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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中國多民族國家建設而言,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具有路徑創新的意義,因而勢必會對未來民族問題的理論與實踐產生重大影響。作為一個全新的概念體系,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在提出后迅速得到了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報道,但目前學界尚未對其理論內涵進行全面的闡釋與挖掘。深入挖掘探討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理論內涵,是將其從理念與目標階段推進到政策與實踐階段的唯一路徑。文章嘗試在中央相關論述的文本框架下,結合中國多民族國家建設的現實,將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理論內涵歸結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多民族社會結構是多民族國家建設的基礎多民族社會結構是多民族國家建設的起點與基礎。從社會結構的基礎性上來看,一個國家中民族關系的大體格局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民族社會結構。合理的多民族社會結構是民族和諧和民族團結的基礎,不合理的多民族社會結構自身就是民族沖突和民族矛盾的源泉。多民族國家中消解民族問題根本性的路徑在于形成良好的多民族社會結構,良好的多民族社會結構是化解民族矛盾及群體張力的先天性機制。從社會結構的限定性上來說,民族政策乃至一切民族事務實踐都必須依賴或在多民族社會框架內發揮作用。多民族國家建設需要相配套的社會結構作支撐,缺乏良好民族社會結構為支持的民族團結局面往往難以為繼。沒有良好的社會結構作為支撐,再好的民族政策也難以取得如期的效果,經常與政策設計大相徑庭乃至背道而馳;在某一個國家取得良好實踐效果的民族政策,由于所面對的社會結構差異,可能在另外一個國家難以取得相應的效果。在多民族國家建設過程中,構建合理的民族社會結構不僅是一種手段,更應該視作是一種基本目標。良好的社會結構可以增進不同民族之間的互動與交融,使不同民族成為利益相關、感情相通、結構相連的共同體。很多多民族國家都存在一個誤區,即僅僅將民族問題視作一個治理策略問題,著重從制定一系列民族政策的角度去解決民族問題;而沒有將民族問題視作一個結構性問題,通過調整民族社會結構來確保民族關系的和諧。忽視了民族問題自身結構性的一面,試圖單方面依賴民族政策來調節民族矛盾和沖突,顯然不足以化解多民族國家中來源多樣的內部張力。民族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應該是促進多民族國家中合理社會結構的形成。事實上,合理的多民族社會結構本身就是最好的民族政策,它自身具備調節民族關系的天然功能。充分認識到社會結構的民族層面對多民族國家民族關系的基礎性與限定性作用,并提出建立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建設目標,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在民族理論方面的進步。
(二)“嵌入”是一種新型的多民族社會結構建構模式多民族社會結構中最核心的兩個要素是族際結構關聯程度與族際關系平等程度。這兩者都可以視作是一個連續統,前者在分隔與融合兩種狀態之間變動,后者在等級與平等兩種關系之間變動。將兩個要素組合起立可以形成“分隔且平等”(多元文化主義)、“分隔且等級”(種族隔離主義)、“融合且平等”(熔爐主義)及“融合且等級”(同化主義)這四種理想類型,據此我們可以大致判定一個國家的民族社會結構。事實上,族際結構關聯程度與族際關系平等程度兩者之間并非是獨立發揮作用,而是存在著緊密的關聯。一方面,民族分隔不可能達到真正的民族平等,多民族國家中各民族之間必須有一定程度的社會結構關聯,缺乏結構關聯容易導致族際關系失衡。美國是一個最為極端的例子,南北戰爭之后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在“分隔但平等”(separatebutequal)的政策原則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將不同種族在物理空間和社會設施使用方面的隔離予以合法化和制度化。這種結構上的分隔使得黑人社會資源分享和社會參與受到嚴重剝奪,使得不同種族之間在經濟生活、文化品位、價值規范等方面都存在嚴重差異,其中種族居住隔離更是不同種族之間社會結構斷裂在物理空間上的集中體現。個體生活機遇(lifechance)的剝奪,群體社會融合的不暢,進而造成了嚴重的群體對立、社會緊張乃至種族矛盾。[9]歐洲國家的多元文化主義實踐也說明了這一點,一些國家試圖形成一種不同族群之間結構上分隔但地位上平等的社會模式,以所謂的結構分隔來保存文化的多元,同時又能確保各族群眾平等分享社會資源。