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藝術碩士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新小說反對傳統小說中以寫人為核心的主要任務;反對把人作為世界的中心。新小說的革命目標就是要顛覆傳統小說中以人為中心的觀念,要求把客觀世界還原為純粹的外觀,用一些沒有確定性格與動機的“物”來代替傳統意義上的人物。羅伯—葛里耶認為:“世界既不是有意義的,也不是荒謬的,它存在著,如此而已”。按照他的看法,這個世界是由獨立于人之外的事物構成的,而現代人是處在物質世界的包圍中,人只能通過視覺看到它的外表,不應憑主觀賦予它任何意義,因此他主張小說要把人與物區分開來,要著重物質世界的描寫。因此,他的作品往往充滿了繁瑣的對物的描寫,其中的人物就仿佛是一架緩慢移動的“攝影機”,毫無感彩地“攝下”它所看到的一切。薩洛特認為:“今天的新小說,人物只剩下一個影子,現代作家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描寫人物的外表、手勢、感覺等;因此用不著念念不忘地要創造一個使讀者能感到的外在世界,也不必賦予人物必需的尺寸和體積。”雖然這一流派的作家對小說的主要任務意見不一,但他們都一致認為塑造人物不是小說創作的目標。在他們的作品中,人物被認為不過是表現某種心理因素或心理狀態的“臨時道具”。他們小說中的人物不但往往文藝評論•literatureandartcriticism2014•11面目模糊不清,有時連姓名也沒有,因為名字對現代的小說家來說也成了一種束縛。在新小說派的作品中,雖然沒有傳統定義下的那種“人物”,但這絕不是說沒有人物。其實作品中的每一行、每一個字都在寫人。小說大量而又細致地描寫“物”,其前提是有人的眼睛在看,有人的思想在審視,又有人的欲望在改變著它。與傳統小說相比,現代作家對物質世界更敏感,使物更能具有“人性”。在客觀存在的物質世界中,新小說派的作家最關心的還是人和人在世界上的處境。他們認為對物的描寫和對人的描寫是一致的,寫物就是寫人。
(2)故事情節上———故事的解體
新小說派作家認為傳統小說杜撰出一個虛構的故事,缺乏“真實事物的豐富內容”,同時他們認為現實世界的變幻莫測,事物發展的難于預料,因此人們無法事先做出有頭有尾的安排,寫出一個完整的故事。所以,他們的小說只敘述幾個片斷,大部分靠讀者來發揮想象,并加以補充來完成。由于新小說派的作家不斷地使用省略號來減緩閱讀速度,使由句子構成的情節趨于解體,因而,新小說讀到最后留在讀者腦海中的可能只是一些片斷的情節,這往往很難使讀者從中理出個頭緒。可以看出,新小說派的作品不以故事情節引人入勝,不以純屬虛構的人物、謊言的世界或作者強加的觀點作為審美對象。正如薩洛特的《行星儀》中,事態的發展亂紛紛的出現,構成了錯綜復雜的一團,從而無法形成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情節。讀者不知道事態的發展趨向何處,甚至就連作者寫作的時候也不清楚。讀者在閱讀新小說的同時也是在參與小說的創作,這類作品在于表現無秩序的生活本身,形成一個開放的世界,無所謂起源與結束。因此,新小說以場景組合代替傳統小說中的情節發展,不求完整的故事結構,意在用難以預知的事物發展來反映不斷變化的現實世界,這正是新小說的獨特之處所在。
(3)語言上———詞匯的豐富與新穎
新小說派認為傳統小說中慣用的語言也必須進行徹底改革,因為這些語言由于長期重復使用已變得“陳套”或“僵化”,失去了表達現代人復雜多變的生活的能力。新小說派作家反對使用具有感彩的形容詞和那些“內含的、隱喻的、魔術般的詞匯”,認為這足以使描寫的事物失實。他們主張采用“表明視覺的和純描寫性的明確的詞匯”以及反映聲音、嗅覺方面有著細致差別的詞匯。至于句子,他們認為“輕裝短束”的小句子已經不夠應付,需要把它們連成長句。西蒙在這方面最具有代表性,他的句子能寫成幾頁,沒有一個標點符號,大量的使用現在分詞,或者玩文字游戲,以表達時間、空間和精神的復雜結合,從而創造出“沒有句法的語法”。按照羅伯—葛里耶的看法,就是冷靜的、準確的,像攝影機一樣忠實的語言。葛里耶還認為,“現今的文學語言存在著大量的人格化的隱喻,比如說山嶺“威嚴”,說烈日“無情”等等,這些隱喻并不能提供關于物本身的精確知識,而只會使人產生一種舒服地占有世界的幻覺,這完全是人對語言造成的污染。因此,要想精確地描寫物,就必須對文學語言進行清洗,驅除那些人格化的隱喻,采用一些描寫性的詞語。”綜上所述,新小說派的作家們認為:詞匯比語法更加重要。小說需要創造出更新穎的詞匯,它們可以是搜集來的,也可以是作家自己創造出來的。除此之外,新小說還應該具有豐富的詞匯,因為它是一部作品最基本的構成。總而言之,新小說派作家力圖改進語言工具,采用一些新穎的描繪性的詞語,從而使他們的作品獨具一格。
(4)結構上———打破時空觀念的反邏輯性
在結構方面,新小說派作家主張破除傳統現實主義小說格式的限制,不同意把現實整理得有條不紊,以用合乎邏輯的方式明白地敘述出來,而是要求用新的形式來描寫客觀的社會、生活和人,從而表現出人與世界之間的新型關系。他們主張如實地反映現實生活的原有面目、生活的節奏與變化,反對作家介入社會問題和描寫社會的場面,反對在作品中正面宣揚作者的人生觀。因此他們認為新小說不必遵守時間順序和囿于空間的局限,作者有自由“重新建立一個純屬內心世界的時間和空間”。他們還認為人生不過存在于“一瞬間”,過去、現在、將來可以同時存在。現實、想象、幻覺、記憶、夢境往往互相交錯或重疊。格里耶的小說《橡樹》,運用了意識流小說的技巧,使其整體結構先肢解后重組,整個事件錯綜迷離。打破了時空的限制,拋棄了對意義的追求,用局部的、孤立的、表面的和個體的事物來構筑小說的整體。薩洛特的《變》是表現時空觀念千變萬化的典型作品。作理論視野40品的主人公在乘坐從巴黎到羅馬的列車途中,逐漸放棄了原先的計劃———拋棄妻兒,與情人一起生活;在二十多個小時里,二十多年的生活片段出現在他的腦海里,從現在到往昔,從現在到未來,從巴黎到羅馬,回憶與計劃,真實與想象,思考與夢幻雜糅在一起;人物的活動在這節車廂里的三角空間中進行著,真實的空間與意象的空間相互重疊。這種時空顛倒的寫法反映出了客觀存在的世界與人物之間的復雜關系,作者認為這樣更符合人們回憶時的思維方式。總之,新小說打破了傳統小說中時間順序的限制,在空間上也有了更大的自由。雖然新小說在創作過程中運用了過去和現在的相互滲透與重疊的手法,但其重點仍在于表現“現在”的一剎那,時間跨度十分短暫,目的在于形成前后互相并不連貫的藝術結構。
(5)選題上———從生活中的瑣事著手
