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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通貨體制改革的新動向》,《國外社會科學情報》1986年。《日美歐對亞洲直接投資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發展戰略報》1988年1月29日。
《世界經濟集團化的原因及三大經濟圈的比較》,《財經論壇》1989年3期。
《論亞太經濟圈的若干問題》,論文集《亞太經濟合作與遼東半島對外開放》,東北工學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
《論亞洲太平洋地區的經濟聯合》,《世界經濟》1995年6期。
《淺析世界服務貿易》,《世界經濟與政治》1996年8期。
《90年代前期世界直接投資的回顧與展望》,《世界經濟》1996年8期。《當前國際直接投資的新發展與特點》,《世界經濟與政治》1997年11期。
《世界經濟區域化、集團化的現狀與區域經濟圈自由貿易的發展》,《世界經濟》1997 年11 期。
《APEC框架下的東北亞經濟合作與中國的對策》,[日]《亞洲太平洋研究》1998年3月。
《Northeast Asian Ecnomic Cooperation within the APEC Framework and China`s Policies》,《APC journai of Asian-Pacific Studies》1998.5。
《APEC為東北亞經濟合作創造了有條件》,《世界經濟(英文版)》1998。
《國際間企業收買合并的新》,《外國問題研究》2000年3期。
《跨國購并的迅速發展及其意義》,《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1年5期。
《20世紀90年展中國家對內直接投資的回顧》,《外國問題研究》2001年3期。
《發達國家IT產業的衰退與世界經濟的連鎖危機》,《學習與研究》2001年6期。
《金融全球化與發展中國家》,郭連成主編《經濟全球化與不同類型國家的應對》(中國財政出經濟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九章。
《投資自由化與發展中國家》,郭連成主編《經濟全球化與不同類型國家的應對》(中國財政出經濟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十章。
《國際直接投資的迅速發展與跨國購并》,《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年1期。
《當前國際直接投資的特點及其展望與對策》,《領導決策》,2003.3。
《全球化新論》,《財經問題研究》2003.5。
《WTO農業談判與坎昆會議前景》,《國際貿易》2003.8。
《日本WTO農業談判的基本立場與分析》,《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2003.9。
《WTO農業談判的破裂及其原因和展望》,《世界經濟與政治》2003.11。
一、并不存在單一的“東亞模式”
理論界對“東亞模式”的討論已有一段時間。最初的分歧來自對日本以及后來的亞洲“四小龍”快速增長原因的分析。它們持續的高經濟增長速度是史無前例的。大多數持正統觀點的經濟學家強調市場力量的基礎作用,也有一部分經濟學家認為與歐美發達國家的情況不同,它們的政府(主要是日、韓等國政府)起到了主導的作用。1993年世界銀行推出名為《東亞奇跡》的報告,將這兩種觀點進行調和,認為日本、“四小龍”及印尼、馬來西亞、泰國8個國家和地區在1965年~1990年間的快速增長,是政府政策和市場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并且肯定了日、韓和臺灣地區實行的有選擇干預措施起到了促進增長的作用。這一研究引起了對所謂“東亞模式”的更多討論。比如,保羅。克魯格曼1994年撰文指出“東亞奇跡是被夸大的神話”,他認為除日本外,大部分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的是增加生產要素投入而不是提高要素生產率,與當年蘇聯的高速增長性質相同;伴隨投入增加速度的下降,它們的高經濟增長速度最終會降下來。1997年以來,青木昌彥等人則提出系統的“市場增強論”,從克服“協調失敗”的角度對東亞政府的經濟作用進行了新的闡釋。1997年世界銀行出版的世界發展報告《變革世界中的政府》,也可認為是這一討論的繼續。該報告指出:“沒有一個有效的政府,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不可能的”,并且認為政府的核心使命,是完成這樣五項基本任務:建立法律基礎;保持非扭曲性的經濟環境,包括維持宏觀經濟的穩定;投資于基本社會服務和基礎設施;保持承受力差的社會階層;保護環境。這一報告認為,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并不是“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其實,東亞國家的發展模式是不盡一致的,不僅這些國家的自然條件有差異,政府在經濟增長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比如,香港和新加坡均為城市,與當初“二元經濟”特征十分明顯的韓國、中國臺灣及印、馬、泰這三個東南亞國家的初始條件差別很大;日本更是早在1885年~1919年間已實現過較快的經濟增長。就政府的經濟作用而言,初始條件有相同之處的香港和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中國臺灣和韓國,都有顯著的區別;韓、泰、印尼同為危機比較嚴重并向IMF申請援助貸款的國家,它們的發展模式和發展階段也不盡相同。就對外經濟關系而言,外貿和外資在日本經濟快速增長中的作用遠不如東亞其他國家顯著,日本、韓國對待外商直接投資的態度與東南亞國家和香港也有很大差別。簡言之,從實際情況看,并不存在單一的“東亞發展模式”,因而也就沒有所謂“東亞模式”的危機。
