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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個能動的要素,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的。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與近代一百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一進一是個典型的農業大國。中國農村的家庭,也是與農業社會相適應的,從事自給自足小農生產的傳統家庭。其間除近現代的太平天國革命、戊戍維新、辛亥革命、“”,以及領導下的解放區,傳統家庭的某些方面受到一些沖擊外,從本質上來講(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發生什么大的變化。這種傳統家庭的主要特征是:①從事自給自足單一的農業生產,既是生產的基本單位,又是生活的基本單位,是名符其實的社會細胞;②父親,父家長擁有權威,結婚的目的是為了生兒育女(特別是生兒子)傳宗接代;③婚姻締結的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全由父母包辦,強調“門當戶對”;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推崇夫唱婦隨;⑤崇高大家庭,家庭結構比今天相對大些,家庭關系也比較復雜,以父子關系為中心;⑥男尊女卑,重男輕女,在貞操觀方面實行兩個標準,男性可以內妾、嫖妓,女性卻要婚前婚后守貞從一而終;⑦受神權、族權、父權、夫權四權統治。它以封建的土地私有制這個經濟基礎沒有被摧毀,所以這種傳統家庭從本質上講也就沒有發生什么大的變化。
全國解放后,廢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消除了封建家庭制存在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建立,首先政治制度變了。頒布了新《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規定了家庭成員的權力和義務關系,為中國農村家庭的變遷,開辟了道路。特別是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后,中國農村社會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產業結構有了改變,商品經濟日益發展,沖破了城鄉二元結構的格局,進入了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迅速轉型的轉型期。中國農村的家庭,發生了急劇變化,都已經或正在發生顯著變遷。
「BT1」家庭功能的變遷
在長期靜態的農業社會里,中國農村家庭具有生活、生育、教育、撫養、贍養、消費、感情交流、性、文化娛樂、政治、宗教(教民家庭)等等功能,凡人生基本生存需要,家庭幾乎都能不同程度的予以滿足。這諸多的功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基本上沒發生什么質的變化。就是在解放初期,雖然政治制度變了,但由于生產方式沒有變,仍然是自然經濟的小農生產方式,家庭的功能除政治功能不復存在外,其他功能也沒什么大變化。在農村家庭功能中,生產功能是起主導作用的核心功能。它決定影響著其他功能的發揮與變化。同時,家庭生產功能一旦發生變化,家庭結構、家庭關系等等或遲或早也要變化。家庭生產功能的變化,是中國農村家庭最重要的變化,是研究社會影響家庭變遷的突破口。
解放以來,家庭的生產功能走過了一條加強〖CD2〗取消〖CD2〗恢復并進一步加強〖CD2〗逐漸減弱消失(現正進行著)的曲折道路。在每一個階段,都牽動了家庭其他功能跟著變化。1950年至1955年,即單干、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生產方式雖沒有大變化,但由于農民經過分到了土地、房屋、牲畜和農具,擁有了屬于自己的生產資料,勞動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家庭的生產功能較解放前有很大加強,收入也大大增加。家庭的消費和生育功能也開始活躍起來。
