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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研究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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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研究論文

第1篇

一、國有經濟是市場經濟中重要的市場主體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為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發展提供與創造了多方面的條件,其許多功能和作用是非國有經濟所無法取代的。第一,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經營領域,如郵電、鐵路、港口、供水、供電部門等,其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大都由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經營,以滿足國民經濟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在這里,國有經濟承擔著為整個國民經濟服務、并為其它經濟部門和企業取得效率與收益創造條件的職能。第二,國民經濟的一些基礎工業部門如重要資源和能源的開發生產等,由于投資規模大、收益回收周期長,同時,由于這些部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許多也是由國家投資、由國有企業經營的。國有經濟發揮著促進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創造經濟增長和市場正常運行基礎的功能。第三,在其他的許多經濟領域,國有經濟承擔著提高國家的經濟競爭能力以促進本國市場經濟的開放和走向國際市場的職能,承擔著創建新興工業和產業、進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職能,承擔著一定的經濟調節的職能。同時,在創造和擴大就業機會、開發和援助落后地區、接管某些發生危機或破產的重要民間企業以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國有經濟的這些功能,彌補了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在一定領域、一定方面的失效,保障了市場的正常運行,促進了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表明了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必要性。國有經濟履行這些職能并有效發揮作用,都是以其自身的經濟活動來體現的,這就使國有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定經濟形式成為市場主體具備了基礎性條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有經濟的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的可能性也日益突現。就國有經濟而論,國家擁有所有權并不排斥國家所有權與國有企業的控制權、經營權的分離,也不排斥對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等都集中于國家的產權結構重新安排。國有經濟的產權制度本身具有權利行使性的特征,即國有經濟的資產運營總是在國家或政府的授權下由一定的組織或個人來進行的,這就為國有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在一定意義上,這是和市場經濟發展中由于生產的社會化、分工的專門化、經濟的信用化對市場主體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合的。國有經濟在資本國家所有的基礎上,通過在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企業法人,國有企業也就有可能成為有活力、有生機并適應市場經濟的市場主體。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還創造和提供了國有經濟的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成為市場主體的條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作為市場客體的資產已經價值化、貨幣化和信用化,這就使國有經濟的具體實現形式、委托—關系、激勵和約束機制等的多樣化、有效化獲得了廣闊的空間,從而為在國有經濟中調整、改革和重構企業制度,建立與完善適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創造了市場客體條件。同時,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場體系,競爭的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存在與完善,有助于克服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情況下國家作為所有者同國有企業經營者信息不對稱的難題;競爭的經理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有助于形成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而競爭的資本市場的完善與發展,也可能使國有企業的經營績效得以基本反映。這些,提供了在國有經濟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使其有效運行的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從而使國有企業建立與發展現代企業制度、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競爭成為現實,促進國有企業煥發活力與生機。

二、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

認識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又一個重要問題,是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經濟,講效率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要求。有的人對國有經濟成為市場主體持懷疑態度,就是以國有經濟的國家所有必然造成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低效率為論據的。因此,考察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問題,不能不涉及資產所有狀況與企業效率高低的關系問題。

