、九龍江、汀江、敖江流域整治,推進晉江、木蘭溪、交溪、龍江、漳江、東溪、艸秋蘆溪、霍童溪等流域治理,每年實施一批治理項目,削減污染負荷。
5.繼續推進全省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特別是龍巖、南平、三明市要進一步加大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該搬遷的要搬遷,該關閉的要關閉,該整治的要限期達標,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通過重點治理項目削減排放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企業的發展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確減排項目和完成時限,對不能完成減排任務、治理不達標的排污單位,要依法責令關停。
1.火電行業治理項目。對現役燃煤發電機組煙氣脫硫項目,要督促其按期建成并確保穩定運行。其中嵩嶼電廠1#、2#機組脫硫設施要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運行,湄洲灣電廠1#、2#機組脫硫設施要于2010年1月前建成投入運行,華能福州電廠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3#、4#機組、2009年底前完成1#、2#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并投入運行,華電邵武電廠脫硫設施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運行。已建脫硫設施的漳州后石電廠、龍巖坑口一期1#-4#機組,南埔電廠1#、2#機組,廈門嵩嶼電廠3#、4#機組,可門電廠一期,寧德電廠一期,晉江熱電廠及安溪煤矸石發電廠等,要加強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加強在線監測,確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2.非電行業治理項目。加強對鋼鐵、化工和水泥等行業的污染治理,確保廢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其中,三化熱電廠要于2007年底前、南平紙業、福耀集團(福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要于2008年底前、青山紙業公司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鍋爐煙氣脫硫項目并確保穩定運行,三鋼集團要于2007年底前完成1#、2008年底前完成2#燒結機脫硫設施建設并投入運行。廈門明達玻璃公司爐窯煙氣脫硫項目要于2007年6月前建成投入運行。三鋼、南紙、東南電化、耀隆化工、福建水泥煉石水泥廠、雪津啤酒(三明)公司、龍巖喜鵲紡織等企業要于2008年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減少廢氣排放量。
3.排放廢水企業整治項目。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單位,要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治。
(五)通過“以新帶老”消化排放總量。要把治污防污的關口前移,嚴格環境準入,對不符合減排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立項,不予批準用地,不得辦理環保手續,建立起有力的源頭防控體系,依靠“以新帶老”消化總量。
1.對新建項目,要明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體來源,落實到具體項目,逐步建立覆蓋全省的省、市、縣三級管理臺帳,實施動態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復安排”的現象。
2.對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通過“以新帶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設施時一并對老污染進行治理或者關停現有規模小、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生產設施,做到“增產減污”或“增產不增污”。
3.對無法滿足總量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未按期分解總量指標、簽訂總量削減責任書、削減任務不明確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方,省里原則上將暫停審批當地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環保手續,暫停安排省級對當地的環保資金補助。
三、完善總量減排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減排監管體系
1.建立健全科學的減排指標體系。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統計工作辦法》,形成科學的環境統計體系,建立排污總量控制臺賬,實施聯合會審、統一核定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老污染削減和新污染增加動態變化情況,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增強時效性,為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奠定基礎。
2.建立健全管用的減排監督體系。要把火電廠、城市污水處理廠以及占全省工業污染負荷65%的工業污染源列為省控重點污染源,向社會公布,并在2008年底前安裝自動監測裝置。現有火電廠(包括熱電聯廠企業和部分企業自備電站)要按計劃安裝煙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裝置,新建燃煤電廠在建設配套脫硫設施的同時必須同步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省、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中心聯網。對尚未安裝的,要增加監督性監測頻次,提高數據質量;對不按期安裝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3.建立健全嚴格的減排考核體系。要按照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考核辦法》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并實施我省考核辦法,實行目標考核,完善環保問責制,強化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定期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因工作不力沒有按期完成任務的要追究責任。要建立減排工作進展調度機制,定期召開減排情況分析會,通報進展,分析問題,研究推進措施。
4.建立健全有力的減排項目推進體系。要深入排查污染源,下力氣全面掌握各地各類污染源的基本情況,污染物種類、總量和濃度,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不斷充實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減重點項目庫,加強督促檢查,狠抓項目推進。確定的減排項目必須按期開工、保證質量、正常運行。
(二)嚴格排污許可監督管理