但事實的發展證明,缺乏結構的融合使得少數族群無法融入主流社會并汲取必要社會資源,使得他們成為社會的外在者,從而引發一系列反社會活動。2005年法國巴黎郊區青少年騷亂隨后蔓延至全國,并波及到德國和比利時;英國2001年和2011年發生兩次大規模的種族騷亂。有學者指出,社會結構的斷裂導致社會疏離感和異化,引起少數族群和年輕移民對主流社會的反叛。系列族群沖突也導致了歐洲社會對多元文化主義的反思,甚至一些學者和政客認為多元文化主義在歐洲已經徹底失敗。[11]另一方面,盡管社會結構融合是促成民族之間平等關系的捷徑,但是對多民族社會結構融合的強調又會導致民族同化的擔憂。少數族群對熔爐主義或同化主義的反感和擔心,使得他們對民族之間社會結構融合持謹慎懷疑的態度。以追求民族平等的目標(抑或是借口)而推行的民族結構融合政策,經常容易激起相關民族的反彈,反而會最終影響到民族關系的大局。在民族平等關系之外,構建合理的多民族社會結構面臨的最大挑戰是確定民族之間的結構關聯程度。過分的分隔或過分的融合都會有損于多民族國家的民族關系,如何在群體分隔與群體融合之間尋求必要的均衡是亟需思考的問題。“嵌入”跳出了“分隔”與“融合”的二元對立,強調的是對融合和分隔的一種均衡,從而形成了一種新的多民族社會結構構建思路。一方面它強調不同民族之間在社會結構上建立勾連關系,另一方面它又強調不同民族之間的結構關聯只是一種紐帶關系而不是覆蓋關系。嵌入式民族結構不追求民族結構同化,而試圖建立一種民族間的內在關聯,以一種形散神不散的意蘊來確保民族關系的平等與和諧。
(三)“相互”體現了嵌入式社會結構的多向性、主體性與平等性“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像石榴籽那樣緊緊抱在一起。”中央會議文件使用了一系列的“相互”來表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明確地表明了這種社會結構的若干基本特性。首先,“相互”表明了建構過程的多向性。嵌入式社會結構的建構過程不以任何民族為主體,沒有特定的嵌入方向,并非單純強調少數民族嵌入到多數民族之中,也包括多數民族嵌入到少數民族之中,以及各少數民族之間的相互嵌入,最終形成一個結構相融、利益相連、情感相通的多民族共同體。其次,“相互”強調了建構力量的主體性。嵌入式社會結構的建構以各民族的主體意識為基礎,強調各民族的主動性與能動性,任何民族主體都不應該處于一種被動嵌入的狀態。只有各民族積極主動參與構建的社會結構才能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與心理基礎,才能為民族團結和民族關系提供力量。再次,“相互”一詞體現了建構結果的平等性。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不以任何民族為主體的多向構建模式,在構建過程中積極發揮各民族的主動性、充分尊重各民族的主體意志,背后體現的是民族平等的基本意涵。
(四)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目標是構建一種有機的民族團結任何社會的存在都以一定程度的社會團結為基本前提,失去了社會團結也就失去了社會穩定的可能。在多民族國家中,民族團結既是社會團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團結的重要基礎。社會團結的誕生與社會結構緊密相關,不從社會結構上入手無法理解也無法達成社會團結。從中央會議的相關決議來看,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被納入到民族團結和民族關系的部分予以重點闡釋,這充分反映了中央通過改善社會結構來促進民族團結的基本思路。多民族國家如何營造以民族團結為基礎的社會團結?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不同選擇。迪爾凱姆認為,社會結構是社會團結的基礎,不同的社會結構對應著不同的社會團結模式。據此,社會團結可以區分為機械團結與有機團結兩種不同形式。前者是建立在社會中個體之間同質性基礎上的一種社會聯系,以強烈集體意識為紐帶結成的社會關系整合形式;后者則是建立在社會分工和群體相互依賴性基礎上的團結模式,是一種嵌入式的社會結構模式。這也就是說,民族團結乃至社會團結的基礎只有兩種,要么是建立在個體之間或群體之間相似性的基礎上,要么是建立在個體之間或群體之間相互依賴關系的基礎上。沿襲以上思路,在多民族社會中營造民族團結通常有兩種理路:一種是追求同質性并在此基礎上產生機械團結;一種是承認異質性并在此基礎上尋求相互關聯合作的有機團結。一方面,人們已經認識到機械團結是一種適應于分工不發達的傳統農業社會的社會團結模式,現代社會的團結模式基本上都是屬于有機團結的類型;另一方面,人們還固守著傳統認識,個體之間的社會團結模式可以是現代的有機團結,群體之間的民族團結則必然是傳統的機械團結。機械團結要求社會成員有著相同的信仰、情感和價值觀,有著大致相同的生活方式。在現代多民族社會中機械團結顯然無法自然實現,這種社會團結模式所需要的群體共性往往只能通過外力同化才能取得。