新小說派的某些作家對文學作品中反映具有重大意義和深刻意義的體裁不感興趣,而僅僅著意于形式上的革新。羅伯—葛里耶認為,“新小說不應該再繼續為某種政治事業服務了,即使那是正義的事業。”因此,新小說的作家們都是從生活中的一些瑣事著手,意在真實的反映客觀存在的世界。比如,羅伯—葛里耶在《妒嫉》一書中,通過墻上的一個斑點的變化來揭示物質世界的魔力。薩羅特在《向性》中借用植物在受到外界刺激時所反映出來的傾向性,來比喻人與人之間的微妙關系,比喻人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某種刺激所引起的原始的、朦朧的內心活動。西蒙在《佛蘭德公路》中通過對戰爭經歷的回憶,把讀者帶入了紛亂而嘈雜的炮聲中。布托爾在《變》中,通過主人公在21個小時的旅途中的所思、所想、所感及所悟,來揭示現實生活的變化多端。因此,新小說派在選題上的獨辟蹊徑,也是它與眾不同之所在。
(6)內容上———分散性
一、說綱本要“深”。
任何一門學科,都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學科知識體系。每節課的內容都是這個體系中的一個“小分枝”。就語文學科而言,它要求教師在說課前就一節內容出發追本溯源,找到它在大綱中的位置,看看大綱對這節所在單元及所在課文的要求,然后順藤摸瓜,準確把握大綱對這節課的要求。至此,這節課的教學目的,重難點就可隨之確定了。反之,脫離大綱的說課那就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會給人一種虛無縹緲的感覺。
二、說方法要“實”。
這個方法既包括教師實施教學目標的教法,又包括學生在這節課上要掌握的學法。只有教法得當,教師才能有條不紊地施教;只有學法合理,學生也才會興趣盎然地受教。而要做到教法得當,學法合理,我們教師在備課說課時必須要“實”。要從教材的實際出發,從學生的實際出發,遵循學生掌握知識過程“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由感性到理性”的認識規律,依據“主體參與,分層優化,及時反饋,激勵評價”的十六字原則,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以及傳授知識和發展能力相結合等教學原則來確定教法、教學手段和學法。作為教師還要有全局觀,樹立面向個體學生的思想,實行分層優化,采取建立幫帶小組,實行小組討論等方法,促優生提高,幫差生轉化。總之,“教學有法而無定法,貴在得法”,教師必須找準出發點,采取切實可行的教學方法,從而實現教學所要達到的目的。
三、說習題要“準”。
課堂練習與課后作業是檢查課堂教學效果和鞏固課堂教學內容的手段。因此習題的設計一定要“準”。既要準確體現該節教學的目標、重點、難點,又要與中考題型、難度相吻合。否則就會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同時教師設計這些習題一定要考慮到不同類型學生的接受能力,做到分層設計、區別對待,真正做到使“優生吃飽,中等生吃好,差生吃了”。
四、說程序要“精”。
一、對刑事裁判文書論證與說理的認識
1、司法權威的公信力來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說明。法院對各類刑事案件審理,主要的結案方式就是以裁定書、判決書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審理的結果。由于法院審判經常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和絕大多數公眾不可能到庭旁聽審判過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徑就是公開自己的判決理由,使判決的根據最大限度地反映審判結果,對做出的裁定、判決書進行充分論證,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提高刑事裁判文書質量,增強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提高司法權威的公信力有著重大的意義。
2、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落實司法為民、反映民眾意見的綜合體現。在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的前提下實現判決與公眾意見一致,更需要通過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來體現,民眾的法律意識會在與自己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具體判例中培養起來,對裁判文書的合理論證與說理,讓社會和民眾相信判決的公正與合理,從而接受判決內容,對進一步提高公民法律知識和法制教育起到積極的作用。
3、刑事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挽救和教育罪犯尤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數簡單案件相對的裁判說理容易把握。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僅有諸多法外因素滲透,還面臨著價值判斷的挑戰。法官在對抗的當事人之間對裁判的論證尤為必要。如果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充分,依據法庭查證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會自動放棄狡辯,認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訴和申訴,真正達到挽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促進法官司法實務水平提高,推進法官的職業化進程有著積極的意義。在當今依法治國普及公民法律知識的前提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提高。社會對職業性法官的呼聲更加強烈,對法官能否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社會監督力度也在不斷加強。所以,裁判文書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志,法官司法實務水平的提高反映在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中極為重要。真正將裁判文書提高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駕馭法庭審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分析、判斷、解決各種復雜疑難案件的能力,還要具有演繹、歸納、論證、說理的文字功底,將所審結的案件以規范的法律用語,簡捷的文字方式,論證講理的在裁判文書中表達出來,展現在社會和公眾面前的是一份讓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權威的裁判文書,才能提高法院在社會上的公信力,真正實現司法為民、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對刑事裁判文書充分論證