在國有經濟中,資產所有權不屬于任何個人所有,而屬于全體公民作為一個整體(由國家來代表)所有。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個人能以其個人身份和名義對國有資產提出剩余索取權要求,國有經濟的收益歸全民作為一個整體所享有。由國有經濟的資產所有屬性所決定,其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的效率高低、盈利或虧損,并不對構成國有資產最終所有者整體的個體產生直接的利益影響,因為每一個公民個體因國有企業的盈利所獲致的利益和因國有企業的虧損而承擔的損失是極其間接和微乎其微的。因此,作為國有經濟最終所有者整體構成部分的公民個體,缺乏直接地主動監督國有經濟提高效率的激勵。而作為國有經濟所有權直接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論應該是有這種激勵的,因為國有經濟運營效益的提高、利潤的增加,就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擴張和社會福利的提高,這對于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應該有足夠的激勵效應。但問題在于,一方面,許多國有企業本身就承擔著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職能,在一定的條件下,政府作為所有者正是要通過一定的管理手段要求這些國有企業去實現所承擔的社會目標,其間有時不得不把利潤目標、效率目標放在次要位置;另一方面,在國有經濟的運營中,國家或政府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者主體的職能,但這是在一個相當大范圍中通過若干層次建立和形成一定委托關系,才能實現國有資產的管理與國有企業的經營的,其間可能產生比較高的運營成本,缺乏有效的監督激勵手段,同時可能逐層弱化國有經濟的所有權約束,從而導致國有企業的效率降低。因此,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在國有經濟的運營中,一方面是大量否資產國家所有就必然造成經濟的低效率,或者說國有經濟中存在的低效率狀況就必然地、絕對地是由資產國家所有造成的?對此還應作進一步的深入分析。

有些人認為,公有、國家所有必然造成企業的低效率,而私有制必然帶來私有企業的高效率。然而,大量的研究分析說明,私人所有權并不必然、絕對地產生私有企業的高效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所有權和管理經營權統一于私有者一身的方式,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公司企業中已不復存在。一方面,現代公司所使用的先進而又極端專業化的生產與管理技術使得往往只具備普通知識的股東即一個一個的私人所有者,即使有著強烈的謀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標,也很難對經理人員的經營進行干預;另一方面,現代公司的巨大規模又使股權異常分散,單個或數個股東缺乏足夠的財力通過持股的數量來控制公司的生產經營。因此,在私人業主制中能發揮其作用的私人所有者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在公司制企業中很難、甚至不大可能發揮出來,從而難以成為決定這些企業效率的唯一的因素。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私有公司企業中的經理人員就一定比國有企業中的經理人員,基于所有權的原因而更加關心企業的利潤最大化和效率。私有制的運行實踐也表明,市場經濟中大量的私有企業的破產,既是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強制性作用,也是由于這些私有企業的低效率,資產的私有并沒有絕對、必然地保證私有企業的高效率。

顯然,市場經濟中一定經濟形式的企業效率的高低并非絕對的、唯一的和所有權關系相聯系。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效率高低和成功與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就產權制度對于企業效率的影響而言,并不僅僅只是對所有權發生影響。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等構成的權能結構以及在不同權能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制衡關系,還有協調權能結構和權能主體之間關系的激勵、約束機制等,都對企業的效率產生著極大的影響。設定其它條件不變,在同一所有權的前提下,不同的企業或者同一企業采取不同的權能結構、在不同的權能主體之間形成不同的制衡關系以及不同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其經營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著極大的差別。因此,不能只是簡單地從所有權關系考察國有經濟的效率,還應該看到在所有權關系不變的條件下,對產權制度其他方面的調整、改革也會影響到國有經濟的效率。

2.市場經濟中企業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條件是充分而公平的競爭環境。不論是國有經濟,還是非國有經濟,在委托——關系下形成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狀況時,如果缺乏競爭的市場條件,都不可避免地產生經營者或人侵犯所有者或委托人權益、預算約束軟化從而效率低下的問題。而在競爭的條件下,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可以利用市場這個間接治理方式以及內生的內部治理結構,實現對經營者或人的有效監督,從而使企業經營具有效率。

3.市場經濟中影響企業效率的又一個重要因素是企業的治理結構。就公司制企業而言,無論是什么樣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問題,都要分層次地把資產經營權委托出去,都有成本問題,關鍵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對比,在于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所取得的所有者收益的水平高低。多層次委托關系導致高成本、弱監督激勵的問題,對于國有經濟和私有經濟都是存在的,關鍵在于建立和形成一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在一個有效的治理結構的框架中,所有者和經營者、委托人和人的責權利是明確的,相互之間存在著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在國有經濟中,只要建立和形成了有效的治理結構,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通過諸如任命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或經理人員及監督考核企業經營績效等方式手段,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的有效運作,就可能履行國有經濟所有者代表的職能,促進國有企業不斷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還必須特別指出,企業的產品或產品結構、市場需求及其變化、對某一經營事項所作的戰略決策是否正確以及企業整體管理水平的狀況等等,都對企業效率產生著影響,而且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有可能發生著極其重大的影響。

