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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來,我國第三方支付業務飛速發展,在創新支付方式、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第三方支付企業在發展中也暴露出風險意識薄弱、客戶權益保障機制缺失等問題。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不僅能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充分發揮市場的監督作用,同時還能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本文分析了當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闡述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構建了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機制。
關鍵詞:
第三方支付;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近年來,隨著網絡科技和信息技術的進步,作為互聯網金融重要內容和基礎的第三方支付飛速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在創新支付方式、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第三方支付企業在高速發展中也暴露出風險意識薄弱、客戶權益保障機制缺失等問題。如何發揮市場約束作用,加強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監督管理,已成為當前金融監管部門的重點工作。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不僅能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充分發揮市場的監督作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還能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一、第三方支付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支付寶、財富通等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成功,刺激了大批企業紛紛涉足第三方支付。為規范第三方支付市場有序發展,2010年6月,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第三方支付正式納入監管范圍。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必須取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截至2015年6月底,全國共有270家非金融機構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牌照,從事網絡支付(包括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等)、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第三方支付業務。2014年,包括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預付卡支付、銀行卡收單等業務在內的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達到42萬億元,較2013年增長90%。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業務規模快速增長,創新層出不窮,為廣大社會公眾提供的多元化、差異化、個性化的支付服務,已經滲入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業在發展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普遍存在“重發展、輕合規”,“重市場,輕風險”等問題,容易引發生道德風險,甚至發生系統性風險。例如,浙江某家第三方支付企業由于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損害客戶利益,于2015年7月被央行注銷了《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目前,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較少,僅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尚未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和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相關制度辦法還有待建立健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針對所有企業,規定公開披露的信息量有限。《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作為目前第三方支付監管的基本依據,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僅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強制性。二是披露內容較少,信息不充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地址、存續狀態、股權轉讓等企業基本信息。《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的內容有: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等。沒有相關制度對第三方支付企業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如公司盈利狀況、創新業務發展、可能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內容作出披露規定。三是信息披露形式較為簡單,缺乏規范性。僅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在營業場所和互聯網網站主頁進行披露,沒有針對不同情形規定具體披露形式及其時間。
三、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作用及必要性
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作用及必要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第一,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途徑。支付業務的金融屬性決定了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服務方式、客戶備付金管理等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夠增加業務透明度,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護。第二,是實施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及時、充分披露信息,有助于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從而有效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經營活動,防范支付風險。第三,是強化市場約束的重要環節。完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機制,有利于客戶、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充分開展社會監督,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四、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機制的建議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鑒于目前第三方支付企業發展及信息披露的現狀,應在研究借鑒國內外銀行及相關機構信息披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業務及發展特點,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制度。應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為基礎,研究出臺《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相關信息的責任和文務,細化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行為,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發揮市場的約束監督作用,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健康發展。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的信息主要應包括: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業務系統運行、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1.財務會計信息。財務會計信息是第三方支付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最直觀的體現,也是社會公眾關注的重要內容之一。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將單位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公開披露。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第一,會計報表,該部分須反映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現金流量、利潤收益及所有者權益等財務狀況。第二,會計報表附注,用以補充說明和解釋會計報表本身未能充分表達的項目。第三,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在其中說明第三方支付企業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以及其他能嚴重影響財務情況的事項。2.風險管理狀況。作為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由于涉及資金的管理,與一般企業相比,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更大且更具復雜性。第三方支付企業必須科學有效地進行風險管理,確保經營安全。風險管理主要包括業務風險和系統風險。第三方支付企業應詳細披露每項業務處理流程、風險環節及風險管理措施,并對系統運行中存在的風險情況及應急管理進行說明。3.客戶備付金管理。客戶備付金是客戶為辦理支付業務而預先轉入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貨幣資金。備付金的所有權屬于客戶,備付金的安全,涉及到廣大客戶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妥善管理備付金,客戶也有必要了解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備付金管理情況。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對備付金存管銀行及數量、備付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風險準備金提取和備付金利息收入進行定期披露。4.公司治理。在現代企業中,治理結構和管理情況將直接影響一個公司的發展前景,社會公眾有必要了解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管理水平,作出合理的選擇。因此,第三方支付企業還應披露股東大會的召開情況,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構成及工作情況,以及內部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設置情況。5.年度重大事項。重大事項是指影響第三方支付企業業務開展或涉及客戶權益,牽涉面較大、有重要影響的事項。例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與分立、發生重大系統安全事故等。6.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作為向社會公眾提供支付服務的企業,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加強客戶備付金、交易信息、客戶知情權、隱私權等方面的權益保護,并公開披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所盡的職責和做出的努力。7.其他信息。除上述披露事項外,如遇重大事項或緊急情況,第三方支付企業應主動披露相關信息。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相關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可采取首次披露、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等形式完成。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在取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后的一定時期內進行首次信息披露,方便監管部門和廣大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定期披露是指第三方支付企業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按規定的披露內容,公開披露相關信息。臨時披露是第三方支付企業臨時發生變更或重要事項,或根據監管部門的需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為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方便社會公眾查閱,第三方支付企業應在公司互聯網主頁顯著位置披露信息。同時,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也可考慮建立統一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網站,要求所有第三方支付企業在該網站披露信息。在統一的網站披露信息,一方面能夠規范信息披露方式,提高披露的質量。另一方面,也能方便利益相關群體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比較、分析和研究,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更主動地接受市場約束和社會監督。
(四)信息披露的監管為確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充分發揮信息披露的作用,要建立一個由監管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公眾三位一體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1.監管部門。細化央行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央作為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監管主體,要對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的財務報告、風險管理、備付金使用、重大事項公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信息,通過非現場或現場檢查、調查分析等手段審查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并對違規行為提出整改要求或依法懲處,確保披露信息的合規。2.外部審計。充分發揮外部審計機構對第三方支付企業披露信息的補充作用,強化對信息披露的監督約束。外部審計機構對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關注角度可能與監管部門不同,但是,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第三方支付企業財務報表編制是否符合會計準則,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發表審計意見,其審計意見可以提高第三方支付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賴程度,有助于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判斷第三方支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3.投訴機制。建立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投訴舉報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第三方支付企業客戶備付金安全及自身業務發展涉及廣大客戶的切身利益,為維護自身利益,社會公眾有監督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的動力。通過建立投訴機制,鼓勵客戶揭發、投訴第三方支付企業信息披露違規問題,促進第三方支付企業真實、合規披露信息。4.違規處理機制。為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執行,要建立健全違規處理和處罰機制,對未按規定執行披露要求或披露虛假信息的第三方支付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罰,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合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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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翊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