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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工礦企業的不當經濟行為。主要表現為:濫采亂挖礦產造成植被裸露和草場沙化;大型車輛碾壓草場破壞草場植被生長;過度抽取地下水使草原水位線下降和草場鹽堿化;無規劃地建設廠房,任意堆放工業垃圾破壞草原景觀等。
二是農牧戶的過度開發行為。主要表現為:超載過牧和掠奪性經營;草場的利用保護方式簡單粗放;只產不入,缺乏對草場的維護與治理;拉網圍欄分割草場形成沙化源以及不合理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等。
三是群眾的不良生活行為。主要表現為:隨意亂挖藥材;隨意捕殺草原上的野生動物;不文明旅游行為使草場被污染和踐踏;隨意污染草原上珍貴的水資源等。
四是草原管理制度不完善、執行力低。對草原的生態治理與管理缺乏綜合性、長期性、可持續的制度措施,目前的草原生態管理注重以“草”為本,而非以“人”為本,以“草”和“畜”為出發點和著力點,忽視了“人”的主體地位。草原生態保護的投入長期不足,廣大牧民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不高。草原管理機構沒有明確的權責地位,草原監理部門執法不力。同時,現有的法律、制度對破壞草原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大,難以彌補破壞草原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不能有效制止破壞草原行為的發生。另外,基層組織對草場的管理方式簡單粗放,未能形成政府、企業牧戶、社會組織、個人共同參與的草原生態治理體系。
二、對建立錫林郭勒盟草原生態管理制度的建議
一是堅持依法治理,建立健全治理和保護草原生態的制度體系。深入研究、制訂或修改符合當前草原生態實際的《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基本草原保護條例》《草畜平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從立法的高度規范和約束破壞草原生態的行為,對草原上的濫采、濫挖、濫牧和亂占、亂建等現象給予嚴厲處罰。加強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強化草原執法和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嚴格限制超載過牧,努力實現草畜平衡。增加對草原生態恢復和建設的投入,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當中,把生態建設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努力營造保護草原生態的法制環境,減少對草原生態系統的干擾和破壞,鼓勵合理利用草原資源,維護草原生態建設成果。
二是嚴格管理、規范草原牧區的工業開發行為。牧區礦產資源開發是目前關系草原生態環境的一個突出問題,應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科學決策,嚴格依法、依規審批和管理,突出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監管。要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地培育引進工業項目,淘汰落后產能,發展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新能源產業、高科技產業等新興綠色產業,引導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此外,還應對環境違法的企業和個人從嚴處罰,最大限度地減輕工業發展對草原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是加強草原文化的宣傳與教育,形成自覺保護草原生態壞境的良好社會氛圍。大力宣傳草原的生態功能優先于經濟功能的理念,強調草原文化在生態保護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的草原生態保護意識,營造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對草原生態進行合理利用與開發的氛圍。政府部門、工礦企業、農牧戶、社會組織和社會民眾應充分發揮各自在保護草原生態建設中的作用,使保護草原生態成為全社會統一的認識和自覺行動,加快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管理、互相約束、相互監督的草原生態治理體系。
作者:額爾敦巴雅爾單位:錫林郭勒盟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