1.加大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力度,重點是加強核發后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排污許可證制度的作用,建立統一、規范、完整的排污許可動態數據庫,及時掌握企業排污情況。
2.研究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排污許可管理和排污監管。
3.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督促每個排污單位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查處無證或不按證排污。
(三)加大減排工作資金投入
1.積極爭取國家的資金支持。國家將設立減排專項資金,用于減排工作的指標、監測、考核體系建設項目推進。各地要抓緊篩選確定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認真論證,做好前期工作,努力爭取國家的資金補助。
2.省和各市、縣(區)都要加大對減排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省級污染防治資金補助要向重點減排項目傾斜,鼓勵排污單位加快減排項目的實施,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資金也要加大對減排項目的扶持。特別是電力企業要抓緊建成脫硫設施并通過驗收,確保脫硫機組盡快享受國家優惠價格政策。
3.所有排污單位要落實污染防治資金,依法治理或者委托治理產生的污染物,加快實施減排項目。要按照“誰污染誰付費、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抓緊完善相關收費規定,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多種經濟成分投入環保治理工程,拓寬總量減排工作的投融資渠道。
4.完善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收費制度,各地要依法、全面、足額、及時征收排污費,運用經濟杠桿促進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四)加強減排工作監督管理
1.環保部門負責對減排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每年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減排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減排監督檢查機制,指導各地落實減排任務,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考核。
2.發展改革部門將減排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經貿等有關部門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加強對減排工作的規劃指導,推進對減排項目的實施。
3.經貿部門負責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取締“五小”企業,關停小火電,淘汰或改造(轉型)落后水泥產能,每年下達并組織實施關停、淘汰計劃,同時加強對工業企業減排工作的指導監督。
4.建設部門負責加快推進污水集中處理廠及收集管網建設、加快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
5.農業部門負責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6.財政部門安排減排工作專項經費,加強對減排監督管理體系的投入和對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支持。
7.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完善環保問責制,加強對減排工作的行政監察,對減排工作不落實的地方和部門追究責任。
一、目標任務
(一)全市目標任務
COD排放總量比年減少1.6%,其中工業加生活減少1.6%、農業減少2.1%;NH3N排放總量比年減少1.1%,其中工業加生活減少1.1%、農業減少1.6%;SO2排放總量比年減少1.6%;NOx排放總量比年減少1%。根據市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年環境統計資料,結合考慮國電熱電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等大型項目投產等情況,為完成上述目標任務,2012年全市COD、NH3N、SO2、NOx應分別完成新增削減量9500噸、1230噸、10400噸、6500噸。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目標任務
二、重點計劃項目
(一)排放廢水污染物的重點結構減排項目
淘汰落后的產能、設備、工藝,加快技術更新進步,是推進和落實污染減排的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本計劃所列項目,各地應再認真組織調查,核實無誤的必須依法依規按期淘汰到位。
1.淘汰皮革企業落后產能、設備、生產線
對已在年底前淘汰關閉的生產規模10萬標張/年以下的皮革企業和規格2.8米×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轉鼓,要嚴格監管、關停到位;要加強環境監督管理,對發現的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投產的皮革企業、加工點要立即取締,并銷毀其生產設備。
市安海可慕皮革集控區皮革企業要加快推進重組整合工作,重組后的4家皮革企業產能均須達到30萬標張/年以上,并達到《清潔生產標準制革工業(牛輕革)》(HJ/T448-2008、HJ/T127-2003)規定的二級清潔生產水平。
2.淘汰造紙行業落后產能、設備、生產線
立即組織淘汰關閉單條年生產能力1萬噸及以下以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幅寬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車速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紙、幅寬在2米及以下并且車速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紙和箱板紙及瓦楞紙生產線、以廢紙為原料的抄寬1092毫米及以下造紙機組成生產紙和紙板的生產線、抄寬1575毫米及以下生產生活用原紙和迷信紙等造紙機(白紙邊除外)、年產1萬噸及以下造紙生產線,以及石灰法制漿工藝。對已在年底前淘汰關閉的污染嚴重的造紙企業,要嚴格監管、關停到位。
3.淘汰紡織印染等行業落后產能、設備、生產線
立即組織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濕法氨綸生產工藝、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劑法氨綸及腈綸生產工藝、落后型號的印花機。強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設備和工藝,限期淘汰單位產品水耗超標的染色設備和工藝。對已在年底前淘汰關閉的污染嚴重的紡織印染企業,要嚴格監管、關停到位。
加強涉水行業整治,結合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及重點行業專項整治,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小化工、小制藥等行業落后產能(生產線)。
(二)排放廢氣污染物的重點結構減排項目