1956年到1978年,即高級社和階段,農民的土地、牲畜及大農具都入了社,農民變成了社員,靠工分吃飯,土地等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農村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由生產隊、大隊和公社的各級干部負責管理。農民家庭除少量自留地和副業外,不再與生產直接發生聯系,而是以個人(勞動力)的身分同生產發生關系。農民家庭的生產功能被取消了,失去了直接從事生產的對象和手段,特別是1958年和1959年兩年,、大煉鋼鐵、瞎指揮、刮“共產風”,搞“一平二調”,辦公“公共食堂”、托兒所、敬老院,家庭的消費,教育和贍養功能也被弄得支離破碎,使得整個農村家庭,成為一種功能穩亂、很不完備的社會細胞。1961年《農村工作條例草案》(六十條)公布后,除生產功能外,家庭的其他功能又逐漸恢復。在“”中,又大割“資本主義尾巴”,把農民的一點點自留地的極有限的副業幾乎全割掉了。這種農村家庭生產功能的完全喪失,純系用強制的行政手段,人為加以取消的。違背了生產發展的客觀規律,必然遭受懲罰。在吃“大鍋飯”的局面下,農民的勞動生產積極性受到挫傷,干活磨洋工、出工不出力,嚴重損傷了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收入減少,使農村家庭的消費功能等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
從1979年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至今,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階段,這個階段將繼續相當長的時期。由于農村從集體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有了生產、經營的自由權和產品的支配權。農民生產出的成果,“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調動了勞動生產積最小數量,也是表現之一。家庭結構類型的小型化,是當前農村家庭結構發生的最重要的變遷,它反映了農村家庭人際關系日趨簡單,有利于發揮家庭民主和減少矛盾,是農村社會發展的結果,同農村實現現代化的過程是相適應的。
〖BT1」家庭人際關系的變遷
全國解放后,1950年公布實施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婚姻法》,1954年制定頒布了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規定了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是互相關懷、互相尊重、互相扶助,團結合作同志式的平等關系。傳統家庭那種丈夫視妻子為私有財產,父母視子女為私有財產,婆婆統治媳婦、男尊女卑、長尊幼卑等等不平等的關系,被廢除了。1956年開始的農業合作化(高級社)和1958年開始的化運動,生產資料公有(集體所有)取代了農民家庭的私有,農民家庭喪失了生產經營這一核心功能。自此直到1979年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20多年間,農村家庭在形式上已與城市差不多,只是生活的基本單位了。這在客觀上起到了降低家長權威的作用,有助于家庭民主、平等人際關系的建立。再加上長期以來不斷在農村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家庭成員民主、平等的觀念,日益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但由于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生產發展緩慢,農村經濟長時期停留在自給自半自給的自然經濟狀態,商品經濟不發展,經濟文化比較落后,使家庭人際關系的民主與平等受到很大大限制,進展遲緩。法律規定的東西與現實生活實際之間,存在著小差距。越是經濟文化落后的地區,存在的差距也就越大,農民家庭中傳統家庭的某些特征表現得也就越多。如丈夫的大男子主義和家長作風,父母對子女婚姻的包辦,對子女職業選擇五受教育問題干涉等等,也就顯得更加嚴重。
家庭人際關系的變遷,重要的標志是家庭權力結構的變化和角色模式的重新調整,在14省(市)農村家庭調查中,家庭權力結構的變化是明顯的,從事何種生產,買生產資料,買大型家俱和耐用消費品、孩子教育、對孩子職業、日常生活開支、儲蓄和投資、借款、日常文化開支、誰出任當家人等11項家庭事務由誰來決定中,1986年與1978年相比,發生了明顯變化。今天中國農村家庭的當家人,雖然也有些女性但絕大多數還是男性。統計數據表明,當家長(多是丈夫)對家庭事務的閱覽室權仍比較大,到1986年在11項家庭事務中,決定權占42.5%到46.7%之間的有4項,占31.1%到35.9%的2項,占26.5%至29.5%的有2項,占9.3%至16%之間的有3項。盡管如此,同改革前的1978年對比,在11項家庭事務中,由當家人決定所占的百分比,在11項家庭事務中,由當家人決定所占的百分比,除買生產資料一項略有增加外,其余10項都減少了,減少0.1%至5.5%不等。