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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政治、經濟、社會、自然生態各個領域千差萬別,高度不確定性、動態性與復雜性因素錯綜交織,潛藏和孕育著無處不在的風險。人類文明的發展與進步在取得高新科技、創造輝煌成就的同時,新型突發事件頻發,多重公共危機四伏,傳統社會面臨非傳統威脅,現代政府面對后現代危機,世界在令人眼花繚亂的解構、重塑、再造與新生過程中不斷經受著一輪又一輪的考驗。
一、公共危機對傳統政府管理的挑戰
2003年SARS阻擊戰與疫魔短兵相接、數輪交鋒中迅速組建起了我國應急管理的組織體系。2007年底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迄今最高法律位階上躍動著應急管理法制化的足音。如果說在2008年春節百年未遇的暴雪洗禮面前,中國應急管理系統還稍顯稚嫩的話,那么短短數月之后的5•12汶川大地震,海內外無不驚訝于中國政府卓越領導之下的眾志成城、抗震救災。然而,近年內,地震、暴雨、洪澇、大旱、泥石流等天災連連,三鹿奶粉事件、蛆橘事件、潰壩事件等接踵而發,同時各地拆遷及城市化進程引起的民眾越級及反復上訪、堵路、圍攻、下跪、散步等現象也是屢見不鮮。顯然,一方面,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危機頻發,表面上是天災、生產事故或企業違規施工問題,但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是管理問題;表面上是偶然個案問題,實際上是長期干群關系問題或官商利益鏈條問題,諸多事件之間的類似性和重復性增長趨勢凸顯。另一方面,由于長期存在的部門行政、利益、信息壁壘,多龍治水各自為政,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無利不管或監管乏力,進而導致了應急管理過程中政府本位、長官意志、人治思想嚴重等體制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問題。這兩個方面,一個是實際問題的復雜性形成了管理需求,另一個是現行體制的剛性制約著管理能力,于是在社會需求和政府能力之間造成了一種極大的張力。很大程度上不是政府缺乏能力,而是政府能力增長與其所遭遇的社會問題甚至是政府自身所釀致的問題數量增長相比不相匹配,而使我們在日常防范和緊急應對危機時,雖須臾不曾懈怠,但卻時有捉襟見肘。
從政府管理和服務角度而言,政府往往是長于管而失于治,重于救而輕于防、無災不作為而有災難作為,小災懶作為而大難始作為,采用單一災種、單一部門、政府單一主體的條塊分割組織體制,被動撞擊式的和事后救火式的應急機制。各級應急辦多是急來難辦,不具實戰指揮權力和應急協調功能,存在虛化、矮化趨勢;公安、消防、衛生、疾控、建交、安監、民防等各委辦局應急職責分散,平時聯手難聯心,戰時聯手難聯動,只靠以黨代政、行政協調來臨時指揮,而缺乏法律規范、管理制度和應急流程上的制度化協同,存在多頭化、碎片化現狀;地方和基層應急編制緊張、專崗難設、專人不專、專業無業,應急值守人員多為一人多兼、人事關系和崗位職責不匹配,干部隊伍不穩,應急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政府垂范和引導社會角度,盡管官二代恃父權凌貧弱的事件偶發,但特權階層及蘊含的特權思想尤令社會不滿,民心難平,法治與法制在維持穩定和諧方面始相得方能亦璋,干部隊伍清廉及政府公信力是基層政權穩定和社會穩定的基本前提;由政策和管理及百姓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理起來多是政策智慧低、管理難度高,零上訪的政績要求、零終結的信訪制度以及誰的孩子誰抱回的實際作法,導致長期問題短期難解,短期問題長期遺留;此外,官方政治動員多,民間支持體系弱,臨時愛心奉獻多,長效配合管道少,口頭宣傳報道多,實際技能訓練少,也缺乏長效制度安排下的政府-社會協商解決社會危機和事態應急的戰略合作框架,缺乏長效制度設計下的政府-民間協同共治多重危機和事件響應的公共行動網絡。
究其背后,傳統“管理”思想一直貫穿于理論領域的研究和政府的應急管理實踐,這導致我國一直以來危機管理(政府部門更多地稱應急管理)的主體只有惟一的一方,那就是政府,而且其管理方式基本上是行政手段為主,自上而下、管制與命令為主。[1]傳統管理方式自身所具有的強制性特質以及管理主體單體性的特征,必然直接影響到公共危機管理中的政府行為選擇、應急能力和處置水平,在顯示其某些積極效應的同時,會更多地暴露出管理方式背后的傳統的管理體制導致的整體應急效能不高,無法滿足未來中國應對系統性危機的長遠需要。
二、從公共危機管理邁向公共危機治理
