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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權益的論述,普通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依法獲償、依法成立維權組織等九項權利。作為消費群體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拓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也應當承繼并享有這些基本權利;而且,由于互聯網金融服務渠道、金融產品和參與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還應該享有隱私權等其他特殊權利。
(一)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隱私權
金融隱私權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包括個人的家庭地址、單位性質、消費記錄等。消費者在進行網上支付、網上理財、網上融資或借貸時,部分個人信息如身份證號碼、財產狀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況、收入狀況、開戶銀行及賬號、申請信用及償還情況等,是必須要填寫的內容。如果不對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勢必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而且,這些信息的存儲、傳輸、處理和使用都是通過網絡進行的,信息被截獲篡改的風險較大,在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處置依據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消費者隱私權的糾紛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資金財產安全權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中,資金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與支付寶聯合推出的“余額寶”,由于其靈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費者的熱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額寶的客戶數已達4303萬人,規模為1853億元,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及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之巨大由此可見一斑。在如此大規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現網絡技術漏洞,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權很可能被侵犯,進而威脅整個社會的穩定。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是指通過互聯網金融手段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過程中,消費者應當享有獲得服務內容、規格、費用及其他相關金融必要知識或信息的權利。相應地,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金融企業應該履行向消費者告知產品/服務實情、提供信息咨詢等義務。例如在P2P網絡借貸當中,交易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由此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網絡借貸平臺有義務向客戶提供準確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對象的身份確認、借款使用情況、債權人的資產變動情況等。
(四)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作為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另一項基本權利,自主選擇權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費者可以按照個人意愿自主選擇網絡金融平臺和交易對象,并決定消費方式、消費時間等。但目前由于我國缺乏相應法律約束,個別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強制消費者支付結算方式的行為。如在淘寶網購物并用信用卡進行網上支付時,頁面會出現“同意開通快捷支付”的字樣,而且沒有復選框,不給消費者選擇是否開通快捷支付的權利。只要消費者進行網上支付,就必須開通快捷支付功能,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五)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或企業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守信等基本原則,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或推銷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制定中規避義務;在收取服務費等費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符合行業收費標準。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條件發生變化,消費者和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對等,部分企業或機構在與消費者確定法律關系時,會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轉嫁風險,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沒有與之商討的余地。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
當個人財產在網絡金融交易活動中遭受不法侵害時,消費者應享有向對方獲取賠償的權利。若訴求得不到滿足,消費者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或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訴訟,以法律手段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還不太完善,特別是部分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監管主體不明確,容易導致監管空白等問題。同時,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難以得到保障。
(七)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享受金融服務權
消費者有享受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權利。相較于傳統金融服務的面對面交流,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依靠網絡渠道,一般通過網上客服或機器人客服來提供服務,溝通交流受限。特別是機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針對某類咨詢的標準化信息,使消費者難以享受到個性化的金融服務。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均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開展了富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探索。部分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等也相應設立了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專門的負責機構。但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起步較晚,尤其是對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還存在相關法律制度缺失、監管真空、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滯后
