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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為動力的公交車和共享單車為代表的綠色交通,有助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但是,綠色交通發展面臨著來自經濟上的制約,綠色交通背后的資源浪費,“路權”糾紛等問題。本文在法律層面尋求出路,立法應當兼顧公平與效率;建立能源開發回收體系;以及平衡“路權”。
關鍵詞:綠色交通;公地悲劇;“路權”
2016年冬日,PM2.5的指數不斷地攀升爆表,霧霾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用語頻次最高的詞語之一。自2016年年底,在公路交通上河北省開展了史上最嚴厲的限行措施,倡導公交先行用以降低PM2.5的指數,2017年冬季初顯成效,然而2018年春始又有卷土重來之勢。這一方面彰顯限行、公共交通對于大氣污染治理確有其效,另一方面使得人們不禁去思考如何在非限行情形下提升綠色出行的選擇率。以新能源公交和共享單車為例分析綠色交通發展面臨的困境,尋求法律層面的解決辦法。
一、綠色交通的時代背景
全球氣候變暖的國際大背景下,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及治理越來越受到國家和人民的關注。在主要能源行業正在開展調結構、去產能和促進產業升級的活動,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構建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低碳經濟可以實現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真正做到“金山銀山”和“綠水青山”的雙贏。綠色交通可以說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產業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綠色交通狹義上是指為節省建設維護費用而建立起來的低污染,有利于城市環境多元化的協和交通運輸系統,新能源公交車和共享單車可以作為綠色交通的主要代表。新能源汽車在國際政策的支持下,全國各地正陸續開展公車換代行動。共享單車的出現于綠色交通而言是一個新的驚喜,盡管之前不少城市也有刷卡式自行車,但是共享單車顯然更具靈活性、便捷性。但是共享單車在為我們提供更為綠色的出現方式、更為便捷的交通工具之外,它在考驗我們國人的素質水平,同時也考驗著城市規劃者的智慧,考驗著我們對于如何預防公地悲劇的能力。現階段的立法中,我國法律對于公共交通的運行發展、基礎建設、回收等并未形成完整體系。更多的是為政策指導性文件,地方性行政規范或是對公共交通安全的規制,綠色交通缺少法律層面的規制。為貫徹精神,深入推進綠色交通發展,2017年交通部印發《關于全面深入推進綠色交通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提出的原則、保障體系等內容,為綠色交通的法制化起到引領推動的作用。
二、綠色交通發展的困境
(一)經濟方面的制約綠色交通發展所面臨的經濟上的制約,直觀體現在新能源公共交通系統上。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來自新能源公共交通在票價上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力,二是新能源交通內部成本效益間的博弈。以邯鄲市為例,邯鄲市市區公交系統基本上全部運行的是電動公交車,票價無論冬夏統一為兩元,公交卡的辦理也有諸多限制,這使得公共交通在票價上缺乏競爭力。舉例說明:基于時間成本效益的考量,若乘車人為多人時,打車或是自駕在金錢成本付出上差別不大,時間成本也低于公共交通的花費,且更具舒適性。再舉一個更為鮮明的例子更為直觀展現價格的作用。自2016年底開始限行至今,公交免費期間無論哪個時段的公交車幾乎爆滿,而限行解除后部分線路每趟運行都成為“專車”,少有乘客。新能源公共汽車多以電力作為能源運行,這就需要建立充電站。公共交通雖然具有公益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環境下,公交公司作為一個企業在社會生運行,逐利是其動力。盡管政府在公交升級換代和相關基礎建設予以財政支持,但是線路的運行維護、電損費用及能源費支付于公交公司也是負累。相較于固有公交系統,需要付出更多費用,把成本分攤到使用者身上則是必然。使得票價提升,消費者減少,線路盈利能力降低,公司利潤壓低。這其實就是在保護環境和利益之間的博弈,但是現階段看來這樣的博弈并未找到一個有效機制去平衡。
(二)綠色出行的不“綠色”綠色交通并不意味著沒有能源消耗,也不是沒有污染,而是更為清潔和高效,這里的不“綠色”指的是新能源汽車的能源取得的不“綠色”以及新能源汽車和共享單車報廢后處置的不“綠色”。新能源汽車最主要分為電力和天然氣兩種,后者作為清潔能源無可挑剔,但是應當注意其作為不可再生資源的身份。我國尚為形成能源儲備系統,加之2017年起全國各地煤改氣的全面展開,多地出現天然氣告急現象。天然氣的利用應當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電力作為能源,直接切斷尾氣這一污染源,但是我們應當注意作為能源的電力的產生過程。盡管政策規定減少停止新建火力發電廠,加大風能、水利、太陽能發電廠的建設。然而上述電廠需要滿足特定的自然環境才有可能滿足一片區域的生產生活用能。因此,大多還是以污染重、能耗高的火力發電為主。因此,綠色的新能源汽車暗藏著隱性的不“綠色”。共享單車“垃圾成山”的新聞成為新聞頭條已屢見不鮮,其中以“報廢單車產生金屬重量相當于5搜航母”最為吸引眼球。這其中不乏有夸大成分,但是應當注意到共享單車的報廢問題,2018年4月23日廢鋼鐵回收均價為2261元/噸,多家回收企業對于自行車的回收報價僅為每輛十幾元甚至四五元,這些回收費還不能均衡單車公司找到報廢單車的成本。基于共享和安全的要求,單車報廢速度快。而對于報廢標準,尚未統一標準。還應當注意到新能源汽車報廢的處置及責任承擔,同樣缺乏處理標準。
