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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正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范圍比較狹小,主要集中在自然災害領域,其他例如公共衛生領域、事故災難事件等方面較少能看到非政府組織的身影。以社會安全事件為例,福建南平無業人員校門口殘害小學生的惡性社會安全事件折射出了我國轉型期矛盾沖突集中的現狀,社會轉型給民眾帶來了一系列心理問題,急需相應心理輔導機制的援助,在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我國的臺灣、香港地區專門的心理輔導機構已經很多,它們多為非營利性組織,人員主要由從事志愿服務的社工組成,在我國廣大內地這樣的機構仍然很少。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各種缺陷和不足還是很明顯:(1)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起步較晚,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非政府組織,且在期間發展近于停滯;(2)組織發展缺乏專門人才,我國各類非政府組織中的人員,尤其是領導人員主要由政府機關退休人員、民間慈善家等組成,他們普遍缺乏較強專業性質的管理知識;(3)覆蓋面小,影響力不足。全國大約68%的非政府組織活動范圍在一個市、區、縣范圍之內,跨省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只占6%左右,80%的非政府組織缺乏與海外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經驗。(4)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缺乏合法的身份。繼2003年“非典”事件后,國務院在2006年1月份出臺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但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本應是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重要主體卻被排除在外;(5)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缺乏自主籌措資金的能力,在民間也缺乏捐助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民眾基礎。我國非政府組織的運作經費大部分源自政府,政府財政收入的有限性決定了其財政支持難以覆蓋到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方方面面,一部分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舉步維艱,難以形成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強大動力;(6)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缺乏自主性。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出臺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據規定,非政府組織在登記注冊成為合法的組織之前,必須先成為政府所屬的職能機構或授權機構所需要和能夠控制的對象,并受其管理與控制。
二、針對我國非政府組織進一步提升參與公共危機管理能力的幾點建議
(1)盡快給非政府組織一個合法的身份。通過法律途徑賦予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合法主體身份,要盡快出臺并健全相關法律體系,營造有利于非政府組織參與危機管理的法制環境,這是保障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前提。(2)政府應放寬成立非政府組織的條件。現有的管理條例要求非政府組織必須先找到上級主管單位才能得以合法存在,然而現實情況是各部門出于其自身利益考慮,很多部門并不愿意讓非營利性質的非政府組織掛靠在其名下,這也限制了非政府組織的增長。在成立非政府方面,美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美國政府對于非政府組織采取的是“事后審查”的原則,即凡是有利于促進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組織,只要在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就能獲得合法身份,當發現非政府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再對其進行審查整頓。當然,在成立非政府組織時,相關部門應認真審查其成立資格,并要全程監督其運作過程,使其在法律框架內運行,但除此之外,政府應減少對其正常工作的影響,更多的給予其自主性。(3)政府應當更多的賦予非政府組織活動的自主性。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非政府組織從事重大活動必須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待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開展活動。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第一時間做出反應時,一系列繁雜的程序會大大降低非政府組織運作的效率。以壹基金為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壹基金掛靠在中國紅十字會名下成為其一個分屬機構,但壹基金作為一個致力于在全球范圍內從事公益事業的公益性組織,它有很多需要獨立自主開展的活動,如若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組織,它的發展將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無法脫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限制,壹基金2010年曾經面臨無法維持的困境。(4)非政府組織應更多的吸納具有志愿精神的專門人才,使非政府組織的管理更具科學性和效率。以心理援助服務為例,它需要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才能更好的幫助民眾緩解心理壓力,而此類服務多屬非營利性質,缺乏對人才的吸引力,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應該在廣大民眾之間大力倡導志愿服務和捐助非盈利公益性組織發展的理念,讓參與志愿服務的理念深入人心,而這些更加需要政府和輿論的正確引導和共同關注;(5)應該為非政府組織提供迅速快捷獲取信息的渠道。隨著網絡媒體的日益發展,相關信息的快速傳遞成為應對公共危機的重要條件,非政府組織若能第一時間獲知信息,將對其參與公共危機處理提供極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