二、東亞金融危機與金融體系的缺陷密切相關
這此金融危機在開始時就表現出這樣的特點:銀行體系越穩固的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香港,其經濟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問題越多的國家,經濟受到的沖擊也越大,在股市暴跌的同時,發生金融危機的東亞國家的共同特征,也是引發危機的主要原因(日本80年代后期泡沫經濟的形成、泡沫破滅后的持續不景氣,以及目前的經濟衰退,也同樣主要源于其金融體系的缺陷)。那么它們的金融體系有什么獨特之處呢?
許多計量分析表明,東亞的高速增長與較高的物質資本積累密切相關;而物質資本積累是儲蓄轉化為投資的結果,儲蓄轉化為投資的中介組織主要又是金融體系。因此,可以說東亞高速增長的實現離不開其金融體系對儲蓄的動員和分配。高速增長時期,以日本為代表的許多東亞國家的金融體系具有一些顯著不同于英美國家的特點,比如:(1)企業更依賴于金融機構貸款而不是證券市場融資;(2)企業的負債—資本比率更高;(3)政府對信貸的分配進行指導和控制,而不是主要進行金融機構監管,并且有時保護和補貼銀行等金融機構;(4)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密切(如日本的“主銀行”體制);(5)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情況比較普遍(韓國財閥內部企業之間還相互對借款提供擔保)。
在可用儲蓄較多(因為居民儲蓄傾向較高或積極利用國外儲蓄)、政府以快速經濟增長為目標的情況下,上述體制的主要優點在于有助于“刺激投資”。
同時,東亞金融體系在促進投資方面的優越性并不能掩蓋它在其他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現是:政府制定脫離實際的產業政策,直接促使所控制的銀行為服從于產業政策的企業提供貸款,帶來大量的銀行不良資產;銀行與企業有密切關系,一些效益差、負債高、虧損嚴重的企業能不斷得到銀行的貸款,這些企業倒閉時拖累與之關系密切的銀行陷入困境;一些政府官員因為可以對銀行貸款施加影響而獲得了為個人尋租的機會,等等。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政府對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的負債提供實際上的擔保(如日本長期堅持“金融機構不破產”的政策,印尼銀行的所有者與政府官員有密切關系,泰國的金融公司負債實際上受政府擔保,韓國在銀行遇到困難時把銀行債務視為國家債務),雖然降低了金融機構債權人的風險,卻提高了作為債務人的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以較低的成本獲得儲蓄,然后大量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或收益不高的投資。結果是金融機構大量負債、大量投資,并且其短期負債(包括外債)與長期資產之間不“匹配”,導致投資過剩,以及高風險的房地產、金融資產市場有泡沫。股市暴跌、金融機構和企業大量倒閉,作為對上述一系列現象的矯正,是有其必然性的。總地來看,一些東亞國家的金融體系,既成就了它們過去快速的經濟增長,也直接與它們目前的金融危機密切相關。
一些東亞國家的經歷實際上表明,一個良好的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系一方面應該能最大限度的動員國內外儲蓄的數量,并把這些儲蓄轉化為投資,另一方面也能保證投資的質量,從而在促進投資增加和保證投資質量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投資質量高而投資數量不夠大,會影響經濟增長的速度;如果投資數量增加很多而許多投資質量不高,經濟增長將難以持續。
三、不能全盤否定東亞政府在經濟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大多數東亞國家另一個共同特征是,在其經濟快速增長的過程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比較多,并且在危機比較嚴重的國家如泰國、韓國、印尼,政府匯率、外債管理方面的失誤也比較明顯。但并不是發生金融危機后,就可以完全否定東亞政府干預對于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許多研究表明,東亞政府在促進經濟增長和改善收入分配等方面有許多成功經驗值得其他發展中國家學習,比如:
政府重視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機會的均等,一方面有助于勞動力素質的提高和人力資本的積累,從而避免勞動力素質低對經濟增長的制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入的均等。