(三)“路權”糾紛路權分配的糾紛在于不科學的城市規劃和不到位的監管。路權是指各交通參與者依據交通法律規范的規定,在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享有的在交通道路上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①。首先,隨著城市化擴張,新城建設,在道路規劃、修整中忽視道路基礎建設與規劃。在對比衡量重建和占用非機動車行人道路后,無一例外的選擇后者,出現非機動車輛、行人被迫出現在機動車道的亂象。侵害了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路權,長此以往,不利于綠色出行的發展,更侵害了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其次,占用公交車道和缺少公交車道的情形也屢見不鮮,由此造成的公交擁堵,使得在時間因素比拼上公交車越發缺乏競爭力。最后,共享單車亂擺放的問題極易造成公地悲劇。共享單車在各個主要路口、人行橫道上的劃有停放地,誠然亂擺放問題涉及公民道德素質,但是不能忽略共享單車的亂停放地侵占了公共利益。盡管為公眾提供了方便,但是作為共享單車的利益享受者是否在停放中承擔更多義務是我們應當思考的地方。與此同時,還應當注意治理者在治理過程中關于規制邊界的考量。
三、實現綠色交通的通道
為解決現階段綠色交通涉及的問題,需要立法予以規制。建立全國性綠色交通法律法規,參考《意見》進行制定。為實現綠色交通的發展在立法中應兼顧公共交通的公益性與盈利性,明確能源開發利用回收中的責任分配,平衡“路權”。
(一)兼顧公共交通的公益性與營利性公共交通是個公益性同盈利性并存的“矛盾體”。它一方面展現著政府的公共職能,一方面也是需要生存的企業。公共交通的收入通常不能滿足其運行成本,也不能達到綠色出行的要求。故而在綠色交通方面的法律規制及執行中,堅持簡政放權、公眾參與。例如:為應對新能源公共交通在票價上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力,應當建立票價區間制及特殊群體優惠政策。票價可以采用上海地鐵的價格機制,依據乘車區間確立價格,并固定城區最高票價。借此方法,可以吸引更多消費者選擇公交出行,提升公交利用率,實現真正便民,發揮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質。基于新能源交通內部成本效益間的博弈的考量,政府除在公交更新、充電站建設過程中對公交公司予以財政支持之外,應當適當放手,不能把責任全部攬于自身。鼓勵私人投入公共交通領域,形成競爭機制,減少財政壓力。在偏僻線路可以適用電網計價模式(全國各地區電價不統一,尤其是山區,由于用電少、電損高,電價往往較高),在實現公益的目的的同時,要遵從市場規律。
(二)建立健全能源開發——回收體系為應對新能源汽車的能源取得的不“綠色”,我們應當首先實現這部分用能的真正綠色化。真正的綠色出行及低碳經濟絕不是光擁有著綠色的外衣,而更他現在其內核。在建立公交充電站可以依據當地具體情形,選用太陽能、風能作為區電力來源之一,使其真正降低公交出行的碳排放量。在選取清潔能源困難時,要注重能源來源的源頭環境問題的治理,這需要多部門和完備的法律體系配合。解決新能源汽車和共享單車報廢后處置的不“綠色”,宏觀上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資源開發回收法律制度予以規制。但是在建立該制度過程中,首先應當跨過源于共享單車產權上的阻礙。報廢單車由于回收的價格極低,缺乏利益,故而單車公司缺乏回收動力。基于漢德公式及成本效益的經濟學原理,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單車公司可以把報廢單車的產權讓渡于專門從事廢品回收的公司,收取部分費用。這個過程中,共享單車公司的行業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報廢標準。其次是報廢設備治理責任的分配及方式問題。問題集中于新能源公交(主要是電動公交)報廢,涉及報廢車輛和報廢電站的處理。報廢設備往往含有電池設備,污染深、范圍廣、處理難度大、花費高,加之公共交通的性質,讓公交公司承擔治理責任回收處理目的難以實現。因此,在綠色交通回收體系的建立中在堅持一般的歸責原則時,注重個體差異性,承擔公共職能的交通方式應由政府及其所有者共同承擔治理責任。在回收處理中,無法自行處理的應當允許采取金錢給付等方式代替自行處理。最后,能源開發回收體系,還應會同其他部門建立相應監管體系,該監管應貫穿全過程,保證落實綠色交通。
(三)保障“路權”在我國近年加速城市化進程中,路權分配的不合理使得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了“中國式過馬路”的問題,也成為了綠色交通發展面臨的阻礙。社會成本理論表面法律應該在權利界定上使社會成本最低化、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點。交通參與者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優資源配置效率應當是交通運行的理想狀態,每個參與者都應該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路權,路權的分配必須做到實質的公平合理。應當避免非機動車道的侵占以及加大對公交專用車道占用行為的處罰力度,前者依靠政府城市規劃,后者可以借助道交法予以解決,可以采取扣分罰款機制予以處罰。共享單車的停放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同私益、不同方面公益的博弈,也涉及到道德素質的考量。共享單車使得人們出行更為便捷,但是對于即使是需要這樣交通方式的群體讓其割讓出空間權益似乎又不太公平,何論不需要此出行的群體。因為現實中共享單車往往停靠擺放在人行橫道上,侵犯行人路權,以及為盲人出行帶來不便。對于這些問題,補償到個人顯然不太可能,但是作為牟利的共享群體應當作為補償主體,抽取部分資金予以補償,該部分基金可納入于市政部門的人行道路修建。共享單車的亂停放問題,盡管同共享單車停放區域不明晰的現實處境不可分,實則更突出反映了人們的道德素質。因此,道德這一內在約束機制尤為必要。而法律這一約束機制卻是最行之有效的辦法,對于公交占道、亂停放行為的處罰,要避免陷入公權力及私權利的爭論之中。在法律制定和適用中明確處罰行為作出的主體、范圍、方式,使得法規便于理解和行政行為的合理合法的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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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