年底前已停產或淘汰的安溪煤矸石發電有限公司、省德化縣德義熱電有限公司應嚴格監管,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2012年底前,淘汰窯徑3米及以上水泥機械化立窯、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除外)、水泥濕法窯(主要用于處理污泥、電石渣等除外)、直徑3.0米以下的水泥磨機(生產特種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等落后水泥產能;淘汰年產100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磚、20萬件以下低檔衛生陶瓷生產線,建筑衛生陶瓷土窯、倒焰窯、多孔窯、煤燒明焰隧道窯、隔焰隧道窯、匣缽裝衛生陶瓷隧道窯,石灰土立窯,磚瓦24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
(三)工業園區廢水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未實行污水集中處理的出口加工區、南安經濟開發區水暖產業園區、惠安惠東工業園區、安溪經濟開發區龍橋工業園區、安溪經濟開發區湖頭工業園區必須加快完成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建設,實現工業園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2.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園區、臺商投資區惠南工業園區、安平開發區和已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江南園區、洛江經濟開發區萬安園區、洛江經濟開發區雙陽華僑園區、經濟開發區、安東工業園區、南安經濟開發區成功科技園、惠安經濟開發區城南工業園區、安溪經濟開發區城區工業園、永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德化陶瓷產業園區民營科技園、德化陶瓷產業園區城東工業項目區,要進一步完善管網配套,實現工業園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3.已建的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要在2012年底前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對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情況實行動態實時監控。在建和新建的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必須同步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建設中控系統,確保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4.全市各工業園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廢水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接管標準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網,其中:重點排污企業必須根據省、市政府下達的工業園區整治意見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實行集中治理前,現有工業園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排入環境的標準。各工業園區應根據園區的發展計劃和廢水處理需要,及時啟動污水處理設施擴建工程和配套管網建設。
(四)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造紙行業要全面實施廢水三級處理,在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規定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有條件的制漿造紙企業要在現有生化處理的基礎上,于2012年底前建成投運廢水三級氧化深度處理設施;其他造紙企業要實施三級處理和水回用工程。以廢紙為原料的造紙企業2012年底前噸產品廢水排放量要低于10噸。所有制漿、造紙企業必須認真實施廢水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嚴格按照《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的各時段排放限值規定達標排放;同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對生產廢渣和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要進行綜合利用,確實無法利用的,要按規范處置。所有造紙企業凡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限期于2012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關閉、整合、重組。
2.印染行業各企業要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加大水回用力度,2012年底前單位產量廢水排放量要下降30%左右。其中,大堡(南華)、伍堡(海天)、錦尚(綠源)和東海垵(金)漂染集控區污水處理廠(環境工程公司)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工程應于2012年底前完成方案、2013年組織施工、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廢水深度處理回用能力要達到集控區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的30%以上;上述集控區外的所有紡織印染企業的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工程應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方案、2012年底前動工建設、2013年10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3.皮革行業必須全面完成深度治理。所有皮革加工企業(含原皮、藍濕皮加工,不含后整飾)必須全面實現“五水分流分治”,采用無銨鹽脫灰技術,含鉻廢水、含硫化物廢水全部實行回用,綜合廢水應采取膜處理等方式再生工業用水、無法再生回用的應深度處理達標排放。現有規模在30萬標張/年及以上皮革企業必須通過二級清潔生產審核。
4.化工、石油加工、陶瓷、制藥、農副食品、食品、飲料、采礦等排放廢水的其他重點行業,各地要分批實行全行業廢水深度治理,通過實施清污分流、清潔生產審核、完善生化處理設施、實施深度處理、水回用等措施,減少廢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經論證后接入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深度處理。
(五)火電熱電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
1.火電熱電企業脫硫工程減排項目
現有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的脫硫煙氣旁路,必須全部實施鉛封。國電熱電有限公司應在充分論證確保不影響生產安全、供電供熱可靠性的前提下于2012年底前取消(拆除、封堵)脫硫煙氣旁路,已取消脫硫煙氣旁路的鴻山熱電廠要進一步加強脫硫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95%以上。