裁判文書論證的前提離不開審判活動,法院只有依法對個案進行審判以后才能做出結論性的裁判結果。
1、審判活動中經過法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是制作裁判文書的基礎。裁判文書要盡可能反映庭審活動的全過程,要按照庭審中依法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來制作裁判文書。它除了在文書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論文書樣式》的規定制作外,在內容上應當全面反映庭審活動。目前,有個別裁判文書強調要張揚法官的個性,脫離樣式的規定任意將裁判文書的制作混同于撰寫學術論文,追求長篇大論式的風格;有的根本就不進行論證、說理,過于簡單化,不區分個案事實情節,以至于裁判文書任意制作,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其實裁判文書的制作一定要根據個案情況,該長則長,該短則短,而且能短則短,長短相宜。
2、法院裁判文書應全面客觀地反映控辯雙方或者訴辯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除自訴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支持公訴的,指控的犯罪事實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收集了大量有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在列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為、目的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綜合敘述,并簡要列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和適用法律,請求事項等,防止出現照抄起訴書全文,不進行歸納敘述的作法;對于被告人的陳述、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對辯方提出的無罪、罪輕、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辯護觀點全面客觀的反映,綜合辯護的主要論點及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要進行具體分析、列舉,以充分體現控辯式的審理方式,突出依法論理進行充分論證。
3、審理查明的事實是法院裁判文書的核心,是判決的基礎。制作刑事判決書,首先要把事實敘述清楚。要對查明事實進行歸納性論證,要層次清楚,重點突出。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和被告人在案發后的表現,按時間先后順序敘述,一人犯數罪的應當按罪行主次的順序敘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以主犯為主線進行敘述;集團犯罪案件,可以先綜述集團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或者罪重、罪輕的順序分別敘述各個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把在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作為認定案件的充分根據和理由。案件事實未經法庭調查的,沒有證據證實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認定事實上不能采納。
4、對證據的論證是裁判文書中認定事實的依托。證據的采納應當以庭審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為前提,要注意通過對證據的具體分析、認證來證明判決所確認的事實。對一審公訴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此類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認罪為前提,附帶相應的適用條件,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不持異議,應當在裁判文書證據部分盡量予以簡化,對證據的具體內容無需再行系統論證,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即可。相對于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裁判文書,不但要引用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還要對證據的來源和證明的主要內容進行列舉,并以論證的方法歸納引用,應當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運用到裁判文書中,盡量使用法律術語,并注意語言精煉。要防止并杜絕抽象、籠統的說法或者用簡單羅列證據的做法。引用證據和論證時,切忌說空話、套話,要論點明確、論據充分又不失證據的原意,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
