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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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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挑戰;應對

一、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實踐提出的挑戰

金融創新行為的動機簡單地看是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但是從深層次看卻是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滯后,以至于阻礙了銀行機構向更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機構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過去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越來越難以出售,而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資金,因而為了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不得不尋求創新;另一方面,各銀行機構面臨的嚴格管理使得規避管理法規的過程變得有利可圖,某一個機構避開管制后提供的服務往往給它帶來豐厚的利潤和市場占有,因而嚴格的監管本身就成為刺激銀行業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創新更多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逃避監管,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活動與監管活動之間是一個不斷向前推進的動態博弈的過程,即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但是至今的實踐表明,銀行監管活動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監管是一個被動的過程,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的實踐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銀行監管目標的權衡更加困難。銀行監管的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安全目標,一個是效率目標。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在一定的階段,銀行體系的效率目標卻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過度嚴格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機構效率下降和發展困難使得這一時期的監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標。金融創新的最深層的原因就是規避管制,追求發展和效率。但是實證研究已經表明,在銀行監管的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存在著替代效應,金融創新在提高了銀行體系的效率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風險。在面臨著全球競爭的壓力和本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之間,銀行監管如何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進行協調?

2.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更加復雜化。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金融產品和組織創新模糊了分業經營中各專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他們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業務趨同,銀行也逐漸發展成為超大型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業會通過創新繞過各種監管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行業滲透。二是市場的創新使得一國的銀行機構在現在條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使得一國的銀行通過各種創新活動向國際市場滲透,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活動。這樣對國內銀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就變得遙不可即。同時,一國的金融體系也會暴露在國際金融風險之下,這給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三是新的業務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出現,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如網上銀行的興起。四是銀行機構和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這樣局部的金融風險很容易轉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風險,造成所謂的傳染效應,從而更容易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3.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主體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分業監管還是混合監管的選擇問題。毫無疑問,面對著銀行業務日益綜合化的趨勢,原來界限分明的分業監管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

4.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以來是以外部監管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方式,強調嚴格的立法和監督,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規定。這種監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和標準化的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是以行政命令對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化的監管方式則沿襲了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這種監管方式明顯不適應金融創新下的新要求。它們存在著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的問題,而且沒有考慮銀行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動態過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問題。

5.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理念的挑戰。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的動態回避過程與相對固定的銀行監管框架之間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之間的博弈總是表現為監管方的被動。危機導向的、事后的、傳統的銀行監管總是被動追蹤金融創新,會使監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監管成本的增加。

二、銀行監管應對金融創新的一般實踐

1.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較之傳統銀行業務,銀行的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且更容易擴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2.從注重外部監管向注重內部和外部監管并重。針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被動地位,監管理念應該不僅僅從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監管的問題,而且外部監管隨著創新和變革的發展,其缺點不斷暴露,比如市場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如何從銀行內部與監管機構激勵相容的角度來使銀行主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最為流行的一個根據激勵相容理論建立的監管的方法就是預先承諾方法。銀行在預測期初向金融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為該期內可能發生的損失作準備,而監管當局則根據銀行承諾的水平設計懲罰和獎勵措施,并不再對銀行進行例行的資本充足檢查,但是這種方法的實施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另外,對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視,認為只有保證信息的完備透明,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對銀行起到正確的激勵。

3.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制度。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也應該打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向統一監管轉變,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和證券的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但是在具體的監管主體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級監管機構還是在保持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強各個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二者有利有弊,具體的選擇需要對實際情況作出更細致的選擇以后才能加以確定。

4.從一國監管向跨境監管轉變。本國銀行向海外市場的擴展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市場創新。隨著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其業務收益來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判斷其交易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完成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機構偏離于監管視野之外。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督。另外,加強不同國家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監管的分工和協調,以有效杜絕國際銀行監管的真空。

三、對我國銀行監管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監管目標的選擇。競爭的激烈和創新的加強,無疑會提高效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面對著競爭的壓力和我國銀行業經營效率低,壞帳率高的現實情況下,監管當局如何在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找出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是關系到銀行監管效率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性,改變對金融創新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封殺的做法,對有益于發展并且風險比較容易監管,不會增加太多監管成本的創新,不妨進行鼓勵,以提高我國銀行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當地考慮到效率目標。