在現代多民族國家中,差異性與多元性是社會的基本特征。機械團結對群體共性的過度追求不僅不能促進民族團結,其所遵循的同化模式還必然導致民族群體之間關系的緊張。這種固執與偏狹的思維,試圖以一種一勞永逸的方式解決民族團結問題,事實上卻會激化民族之間的沖突防范心理,從而在根本上危機到民族團結的大局。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就是試圖擺脫通過結構同化來追求民族團結的思路,嵌入描述的是各民族之間共生共榮、相互依賴的關系及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共同情感關聯。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意圖在于創建民族團結,而這種團結不是一種機械團結,而是一種有機團結。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最大的功能就是在于營造一定的可以維持社會團結的社會結構關聯,并通過結構關聯、利益關聯、社會參與關聯將不同民族群體結合起來,形成一種有機團結的局面。同化形成機械團結,互嵌形成有機團結,后者無疑正是多民族國家社會團結的最優模式。
二、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實踐路徑
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提出解決了理論與認識上的問題,然而如何從實踐上達成這種社會結構的探索才剛剛開始。從西方國家的實踐來看,積極促進社會融合是重構多民族國家社會結構最為普遍而有效的經驗,這對于中國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建設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多數社會由于其多元性質,有時會產生不同群體無法實現和維持和諧與合作并平等取得社會一切資源的困難。在法治的框架內充分承認每個個人的權利并非永遠都有完全的保證。”因而,社會融合對于多民族國家建設的獨特意義就體現為,在“平等”、“法治”等基本價值體系失靈之際,促成一種對民族、種族、宗教、文化多樣性具有彌合作用的社會結構。聯合國將社會融合界定為“人們在充分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共同利益、多元主義和多樣性、非暴力和團結的情況下一起生活的能力以及參與社會、文化、經濟和政治生活的能力。”[13]社會融合的目的是創造一個融合型社會,因而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社會結構的改良或再造工程。“一個融合程度較高的社會的行動者會很好地結合在一起,所有的行動者都享有平等機會、權利及共同的價值,社會行動者會對集體項目和社會福利做出貢獻,各個社會組織和各種社會目標之間的沖突不存在或者最小化。”[14]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社會融合的目標和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是一致的。基于社會融合是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重要實踐路徑這一認識,本文通過中西文獻對比分析,將社會融合的概念體系歸納成消除社會結構分割(socialin-tegration)、消除社會資源排斥(socialinclusion)、消除社會心理疏離(socialcohesion)的三重意涵②。社會融合的三重意涵不僅體現了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建設目標,也提供了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的建構途徑。
(一)消除社會結構分隔社會融合的第一重意涵是消除社會結構分隔,此時它對應于英文文獻中的“socialintegra-tion”。這個術語也可以翻譯成“社會整合”或“社會一體化”,在本義上是指將社會中不同的部分或因素整合成結構關聯的統一整體。社會融合表征的是個體對某個群體的參與程度及群體成員間相互依賴的程度,強調社會成員參與到社會結構之中并與社會整體產生關聯。[15]社會結構意義上的社會融合研究肇始于法國著名社會學家迪爾凱姆,他首先提出這個核心概念并將其應用于對自殺現象的實證研究之中。他認為社會融合創造了群體互動和共融的機會,使人們對所在的社會或群體產生了緊密的依賴關系,從而為個體提供生命的意義和目標,為社會穩定提供結構性基礎。[16]在這種意義上,所謂社會融合就是個體或集體行動者融入到特定社會結構之中的過程,而社會結構的融入程度又將會對社會成員或群體產生深刻的影響。作為一種積極的公共政策,社會融合所針對的負面狀態是社會分割(socialsegment),后者主要表征社會成員之間在社會結構上的斷裂狀態。社會融合的功能就是消除社會結構上的碎片化,促進群體間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形成。