總而言之,國有經濟的資產國家所有的屬性在一定條件下有著使國有企業產生低效率的可能性,但資產國家所有并非是低效率的充分必要條件或絕對唯一的原因。在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同樣具有產生高效率的可能性與現實性。在國家所有的基礎上,只要建立適當的產權制度,實現產權明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加之充分而公平的市場競爭條件,國有經濟同樣會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因此,就市場經濟是效率經濟而言,并不否定國有經濟成為市場主體。

三、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矛盾

說明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也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不絕對地是低效率,并不意味著就否定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進程中,國有經濟也存在著矛盾的方面,對此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布局性矛盾

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國有經濟的存在并發揮一定的功能,但國有經濟的數量與分布顯然有一個相對合理的區間,越過這一區間,就會發生所謂布局性矛盾,即國有經濟數量過多、分布過泛所產生的矛盾。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國有企業數量過多,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分布過泛,國有企業技術水平低、設備和產品老化的問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難以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對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造成許多障礙,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也隱含著出現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布局性矛盾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存在諸多問題的極其重要的原因,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途徑,是對國有經濟布局進行戰略調整和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改組。

2.體制性矛盾

經過20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國有經濟的面貌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是,我國國有經濟的形成和在改革開放前的發展與計劃經濟體制密切相連,舊體制對國有經濟的影響仍然在許多方面存在,有的國有企業還沒有真正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有的國有企業仍然預算約束軟化、難以自負盈虧、不能適應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許多國有企業還普遍存在著政企不分、機構龐大、人員冗多、企業辦社會等問題。這就是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所產生的國有經濟的體制性矛盾。這一矛盾的根源是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途徑,是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

3.管理性矛盾

即由于國有企業管理水平低下而形成的矛盾。管理水平低下表現在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比如,忽視對企業發展戰略的研究,生產經營不從市場需求、市場變化出發,決策隨意而出現重大失誤;規章制度不完善,在生產經營中無章可循、有章不循、違章不究,缺乏嚴格的責任制度和考核監督檢查;成本管理、資金管理、質量管理存在漏洞,導致經營成本提高、資金運用低效、產品質量下降;忽視現代管理技術、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運用,在管理上墨守陳規,不思創新,等等。管理水平低下必然降低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和抗御風險的能力,使國有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運行遇到困難。但是,必須指出,這種矛盾并不是國有經濟、國有企業特有的,非國有經濟、非國有企業也存在著這種矛盾。因此,這種矛盾在市場

第2篇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社會和諧機制

1992年黨的十四大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做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決定。市場經濟本質上是競爭的經濟,然而作為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除了具有競爭的屬性外,還應具有和諧的屬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競爭與和諧的統一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和諧的市場經濟。

一、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

1.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全面和諧的社會,其中經濟的和諧是基礎。因為,和諧社會的實質是要處理好社會中的各種關系,協調好人們的各種利益,使人們和諧相處,充分激發社會活力,實現社會的安定團結。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經濟利益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只有首先協調好經濟利益關系,滿足了物質生活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會是否和諧根本上取決于經濟利益關系是否和諧,只有從經濟利益關系出發來構建和諧社會,社會和諧才有堅實的基礎。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應該是在市場經濟和諧運行的基礎上,構建出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由此可見,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理順我國現階段經濟利益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2.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本質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它除了具有市場經濟的共性外,還必須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具有社會主義的特殊性。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這就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須以實現最廣大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把人民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既要促進效率的提高,發展生產力,又要防止兩極分化,注重社會公平;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競爭的作用要受到社會和諧目標的約束;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效率、競爭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標的協調和相應政策的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效率與公平、競爭與和諧相互交織、共同作用的經濟。