我國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相對滯后,還沒有出臺互聯網金融方面專門的法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仍處于粗放型階段,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消費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還沒有建立。盡管我國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則性地提到要保護或者維護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資者等的合法權益,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但在具體規范設計上卻少有直接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如果沒有出臺專門、明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便難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更是難以落實。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業組合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日益多元化的金融產品及服務類型致使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行業間的業務邊界呈現模糊化態勢,這勢必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和按行政區域設置監管機構的體制帶來沖擊,容易出現交叉監管和監管真空。而且,當前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滯后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劃和行業技術標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網絡金融認證大都采用自身的認證體系,數據加密、傳輸安全等技術參數參差不齊,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先進技術規避監管。隨著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金融監管也面臨更大的挑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因此更難得到保障。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投訴受理機制還不完善,特別是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途徑未能有機銜接,消費者的訴求難以得到及時解決。為此,需要建立統一的權益救濟渠道和具有約束力的切實措施,否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會大打折扣,進而影響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相關建議
(一)加快相關立法,使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
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條款。特別是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建議在該專門的法律條款中,將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以單獨條目形式列出,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消費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權益保護范圍、保護程序和救濟途徑,明確實施權益保障的主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和監管措施等。同時,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機構形式、準入門檻和破產處置措施、業務范圍、信息采集標準和使用范圍等,規范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從法律上有效保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創造良好的環境
建議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加強事前風險監控,建立更為嚴格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確保互聯網金融業有序競爭、健康穩定發展,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此外,監管機構應督促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建立更為完善的內控制度,加強風險識別,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三)建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制度,完善事后救濟機制
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和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搭建交流平臺,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制度。同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有效整合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方式,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教育和引導
關鍵詞:商業銀行;互聯網金融;應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1-0080-02
引言
2015年3月,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互聯網+”行動計劃,明確列出了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規劃,互聯網金融正從金融服務體系的完善者逐步過渡為金融體系的參與者和合作者。“互聯網+”是從工業時代的創新1.0到信息時代、知識社會的創新2.0下的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指以互聯網為主,包括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技術等一整套信息技術在經濟、社會各個領域的擴散,本質在于傳統行業的數據化和在線化。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實際運用的一種形式,憑借其快捷便利、準入門檻低等優勢迅速崛起,使大眾擁有更加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方式,無抵押貸款、第三方支付、P2P網絡貸款、眾籌融資等多種商業模式不斷發展完善。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