2.我國監管重心的轉變。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的監管注重的是合規性的監管,重在對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范圍和行為的監管,其中突出的問題是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并且這些靜態的監管措施明顯地落后于市場的發展。為了扭轉這些不利局面,我國現階段銀行的監管重心應該改變,利用我國現階段對監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時機,把監管重心放在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上,盡快制定和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等經營管理業績的綜合考核和評價體系。在體系完善和外部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和加強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追蹤世界最新的實踐成果,提升我國銀行監管的水平。

3.對我國監管主體的要求。金融監管客體的巨大變化表明我國分業監管的做法應該適應客體的綜合化、國際化的變化。適應于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混合監管似乎成了一個趨勢,適應于銀行業務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應該加強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同國外機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報互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杜絕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真空。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和全球化的發展程度均比較低,沒有對統一監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盡管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與其他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但是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們應該在現階段做好分業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強合作,為未來的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4.改善監管環境。加快與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部市場競爭和約束的作用,所以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力。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金融監管.世界趨勢與中國的選擇.管理世界,2003,(9).

第2篇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契約是完全對等的個人之間通過自由協商締結的協議,其價值基礎在于承諾。社會契約論屬于國家政治權力學說,其核心內涵是人們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給國家,由國家來確保人們的自由和安全。①社會化契約包括虛擬契約理論與具體契約兩部分,民眾讓渡經濟職能這一環節無需明示,是一種虛擬理論;而政府、第三部門、消費者、利益相關方、中介機構等各方相互之間通過協議、章程、行業規范、法律等建立的權、責、利關系,是社會化契約中的實際的、具體契約。社會化契約的具體化構建被認為是公共管理領域的一次重大進步。新公共管理便是社會化契約的具體實踐。其核心仍是契約,通過多種形式以契約責任約束政府、第三方部門、消費者、利益相關方、民眾等各方,但突破了傳統契約“承諾”理論限制,法律、習慣、組織性、社會換、人們對未來的期待等均可以成為契約內容。根據準公共產品理論,與部分行業、部分領域或部分群體有直接利益關系,但關乎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正義,如能源、三農等產業,屬于準公共產品。通過政策性銀行為準公共產品提供金融支持,既可以彌補市場失靈,又可以避免財政配置低效,因此,成為大多數國家金融市場配置必選項之一。②政策性銀行便是國家接受社會公眾讓渡的經濟職能再次尋求的準公共產品供應商,即第三部門。但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發展中產生“四個低效率”,即,重視社會效應忽視經濟效益而產生的低效率;重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產生的低效率;與商業銀行非協調合作的效率;適應性差導致的金融資源錯配產生的低效率。這種低效率最終導致“商業性金融看起來更像是政策性金融,而政策性金融看起來更像是商業性金融”,金融領域混亂、無序。表面上主要是責任制建設薄弱、監管不力、考評機制缺失造成,根本上是各方角色模糊,職責不清。通過新公共管理中契約關系的構建解決政策性銀行運行效率低下的問題十分必要。

