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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游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主體性風險、履約風險、違約責任風險和合同簽訂風險等。確定合同主體的性質及主體的真實性、旅行社信息的真實性,可有效防范主體性風險;防范履約風險,可通過考察旅行社的履約能力、旅游服務內容的細化等;明確且具有威懾力的違約責任條款,可防范違約責任風險;合同簽訂要注意先后次序,手寫部分必簽署,多頁合同旅行社必蓋騎縫章,集體合同要能體現群體意見。
【關鍵詞】旅游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的,以約定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合同。旅游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主體性風險、履約風險、違約責任風險和合同簽訂風險等,本文將針對以上風險提出防范建議。
一、主體性風險的防范
我國合同法知名專家吳江水律師認為,合同主體是否合格,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主體資格的有效性;(2)許可、資質的合格性問題;(3)從業人員資格的合格性問題;(4)合同主體的其他資格問題。[1]吳律師是從合同審查實務的專業視角進行的分析,他的觀點對于合同主體風險的防范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1、確定合同主體的性質
旅行社分為組團社和地接社,所謂組團社,顧名思義,就是組織旅游團隊的旅行社,對于旅游者而言是本地旅行社,游客與組團社簽訂旅游合同;地接社是在旅游地負責接待、服務的旅行社,對于旅游者而言是外地旅行社,甚至是外國旅行社。地接社的服務發生違約情形,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組團社承擔責任,這樣便于降低維權成本。一旦發生糾紛,旅游者如果去起訴地接社,顯然是舍近求遠。簡單地說,旅游者和誰簽的合同,發生糾紛時就可以起訴誰。這里特別需要注意,有的個別組團社和地接社欺騙旅游者和地接社簽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地接社所在地為管轄法院,人為設置維權障礙,對于這一點旅游者應當在訂立合同時,確認簽約主體是組團社還是地接社。
2、合同主體的真實性
旅游者在有簽約意圖之后,應當確定簽約旅行社的主體真實性,對簽約旅行社是否真實存在,有必要進行最基本的調查。《旅行社實施條例細則》要求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如果旅行社在經營場所沒有懸掛營業執照,則旅游者應當果斷拒絕與其簽訂合同,同時可向當地旅游主管部門舉報相關情況。如果營業執照上的旅行社名稱與招徠人員自稱的旅行社名稱有重大差異,并非營業執照名稱的任何形式的簡稱,這表明招徠人員很有可能是冒用該旅行社的名義。
3、旅行社信息的真實性
旅游者應確定合同中旅行社信息,特別是地址信息真實無誤,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登門查驗。旅行社的地址也可以從當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站上查詢到,不要輕易相信招徠人員所稱的旅行社地址信息。
二、履約風險的防范
1、旅行社的履約能力
如果旅游者參加的是出境游,需要確定旅行社是否具有出境游資質,不具有相關資質當然也就不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而對于國內游,登門查驗旅行社仍然是百試不爽的基本手段,旅行社的門面是否整潔,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精神面貌,旅行社微信公眾號或網站上的各種文章是否在近幾月內更新過,基本的辦公設備電腦、打印機、傳真機是否齊全,這些細節都能反映出旅行社的履約能力。
2、旅游服務內容的細化
旅游合同中關于旅游服務的具體內容約定不夠具體,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重要根源。比如:是否旅行社負責安排車輛接送到車站、機場、游客住所;餐飲的標準,包括每日餐數,每餐的主食種類、葷菜素菜數量、就餐的處所都應當注明;住宿則應當明確酒店的星級標準和地點,這里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有些國家是沒有星級標準或沒有統一星級標準的,此時應注明住宿的硬件指標;哪些旅游景點的哪些門票被包含在旅游費用中;購物參觀的時間、地點和次數,非購物游客的替代性景點如果有,也應明確約定。
三、違約責任風險的防范
1、有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
有的旅游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里經常這樣規定:“違約者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這種約定看似有,但實際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既然依照法律規定處理,還需要來約定什么?這種約定從實務角度來看,就屬于根本沒有約定。真正的違約責任條款必須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計算方式必須可公式化描述,而且不應過于復雜。
2、違約責任應具有威懾力
設定違約責任的目的有二:其一,威懾違約行為,保證合同主體依約定履約;其二,賠償守約方因違約責任而受到的損失。違約責任條款重在預防違約,兼顧對違約損失的救濟。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違約責任的金額,當然法院是否會在未來的訴訟中實際支持,也應當有所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一般違約金的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同時考慮到對違約行為的威懾,單次違約的違約金一般以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的10%為宜。當然根據旅行社的信用度可適當做上下浮動。
四、合同簽訂風險的防范
合同簽訂這個環節,是很多人容易忽視的高風險環節,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先與旅行社簽署
有的時候旅行社的員工為了圖省事或以省事為借口,會拿出空白合同要求旅游者先簽字、捺手字,那么此時可以果斷放棄這家旅行社。一旦旅游者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捺手印,便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旅行社在合同中的待填寫部分,可以隨意填寫,極易形成糾紛。妥當的做法應當是,在雙方將合同中待填寫部分填寫完整后,旅游者與旅行社同時簽署。
2、手寫部分必簽署
理想狀態下,合同中除了末尾的簽署部分,是不應當有其他手寫內容的,但在現實中往往做不到。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合同待填寫部分填寫完整后,一定要求旅行社在手寫部分蓋章,旅游者也要相應的簽字、捺手印,防止未來發生糾紛后,旅行社不承認手寫內容。
3、合同一頁以上,旅行社必蓋騎縫章
合同蓋騎縫章就一個目的:防止造假。騎縫章是為了防止合同當事人撤換、變更簽署頁前的合同內容,不得已而形成的“發明創造”。一般騎縫章指外騎縫章,實踐中還有內騎縫章、四角騎縫章,騎縫章最多對開兩頁可能會蓋九個之多。
4、集體合同的特殊注意事項
旅游者眾多的集體合同一般是以單位形式辦理,或臨時組團形式辦理。如是前者,合同主體應為單位,此處應使用單位的公章,簽署時尤需謹慎。如是后者,則應有其他旅游者授權一位旅游者代表全體旅游者簽署合同,第一應有授權委托書,第二簽署時應確定完整的合同內容,旅游者如發現代表簽署的合同和之前商議好的合同內容不一致,應立即向其他旅游者指出,并要求旅行社立即給予合法合理的處理,必要時可以向旅游執法部門舉報。
五、結語
總之,其實旅游者的很多權利,正是在自身對于旅游合同細節的忽視中被侵害或放棄的。正如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在其名作《為了權利而斗爭》中的主旨:每個權利主體都應當重視自身的權利,為實現自身權利而努力。
【參考文獻】
[1]吳江水著.完美的合同[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2]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作者:李超 單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