說明當家人決定家庭事務的權力下降了。這種權力下降,固然包含著因男性當家人有人外出從事工業或做勞務,無暇顧及家庭事務的因素在內。與此同時,由當家人夫妻共同決定的,大11項家庭事務中,1986年也均比1978年增加,增加了5.3%至11.7%不等。1986年由夫妻共同決定占50.9%至82.2%的有7項,占40.1%至49.0%的3項。說明當家人夫妻共同決定家庭事務的權力上升。由當家人配偶(絕大多數是妻子)決定的,在11項家庭事務中,1986年也均比1978年增加,增加了0.2%至1.2%不等。說明當家人妻子對家庭事務的決定權提高,盡管提高的比例還不大。由此可見,改革后的中國農村家庭中的夫妻關系,向民主、平權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夫妻共同決定家庭事務的比例,都已超過一半以上。
由當家人的父母或公婆及岳父母決定的,在11項家庭事務中,1986年均比1987年減少,且減少的比例較大。1978年由當家人父母或公婆決定的,在11項中都占到5.4%至7.5%之間,可到了1986年除誰出任當家人一項還占2.1%外,其余10項都降到了1.3%以下,1978年由當家人岳父母決定的,11項都占0.1%到0.2%之間,而1986年除4項還占0.1%到0.2%之間外,其余都降到了零。造成老年人決定家庭事務權力比例的下降,原因有二:一是由聯合家庭、主干家庭減少所致,二是老年人在家中的權力地位大大下降。二者相比,后者是最主要的。改革以后,農村社會發生巨大變化,農村家庭要組織管理生產和生活,要在商品經濟發展中互相競爭,有無文化科學知識、思想是否解放、有無創新精神,已成家庭能否致富的關鍵,靠老經驗、傳統的一套已經行不通。在家庭中能者當家、能者決定家庭事務,成為事在必行。老者為尊,老年人(特別是父親)當然應為一家之長,當然應對家庭事務有最大的決定權,已為時代所不容。于是普遍發生權力下移,由老一代手中轉入下一代手中。老年失去了在家庭中昔日所擁有的權力和地位。在楊善華對上海郊區、北京郊區和河南省潢川縣農村家庭的調查中,曾把戶主男性的主干家庭單抽出來,考察其在家庭生產、日常生活事務、子女問題、房屋修建、錢財掌管等5項重要家庭事務決定權方面的分配情況,結果發現,由父母決定的所占比例都很低,除潢川在個別項目上占到8.8%外,其余大都占5%以下。回過頭來再讓我們看看當家人兒女決定對家庭事務的參與權和發言權提高了。改革后大批有文化身體好的青年人進入鄉鎮企業或外出做勞務,獨立性加強,就是在家從事種田和其他經營的,由于年齡和文化等方面的優勢,發揮的作用也比以前大了。這就決定了在家庭事務中發言權的提高。另外,由全家人決定的,在從事何種生產、買生產資料、買大型家俱和耐用消費品、孩子的教育、孩子的職業等重要項目上,也有增加。各人決定各人的,在大多數項目上也是增加的。這就表明了家庭權力有所分散,這種分散本身,正是家庭民主平等加強的體現之一。由其他人決定一項,1986年都比1978年減少,它表明農村家庭人際關系變得更單純了,旁系親屬大大減少,即使還有,發言權也小了。
家務勞動分擔的變化,家庭角色模式調整的具體表現,也是反映家庭人際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傳統的家庭分工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內”,家務勞動是家庭主婦地專職,丈夫基本不干家務。全國解放后,農村婦女參加勞動生產多了,情況逐漸有所變化,丈夫也開始承擔部分家務。男女分工的基本格局雖受到不少沖擊,但家務勞動仍是妻子比丈夫多承擔得多的多。這個問題在農村家庭中是改變比較慢的問題之一。盡管如此,改革后還是發生了不少變化,在調查的做飯、打柴(尋找燃料)、桃水、洗衣服、打掃房間、縫補、修理東西、指導小孩子學習、照料嬰幼兒、老人和病人的照看、日常購物、其他等12項家務勞動由誰干中,1986年與1978年相比,由當粗人夫妻雙方共同干的,除修理東西、照料嬰幼兒2項下降外,其余10項所占比例都增加了,增加0.1%至6.9%不等。增加較多的是做飯、指導小孩學習、老人和病人照看,日常購物等,多是家庭主婦干的活。由當家人(主要是丈夫)干的,在12項中有4項增加,增加0.2%至2.9%不等;有8項減少,減少0.4%到7%不等。原因是男性進鄉鎮企業或外出做勞務的人增多,沒有更多時間在家干家務。由當家人配偶(主要是妻子)干,在12項中除挑水1項有所減少外,其余11項都增加了,增加了0.1%到4.8%不等。原因主要是因為家庭結構小型化,主干家庭和聯合家庭減少,當家人父母或公婆干家務的大大減少,在12項中都有下降,下降1.8%至7.1%不等,下降比例較大。由當家人岳父母干的,總的看也減少了許多。由當家人兒女干的,雖然總的看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很有限。老的家務,一部分轉到當家人夫妻共同承擔的部分,當家人配偶承擔的比例要比當家人高些,當然也不是高的很多??傊r村家庭夫妻既參加生產勞動,又承擔家務的雙重角色加強。傳統的分工模式受到了越來越大的沖擊,出現了與城市雙職工家庭一樣的發展趨勢。它是婦女地位提高,夫妻關系日益走向平等的反映。