政府對于公共危機的應急管理,尤為需要實現從傳統的國家管理模式,歷經公共管理模式,盡快朝向公共治理模式的方向發展。必須結合公共危機應對的特質和要求,重點引入“治理”與“善治”的理念,在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或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理論和實踐中,建立一個政府核心主導、第三部門組織化參與、企業制度化協同、上下互動的高度開放型組織網絡。這是一個政府主導的、聯合非政府組織的、全社會高度共同一致應對公共危機的正式組織體系暨制度化合作的公共危機的治理網絡(Public-crisisGov-ernanceNetwork)。它是對現有主要根據傳統管理理念建立起來的政府單一主體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的拓展,就應急救災補償體系而言,也是奠定未來政府體系和市場體系整合、共擔巨災救助成本的風險管理體系的必備基礎。這是一種全面的制度創新和體制突破,可以實現系統科學地應對當代和未來的公共危機,使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實現從“管理”到“治理”的跨越。
(一)過程框架。“社會燃燒理論”認為,社會系統從井然有序到雜亂無序,最終可能導致衰亡(即社會爆發重大突發性危機事件),其內在機理實質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系統逐漸被破壞的過程。只有當危機因素積聚到一定程度,達到“點火溫度”時,公共危機才會爆發,從而引起社會系統的失衡甚至崩潰。因而,從危機的發展軌跡和演化路徑的來看,要達到對公共危機的有效治理,必須樹立全主體、全風險、全要素、全過程的危機管理理念,將風險管理(R)、危脅要素管理(H)、應急管理(E)和災害管理(D)整合進公共危機治理框架之中,形成閉環反饋動態循環的RHED序列,如圖1所示。一是全主體或多主體管理,包括在危機情形下對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企業集團、私營機構與公共媒體之間的關系管理,即社會認知管理;二是全風險管理,重點是風險監測、識別和評估;三是全要素管理,主要是威脅要素識別和危脅條件的預控,關鍵是危險源頭防控;四是全過程管理,將戰時與平時的不同情景而實現統與分的不同管理階段的具體職能結合。在平時的常態管理中,主要包括危機管理的減緩階段的風險管理(R)、準備階段的危脅要素管理(H)及恢復階段的災難管理(D),而“戰時”主要是響應階段的應急管理(E)又分為常規應急和非常規應急。所謂常規應急,是指非常態下,面對突發事件應急需要,采取常規應對方法可以解決、有事前制訂的應急反應計劃,即有應急預案可以管用的應急。非常規應急是一種更極端、預想不到、始料未及狀況下的應急,根本沒有任何可用的應急預案,只能透過非常規程序、超常規做法緊急應急應對。這種情況下,是緊急處置當中的狀態,也是集權程度要求最高的。我們所說的切換,更詳盡些是包括平時-常規應急-非常規應急三種狀態的切換,權力集中和分置的程度是隨之轉換的,如圖2所示;五是組織學習機制的引入,主要指在危機治理過程中進行不斷的反思學習,實現關于危機及其應對的相關知識與信息在整個合作治理網絡中的自由流通與實時共享,以此實現整個系統的戰略轉換,提升治理能力。這樣不僅可以將各種可能的危機化解在萌芽狀態,而且能夠通過評估學習系統地融合公共危機治理框架與常態下的政府治理。將風險管理作為公共危機治理的邏輯起點,可以克服傳統危機管理的“刺激-反應”模式中的反思性被動的撞擊式危機管理方式的缺陷,通過主動的風險評估和管理能夠有效地縮減與緩解潛在的風險,從而削減可能引發的危機。同時,將評估學習作為公共危機治理的能力提升環節,其和風險管理的閉合回路不僅能夠降低危機的可能性,提高危機處置的能力和效率,更有助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增長,有助于克服環境不確定性、風險與危機的動態性和復雜性不斷增強,但知識與能力有限的不足。
(二)行動邏輯。就目前我國公共危機管理的實踐而言,包括社會組織、國際組織、公眾百姓等相關主體并未完全排除在外,眾多的社會力量已在危機應對過程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但這種參與并不是公共危機的全過程參與,而只是在公共危機爆發并釀成巨大威脅之后,在政治動員模式的感召之下或基于對切身利益的關注而采取的被動參與行為,這種參與缺乏專門的組織渠道、正式的制度體系和常設的項目平臺,導致在事實上僅僅限于零散的、臨時的、隨機的個體行為,組織化程度比較低下,組織手段也僅僅是個體分別所在的工作單位統籌、行政命令為主,管理,多以無法發揮短平快、專業性強、靈活機動的民間團體或社會組織應有的獨特作用??