語言、宗教、文化、心理和認同上的差異影響到個體或群體的社會互動,使得多民族社會極易出現社會分割的局面,這也是多民族國家積極強調社會融合的重要原因。社會結構上的分割使得社會充滿張力,在特定場景下統一的社會可能沿著社會結構的裂痕分化成若干對立的社會群體,進而危及到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西方學者提出了“平行社會”(parallelsociety)的概念,[17]非常形象生動地描述了一些多民族國家中少數族群與主流社會之間在社會結構上嚴重斷裂甚至互不相交的場景;中國學者馬戎認為中國社會許多領域中存在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系統性的制度化區隔,并將其稱之為“中國社會的另一類二元結構”[18]。毫無疑問,社會結構上的斷裂與嵌入型社會結構的目標之間是相互背離的。積極推動社會融合,打破民族社會界限,無疑正是建立這種各民族相互嵌入社會結構的重要途徑。社會融合的目的就是要創造一種群體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參與的社會結構。那么如何來建構這種相互嵌入的多民族社會結構呢?斯梅爾瑟等人將社會融合界定為個體或集體行動者在社會中的社會參與和社會互動,表現為他們社會聯系和互動的范圍、頻率和效果等問題。[19]也就是說,增進不同民族群體之間的社會互動和社會參與是通過社會融合來構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會結構的具體策略;反之,這種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也必然能夠增進和鞏固不同民族群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這與中央會議中一再強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思路不謀而合。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是一個相對宏觀的目標,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于相互嵌入的社區環境中微觀目標的實現。此外,戈登在研究美國種族關系的時候指出,社會結構同化(structuralassimilation)的主要表現是進入社交小集團、組織、機構活動和一般的公民生活中,尤其強調不同群體之間在各種初級社會關系上的相互涉入。這也提醒我們,在通過社會融合消解社會結構分隔之時,應注意從社會互動和初級群體圈入手來建構各民族結構上的相互嵌入。
(二)消除社會資源排斥社會資源意涵上的社會融合對應于英文術語socialinclusion,也可以翻譯為“社會吸納”。當我們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社會融合”一詞時,其針對的負面社會狀態是社會排斥(socialexclusion)。社會融合作為一個社會政策概念,正是起源于學者們對社會排斥的研究。社會排斥是一個復雜且多層次的過程,涉及到資源、權利、物質和服務的缺失或拒斥,部分社會成員因而無法參與社會主流群體正常的經濟、社會、政治及文化活動。[21](P.18-25)社會融合不暢與社會排斥之間是相互強化的關系,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曾指出社會排斥是一種社會參與資源缺失的結果,而這些資源恰恰是社會融合活動所必需的。[22]沿襲這種思路,歐盟委員會將社會融合界定為一個過程,“它確保那些處于貧困和社會排斥風險中的人們獲得必需的資源和機會,使其充分參與經濟、社會、文化生活,并得以享受他們所在社會正常的生活標準和社會福利。”[23]在社會資源意涵上,社會融合強調的是社會成員平等共享社會資源和生活機會。然而在多民族國家中,由于一些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因素、歷史因素與文化因素、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的存在,不同民族群體可能在社會資源和社會機會分享上存在顯著差異,嚴重情況下甚至會形成民族社會分層,體現為不同民族群體在收入水平、教育水平、職業結構等方面形成層級結構。例如近年來媒體不斷報道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融入城市過程中面臨多重困境,少數民族大學生就業形勢嚴峻等,在某種程度上顯示的正是社會排斥和社會融合不暢的事實。社會資源嵌入在社會結構之中。只有建立一種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才能使得社會資源在各個民族之間流動與配置,才能確保各民族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和機會。