互聯網金融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科學信息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產生的原因可以從供給與需求兩個方面闡述。需求方面,由于傳統金融機構高門檻高手續費,導致了處于長尾理論尾巴上的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或中低收入者長期被排斥在商業銀行信貸業務之外,而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因其方便快捷、透明度高、成本低,恰好滿足了中小理財投資者的需求。供給方面,信息通訊技術、大數據、云計算的迅速發展,刺激了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功能的有機結合,提高了金融效率,豐富了金融生態。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主要有以下六種商業運作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目前常見的第三方支付有中國銀聯、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易寶支付、拉卡拉等。二是眾籌,主要有京東眾籌、眾籌網、點名時間等,據國內金融市場研究資料顯示,從平臺的影響力和可靠度方面排名,眾籌網綜合第一,京東眾籌位列第二。三是P2P網貸,常見P2P平臺有陸金所、拍拍貸、人人貸、宜信等。四是大金融數據,主要有兩類,以阿里小額信貸為典型代表的平臺模式和京東金融為代表的供應鏈金融模式。五是信息化金融機構,主要有三類,分別是以“融E購”為代表的金融電商模式、以網上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務電子化模式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六是互聯網金融門戶,常見的有網貸之家、融360、91金融超市、大童網、安貸客等。
二、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傳統業務的影響
(一)對存款業務的影響
存款業務是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中的基礎業務,是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途徑。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范圍逐步擴大,本質上具有商業銀行存款方面的特點,因而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造成極大的沖擊。互聯網基金因其明顯高于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收益率,吸引了大量商業銀行儲戶的閑置資金,從而對商業銀行的儲蓄存款形成分流。以余額寶為例,2013年6月上線,是目前規模最大的貨幣基金。2014年余額寶七日年化收益率一度高達6.76%,最近也一直維持在2.4%左右,遠高于銀行活期儲蓄。
(二)對貸款業務的影響
商業銀行傳統的信貸業務具有復雜的征信體系、煩瑣的審批過程和較高的手續費用,這也會導致信用記錄不完備的小微企業獲取貸款十分困難。互聯網信貸模式則利用海量的大數據資源細分目標客戶,分析客戶貸款需求和還款能力,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互聯網融資的出現分流了對商業銀行融資服務的需求,給商業銀行的傳統信貸業務帶來一定的挑戰。互聯網融資包含三種主要模式:P2P網貸、眾籌融資和電商小貸。以中低端理財市場為主要業務目標的P2P網貸公司,不受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的要求,低門檻,低成本,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近三年來,網貸運營平臺數量增長迅速,從2013年的800家上漲到2015年的2 595家,網貸成交量自2013年的1 058億上漲到2015年的9 823億元,增長幅度高達828.45%。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不斷完善,互聯網金融的影響力將會進一步增強,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沖擊也一定會不斷加大。
(三)對中間業務的影響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主要包括支付結算、銀行卡、、擔保、承諾、交易、咨詢等。互聯網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化改革,使得商業銀行存貸利差縮小,從而更加重視中間業務的盈利性,但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打破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壟斷格局。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被廣泛采用,因其價格較低,操作便捷,很容易被消費者接受,中間業務有被替代的可能性。在支付結算業務方面,如支付寶、財付通等既可為個人客戶提供信用卡免費跨行還款等資金支付服務,也可為企業客戶提供大額收付款、一對多批量付款等資金結算服務。作為國內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的支付結算功能涉及網絡支付、轉賬、手機充值、水電煤繳費等多個領域。
三、商業銀行與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分析對比
(一)商業銀行的優勢
1.資金和客戶資源豐富。傳統商業銀行依靠幾十年來的穩健運營,已經積累了大量的優質客戶資源,對其順利開展業務起到了基礎性作用,這是近幾年新興的互聯網金融一時無法超越的。盡管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加快,但是自身經濟資本實力依然無法與商業銀行相抗衡。
2.風險管理體系健全。商業銀行擁有更專業的風險控制管理體系和信用風險管理經驗,切實履行著穩健經營的理念,確保了客戶資金安全性,比互聯網金融具有更好的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優勢。互聯網金融目前的發展仍缺乏規范性和自控力,例如P2P跑路的事件屢見不鮮,整體的風險水平較高,資金安全保障不完善,一旦出現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違約可能性極大。
(二)互聯網金融的優勢
1.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商業銀行傳統主流業務往往需要較高的信用水平和較高的交易費用,重心放在需求曲線的頭部,即資金力量雄厚的大企業上,因而中小企業難以及時獲得所需的資金和服務。而互聯網金融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大數據搜索技術,成本較低,效率較高,整合跨地域的分散資源,能滿足中小企業和中低收入者的金融需求,實現長尾效應和資源的有效配置。
2.信息處理分析能力高效。互聯網金融借助云計算、大數據技術,記錄和分析客戶消費與商戶經營的數據信息,掌握了客戶的消費意愿、財產狀況、信用水平和還款能力,獲取了一些個人或機構沒有完全披露的信息。而這一信息采集和分析過程,又在互聯網上完成,發揮了大數據強大的整合分析能力,從而省去了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大大提高了信息處理效率,降低了資金成本,這是傳統商業銀行無法高效低廉實現的。
四、我國商業銀行應對的措施建議
(一)加強與互聯網企業的合作
互聯網金融和商業銀行各具有不同的優勢和資源,商業銀行想要得到長足發展,下一步就需要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借鑒互聯網金融成功發展的經驗,將互聯網技術同傳統金融業務相結合,全面提升金融服務的水平和質量,調整商業銀行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提高客戶黏度和忠誠度,突破發展瓶頸。如百度與中國銀行、中信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開展合作,涉及聯名信用卡、電子商務平臺、大數據、金融支付等多個領域,這是銀行與互聯網企業深度合作的典例,較好地整合了雙方資源。
(二)加大產品創新力度
互聯網金融通過獲取的客戶需求信息提供差異化的金融產品,自身得以快速發展的同時弱化了商業銀行原有的代銷產品經營模式。銀行若想要在扭轉因互聯網金融導致的客戶大量流失的局面,就需要依據客戶的需求與體驗感受開發特色化、個性化的金融產品。商業銀行可通過細分市場,構建客戶相關行為數據庫,為客戶提供定制化、高度專業化的金融服務及產品,提升客戶體驗。同時,開展網絡營銷,通過應用互聯網技術降低成本費用,保證利潤來源。
(三)加強專業復合型人才的培育
