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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股權投資活動中,國有企業可謂是中堅力量。本文旨在客觀闡述股權投資基金的特征、在當前國有企業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監管規則問題基礎上,探討國有企業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合理化監管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問題
由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我國股權投資基金開始活躍和發展,持續至今,現已形成相對完善的體系,在此期間,國有企業開始把握時機,紛紛引入基金并自發設置基金管理部門,力求憑借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可靠的經營戰略、良好的社會信譽等,搶占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核心地位。不過由于現實因素影響,使得國有企業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工作,出現很多問題,至于這些問題究竟為何,及怎樣予以合理性處理,相關內容將逐步在后續詳述:
一、股權投資基金的特征
股權投資基金屬于特殊性的投資組織模式,主張針對其內部業務予以差異化的監督管理,至于更加詳細的特征則表現為:
(一)被投資企業股權存在較強的產品性所謂股權投資基金產品,實際上就是經由投資后所自然產生的被投資企業股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實際上就是募投管退,和一般性產品生產有著較大差異。基于此,就要求這部分管理工作切不可延續以往控股公司長期擁有下屬企業股權的傳統方法。
(二)在參股過程中秉承階段性持股原則股權投資基金在被投資企業當中往往不存在控股地位,同時對應的投資股權比例,會隨著企業多次融資、經營范疇擴張之后而慢慢縮減。這也決定了股權投資基金并不會盲目的進行被投資企業股權長期持有,而是選擇在7年以內適時的退出并獲取一定數量的經濟效益。
(三)時刻彰顯出較強的專業性股權投資基金往往存在相對強烈的專業特征,要求在平常工作中收集整理豐富的投資經驗,實時強化內部團隊的培訓和建設成效,并彰顯出應有的智力密集型特征。畢竟人才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的成功運營,發揮著直接性的影響作用。
(四)要求提供妥善的委托管理機制股權投資基金通常習慣于沿用委托管理模式,即安排相對專業的基金管理部門來展開基金管理。需要引起關注的是,股權投資基金的委托關系和我們熟悉的授權管理存在明顯的差異,在股權投資基金當中,受托管理部門會對基金投資決策擁有一定的控制權力,尤其是沿用有限合伙組織模式的基金,不允許內部成員直接參與到企業事務的執行活動中,換句話說,就是作為這類投資者根本無權進行投資決策。
(五)在激勵約束方面存在特殊性想要做好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就必須預先針對有關管理人員提供科學人性化的激勵條件,具體就是他們參與到股權投資基金的受益分配事務當中,隨后在業績考核過程中,適當寬容對待一些失敗現象并加大長期、短期考核的融合力度,力圖在基金方面贏得更多的收益。
二、現階段我國企業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國務院屬于我國中央國企的專門性監管部門,但在國企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上并沒有設置專門的監管條例,習慣于直接沿用對公司制企業國企的監管規則,換句話說,就是直接將國企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納入到企業對外投資活動的監管范疇當中。除此之外,面對最近普遍應用的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國資委同樣沒有予以嚴密性監管,導致基金長期處于監管缺失的消極狀態之上。
(一)直接使用對外投資的監管規則,無法兼顧評估、登記、轉讓等流程依照目前沿用的監管規則分析,許多國企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在運行期間,特別是在投資估值過程中,往往要由財政部門認可的資產評估單位提供可靠的報告。而一方面因為這部分工序流程繁瑣,無法迎合股權投資市場的時間規范標準,另一方面還由于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投資期間,投資標的基本上都是那些早期的創新型企業,無法配合傳統估值模型予以估值。因為考慮到要規避國有資產流失等風險隱患,資產評估單位會選擇不提供評估報告,令國企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丟失投資的最佳機會。另外,因為股權投資存在較強的階段性投資特征,因此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經常會選擇在日后進行股權融資私募。依照既有的監管規則分析,即便是國有股權投資基金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后融資活動,若日后融資令國有股權投資基金股份比例產生變動,就必須盡快重新展開資產評估,同時交由專門的管理機構亦或是已然被授權的企業加以確認。
(二)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方面監管力度不足有限合伙制屬于以信任為基礎的組織模式,和公司制的經理人相互對比,負責進行基金管理的普通合伙人保留一定的控制權,因此要求出資的有限合伙人予以相對嚴格的監管。畢竟我國在合伙企業監管方面提供的法律、行政規章等相對簡易一些,還有就是因為以往國企不習慣沿用合伙組織形式拓展業務,使得國資委并沒有針對有限合伙組織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制定富有針對性的監管規則。在此類環境之下,如若說國企選擇憑借有限合伙形式進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那么就會自然的擺脫掉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監管體制的限制,整個過程當中,勢必會伴生愈來愈多的風險問題。
三、國有企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妥善性監管的建議
經過我國經濟體制長期深化改革之后,國內投資環境變得愈來愈理想,一時間為國企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全新的發展機遇,而同步狀況下更令對應的監管工作面臨各式各樣的問題。經過筆者長期研究和總結之后,提出后續的應對方法:
(一)基于股權投資基金市場運作規則創建相關業績考核和激勵機制首先,以股權投資基金擁有的被投資企業股權為基礎,確保逐步下放投資決策的權限,在令投資決策流程得以適度簡化之后,改善這部分投資決策的效率和質量。其次,全面關注股權投資基金自身的長周期特征,隨后創建方便融合長短期考核模式的基金業績評估體系。最后,深切關注股權投資基金在專業性人才方面的規范標準,隨后配合市場化運行規律,調整既有的股權投資基金薪酬控制體系,即確保依照不同階段業績評估結果來協調把控激勵力度,隨后大幅度調動國企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競爭潛力。
(二)適當放寬對公司制國有股權投資基金的產權監管第一,在進行資產評估期間,特別是在面對早期創新型企業的情況下,要依靠股權投資管理部門提供可靠的估值報告。第二,動態化關注國有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今后的一系列融資活動,一旦發現有股權投資基金股份比例縮減的狀況,則需要第一時間內進行資產評估豁免,并重新設置有關要求。第三,改革調試傳統的國有產權交易體制。面對那些由股權投資基金和投資項目部門簽訂股權回購協議,并且已經確定要轉讓價格的現象,可以依照各個成員約定價格進行國有股權轉讓,同時將進場掛牌交易等要求得以豁免。另外,迅速將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融入到監管范疇當中。須知現階段我國國資監管體制中,對于國企投資有限合伙制基金方面并沒有提供專門的規范要求,如此一來,業務處理期間勢必會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基于此,便需要盡快的將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融入到監管范疇當中,確保依照統一標準予以監督管理,避免一些人員專門透過監管規則漏洞來謀取私利。結語:綜上所述,涉及國企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問題眾多,如盲目沿用對外投資的監管方式,較難協調處理后續的評估、登記、轉讓等環節;又如在有限合伙制等股權投資基金方面,沒能及時提供嚴格的監督管理條例等等。基于此,希望日后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可以依照股權投資基金市場運行規則來設置必要的業績考核和激勵機制,并且適當放寬對公有制國有股權投資基金產權的監督控制。相信長此以往,能夠令我國國企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得以可持續性運營,避免任何不法行為的重復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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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佳成 單位:湖南省產業技術協同創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