梢哉f是政府直接或間接地限制了非政府組織所能發揮的特殊的、積極的作用。公共危機治理體系首要的任務在于,在法理和管理兩個層面重新調整涉及公共危機應急管理的相關的黨委、政府部門、社會部門和企業部門的權力關系、責任關系特別是權責對應關系,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影響程度的危機,甄別不同行業、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管理主體和參與主體,設定行政職責、行為程序、行動標準及配合規范,在組織體制、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上體現出應對危機的多元共治的要求,為公共危機治理的多主體、全流程決策、執行、監督、協同、配合提供制度框架與合作平臺。這個制度框架包括法律體系和管理政策,前者重在公法和相關部門法的建設與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一個良好開端,但需輔以實施細則,各部門法規也是良好基礎,但需解決上位法與下位法、龍頭法與單項法、專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法律銜接與配套成體系的問題;后者涉及權力體制和政策架構。公共危機治理網絡突破了公共事務原先由公共部門壟斷的理念,打破了傳統行政中心主義的信條,在理順政府組織內部關系并整合相關力量的基礎上,制度化地引入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社會團體以及國際組織等多元主體的傳承參與,形成高度組織化的協作網絡與制度平臺,政府組織行動由此融合而不再是凌駕于社會之上,并與多元主體間形成持續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三、公共危機治理體系的架構
公共危機治理體系的塑造,并不僅僅是一種靜態合作關系在結構上的構建,也不是低層次的機制運行,而是一種體制的變革,以此從更深層次上為應對危機提供保障和支撐。在現行公共危機的組織管理體系中,需要在構建平戰結合、統分結合的權力配置體制和分級分類、條塊結合的網絡化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重點是突破公共危機的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瓶頸,使組織結構從高聳垂直的政府體系向扁平化的公共治理體系的方向發展,縮短命令傳遞鏈條,從政府管制民間單一行政管理模式向扁平化的政府-社會共治復合組織合作模式的方向發展,建立權威、全面、綜合、協調的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完善動態適應的分布式決策體制,發展全主體的、制度化協同的危機治理合作聯盟,編織政府主導全社會共治的危機治理網絡或應急網絡,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低”的全覆蓋治理格局。
(一)建立綜合協調、跨越部門的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公共危機情境對反應速度、組織彈性有較高要求,需要在組織結構的設置上打破組織間傳統的邊界,減少中間層次,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和組織方式的網絡化,一方面保證應急單元的自主性,另一方面突顯應急單元之間的協同性,在一個統一的應急網絡組織框架下辯證地處理應急單元的自主性與協同性關系,從組織整合和系統應對的戰略高度提升危機管理的整體合力。為此,必須在公共危機治理體系中設立常設性、制度化的委員會之類的組織核心,發揮戰略整合的主導作用和系統管理的日常功能。公共危機治理網絡中各個成員組織之間的關系往往是松散的,其自身的經濟理性使得它們往往只是在自己的優勢范圍內行動,力圖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共危機管理到治理的內在要求是重防重處,防處并重。防的階段需要大量應急準備的常態管理;而處的階段需要大量常態管理積聚能量的應急釋放,主要是責任和義務的體現,而不是一個利益和好處的追逐,這與組織的經濟理性是存在悖論的,所以必須通過合理的組織設計和相應的制度安排達成應急目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要避免多元主體間各自為政的現象,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給出有效的危機決策方案和應對方法,就需要建立由多元的治理主體共同構成的核心治理機構,來充當公共危機治理體系的“大腦”,賦予其綜合協調、戰略整合的權力,協調和整合全主體各個成員組織的行為,從全局高度引導公共危機治理網絡的日常應急管理,這也是西方各國危機治理的經驗之一。