政府主持的農村及重視對農村交通、水利、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的投資,有助于農業的增長和農村非農產業的成長,從而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作出了重要貢獻。
政府的一系列措施鼓勵了儲蓄的增加,為擴大投資奠定了基礎,比如通過財政收支盈余增加政府儲蓄,設立便利儲蓄的郵政儲蓄機構,通過限制住房、耐用消費品方面的消費信貸刺激居民儲蓄,通過保持物價穩定和正的存款利率增加儲蓄的收益等。
在對外經濟方面,比較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加速技術進步,縮小與先進國家的差距,同時用多種政策鼓勵企業出口。有的國家政府在通過鼓勵外國直接投資促進產業升級和出口增加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從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東亞金融體系的缺陷也不全是政府干預過多的問題,而是“干預不當”的問題。比如,對金融機構貸款活動的直接干預太多,既增加了政府官員尋租的機會,也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對金融機構借用短期外債從事高風險的房地產、股票投資缺乏嚴格的監管,使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上升。
四、結論
會計知識更新速度之快,決定了會計師行業是一個典型的終生學習行業,會計師需要將學歷、證書、經驗、綜合運用能力整體有機結合,才能向更高層次發展,而CPA考試是職業提升的必不可少的手段。CPA考試直接體現了社會對高級會計專業人才的需求,作為會計學教育質量的重要評估要素之一,已逐步為社會所接受。經濟法的教學質量也必須接受CPA考試的統一檢驗,CPA考試也成為衡量教學質量的評估要素之一,兩者相互依存,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尤其是改革后的CPA考試通過轉變考試理念、充實考試內容,建立起了符合終身學習理念和充分體現勝任能力評價要求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這對高校會計專業課程的教學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和新的要求。但目前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師職稱考試以及CPA考試所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識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這些資格考試要求考生對經濟法相關知識掌握的程度無論在深度還是廣度上都超過了一般的經濟法課程教學。這也是很多在學校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畢業后無法通過相關考試的原因之一。基于此,筆者認為,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應該以CPA考試為導向。大學教學以職業資格考試為導向絕不是一種應試教育,而是積極應對會計行業的發展趨勢和人才培養需要之策。在當前經濟法的教學體系中,教學手段單一,教學內容繁雜、理論性過強,并且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很有必要對其進行調整。經濟法教學與CPA考試融合并不等同于經濟法教學以通過CPA考試為目的,而是在大學教育中,貫徹以提高學生就業競爭力、培養社會需求的會計專業人才為目標,以CPA考試為風向標,注重拓寬學生的專業知識面,培養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提高創新思維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學生參加CPA考試乃至將來的職業提升奠定寬厚的基礎。簡言之,CPA考試充分體現了社會對會計專業人才各方面能力和素質的要求,不管學生是否有志于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課程教學與CPA考試相融合,都有利于增強學生的就業競爭力,同時也為學生將來職業發展和職稱提升打下堅實的基礎。
2CPA考試經濟法科目分析
2.1內容廣泛涉及民商、經濟法律制度
經濟法內容龐雜,涉及面廣,要求考生有廣泛的知識面,能夠熟練掌握從事經濟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并且能夠靈活應用。根據最近兩年的考試大綱,經濟法科目主要考法的一般知識、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破產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等。縱觀2010年至2014年“經濟法大綱”,除了因法律的修訂而在細節上有所增刪與修改之外,在整體架構上沒有實質性變化。
2.2注重能力的考核