5、證據要盡可能寫得明確、具體。應當因案而異。案件簡單或者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復雜或者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要進行具體分析、認證,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也應在裁判文書中反映出來,裁判文書要突出依法論理進行充分論證。一人犯數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還可以分項或者逐人逐罪敘述證據或者對證據進行分析、認證。對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在控辯主張中可不予敘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轉貼于 三、刑事裁判文書理由部分的論證與說理
刑事裁判文書的理由是將犯罪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紐帶,是判決的靈魂,是人民法院對個案審理后作出的綜合性結論。其核心內容是針對案件特點,運用法律規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構成理論,詳細闡述公訴機關的指空事實和罪名是否成立,辯護方所辯護和辯解理由是否符合案件事實,最終得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結論性判決結果。所以,裁判文書理由部分的論證與說理決定著全案的定罪量刑。
1、裁判理由中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論證與說理。在判決理由論證中,要結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和犯罪構成理論,全面闡述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條款和犯罪構成的要件,要將犯罪的性質、侵犯的對象、實施的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結果進行說理性的論證,并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意見都應明確表述。防止只引用法律條文,不闡明適用法律的道理。在確定罪名時,應當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為依據。對一人犯數罪的,一般先敘述重罪,后定輕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正確確定罪名。
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示的證據是否被采納,要進行綜合性論述。對于法庭審理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沒有當庭得到認證的,判決書中在證據部分已予采納和引用的,在理由中應當作出明確的答復。特別是對于起訴的內容與案件事實不符,判決的結果改變定性,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將要判處無罪的案件,要充分依據事實和法律,全面闡述改變定性和無罪的理由,擺事實、講道理,說理力求透徹,邏輯嚴密,無懈可擊,使理由具有較強的思想性和說服力,真正達到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對辯護方提供的證據和辯護意見的論證與說理。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供的證據和辯護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納,并闡明理由。如果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應當分別或者綜合予以認定。對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與案件事實相悖,法庭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按照事實和證據予以說理性的駁回。防止不說理或者采取不答復的作法,避免引起辯護方對裁判結果的不信認,也可能會以此為由而提起上訴、申訴。
4、二審刑事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要針對上訴、抗訴所提出的意見和理由,進行全面的分析、論證。詳細闡明一審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用說理的方法對上、抗訴的意見進行綜合敘述,提出采納或駁回的理由要具體、充分,有理有據,實現裁判的終結效果。
綜上所述,只有對裁判文書充分的論證與說理,達到實體與程序的密切配合,真正把案件辦成公開、公正、公平的鐵案,才能實現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提高社會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參 考 文 獻
1、《法律語言學》,劉紅嬰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律師法律文書制作與文本——訴訟事務文書》於向平、單麗華、白雅君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與制作》,周道鸞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昆侖法字論叢》第1版,王作全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5、《中國刑事訴訟法教程》,程榮斌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國法院訴訟文書教程》,祝鉻山主編、解士明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7、《司法文書教程(第二版)》,熊先黨主編、周道鸞副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8、《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司法改革的再改革》,蘇永欽著,臺灣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