反觀我國現行的公共危機治理體系,長期分部門、分職能、單災種危機管理,中央和地方層次都缺少具有綜合決策、多方會商、全面協調功能的常設性危機管理最高核心機構,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的形式界定各部門協同什么及如何協作的相關職責、角色、運作程序,整體聯動的組織機制,危機管理的資源無法有效整合,在綜合性的危機面前合力較差,整體上沒有形成制度化的組織協調、部門合作的格局。為此,借鑒相關國際經驗,我國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可分為中央—區域—地方三級,在各個層級的公共危機治理網絡中設置該層級的決策核心機構,明確具體的組織形式及職能,以此來整合該層次治理網絡中各個成員組織間的配合行動。在政府組織的各個層級形成包括政府各個部門和廣大社會組織在內的全方位、立體化的合作網絡,通過這網絡來收集社會預警信息、識別潛在的風險、判斷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并在危機來臨時協調各部門、各地區共同應對危機。具體分為:
1.國家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它是綜合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的權力和資源、并納入社會資源而形成的全國最高層次的公共危機治理的核心機構,如綜合應急對策部、或國家安全委員會之類。制定全國范圍內的公共危機治理規劃,集中調配分散于全國范圍內各個層次的應急資源,整合各個治理主體的行動。
2.區域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它是區域公共危機治理的核心機構,是針對區域危機特征成立的針對性非常強的區域性危機協調領導部門,如長三角安全委員會之類。負責長三角安全圈的區域性危機治理規劃和危機反應計劃,調動區域內應急資源,整合區域內公共危機治理體系的行動。
3.基層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它是按國家和區域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的序列,在地方政府層面對應設置的,負責公共危機治理規劃與計劃的執行,加強對基層日常管理中不確定性因素的感知,對風險的識別和對危脅要素的管理,負責公共危機治理主體的培訓以及應急預案的演練等,其主要依托為地方政府治理網絡和社區應急網絡。以上三個層面的公共危機治理核心機構,它們可以只是一個各自層面上擁有最高權力的綜合協調機制,不見得必須是一個實體的機構,但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發揮其綜合協調的日常功能,可以在常規應急和非常應急時都能綜合協調各個部門,保證各職能部門高效協同運作。國家和城市的綜合應急管理機制,是解決城市應急管理資源配置系統工程的關鍵,應急指揮橫向要具有統一協調管理的權威性,縱向一定要延伸到基層本地化指揮系統。這種治理的核心機制不能僅僅是臨時的拼湊,未來的發展方向應該是逐步將危機管理專門機構的建設推向制度化、專門化和法治化,將分散于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個角落的危機應對資源和力量綜合起來,在公共危機治理體系中塑造常設性、制度化的危機治理核心機構,解決部門分割、各自為政等弊端,避免多龍治水、八方共管,但最需要一起管的地方卻誰都不管的局面。加強各危機管理機構之間的相互合作與協調,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協同共治、依法規范管理、保證快速反應”的公共危機治理體制,整合各方自主行動,達成危機治理的社會合力。
(二)建構動態應急、超常適應的分布式決策領導體制。公共危機決策是一種非程序化決策。[2]公共危機決策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必須打破管理思維中將政府組織視為惟一決策主體的現狀,將眾多的治理主體納入決策過程之中,充分發揮其各自的核心優勢。這需要通過決策流程再造,優化傳統的時序性決策流程,實現分布式決策。公共危機治理體系中的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在平時分戰時統的前提下,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大多數需相互配合的決策往往需要緊急會商,就具體協同方案達成共識,在地方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企業集團、社區單元等之間進行并行的、分布式決策,總體協調性、全局指揮性的決策由核心機構統一做出。