二、政策性銀行契約體系構建的外部條件

(一)明確的契約目標

新公共管理契約責任盡管是為代政府實現公共管理的目的,并不排斥經濟效益,在準公共產品領域尤其如此。因此,新公共管理出現多目標化,包括社會效益目標、經濟效益目標、程序性目標等,但不同的公共領域目標應有所不同,且必須明確。那么政策性銀行的目標究竟應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是堅持經濟有效性,還是社會合理性?若堅持社會效益為目標,還要不要市場化?金融資源論認為,在資源配置目標上,商業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標是經濟有效性,政策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標是社會合理性。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必須履行特定職能,處理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政府必須彌補市場失靈。①從中國現實來看,政策性銀行建立15年來,中國國民經濟金融化程度大幅提高,市場能力越來越強,各行業發展更加充分和成熟,需要政策性銀行支持的傳統領域逐步縮小。但仍有一些行業和領域需要國家“扶上馬、送一程”,如“三農”行業、縣域經濟、小微企業、技術創新企業,事關經濟結構調整和國家競爭力提升的某些高風險性投資產業和領域,商業性金融機構普遍不愿介入,仍需政策性金融落實國家各項政策目標。由此可見,政策性銀行仍應堅持政策性社會效益目標毋庸置疑,但政策性目標是否為第一目標?筆者認為,經濟效益至上的商業性金融的負面效應正是政策性金融彌補和糾偏的價值所在。商業性金融根據“金融啄序”規律,垂青低風險高回報的優質客戶,忽視和拒絕高風險低回報的弱勢行業領域,造成強者恒強、弱者恒弱的“馬太效應”,正因為此,需要政策性銀行作為“白馬騎士”來解決市場失靈。若政策性銀行也以經濟效益為第一目標,則加劇了商業性金融的負面效應。因此,政策性是政策性銀行的靈魂,代為執行國家責任,扶持產業發展,貫徹產業和金融政策是政策性銀行的天職。市場化運作是指經濟主體根據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和市場機制的要求,按照企業化的運營方式通過市場配置內外部資源,實現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經營手段。②公共設施與公共服務項目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政策性銀行也要承擔市場風險,按照市場化原則辦事。但市場化運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將市場化當做目的,為了市場化而市場化,在經濟領域內屢見不鮮。如果我國電網改革,強行引入競爭實行市場化,將電網南北分治,但各自在南北領域內仍然是壟斷,有市場化之“名”,卻無市場化之“實”。在經濟學上,如果某項技術產品呈現規模經濟特征,即生產的邊際成本少于相關范圍的產量平均成本,即具有了自然壟斷的特點。在實踐中,電力、網絡等基礎設施系統的固定成本巨大,且為一次性投入,增加新的準入者則需要重復建設,是一種巨大的資源浪費。③對于有些領域市場化不僅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而且還造成重復建設的資源浪費。政策性銀行采用市場化運作與其堅持社會效益的政策性目標并無沖突。在契約體系建設中,仍應堅持社會效益的目標,同時將市場化運作融入到契約建立、履行、評價等各個環節,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各方積極性的充分發揮。

(二)責、權、利角色的合理設置

政策性銀行的目標是履行公共管理職能,不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但同時又要求資源配置和機構運作更為合理和有效。因此,政策性銀行與政府之間是一種“委托-”契約。即負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委托政策性銀行代為實現政府的部分責任。在這個契約中,各方的責、權、利、效的角色責任應配置合理。

1.受托人職權和權利。

即便政策性銀行追求社會效益,但它是在目標的指引下和規則的約束下,能夠有自主選擇決定權的“人”。經理人制度應賦予經理人相應的職權、權利,并根據效果給予利益獎勵。但就我國政策性銀行情況并非如此,對于政策性目標的誤讀,使政策性銀行和高管背負更多的國家義務、道德責任和行政干預。而行政性的人事關系和薪酬機制,使其工作人員缺乏活力和積極性。因此,政策性銀行不僅應有職權,而且應有契約和法律保障的明確職權和權利。

2.委托人的職責和受托人的責任。

即便在普通私人企業中,也難免出現“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兩種極端。尤其是由于國企普遍的“老板缺位”特點,政策性銀行“內部人控制”現象更為嚴重。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管理若缺乏有效監督,不僅難以實現公共管理職能,還可能成為“內部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將委托人的監管職責和受托人的管理責任通過契約明確,才能作為雙方責任劃分和追究的明示依據,這也是削弱“內部人控制”損害的重要前提。

3.第三方機構和公眾的監督和約束。

承擔著公共管理職能,向社會提供準公共產品的政策性銀行,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其經營管理不應當是私人、秘密的、不受監督的。哪些行業和領域應當通過政策性銀行予以扶持?政策性銀行內部的內控體系是否適當?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完成效果如何?已經成熟的行業是否需要退出?在契約關系中,政府是名義的委托人,僅僅依靠其道德感、責任心來實現對受托人的監管,并不現實。在經濟集中向經濟民主轉變的經濟背景下,需要審計、評估、律所、研究機構等專業的第三方機構的參與,也需要公眾通過聽證、信息披露等途徑開展廣泛的監督。