3.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

市場經濟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進經濟增長、帶來高效率的同時,其自發性、盲目性的缺陷會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從而引發惡性競爭、短期行為、道德缺失,帶來經濟增長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懸殊,乃至經濟危機和社會動蕩,以及其他不和諧因素。市場經濟的缺陷不僅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相對立,而且同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要求相對立。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雖然使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但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這就為市場經濟消極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從而產生競爭無序和失范、不講誠信、假冒偽劣、欺詐活動等不和諧現象,而這一切都不利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發展,越迫切需要和諧機制來引導、規范、推進和保障,以維護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發展市場經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

市場經濟是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發展市場經濟。事實上,市場經濟與社會和諧有密切的聯系,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不斷增加和諧因素,消除不和諧因素,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

1.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之間存在著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研討班上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這些要求與市場經濟的某些屬性有著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本質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第一個要求。發展市場經濟能較好地解決民主法治的問題。因為現代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沒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經濟是不能夠運行良好的。同時,完善的法治體系也需要民主作為保障。發展市場經濟,能推動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增強人民的政治參與意識,促使國家民主法治體系的完善。市場經濟越發展越容易促進國家完善民主法治,這就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了必要條件。

其次,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與和諧社會要求的公平正義具有統一性。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公平競爭的經濟,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樣的規則。盡管由于每個人的條件不同,在公平競爭中可能導致結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場經濟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生產者經營者都以平等的身份進入市場競爭,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實現優勝劣汰。因此,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增強人們的平等意識和公平競爭觀念,從而能較好地解決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問題。

再次,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誠信友愛的建立。市場經濟是以信用為基礎,通過契約為紐帶來維系的,“誠信為本”是現代市場經濟長期生存的法則,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在背后調節著商品運動,一切商品的價值和質量都要通過市場來檢驗,這有利于樹立人們的質量意識和誠信觀念,為和諧社會的誠信友愛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通過發展市場經濟,還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要求創造必要的條件。因為市場經濟本身就是充滿活力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為了追求利益,相互競爭,不僅使社會充滿著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決效率問題。同時市場經濟不僅能優化資源配置,還能促使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就為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創造了條件。另外,市場經濟承認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對人的利益的承認和肯定,有利于充分發揮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質的提高,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發展市場經濟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

社會和諧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財富的增長,沒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質財富的增長,和諧社會將無從談起。盡管物質財富的增長不會自發地導致社會和諧,但社會和諧卻離不開物質條件。因為和諧與貧窮落后是不相容的,一個貧窮落后的社會永遠不可能達到真正的和諧。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同樣,貧窮也不是和諧的社會主義。因此,社會和諧的程度最終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并受其制約,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而要發展生產力,就必須發展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方式,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觀上,它能促進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在微觀上它能充分調動企業和勞動者提高效率的積極性,從而有效地促進生產力迅速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物質基礎。轉總之,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是殊途同歸的,是相容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發展市場經濟。

三、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機制

和諧機制是指為市場經濟和諧發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導手段和控制杠桿。盡管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之間存在著相容性,發展市場經濟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但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市場經濟固有的規律和特征決定了市場經濟的和諧是不能自發形成的,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去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機制。

1.堅持以人為本是根本出發點

經濟運行機制必須服從和服務于人類活動與發展的需要,促進人類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因此,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首先從人出發,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充分保護和激勵人的主動性和創造精神,確保人的權益得以實現。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機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人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不斷提高,形成人們平等發展、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社會環境。

2.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是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僅僅依靠法律和制度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借助道德的力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們的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原有的道德體系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而新的道德規范還沒有形成,因此積極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確立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循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要著力培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觀念,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規范,引導人們正確處理個人與社會、競爭與協作、先富與共富的關系,營造扶正去邪、揚善懲惡的社會風氣。在人類的道德體系中,誠信友愛對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最有價值,要建立企業、個人的信用檔案,完善現代信用體系,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