互聯網金融和商業銀行的競爭取決于人才的競爭。在“互聯網+”時代下,商業銀行面對擁有高端人才的互聯網金融的沖擊,要積極轉變發展策略,進行金融創新。在這方面,除了積極引進具備金融營銷知識與互聯網應用技能的專業復合型人才外,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還要定期對銀行員工進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培訓,避免員工知識結構單一化。只有培育出一支既懂銀行金融業務、又了解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高素質人才隊伍,商業銀行真正才能保持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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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網絡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制度構想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1相關概念界定
1.1網絡金融
當前,業界和學術界對網絡金融尚無明確的、獲得廣泛認可的定義,但對互聯網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等典型業態分類有比較統一的認識。一般來說,網絡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是借助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興金融模式。廣義的網絡金融既包括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也包括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網絡金融僅指互聯網企業開展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本文中主要討論廣義的網絡金融。
1.2網絡金融消費者
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對網絡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認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生活消費”為界定。可見,其對于消費行為的定義具有局限性。
筆者認為,網絡金融消費者可以認為是傳統消費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網絡金融平臺進行消費的消費人群,又包括投資網絡金融產品的理財人群。
2現階段我國網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面臨的問題
S著網絡金融產業爆炸式發展,我國相關監管表現出了明顯的滯后性,總結起來,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2.1法律缺位
從我國網絡金融的大環境來看,個人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互聯網個人金融安全等相關的一系列提供基礎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
而現有的法律法規尚不具體,缺乏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監控規則。已有的條款多以指導發展方向的宣示條款為主,不具備可操作性,執行起來容易形成模棱兩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網絡金融活動監管缺失
例如網絡眾籌、P2P融資的網絡金融行為極易演變成非法行為,或被非法行為當成幌子和偽裝;另一方面,網絡虛擬貨幣多種多樣,極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這些活動時效性強,覆蓋范圍廣,不及時發現很容易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所以網絡金融活動的實時監控就顯得十分重要。
2.3互聯網信用體系建設的缺失
我國對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銀行來負責,人民銀行作為我國貨幣發行管理機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則制定機構,其在金融市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統是人民銀行建立的評估金融企業或者組織信用信息以及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對金融企業如或個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評估依據。
然而,目前我國網絡金融業的金融信息尚未納入此征信系統之中。因此,絕大部分網絡金融商游離于現有的信用體系之內,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網絡金融就難以得到保障,網絡金融消費者難以獲得對網絡金融商的客觀評價標準,進而增加了金融風險。
雖然,在互聯網內部已有一些網絡金融機構和企業自發形成的網絡金融信用系統。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難以推動網絡金融產業的快速有序發展。
3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初步構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強基礎法律建設,針對新興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修訂相關法律,如虛擬貨幣、網絡眾籌等,系統規定準入資格、交易方式、經營范圍等相關細則。
其次針對特定網絡金融行業和產品落實和出臺監管辦法。明確監管主體、劃分監管范圍。
最后,對現有的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金融法規進行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一方面根據對空白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另一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將原有的規章、條例提升為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
3.2制度的完善
3.2.1網絡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會”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即充分發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職能,明確監管責任的劃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形成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網絡金融監管體系。
建立網絡金融實時監控制度,對金融風險行為早發現早處理,盡可能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消費者的權損風險。
3.2.2網絡金融產業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網絡金融信息公示機制,將網絡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動向消費者開放,實現管理的透明化、權利保護的可見化。
同時,網絡金融商家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因素,實時專門的管理和審查,形成企業內部的限制機制。并進一步形成行業內部的限制和監督機制。
另一方面,將互聯網信用體系納入現有的征信系統之中,并針對其特殊性做出相關特殊調整,實現兩者的有機融合。保障金融信用體系在互聯網金融中充分發揮作用。
3.2.3救濟制度的完善
針對網絡金融消費者的不同權損,建立不同救濟機制,完善非訴制度,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具有針對性的重新合理劃分舉證責任和取證責任,提高網絡技術部門的能力,對侵權行為的調查提供技術支持,降低消費者取證難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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