經濟法是一門典型的應用性科目,全面改革后的CPA考試從知識型測試向專業知識加能力型測試轉化,注重考核考生對經濟法律知識和法律制度系統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更加注重對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測驗。從最近幾年的考試真題來看,CPA考試越來越注重對知識的理解應用。2010年是全面實行CPA考試制度改革的第一年,在考試的題型與分值分布上較以往發生了巨大變化,主觀題題量與分值均大幅度增加,由原來的28分增加到50分,客觀題則相應減少,而隨后的2011年主觀題題量及分值進一步加大,2012年后,題型與分值分布趨向穩定。此外,近三年綜合案例分析題的比重越來越大。除了綜合題目之外,單選題與多選題也多以案例的方式出現。2013年24道單選題中有12道是案例題,需要考生在充分理解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應用相關法律知識進行深入分析,有的題目難度甚至不亞于綜合分析題,充分反映了CPA考試測試導向從知識到知識與能力并重的轉變,這一點2014年的經濟法考試大綱也已清晰地闡明。
2.3相對獨立
經濟法科目相對獨立,與其他科目關聯度不高。在專業階段6科目中,會計是審計和財務管理的基礎,而會計和稅法又聯系緊密,因為涉稅會計處理是會計科目考察的重點之一。稅法和經濟法的共同之處在于都屬于法學范疇。從學理上講,稅法是經濟法的一部分,但注會考試稅法科目側重于考察如何征稅與計稅,而經濟法科目的內容實際上主要是民商事法律制度,并非法學意義上的經濟法,因此,稅法與經濟法幾乎沒有關聯。
3CPA考試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嵌入
3.1教材選擇
教材是教學過程中最重要的知識載體,也是教學的依托,科學合理的教材有助于提高教學質量,有效地實現教學目標。縱觀形形的經濟法教材,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教材對會計學專業來說應該是適應性較強的,其優點顯著:一是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組織編寫,具有高度權威性;二是在內容的編排上緊扣考試大綱,且每年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更新,能及時將最新的法律制度準確地反映在教材中,保持教材的時效性。但是該教材500多頁的篇幅過于龐大,學生在有限的學時內顯然無法消化,且教材過分注重理論闡述和法條列舉,輕實踐,缺乏趣味性,容易使學生產生畏懼心理,因而該教材不能作為首選教材,可以作為教學輔助用書。除此之外,目前適合經管類專業的普通經濟法教材林林總總,不下幾十種版本,各種版本良莠不齊。“適用性”是教材選用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適用性”指選用的教材要符合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教學的要求,取材合適、深度適宜、分量恰當,既符合認知規律,又富有啟發性,有利于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培養。應根據專業要求,選擇更適用、更有針對性的教材。優先選用內容相對完整、難度適中、注重實際應用的教材,特別是那種有大量代表性、典型性、啟發性案例的教材,可以加深學生對理論的理解,增強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保證教學更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在上述基礎上,再根據CPA考試的主體內容選擇相適宜的教材。
3.2教學內容與CPA考試接軌
在絕大多數財經院系,所有經管類專業均開設經濟法課程,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的專業統一適用相同的教學大綱、相同的教材,講解相同的內容。這種一刀切的教學模式嚴重忽略了學生知識結構和實際需求的差異性。會計學專業與其他專業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應有所區別。比如物權法在一般的經濟法教材里基本不涉及,而會計專業各級各類考試幾乎都要考物權法,因此會計學專業有必要掌握物權法律制度。此外,還有其他一些法律制度如票據法等內容也是會計學專業必須掌握的,而其他專業則無此要求。因此,統一的教學內容、統一的教學進度不但無法滿足學生的實際需要,還會使學生產生“學的經濟法與考的經濟法不一樣”的疑問。經濟法教學內容與CPA考試接軌,可以滿足學生職業發展需求與考證需要。由于經濟法律制度范圍的廣泛性,無論選用任何一本教材,其涉及的內容都很難在一個學期之內全部學完,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選取其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課堂教學,這是由該課程的性質特點所決定的。比較分析近幾年經濟法考試大綱,每年必考的內容基本不變。課堂教學可以優先選擇這些重點章節,但這些內容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法律調整對象與方法不同,立法本位也不同,如果按照傳統的章節順序教學,難免出現各章節內容彼此割裂,從而造成學生知識結構支離破碎。為了解決課時不足與內容過多、過雜之間的矛盾,同時理順各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本人在多年的教學實踐中采用了模塊化教學法,即將教材內容按照各章節之間的邏輯關系劃分為若干模塊,各模塊各自獨立又有機聯系在一起,構成一個完成的體系。上表各模塊中,法律基礎為后續各模塊的學習奠定基礎,民法模塊和商法模塊是學習的重點與難點,應用性較強,絕大部分知識點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靈活應用。狹義經濟法模塊內容相對簡單一些,部分完全可以自學完成。以上內容涉及面廣,不能面面俱到,要處理好主次關系,民商法律制度對會計學專業而言非常重要,其中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又是重中之重,既是CPA考試及其他各項考試的重點,也是會計工作實踐中實用性較高的法律制度。