其決策仍然是個整體“輸入-輸出”系統,納入并綜合考量眾多的決策因素,將其轉化為決策的備選方案,選擇相對滿意的方案,這一過程同樣是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由一個階段或層級向另一個階段或層級的變換。為解決危機決策的復雜與動蕩環境以及傳統政府部門時序性、階段性決策流程在新時期所面臨的困境,需要向分布式模式轉變。網絡技術與信息技術的發展為分布式決策的實施提供了技術支撐,它可以解決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國際組織之間在信息溝通與協調等方面的困難。打破時空的限制,通過視頻會議、網上辦公、多種通訊方式進行信息交流與事態變化趨勢研判,在核心決策機構的協調和引導下,確認各自行動范圍內備選的對策方案,最終由核心機構綜合匯總、研判磋商之后整合成公共危機決策,同時根據公共危機決策實施情況的反饋,調整公共危機決策網絡,選擇性地增減新的合作伙伴,維護決策流程的動態適應性。顯然,這種公共危機決策流程依靠的不僅僅是單個治理主體決策流程的單獨運作,更主要的是各個成員組織決策流程之間的相互關聯與配合。它使得以前在時間和空間上處于序列狀態的各個部門、不同類型的組織,第一時間分頭形成本部門和本組織的對策方案,這是“小決策”。在此基礎上由綜合應急對策部門或國家安全委員會之類的危機決策最高核心部門對各方案做出協調性決策(大決策)。避免單一的政府決策主體所存在的各種缺陷,在決策程序上就開始形成危機治理的整體合力。既能利用多元治理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又能利用危機決策核心機構來保證決策過程的協調,并充分發揮政府組織的強制力來保證決策的實施,同時,對于公共危機決策的制訂和實施過程也形成了深入社會各個層面的政策監控機制,從而保證了公共危機決策的科學性與有效性。
四、公共危機治理的戰略重點
基于公共危機治理理論,對現階段以至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的公共危機,要實施切中要因、分類治理的戰略,對不同類型的危機采取不同的工作重點。
(一)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危機治理需要重點創新和優化自然災害應急平臺,完善治理網絡的科技支撐?,F代自然災害的治理對于各類危機的形成機理、演化規律、影響程度等的認知和判斷高度依賴地理信息系統、遙感、導航定位、三網融合、物聯網和數字地球等先進技術的有效應用。因此需要依托完善的應急平臺,災害監測預警、災害評估、應急響應和恢復重建,作為自然災害治理網絡的中樞神經系統。尤其要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聯合水文、海洋、氣象、農、林、民政、保險、統計等有關部門,每年定期進行自然災害資料收集、整理、匯編,特別是災害風險信息、災情搜救信息、地質構造、地球物理、社會影響、遙感分析、災害快速評估等信息資料的獲取,建立自然災害數據庫;同時,聯合相關國際和國內重要實驗室和科研機構,加強對自然災害數據分析和科學研究,完善災情信息采集、傳輸、處理和存儲等方面的標準和規范,建立自然災害數據模擬和預警系統,通過歷史數據對比分析和科學研判,建立自然災害模型提高災害的監測預警能力,推進“數字減災”工程建設。
(二)事故災難。事故災難又與自然災害不同,不是天災,而是人禍,它是人類自身主觀行為的直接后果,這就需要重點制度固化事故災難危機治理隱患排查機制,在以常態管理為主的危機管理時段上,需要賦予各個地方政府、各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應對單元以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在減緩階段,要進行風險管理,利用其廣泛的觸角監測和發現社會環境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動態性和復雜性交織而生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的風險識別,并對潛在風險進行發生概率的排序,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標準和風險識別機制,降低風險演變為威脅的概率,杜絕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在準備階段,要進行危脅要素管理,主要是基于風險識別結果,確認收集社會威脅要素,要針對風險可