熱電有限公司、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等采用循環流化床工藝脫硫的熱電廠以及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源科技有限公司、鳳竹集團、永春美嶺人造板廠、永春宏美紙業有限公司、玖龍紙業()有限公司等企業自備電站,必須進一步完善脫硫工藝和中控系統,自動添加脫硫劑設施必須穩定規范運行,必要時進行爐外脫硫,提高脫硫效率,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90%以上。
2.火電熱電企業脫硝工程減排項目
限期建成投運燃煤電廠脫硝裝置。鴻山熱電廠限期于2012年11月底前完成脫硝技改,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5%以上。國電熱電有限公司1#、2#機組限期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和新建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5%以上。
已建脫硝設施的機組必須確保脫硝投運率和脫硝效率。國電熱電有限公司3#、4#機組必須加強LNB和SCR運行管理,確保機組出力達到額定出力的50%及以上時SCR穩定投運,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5%以上。
天然氣發電有限公司、熱電有限公司、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源科技有限公司、玖龍紙業()有限公司、鳳竹集團、永春美嶺人造板廠、永春宏美紙業有限公司等本市所有燃氣電廠、循環流化床電廠、企業自備電站必須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確保NOx等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已建低氮燃燒設施的要穩定運行,達不到要求的限期于2012年底前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時限完成低氮燃燒改造或者建成投運脫硝設施,確保NOx達標排放。
(六)非電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4-3至4-5)
1.三安鋼鐵有限公司、德化鑫陽礦業有限公司要加強燒結機脫硫設施的運行管理,實施優化改造,確保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確保穩定達標排放;要抓緊實施脫硝示范工程并確保于2014年底前建成投運。敬泰實業公司限期于2012年底前建成投運有色金屬冶煉煙氣脫硫設施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2.美嶺水泥有限公司限于2013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和新建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50%以上。安溪湖頭水泥有限公司、安溪三元集發水泥有限公司和德化海峽水泥有限公司要嚴格執行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實施低氮燃燒,配套建設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60%以上,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3.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應加強加氫處理裝置、催化裂化裝置、硫磺回收尾氣處理設施和其他已建脫硫裝置的運行管理并進一步完善治理工藝,提高硫磺回收率,加熱爐或焚燒爐應于2012年底前全部使用清潔燃料,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
4.集中供熱項目。國電熱電有限公司、鴻山熱電廠、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熱電有限公司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的非電燃煤(重油、渣油)蒸汽鍋爐,限期于2012年底前淘汰。市應于2012年啟動燃氣電廠集中供熱項目,2013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5.清潔能源替代項目。區、豐澤區的全部區域、洛江區的萬安街道和雙陽街道區域、開發區的清濛園區全部區域限期于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各縣(市)政府應于2012年在環境質量敏感區域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現有1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鍋爐,限期于2012年底前分批淘汰;現有4蒸噸/小時及以下、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限期于2013年底前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潔燃料)。港區、臺商投資區應加大轄區燃煤(重油、渣油)鍋爐的清潔能源替代力度。市、市應于2012年完成紡織印染行業燃煤(重油、渣油)熱載體爐的清潔能源替代方案,全市紡織印染行業燃煤(重油、渣油)熱載體爐限期于2013年底前完成清潔能源替代。
6.未列入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計劃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分期分批于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運脫硫設施;其中,20蒸噸及以上鍋爐,應在2012年底前采用能持續穩定去除二氧化硫(硫化物)的工藝完成脫硫設施建設,并配套規范、完善的脫硫在線監控設備和中控系統,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70%以上。
7.60蒸噸及以上鍋爐,限期于2012年底前完成氮氧化物減排工程建設、在線監控設備安裝、中控系統建設方案、2013年9月底前投入使用,綜合脫硝效率應達50%以上。
8.嚴格控制新上中小規模燃煤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項目不予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外,新建、擴建項目應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原則上不再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規模小于20蒸噸/小時的燃煤鍋爐,確需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的必須同步配套除塵、脫硫、脫硝設施,1蒸噸/小時以下鍋爐鼓勵采用電鍋爐。
(七)陶瓷企業污染治理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4-6)
所有陶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污染因子必須全面達標排放。已達標的必須確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持續減排;未達標的一律責令停產、限期整治;對治理無望的或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的,由所在地政府責令關閉。
1.全市所有陶瓷企業限期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窯爐的清潔能源替代。