3.3以考題為導向的課堂內外訓練
CPA考試以樹立良好的法律和合規意識,熟悉市場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機制并能應用相關法律制度分析和解決實務中的具體問題為考核目標,這與經濟法課程教學目標具有一致性。在課程教學中可以充分運用CPA考試的題庫資源加強對學生的能力訓練。從近年的考試真題來看,經濟法試題知識點范圍廣泛,內容靈活,法條考察與理論考察并重,單一考察與綜合考察并重,同時,理解能力與應用能力并重。單一性的法條考察較為容易,而綜合考察與應用能力考察題往往橫跨多個法律制度甚至多個法律部門,不容易簡單地得出答案,它不僅要求學生熟練地掌握相關知識點,而且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這對于缺乏系統法學訓練的會計學專業學生來說,難度較大,需要平時加強練習。如2013年多項選擇題第6題考查公司的合并,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后債務的承擔以及債務的抵銷,既有法條考察,又有理論考察,涉及合同法及公司法律制度,綜合性很強。通過有針對性的訓練,學生充分理解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并融會貫通,綜合運用。
3.4適應CPA考試的能力本位教學方法創新
CPA考試及注冊會計師職業培養制度特別注重會計師的終生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在現行的應試教育制度下,考生為了突擊通過考試,通常采取死記硬背的方式囫圇吞棗地記住考試大綱所覆蓋的基礎知識,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加上課堂教學手段單一,注重知識的傳授,忽視能力的培養,學生缺乏自主思考的能力,以致現有教學方式難以滿足當前會計師行業人才發展的需求。對于會計學專業學生來說,單純的法律條文過于枯燥乏味,單純的理論又過于抽象難懂,如果用鮮活的案例將枯燥的法律條文與單純的理論串聯起來,教學內容立即變得立體生動起來。案例教學法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能力和分析應用能力。通過案例,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相互分享經驗,分享認知,同時,案例教學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和自主性思維。可以說,案例教學法作為一種源自美國的法學教育基本方法,是經濟法課程的首選教學法,要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自主性和參與性,充分發揮案例教學的作用,必須合理應用案例教學法。
1)精心選擇案例素材,注重案例的真實性、新穎性、啟發性和代表性,力求深入挖掘潛藏在案例中的法律規則。
案例教學的關鍵之一是根據教學目標組織案例資料,選擇與教學內容有內在聯系的教學案例,所選用的案例應該是具有代表性并能為學生所接受的。如在講《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一章時,筆者選用了廣受關注的“三鹿集團破產案”來講解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律問題,同時選取了本市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破產重整的案例供學生分析討論破產重整的程序和積極意義,由于該案就發生在身邊,學生獲得了更多的感性認識,從而對破產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2)改變傳統的自問自答教學模式,采取課堂案例分析法、案例討論法、問答式啟發教學法等多種教學方法靈活組織課堂教學。
案例教學法本身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與適應性,可以使課堂教學更加活躍、高效,但前提是師生都要有豐富的知識儲備,一次成功的案例教學不僅要求教師在備課環節下足工夫,還要求學生在課前預習準備。由于會計學專業同學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訓練,可能因課前準備不足或不愿積極參與而保持沉默,從而使課堂陷入僵局或淪為教師的獨角戲,因此,采用案例教學法應精心設計案例教學的各個環節,其中包括在課前將案例相關資料發放給學生,使其有一定的準備時間,引導學生充分收集資料并獨立思考。
3)充分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手段,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