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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范國企財務行為,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增值,我國國有集團母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到其國有控股子公司任職,這一新穎的工作模式成為國有集團公司對子公司進行財務監督與管控的重要手段,經過數年的發展,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逐步得到各級國有企業的認可,并得以廣泛推廣與應用。基于此,探究國有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所存在的問題,進而針對定性地提出優化國有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對策,對于強化國有企業集團的內部控制與管理有著較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理論概述
1.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內涵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就是為了維護國有集團公司層面的利益,加強母公司對下級公司的財務管控能力,維護國有子公司與集團母公司目標的一致性,通過國有集團母公司向下屬子公司派駐財務總監,并由國有集團母公司對財務總監進行管理和業績考核的一種控制方法。
2.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必要性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集團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了所有者缺位現象,國有企業的經營者成為了名副其實的“所有者”,加之信息的不對稱性,這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與會計信息的失真。目前我國各級國資委對國有集團母公司的監管力度較強,而對各級子公司的監管弱化。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可以加強母公司對下級公司的財務管控能力,有效加強所有者財務監督,是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途徑。在我國現階段,推行和完善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有利于推動國有企業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國有企業綜合競爭力,對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有重大的意義。
二、我國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所存在的問題
1.財務總監職責不夠明確財務總監職責的合理界定是保證財務總監委派制真正發揮作用的關鍵。從理論上講,財務總監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取決于財務總監的獨立性以及對子公司信息的可獲取性。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委派的財務總監作為子公司管理層的一員,隸屬于董事會,子公司經營者的財務助手,領導財務工作,參與子公司重大財務活動的監督與管理,財務總監在本質上成為子公司的一員。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喪失獨立性的財務總監可能會與子公司經理人構成利益共同體,聯合對付所有者;另一種情況是財務總監不參與子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是以比較超脫的地位代表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外部監督。這雖然保證了財務總監的獨立性,但由于財務總監沒有真正介入到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又產生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不利于其監督作用的發揮。
2.缺乏市場化的財務總監選派機制作為集團公司所委派到子公司的監管者,財務總監理應具有過硬的財務、法律、內控、管理、戰略、風險防范等專業素養以應對紛繁復雜的監管工作。然而,我國國有企業集團所委派的財務總監的選拔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國資委委派的政府工作人員;二是國企集團公司內部選拔的人員。第一類人員缺乏企業管理以及財務知識背景,所以勝任能力欠佳,第二類人員長期在國有企業集團母公司任職往往對子公司的運作認知不全面,可能會出現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由此可以看出,現有的財務總監選拔機制不利于財務總監監管作用的發揮。
3.財務總監的約束與激勵措施不健全考慮到國有企業集團所委派的財務總監在子公司的特殊身份,若國有企業集團不能設計合理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也就很難激勵財務總監對子公司實施積極的、卓有成效的監督。然而,國有企業集團一般采用子公司的業績指標對財務總監實施考核與獎罰,這會誘使財務總監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而謀求子公司管理目標的最大化,違背集團公司整體利益,從而導致集團公司管理目標換位或子公司管理目標逆向選擇等問題;另一方面,不恰當的業績考評指標也會增大財務總監協同被監督子公司參與財務造假的風險。
三、優化我國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對策
1.進一步明確財務總監職權范圍為了充分保證委派到子公司財務總監的獨立性,我國國有企業集團應將財務總監界定為獨立于子公司管理層的特殊監管職能崗位,即財務總監不受被監管子公司董事會的制約,只對集團母公司負責并定期向母公司述職。建立“財權雙向審批機制”即重大財務決策要經過財務總監與子公司董事會的一致審批通過方可執行;另外,為了確保財務總監能夠隨時全面掌控子公司的重大管理決策信息,財務總監有列席董事會、財務工作會議等會議的資格,進而提高財務總監的監管效率。
2.引入市場化的財務總監選派機制財務總監的個人素質與勝任能力對監管工作效果至關重要,因此,我國企業集團應當創新財務總監的選拔機制,及時為財務總監隊伍注入新鮮的血液。我國企業集團應當效仿外資企業以及私企引入市場化的財務總監選派機制,借助獵頭公司、招聘公司等媒介從廣闊的人才市場引入專業而優秀的財務總監人才,該舉措能夠增強財務總監的勝任能力,提高其監管效果,最終促進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
3.健全財務總監約束與激勵機制為確保財務總監工作的獨立性與積極性,國有企業集團應當設立科學有效地財務總監約束與激勵機制,集團母公司具體負責對財務總監的考核,并對其進行約束與激勵,考核指標應當區別于子公司的業績指標,可以嘗試將子公司財務報表重述、財務造假風險、內部控制指數、重大關聯交易、重大財務擔保等要素納入到財務總監的考核指標體系,因為這些要素往往能反映子公司的財務工作的合規性與風險程度。
四、結束語
總之,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對國有企業的健康運行與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國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所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嘗試提出了優化我國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針對性對策,以期為我國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完善與優化發揮些許作用。
作者:王發文 單位:新疆兵團第十二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