2.所有陶瓷企業無論是否改用清潔燃料,氮氧化物都要達標排放。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應通過改造燃料燃燒方式,采取低氮燃燒方式,或者采用廢氣循環、活性碳法除氮,或者建設廢氣脫硝設施,或者其他穩定、持續、有效的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確保氮氧化物達標排放。
3.沒有條件改用清潔燃料且又相對集中的陶瓷企業群,應于2013年9月底前采取集中供應水煤氣并完成水煤氣集中供應企業的脫硫(硫磺回收)設施建設,綜合脫硫效率應達90%以上。
4.沒有改用清潔燃料且因零散分布無法實施集中供應水煤氣、又未實施脫硫且無法確保持續穩定達標排放的陶瓷企業,限期于2013年10月底前責令關停或者淘汰。
(八)生活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原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提高負荷率
全市各地要切實加強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和雨污分流工作,充分挖掘減排潛力,確保中心市區寶洲、北峰、城東污水處理廠和港、、、惠安污水處理廠提高運行負荷率和進水濃度,確保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污水處理廠全年基本滿負荷運行并提高進水濃度。市中心區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工程必須于2012年底前建成投運,尾水應盡量再生利用于工業生產等。
2.新(擴、改)建污水處理廠要加快投運并確保負荷率
各地要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12年度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任務的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各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項目建設,確保各污水處理廠按時投入運行并達到規定運行負荷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提早完成;同時,對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計劃的通知》要求,著手組織開展各相關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提前開工建設項目,促使項目盡早發揮減排效益。
3.規范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各地要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各縣(市、區)和開發區、臺商投資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要求,抓緊建設并按時完成污泥、垃圾滲濾液規范化處理處置設施,全面、及時、妥善處置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廠、垃圾焚燒發電廠滲濾液,實現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九)農業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科學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
各縣(市、區)和臺商投資區要科學控制區域內畜禽養殖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必須立即搬遷關閉、拆除到位;禁建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畜禽養殖場應限定畜禽養殖數量,其污染物應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達不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搬遷或關閉。未經環保、國土、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養殖場,一律依法關閉、拆除。
2.全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
所有不屬于拆遷關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實施全過程綜合治理方式(包括: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的方法收集糞便、尿液進入沼氣池發酵處理、沼液經生化處理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灌溉還田、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顆粒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或者采取改進養殖方式(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養殖,且墊料還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實行生態種養(污染物處理后全部回用農田)等。對未能在期限內完成養殖方式改進以及全過程綜合治理達標任務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由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2012年底前,各縣(市、區)、臺商投資區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的規模化生豬、肉牛、奶牛養殖場的養殖頭數,應達到本轄區相應的規模化養殖類別總頭數的60%以上。
3.大力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和治理。各地要加快畜禽養殖規模化、集約化進度,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實行規模化、小區化養殖并實施污染全過程綜合治理。
4.引導科學種植
大力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機質流失。推廣循環農業生產模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十)機動車排氣NOx治理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7)
1.對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一律強制報廢,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2.加快淘汰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鼓勵其他類型老舊機動車輛提前報廢。
3.對延緩報廢的車輛,一個檢驗周期內經3次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在延緩報廢期限內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被依法查處的,收回牌證,注銷檔案。