3.加強法制建設是保證

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市場運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競爭的環境,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保證。要建立正常的市場進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證公平交易、平等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界定各市場主體的產權,明確各自的活動規范,使市場活動在法律規則的框架下展開,引導人們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標,自覺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解決所遇到的矛盾;要堅決打擊市場不法行為,真正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運行。

4.健全收入分配機制是關鍵

社會公平是衡量和諧社會的重要尺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區別和優越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表現。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則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要促進社會公平,就必須健全收入分配機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構建科學、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要以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為目標,在科學發展觀提出的“統籌規劃”方法指導下,充分考慮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利益,制定社會普遍能夠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強收入分配的宏觀調節,并以法律形式來調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時還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推進器,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器。因此,必須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等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對失業者給予資助、對困難群眾給予保護,實現全社會的社會保障,滿足每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發展。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是競爭的經濟,也應該是和諧的經濟,既具有競爭機制,也應該有和諧機制,只有把競爭機制與和諧機制有機的統一起來,才能實現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奠定和諧社會的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陳永昌:《堅持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的有機統一》.《北方經貿》,2005年第10期

[2]顧枉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建設》.《經濟縱橫》,2008年第1期

第3篇

關鍵詞:信用/交易/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的特征在于資源配置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交易性,任何一個經濟主體都必須依靠信用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聯系。市場是由一個個交易構建起來的,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維護都離不開信用的建設性作用。貿易的繁榮需要兩個條件,即貿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這只會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導地位的社會。[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于是信用便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交易的復雜化、普遍化,以信用為基礎構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場秩序。“信用制度成為市場經濟現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項制度,并足以支撐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與信任密切相關。信任(trust)是人類的一種情感(passion),也是人類的一種風險性行動。[4]它總與預期、風險、理性與感性、相互關系等概念相連,戴維·J·弗里切認為,信任由可預見性、可依靠性和信賴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可預見性指人們可以預料到將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證,確定可以相信一個人,他(她)將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賴是相信一個人會一直是可預見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學者把信任關系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因素。社會學家們,如齊美爾(Simmel)、涂爾干(Drkheim)、韋伯(Weber)等認為,信任是社會組織的粘合劑,是一個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盧曼把信任視為對付經濟或社會復雜系統中不確定性的重要手段,認為信任將使社會應對復雜性的潛力得以發展。

“信用”一詞在《辭海》里有多重含義: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義性使之往往在多種意義上被各學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上的“信用”概念、倫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經濟上的信用,也稱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貨幣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潤暫且不論,其貨幣在一定期間后用等價交換關系可以被取回的關系。本來應該同時等價交換的關系的東西,用前期貸款的形式被轉化為不同時的等價交換關系。[6]香港饒余慶先生認為,信用包含債權和債務關系,其根據是授信人對受信人償還之信心。從經濟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場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共生物,與商品交換、貨幣經濟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一是商業信用,指在流通過程中,為了節約或限制流通時間、手續、費用等,在賒賬形式的情況下,商品和對價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二是生產信用,指在生產過程中,把閑置資本集中于自己的銀行,為了產業資本的生產過程而投入貨幣的錢其貸款;三是消費信用,指在投下資本生不出利潤的消費過程中,讓消費者用貸款或賒賬的形式,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7]根據主體不同,可分為四種: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為授信主體而產生的信用關系;二是銀行信用,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授信主體,以貨幣為經營對象而發生的信用關系;三是企業信用,包括商品賒銷、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手段;四是個人信用。

倫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種誠實無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義務,如“信近于義,言可覆也”。當然,倫理信用與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開的,交易信用的關系建構了市場經濟秩序的主體,倫理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其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標準,而且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支持性資源。交易信用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與契約都存在著執行成本和不確定性的缺陷,倫理信用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功能。菲蘭格利甚至將信用看作“第二種貨幣”。弗蘭西斯·福山從信任與經濟繁榮著眼,認為建立在宗教、傳統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及國家競爭力。“盡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義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義:

其一,作為道德倫理意義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Bonafides),被現代民法尊為“帝王條款”,即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中的體現,“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9]。

其二,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權。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定義為“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10]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將信用權規定為人格權予以保護。信用權是一種人格信用,該信用作為一種對于當事人資質的社會評價,通過信用評級制度已經信息化、制度化。此外,與信用聯系密切的信賴等觀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賴利益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諾不得反悔原則(estoppel)等等,但此種信賴保護的法律原理與信用的本義有所不同。

其三,作為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種不同時的交換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11]債權本質上即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與Credit為同義語,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為:我給與信任(IPlaceTrust)。[12]債權人即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給方;債務人則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當然,債與信用畢竟并非內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債權包括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主要為合同債權,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債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等,旨在補償損害和恢復原狀,而非創設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與意定之債具有同義關系。特別是金融領域的金錢債權中,信用一語得到廣泛應用。

二、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的命題,此處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廣義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表現在法律上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即“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信用的構成有權利義務、流通工具、交易對象、時間間隔四個因素。信用形式的轉化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化和消長。信用具有代替貨幣流通、節約流通費用、提供金融資產等效應。[13]當然,經濟信用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和制度安排必須以倫理信用為道德基礎才得以普遍確立。

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場經濟上形成的,信用與市場經濟是密不可分的一對孿生兄弟,兩者是一個共生的過程。西方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其自身就是一個倫理的過程,是對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認與尊重,其倫理世界是以此為存在前提的。[14]市場經濟與信用息息相關,其內在的契合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第一,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承認市場主體利益訴求和獨立財產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財產。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分工。社會分工使得市場主體根據其“比較優勢”決定其生產,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其生產的產品不適以自己使用、消費為目的,而是旨在交換實現其貨幣價值。休謨認為,物品的交換以及服務和行為的交換,對我們雙方都有利益,但為別人服務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將會報答我的服務,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務和行為的交往,若要達到互利的結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的分立和社會分工的復雜和細致性,決定了法律無法通過指令性的計劃調整資源配置,因此必須以契約的方式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此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反映在法律上即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必須信守”的原則。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現與債權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為現貨交易,即時清結,交易的發生與完成結合為一體,交易的締結和履行瞬時完成,時空因素不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故不存在信用問題,信用沒有用武之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漸萎縮,物物相易必須交易雙方對方提供的貨物同時需求,這使得交易很難順利達成。依照主流經濟學的觀點,物物交易中的需求雙重耦合困難是貨幣產生的重要條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價物——貨幣橫空出世。貨幣的出現使買賣過程分離,商品于是有了價格,使千差萬別、性質各異、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礎,商品交易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得以普遍化,從而形成一個統一市場及維護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締約與履行的時空分離,也導致債的觀念出現,成為一種“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羅馬早期,市場交易尚不發達,交易觀念尚未開化,財產秩序以歸屬秩序為主,注重保護財產靜的安全。原始的契約與契約的履行緊密結合,并伴隨著嚴格的程序要件,債和諾成契約并未獨立、分化出來。在這基礎上形成了古代要式買賣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擬棄訴權(CessioinJure)、耐克遜(nexum)等方式,要式買賣雖具有早期契約的特征,將契約合意與嚴苛的形式、標的物的轉移占有相結合,在外形上形成統一的要式交易行為。[16]在市民法上,要式買賣被看作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語,擬棄訴權以佯為訴訟,耐克遜以神前宣誓、履行銅塊和稱的方式來完成其合意過程。當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區分當事人合意、債務約束和轉移占有的事實行為。債權合意還未與履行行為相分離,即時清結的交易還不足以發生債和信用的問題。其后,由于市場交易發達,財產流通迅速,諾成契約作為真正的契約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交易觀念上,“信用”成為一種交易倫理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普遍接受,“契約必須信守”成為自然法的公理,債作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與之相應,旨在維持信用、創造信用的擔保制度作為債權的保障手段,也就應運而生了。

