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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速公路;養護成本;成本控制
我國高速公路的建設發展飛快,但是公路在長期的風吹日曬、車輛荷載的情況下常常受到破壞,因此為了延長高速公路的使用壽命,要定期對其進行養護。在養護施工過程中,成本的高低對工程施工的開展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養護成本控制方案。
1成本控制的內容及方法
1.1成本控制的內容
項目成本主要包括從項目決策期間到項目結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的總和。其主要包括項目決策期間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施工之前的計劃階段、施工進行階段和動工之前的準備階段[1]。而養護工程的成本主要包括項目養護決策階段所需要的成本、養護施工之前的設計成本、養護施工階段的實施成本、工程結束后的驗收成本。所謂的成本控制就是跟蹤并分析出成本的計劃目標,對于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偏差及時發現,并能夠制定出相應的有效措施,最后對成本的實際效果進行認真的檢查。成本控制的主要內容是對工程的成本預測、成本決策、進行成本計劃、對成本進行控制、最后的成本核算和對成本的分析。項目工程中的成本控制是其成本管理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他對于企業經營水平的提高具有一定的影響,是企業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手段。
1.2成本控制的方法
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成本控制主要是在保證項目質量的前提下合理降低項目成本,所謂成本控制不是一味的降低成本,而是研究出怎樣投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2]。當今的成本分析對象可以分為綜合分析和單位成本分析。
1.2.1綜合分析
成本的綜合分析,指的是對實際成本和預算成本進行分析得出之間存在的偏差,對成本降低的部分進行檢查,看其是否完成。與此同時對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進行分析,得出二者的偏差,對其偏差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從而判斷出所制定的計劃是否合理。最后對實際產生的成本與最近一階段的成本進行比較,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具有目的性和針對性的制定出更加合理的解決措施。
1.2.2單位成本分析
單位成本分析,主要指按照不同的對象分析出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的分析。材料費主要指材料的采購費、運輸費、保管費、使用費等,對材料費的分析是對材料的量差以及價差進行比較,對成本計劃的效果進行分析。人工費的分析主要對人工的實際用工時間和計劃用工時間進行比較和分析、定額站對外公布的人工單價和實際單價之間存在的差別進行比較、功效的水平和實際采用的人工費對成本的影響情況的分析。機械費用的分析,指的是對施工方案、施工機械組合進行研究和分析,得出不同的機械組合對不同項目成本的影響、對機械利用率以及機械化程度進行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機械使用費用對成本的影響。管理費用分析是指對除了生產以外所產生的費用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合同中規定的管理費用和實際管理費用進行比較,對節省或者超出的情況進行分析和管理。
2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現狀
當前我國高速公路養護技術以及高速公路的用戶施工成本控制都不是很成熟,并且在高速公路的養護施工中費用非常高,這一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是我國高速公路長期實行建管養三合一的管理政策[3]。公路工程的建設與養護費用主要是由上級向下撥款,公路的養護單位沒有其自主經營權,自然不必承擔經濟責任。因此對于高速公路的養護成本控制工作非常消極。針對我國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做出如下分析。
2.1養護制度與市場經濟相脫節
當前我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屬于社會公益性質的工作,實行國家經濟的統一管理范疇。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對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實行計劃經濟,養護企業缺乏市場競爭力,使得養護企業的發展失去了應有的動力,從而阻礙了養護技術的創新以及養護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水平的提高。
2.2養護工程沒有計劃性
因為我國高速公路的養護工程較為分散,因此使得高速公路的養護工作不能集中進行,對高速公路養護過程中所需統計的數據工作量較大。正確的養護工程應該對管轄區中的高速公路進行編制,對所需養護的高速公路進行全面的詳細分析,結合實際的建設年數,制定相應的計劃和目標后再實行養護,而不是當前階段的發現公路出現問題時再對公路進行養護。在養護過程中沒有具體的計劃和目標,完全根據高速公路出現狀況的嚴重程度制定。2.3對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不夠重視我國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更加注重高速公路的建設,對高速公路養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養護工程的資金投入過低。另外養護單位的工作人員專業技術水平不高,養護隊伍老齡化嚴重,對養護技術和養護管理沒有創新意識,導致養護工作水平較低。
3高速公路成本控制的方法
3.1養護制度的改革