4.強化機動車源頭污染控制。新增機動車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階段性新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機動車環保型式核準目錄要求。污染物排放水平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或者在用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不得轉入。機動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兩年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5.加大機動車排氣監管。2012年月日起,市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加強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停放地抽檢、道路抽檢工作,對排氣不合格的車輛,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6.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和市交通委、國資委要加快對屬于“黃標車”的客運車輛的更新工作,新增、更新的客運車輛必須達到國Ⅳ排放標準,鼓勵公交車、出租車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動力。中心市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必須采取措施加快淘汰所屬“黃標車”。進入中心市區的營運車輛原則上應符合綠色車輛標準的,營運“黃標車”應力爭在2012年底前完成更新、淘汰或變更營運線路。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減排監測體系
嚴格落實省、市下達的年度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計劃,不斷完善減排監測體系,提高減排監管能力。2012年要認真抓好市環境監測監察實驗中心建設,豐澤區、港區、市、市、惠安縣、永春縣、德化縣環境監測站應于2012年底前完成標準化建設工作,區、洛江區、南安市、安溪縣應于2013年底前完成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
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和重點排污企業的自查自律工作,嚴格排污許可管理。要堅持“勤罰”的高壓態勢,定期在《晚報》等主流媒體公布停產整頓和關閉取締的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進一步鞏固落實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查自律行動年活動成果,推動減排計劃項目建設進度,保證減排治理設施穩定規范運行、達標排放,督促落實關停淘汰措施。建陶、印染、皮革、造紙、電鍍、化工等重污染行業企業,凡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嚴格依法責令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關閉;其他行業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嚴格依法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整改。
(三)落實減排政策
嚴格落實和不斷完善減排經濟政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實施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節水回用的鼓勵扶持和經濟約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經濟政策促進主要排污領域減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鼓勵重點排污行業“上大壓小”;嚴格執行新(擴)建項目總量指標調劑,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造紙、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電、建材等重點排污行業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促進行業增產減污;認真貫徹執行《省物價局省環保廳關于加強脫硫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的通知》、《省物價局省環保廳關于試行脫硝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硝工作的通知》、《省物價局省環保廳關于加強脫硫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補充通知》和鋼鐵、石材等行業企業的差別電價政策,促進脫硫脫硝減排項目的落實、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石材行業的整治工作;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對工業用水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和差別水價政策,提高工業水回用率,有效降低單位產品排污負荷;市水利局應牽頭于2012年6月底前制定造紙、印染、皮革、石材等重點行業的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的定額,市物價局和有關縣(市)根據行業用水標準適時出臺企業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市、市、南安市應于2012年底前對重點耗水行業實施差別水價政策;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將污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污泥處理合格率等統籌納入運營管理考核內容。
實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限批政策。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市、縣、鎮,暫停當地以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為主要污染物的新擴建工業項目審批。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務,以及不按要求實施集中供熱或者雖建集中供熱設施但不按要求拆除小鍋爐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暫停其區內新擴建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項目審批。對不按要求完成減排任務的地方、區域和企業,實行必要的環保限批和評先創優減排“一票否決”。
(四)履行減排責任
1.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減排工作機制,加大減排資金投入,落實減排項目,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按期實現減排目標。