促進社會融合,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是確保全體人民平等共享社會資源和發展機會的基本路徑。只有轉變思路,各民族積極主動參與到整體社會結構之中,才能共享資源和機會。積極推動社會融合,平等分享社會資源,這也是吸引少數民族群體積極參與建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會結構的動力所在。中央政府對中國民族問題的認識已經從單純的政治文化視角過渡到對經濟民生的重視,近年來在民族地區開發開放過程中又提出了參與式發展的理念。參與式發展要求各民族群眾積極參與到社會結構之中,從而將各種社會資源、生活機會、發展機會讓各民族人民共享,這也正是通過社會融合消除社會資源排斥的應有之義。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實現各民族事實上的平等是中國政府在民族發展問題上的一貫目標。為了達成這一目標,中國政府長期以來堅持以各項民族優惠政策來消弭民族間的發展差距,以政府主導的資源傾斜的方式來消除可能針對少數民族群體的資源排斥,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各級政府手中掌控資源總量呈現下降趨勢,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比重迅速下降。在市場對資源起基礎性配置作用的今天,與計劃經濟時代相適應的民族優惠政策越來越力有不逮,對少數民族群體的覆蓋范圍在縮小,優惠力度在降低,優惠效果在消失。一個基本的共識是,以民族優惠政策來消除社會資源排斥在當今中國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挑戰。基于此我們認為,一方面,應當堅持必要的民族優惠政策,在特定領域和特定群體中實行傾斜照顧;另一方面,更要堅定地鼓勵和促進少數民族的社會融合,這才是消除族群差距的最終手段。
(三)消除社會心理疏離社會心理意涵上的社會融合對應著英文術語socialcohesion,可以直譯為“社會凝聚”,通常指在文化多樣性的社會背景中,將生活在同一社會中的人們團結起來,避免自我邊緣化效應的出現。社會融合所針對的負面社會狀態是社會疏離(so-cialalienation),也即個體或群體對社會缺乏心理歸屬感。事實上,社會融合并不能直接消除社會心理疏離,而是通過將疏離于社會的人們重新帶回到到社會結構之中,在社會參與中逐步產生社會認同,從而消解社會心理疏離。社會融合的功能就體現為對社會成員或社會群體心理疏離的調節,通過對社會結構的參與形成社會歸屬感,并最終達成社會認同的穩定心理狀態。這個意義上的社會融合主要致力于如何構建和鞏固社會結構的問題,強調的是各社會群體之間存在著相互吸引的力量,正是這種抽象力量支撐起了整個社會結構。社會融合在心理層面的作用主要體現為社會融合能夠催生社會認同,而社會認同是一種重要的心理基礎和情感關聯。社會融合自身并不能消解社會心理疏離,它的這一功能是通過社會認同來實現的。通過社會融合產生的社會認同對于多民族國家建設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面臨著參與主體眾多、內部張力巨大的挑戰,通過促進社會融合形成跨越民族的統一社會認同,為這種社會結構提供社會心理支撐就顯得尤為必要。實踐證明,多民族國家中和諧民族關系的基礎除了結構相融和利益相連之外,還必須強調情感相通。多民族國家文化、宗教、習俗、語言差異,加之社會競爭容易導致不同群體之間的心理疏離。在某種意義上來說,營造民族之間的共同情感在難度上要遠大于建立結構和利益的勾連,這使得和諧民族關系的心理基礎時常成為難題。通常人們認為,不同民族群體之間的情感關聯在路徑上是唯一的,即只能通過民族個體或群體之間的交往互動,在增進彼此認識、理解及合作的基礎上形成。在這種視角之下,不同民族群體之間的身份區隔以及宗教、文化、語言等方面的差異就往往成為難以跨越的障礙。從社會融合的視角來思考,則可以為民族關系的心理基礎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不同民族的成員都具有一個共同的身份———生活在同一個社會中的社會成員,通過促進不同民族群體和個體的社會融合,使得他們進入到社會結構之中,成為依賴于社會結構而生存的一部分。這個共同的社會身份能夠成為塑造不同民族群體共同心理的基礎所在。相對而言,前者是一個“存異”的過程,通過對異質性的寬容理解來建立情感關聯;后者則是一個“求同”的過程,通過尋求異質群體之間的共性而達到情感關聯。此外,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的張力問題歷來是多民族國家建設的理論難點,很多學者寄望于通過政治、經濟、文化、法律手段實現認同整合,卻往往在實踐中難以突破族裔身份與公民身份的對壘。促進社會融合,建構社會認同,并將社會認同作為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溝通橋梁,這種認同溝通模式將不失為多民族國家建設的一種有益嘗試。
作者:郝亞明單位:南開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