(三)外部程序的民主、透明、科學

在普通契約中,契約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市場競爭等途徑減少信息不對稱以達到充分合意。而在公共管理特殊契約關系中,政府與企業地位不平等,公眾監督和表達途徑受限,造成契約構建、履行、評價中信息不對稱,契約目標不可避免出現偏離。政策性銀行與政府的契約構建需要外部程序主要是政府、第三方機構、公眾和企業之間的程序,包括契約目標決策程序、監督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考核程序、行業退出程序等。(四)司法上引入對民事責任的實質判斷和責任追究傳統上對國企負責人的行為僅有形式評價,沒有實質評價,只有對違反刑法和黨紀的司法追究和行政問責,不過問對履約過失的民事責任。而新公共管理強調契約性,更注重契約實效,并通過實體化的價值判斷追究民事責任。國外的新公共管理實踐中,“合同形式的責任不再是程序意義上的,對程序的依賴讓位于質量控制和責任落實;合同化的公共責任日益納入司法審查,意味著司法對行政的控制趨于實體化,從單純的行政責任發展為經濟激勵和法律責任,以完成公共目標。”①引入對民事責任的實質判斷是經濟民主化和實質正義的要求,也需要司法體系改變固有的定勢,不能以“豁免”和“自主商業判斷”等法律觀念使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經理人僅受黨內約束。

三、政策性銀行契約履行體系的構建

(一)有效制衡的企業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體系

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產權和銀行績效的提高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②但治理結構與銀行穩健運營之間存在必然性聯系。參照公司法建立和商業銀行法有關原則,建立“三會”構架,并成立專業的風險內控管理機構、財務機構、人事管理機構等,保證各機構間有效制衡,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在科學的公司治理機構框架下,還應增加內部風險控制,約束政策性銀行信貸擴展沖動,強化規范經營。由于政策性銀行信貸扶持對象是根據政府政策導向來選擇的,在實踐操作中存在“四個弱化”:弱化項目準入,弱化貸前調查,弱化貸款擔保,弱化貸后管理。“四個弱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三個風險”:因信息不對稱形成的信用風險,因貸款對象集中引起的同向化市場風險和內在約束體系脆弱產生的操作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內,實現“保本微利”經營,是保證政策性銀行可持續經營與發展的基本前提。反之,若風險過大,政策性銀行便有被當做“唐僧肉”淪為“第二財政”的可能。政策性銀行應對國家指定的貸款項目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同時,進行經濟效益評估和社會效益評估,并確定該項目可承擔的風險,同時,結合市場需求變化,動態調整貸款分類,并提取風險準備金,啟動盈利項目對虧損業務的風險補償機制。政策性銀行應踐行契約義務,建立更為具體的內部控制流程和科學的管理體系,監管機構更有義務建立公司治理標準,制定內部控制目標,并監督契約的實際履行。

(二)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沒有對契約履行的考核評價,契約責任就無從談起。日本在政策性銀行改革中,重點完善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由兩大類指標組成,共計八項內容:一類是關于政策性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穩定資金供應、滿足緊急情況下的資金需求、提供金融服務和經濟信息、補充和完善商業性融資活動不足等四項公益性指標;另一類是圍繞機構經營績效,包括風險管理措施、組織運作情況、專業人才培養和機構盈利狀況等四大類商業化指標。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評價標準均采用商業性金融的評價標準。如銀監會2007年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將參照商業銀行的標準,即保持在8%以上,沒有考慮到商業銀行的開辦業務的特殊性和資本金來源的特殊性。2009年1月,財政部為了加強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監管,規范金融績效評價工作,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辦法設置了盈利能力指標、經營增長指標、資產質量指標和償付能力指標,共四項指標,幾乎全部都是經濟性指標。這樣的監管法規有失公道,若嚴格和認真地貫徹下去,必然造成兩個不公平。一是逼迫政策性銀行收縮政策性業務,積極開展商業性業務,在金融市場中與商業銀行開展“同構”競爭,政策性銀行坐擁國家信用兜底、財政補貼等各種優惠政策,與商業銀行開展市場競爭有失公平;二是若政策性銀行嚴格恪守“本職”,繼續突出政策性職能,在承擔了較重“政策性負擔”的情況下需要與商業銀行使用相同的監管和評價標準,顯然有失公平。②這兩種不公平最終導致整個金融市場的低效率。我國政策性銀行契約體系中可以借鑒日本政策性銀行改革中的八項指標,引入社會效益指標,同時每年進行動態調整。

(三)有進有退的契約解除機制

第3篇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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