2.企業減排主體責任。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積極籌措資金,自覺進行污染減排,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要定期向環保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對未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排污企業,當地環保部門要予以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3.部門“一崗雙責”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轉發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重點領域減排工作部門分工責任的通知》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減排工作責任,齊抓共管,加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充分發揮減排工作聯席會議作用,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五)健全工作機制
1.細化減排計劃,落實減排項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要按照本《計劃》精神,制定和細化本轄區減排工作計劃,將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并認真組織實施;其中,各地的非電脫硫脫硝減排項目、陶瓷行業減排項目和紡織印染、造紙、化工、農副食品、食品加工、飲料等行業廢水深度治理減排項目計劃應于月30日前報市減排辦備案。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計劃》的要求,將減排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工作內容,全力推進減排工作。
2.加強項目調度,健全減排臺帳。各縣(市、區)、開發區、臺商投資區要按規定落實減排調度制度,報告本轄區減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各減排項目單位每月要向所在地環保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各燃煤電廠、污水處理廠每月要向所在地環保局和市環保局報告上月生產運行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各減排項目單位要建立并完善減排工作檔案臺帳。
3.實行預警通報和約談告誡。市減排辦要加強跟蹤檢查,及時匯報、通報全市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市環保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減排工作預警、通報制度,加大減排工作督辦力度,必要時商請市效能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誡,或者報請市政府進行約談。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更好地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促進污染減排工作,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國家、省先后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等規章,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提出目標和要求。根據我市實際,現就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我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是污染治理設施的組成部分,也是污染減排考核的重要指標。各級環保部門要重視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認真按要求組織實施,有關排污單位要積極配合,按既定工作計劃完成監控設備安裝和聯網。國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安裝聯網工作必須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省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安裝聯網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市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安裝聯網工作也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同時,結合重點污染行業污染整治,同步推進市控以下重點污染行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安裝聯網工作,爭取明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工作。
二、明確工作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平臺由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建設和維護,各區(縣)環保部門共享;有條件的區(縣)環保部門也可建設本轄區監控平臺。各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維護由排污單位負責,經費自籌;環保主管部門督促按期完成,有條件的可給予經費補助。
三、將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作為建設項目和污染限期治理(整改)項目環保驗收的必要條件。對于新、改、擴建的單位,要按照審批要求,在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時同步安裝自動監控設備,與污染治理設施同步投入使用;對于限期治理(整改)單位,要在限期內完成污染治理設施的同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四、嚴格按規范標準建設,保證質量。要按照國家自動監控能力建設的各項相關技術規范,采用通過國家認證的設備,選擇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工作。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需使用網絡寬帶進行數據傳輸,各有關排污單位要開通有線寬帶接入服務,無法辦理寬帶接入的可選用無線上網傳輸。新安裝監控設備單位一律按要求一步到位;原采用撥號連接方式進行信息傳送的單位,數據采集傳輸模塊要在今年9月底前進行相應改造升級,滿足工作需要。
六、污染源監控現場端監控項目目前按下列基本要求配置,以后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再作相應調整。
(一)國控廢氣重點污染源、火力發電廠:在線監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廢氣排放量;在線監控脫硫系統增壓風機工作電流、電除塵器電場工作電流;安裝煙囪口煙監控。
(二)國控廢水重點污染源、廢水排放量4000噸/日以上(或200噸/小時以上)重污染行業(包括印染、造紙、化工等)污染源、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在線監測COD、PH、廢水排放量;在線監控污水治理設施關鍵設備工作電流;安裝排水口視頻監控;污水處理廠加裝等比例采樣器;進水沒有計量的企業監控進水水泵工作電流。
(三)其它納入監控計劃污染源(市控以上重點污染源,印染、造紙、化工、電鍍等重污染行業企業,配套廢水治理設施單位):監控污染治理設施關鍵設備工作電流;監測廢水排放量;特定重點企業加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進水沒有計量的企業監控進水水泵工作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