養護成本控制工作的關鍵是對高速公路的養護工程市場進行改革。其主要方式就是將高速公路的養護工程推向市場,使其與其他行業一樣參加市場競爭。作為公路養護企業,要對養護成本樹立良好的控制觀念,加強對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力度,在保證高速公路施工質量的基礎上,盡量的節約養護成本,為養護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因此相關單位和養護企業要對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中成本控制工作存在的問題積極分析和解決。
3.2精益成本法
精益成本法主要指對施工材料進行采購的過程中,精益采購、精益物流、精益設計、精益施工以及精益服務等方面全部融合在一起,并且將客戶的價值增值為工作導向,將精藝管理的觀念注入到成本管理當中,促成新的管理理念的形成。在精益管理內關鍵在于形成一個成本供應鏈,其主要構成是材料的采購、運輸、設計、施工以及服務等各個方面的成本總和。精益成本控制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影響工程質量的基礎上降低這一供應鏈接的成本。高速公路的供應鏈成本主要包括材料以及設備的采購成本和施工成本等方面。將采購和精益成本相互結合主要方法是從源頭對成本進行控制,一般情況下,材料的成本占整個施工過程的40%~60%,材料的費用對養護工程的資金流動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對材料費用進行合理的控制是控制養護成本的關鍵。我國一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材料的采購沒有事先的計劃,對材料的價格控制也沒有具體的措施和嚴格的控制程序,從而導致材料采購不夠科學,使得養護項目的資金流動受到影響,并且使高速公路養護項目的成本控制變得十分被動。運用精益成本控制方法對高速公路的養護成本進行控制,使得養護項目不僅保證了工程質量,而且實現了投入最少的資金,獲得最大效益的目的。
3.3定額成本法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還有一種較為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是定額成本分析法。其主要內容是采用根據養護工程中對消耗了定額中的消耗量與市場預計價格進行計算,算出成本,作為制定養護成本計劃書的依據[4]。這樣的方法使得養護成本的控制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在實施的過程中便于掌握,而且對于養護工程的施工具有可行性。定額成本法主要是依靠養護工程施工中消耗的定額進行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的預算,并根據這一預算為基礎,對養護成本計劃書進行編制。同時高速公路養護單位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施工,編制企業定額計劃書,計劃成本應盡量接近實際成本,這樣的做法有利于企業對成本的控制。
4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高速公路的工程項目越來越多,高速公路的養護工程也隨之增多,在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施工過程中,不但要注重其施工技術,對于高速公路養護的成本控制也非常重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有利于養護施工的順利進行,還能為養護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作者:張麗娟 單位:京藏高速公路張家口管理處
參考文獻:
[1]吳鑫華.淺談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成本控制[J].福建建設科技,2015(2):90-92.
[2]陳鋼,鄧微陽.淺談高速公路養護成本控制對策[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24):235.
關鍵詞:巖土工程 基坑支護 方法 重要性措施
中圖分類號: TV551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時代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深化,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得到提升,社會對于建筑建設的要求更加的嚴格。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的好壞,直接的關系到整個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對地下設施和周邊建筑的安全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因此,在土木工程的建設中,我們要選擇合理的基坑支護方案,促進其綜合效益的提升,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發展的需要。
1、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工程環節分析
近年來,我國高層建筑發展迅速,其在高度與體量規模方面都有很大的發展,與之相應發展的是深大基坑工程,這是由于建筑使用功能,抗風抗震穩定及城市發展利用地下空間等方面要求的結果。基坑工程的特點:建設環境較復雜,高層建筑多數是建造在城市地區,特別是舊城改造地段。往往出現建筑地段的周圍有密集的建筑群、各類管道等市政工程設施縱橫,致使施工場地狹窄,深基坑開挖時既不能放坡,同時又相鄰許多永久性建筑與市政公用設施,他們對變形甚為敏感,因此對基坑的穩定性和位移控制有很高的要求。
建筑規模隨著高層建筑發展不斷得到發展,滿足了建筑市場的發展需要,其建設力度及其規模的發展,要滿足了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在此過程中,由于其建筑設計技術的進步,促進其整體空間環節的有效應用,比如其地下空間等的應用。隨著建筑規模的不斷擴展與地下空間利用的大力度開發,基坑工程迅速向大深度、大面積方向發展。目前面積達到數萬平方米,深度接近或超過20米的已不是少數?;庸こ潭鄶底龇ㄊ前磁R時工程對待,但其造價卻是很高的?;庸こ淘O計與施工涉及到眾多不確定因素。
2 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方法
基坑支護的成功因素主要是看選擇的方案在當地的地質地層條件,環境條件、基坑的深度等條件下是否最合理,最經濟,最安全的,設計計算最接近實際。其支護方法有以下幾種:(1)懸壁式灌注樁法支檔方法;(2)單支點和多支點支護法;(3)重力式擋土法(土釘噴錨網法,深層攪拌樁法,水泥土樁法);(4)逆作法,地下工程以樁代柱施工技術。