第三,債權在近代社會中逐漸壓倒所有權而占據優勢地位。

債權(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這可由所有權與債權的在近代社會作用的轉變而表現出來。近代中的所有權不再表現為中世紀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體系,實現了所謂“土地的解放”,確立了羅馬法以歸屬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理念。在這種組織之下,所有權的作用不再是對物的使用,而是通過對物的支配,實現對人的支配,亦既將財產轉化為資本(所謂勞動從屬于資本)。要想把所有權資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兩者結合過程中,債權色彩日益濃厚,逐漸凌駕于所有權而成為經濟的命脈。[18]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只要所有權是對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權是借貸債務關系的經濟重心,那么它就是資本,無論是勞動契約中的要獲取勞動的資本,還是借貸契約中的要用諸勞動的資本。債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經濟的目的,債權不復是旨在物權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倫理信用的發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作為倫理的信用觀念脫離了傳統社會的“尊尊,親親”的“差序格局”,演變為一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適性的道德標準,成為與市場經濟大規模展開相匹配的交易倫理。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訂立的契約必須履行,不履行契約就是不正義,是對自然法的違背。格勞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人群中間必然相互限制來建立社會關系,除此而外更無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約,從而產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團,或者舍身為他人服務,無論是明言允諾,還是理所當然”,“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倫理不僅僅普遍化,而且必須能為大多數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也超越了傳統禮俗社會中個人心性修養的窠臼,具有了某種功利性價值,而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工具理性。經濟學家約翰·穆勒認為,“信用以信任心為根據,信任心推廣,每個人藏在身邊以備萬一的最小額資本亦將有種工具,可以用在生產的用途上”。“如果沒有信用,換言之,如果因為一般不安全,因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則有資本但無職業或無必要知識技能而不能親自營業的人,將不能從資本獲得任何利益:他們所有的資產或將歇著不用,或將浪費消減在不熟練的謀利的嘗試上”。所以,“設社會則由較良的法律及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擔保自己不會侵占或瞎用別人的資本,這種利益的收獲還會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場經濟與信用、債權、法律和國家息息相關,具有內在的同構關系,市場經濟體制在歷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開,在上層建筑上表現為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背后伴隨著相應的一個近代的國家和法制的建構過程。黃仁宇先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是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需要三個因素:資金廣泛融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這三個因素能夠繼續展開,全靠信用,而信用則不可能沒有法律支持。其展開則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即所謂該國家可以“在數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謂“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為新型商業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23]

三、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障礙及其改造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24]。先生也認為:“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25]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觀的個人化和封閉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27]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28]以至于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等。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經濟史理論》里認為,從習俗經濟和指令經濟演進為商業經濟或“重商主義”,是一個商業的專門化過程的開始,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有更加非傳統和非人格化的結構,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貨幣、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實現這種過渡必須至少要有兩個條件:第一,保護產權;第二,維護契約。

契約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廣泛的商品交換,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29]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資源必須要和現代市場經濟對接,將其改造為一種以契約為基礎,以國家和法律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

注釋:

[1][英]安東尼·帕格頓:“信任毀滅及其經濟后果”,載《國外社會學》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顧金融革命”,載《經濟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頁。

[5]轉引自李心合:“信任問題的財務學思考”,載《財貿問題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8][美]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頁。

[9]蔡章麟:“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頁。

[10]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11]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2]林鈞躍編著:《企業賒銷與信用管理》(上冊),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13]參見曾康霖、王長庚:《信用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參見[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梁濤、申政武、李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6頁。

[15][英]大衛·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61頁。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

[17]羅馬法上債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對私犯的罰金責任,參見[意]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頁。但只有演化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為財產責任后,才具有債的意義。

[18]參見[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頁。

[19][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頁。

[21][英]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77—478頁。

[22]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頁。

[23][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

[24]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25]:《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6頁。

[26]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27][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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