能轉化進而形成的威脅要素進行全方位預先評估;突出重點,明確哪些是最有可能發生的,哪些是相對不容易發生的,全面細致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強化防范措施,控制事故災難危機發生的條件,針對潛在風險、危脅要素和危機發生條件準備有針對性的危機反應計劃,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強化監督,集中開展督促檢查;當判斷某些不可控條件存在,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或評估已發生的突發事件繼續衍生演化成為公共危機的可能性,若判斷其發生的可能性已經達到法律法規和預案指定的級別,由事發所在地的主管機構和職能部門準確及時全面預警信息,嚴防引發事故災難。
(三)突發公共衛生。該類危機的治理模式和行動邏輯,迫切需要建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應急體系,在實現突發公共衛生“危機管理”向“危機治理”轉變中,重點是搭建政府-媒體-公眾三位互動平臺,緊扣危機治理的關鍵環節。在突發公共衛生危機應對的過程中,政府-媒體-公眾三位互動中相互間溝通,公眾反應及認知心理及行為反應、媒體功能特征及政府責任的認識等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政府應該堅持未雨綢繆、防控并重,信息準確、可信權威,快速反應、在出現問題的第一時間,必須掌握主動,快速反應實事求是、真誠坦率,傾聽公眾、尊重感受的原則,以統一的口徑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讓事實還原真相”;二是媒體在危機事件初期,充當“把關人”角色,進行“議程設置”,即通過預先有意識、有選擇的安排和設計,依據專家、學者對危機可能發生程度的科學合理推測,以“報道事實”的方式提供給受眾,向社會上全體成員發出警告,以提請人們對危機的關注,成為守望社會環境的“雷達”,調動受眾的注意力,影響輿論,左右大眾的思想和觀點;三是公眾理應培養危機識別能力,辨析事情真偽。
(四)群體突發事件。解決群體突發事件的治本之道關鍵是政府要建立社會公眾利益的表達機制,確保表達渠道的暢通,在公眾、政府、媒體(包括網絡)三者之間建立信息良性互動關系,從而進一步了解公眾的關注點與利益訴求,與公眾溝通,針對公眾的要求采取政府行為解決社會矛盾,從而對公眾的情緒進行有效控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尤其是在社會轉型期,出現群體突發事件也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應對失策、處置失當,導致事件升級失控。為此,戰略重點應放在構建利益表達、利益博弈、利益整合的工作機制。利益問題是引發群體突發事件的根本問題,也是解決群體突發事件的關鍵問題。利益表達和博弈機制是現代政府權力運行規范化的起點,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均衡協調機制的關鍵。群體突發事件往往是利益分配的不均與不公狀況長期得不到有效處置和改善而引起的。當群體突發事件發生的時候,借助于一個偶然事件的導火索,許多被壓抑的利益訴求集中地表達出來,這是一種規范化程度很差的利益表達形式。建立多元的社會利益表達機制,引導公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是完善社會利益協調機制的首要環節,也是化解與處置群體突發事件的根本途徑。建立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既要充分發揮現有利益表達渠道的功能,也要根據利益群體的發展變化開辟新的利益表達渠道,如探索建立集體談判機制等。利益整合機制包括很多具體的制度和機制,這些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了利益整合機制的基礎。利益整合能否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些具體制度的和機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當前,構建利益整合機制重點是要建立在利益表達與利益博弈的前提下,再配套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正當利益獲取、分配及補償等具體機制。只有構建好這些利益整合機制,才能使整個社會的資源真正得到合理的配置,也才能從根本上盡可能減少群體突發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