3、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的重要性
隨著城市高層建筑的不斷興起,基坑支護技術得到了長期有效的發展,并被廣泛地應在巖土工程建設中。與此同時,新的技術、新版的工藝也不斷地出現,大大的提高了工程建設的質量。但是,目前的城市建筑一般間距都比較的小,所建設的基坑邊緣距沒法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有的甚至只有幾米的距離。這種情況的存在,非常地不利于基礎工程的施工建設,對周圍的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威脅。同時,施工單位也相應地要承擔更多的施工費用,延長施工的工期。除此之外,傳統意義上的基坑支護結構設計的理念、原則和工藝等都已經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在這種設計方案的指導下,出現相應的事故也就在所難免了。因此,加強對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安全性的建設,有利于加強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提高工程建設的質量,并促進城市建筑工程的進一步發展。
4、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工程存在的問題
在巖土工程的建設中,如何做好基坑支護工程的建設,就應當對目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個比較詳細的了解。只有充分地明確了建設中所出現的問題,才能夠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保證工程建設的安全。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工程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沒有正確地選擇土體的物理學參數
在巖土工程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上,所涉及到的土體的物理學參數并沒有完全地符合建設的需要。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基坑支護的安全性主要是受到其支撐壓力大小的影響,通過對這種壓力的計算可以計算出一定的物理學參數值。但是,由于所進行建設的地質條件比較復雜,變化多樣,要實現非常精確的計算目前還沒有著這種技術水平。同時,由于土體物理參數在選擇上也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特別是含水率、粘聚力和內摩擦角等三個參數受到深基坑開挖后的影響,經常出現不同的變化,因而非常難以計算出基坑支護結構的真正的受力情況。
4.2基坑土體所選擇的樣本沒有整體性
在進行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之前,設計人員都要進行基坑土體的取樣工作。設計人員通過對所取樣土體的分析,能夠獲取較為合理的物理學指標,從而正確地指導基坑支護工程結構的設計工作。但是,在進行鉆探的過程中,為了控制工程造價和勘探的工作量,鉆孔就會相應地受到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所取得的樣本攢在一定的隨機性和不完整性,再加上地質構造的復雜和多變的特征,樣本更加的不可能反映出基坑土體的真實情況。
4.3基坑支護結構真實的受力情況與設計的不相符
基坑支護結構設計中所進行的設計計算,一般都是按照極限平衡理論來進行的,這種理論是一種靜態的概念。而在實際的施工建設中,基坑土體處于一種動態的平衡狀態,其施工的荷載力隨時都會發生相應的變化。結構設計中的相關荷載力數值,只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相應的修改才能與實際情況相符,否則會造成支護結構的變形,不利于工程建設的有效開展。
5、巖土工程中基坑支護工程的改進措施
5.1加強設計理念的更新
在基坑技術的發展上,我國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技術能力,并且在支護結構受力變化的規律上有了初步的認識。這種技術能力的掌握和認識的存在,有利于基坑支護結構的合理設計,為其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形成比較統一的設計規范,主要還是采用傳統的“等值梁法”、庫倫理論或朗肯理論進行相應的設計和計算。在這種理念計算出來的結果與實際的情況往往相差比較大,不利于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建設。因此,在今后的基坑支護設計中,要逐漸地形成以施工監測為主導,進行動態信息反饋的新的設計體系,徹底地改變傳統的設計理念。
5.2積極尋找新型的機構計算方法
隨著高層建筑的發展,新的支護結構不斷的出現,并有效地應用到實際的工程建設中。比如鋼板樁、低下連續墻等支護結構的使用,促進了土釘、雙排樁和旋噴土錨等支付結構型式的產生。但是,對于這些新支護結構的相關計算和設計并沒有形成統一的理論,加強其計算和設計方法的研究,仍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5.3采用新的設計方法控制變形
我國在進行基坑支護工程機構設計時,采用的主要是極限平衡原理,這是一種簡便實用的設計方法。在這種原理的指導下,所設計出來的基坑支護結構可以滿足結構在強度上的要求,但是不能夠有效地體現支護結構剛度上的要求。因此,為了避免由于結構剛度而造成相應的事故,應當采用新的設計方法控制變形。相關的設計人員應當對控制變形的標準、空間效應變化成地面超載等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6、結語
總之,巖土工程基坑的施工存在一定的風險,地質條件變化多樣,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者應當在結合所在地工程建設的經驗上,按照一定的要求和理念進行基坑支護工程的施工,從而建設出安全、有效的支護結構。但是,傳統的基坑支護工程建設的理念、設計方法和計算方法等,必須在結合現實的基礎上,進行科學、合理的改進,最終促進基坑支護工程的進一步發展,保證巖土工程建設的安全。
參考文獻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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