從以上對家庭事務的決定權和家務勞動由誰干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持看出,今天農村家庭的人際關系,正是由以父子為中心向以夫妻為中心轉移。親子關系的重要性日益為夫妻關系的取代,夫妻越來越成為家庭一切事務的主宰,夫妻間的使用、交往大大加強。
調查還表明,越是經濟發達、鄉鎮企業發展快的地區,夫妻共同決定家庭事務、妻子決定家庭事務、夫妻共同承擔家務、丈夫共同承擔家務、丈夫承擔家務等,所占比重也就越高。同時,家庭的權力,也就越趨向分散。顯示出家庭人際關系民主平等的程度增高。可見生產方式的變革,正促使農村家庭人際關系逐漸發展為帶有本質性的變遷,以適應農村邁向工業化、城市(鎮)化的需求家庭是個能動的要素,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的。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與近代一百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一進一是個典型的農業大國。中國農村的家庭,也是與農業社會相適應的,從事自給自足小農生產的傳統家庭。其間除近現代的太平天國革命、戊戍維新、辛亥革命、“”,以及領導下的解放區,傳統家庭的某些方面受到一些沖擊外,從本質上來講(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發生什么大的變化。這種傳統家庭的主要特征是:①從事自給自足單一的農業生產,既是生產的基本單位,又是生活的基本單位,是名符其實的社會細胞;②父親,父家長擁有權威,結婚的目的是為了生兒育女(特別是生兒子)傳宗接代;③婚姻締結的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全由父母包辦,強調“門當戶對”;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推崇夫唱婦隨;⑤崇高大家庭,家庭結構比今天相對大些,家庭關系也比較復雜,以父子關系為中心;⑥男尊女卑,重男輕女,在貞操觀方面實行兩個標準,男性可以內妾、嫖妓,女性卻要婚前婚后守貞從一而終;⑦受神權、族權、父權、夫權四權統治。它以封建的土地私有制這個經濟基礎沒有被摧毀,所以這種傳統家庭從本質上講也就沒有發生什么大的變化。
全國解放后,廢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消除了封建家庭制存在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建立,首先政治制度變了。頒布了新《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規定了家庭成員的權力和義務關系,為中國農村家庭的變遷,開辟了道路。特別是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后,中國農村社會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產業結構有了改變,商品經濟日益發展,沖破了城鄉二元結構的格局,進入了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迅速轉型的轉型期。中國農村的家庭,發生了急劇變化,都已經或正在發生顯著變遷。
「BT1」家庭功能的變遷
在長期靜態的農業社會里,中國農村家庭具有生活、生育、教育、撫養、贍養、消費、感情交流、性、文化娛樂、政治、宗教(教民家庭)等等功能,凡人生基本生存需要,家庭幾乎都能不同程度的予以滿足。這諸多的功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基本上沒發生什么質的變化。就是在解放初期,雖然政治制度變了,但由于生產方式沒有變,仍然是自然經濟的小農生產方式,家庭的功能除政治功能不復存在外,其他功能也沒什么大變化。在農村家庭功能中,生產功能是起主導作用的核心功能。它決定影響著其他功能的發揮與變化。同時,家庭生產功能一旦發生變化,家庭結構、家庭關系等等或遲或早也要變化。家庭生產功能的變化,是中國農村家庭最重要的變化,是研究社會影響家庭變遷的突破口。
解放以來,家庭的生產功能走過了一條加強〖CD2〗取消〖CD2〗恢復并進一步加強〖CD2〗逐漸減弱消失(現正進行著)的曲折道路。在每一個階段,都牽動了家庭其他功能跟著變化。1950年至1955年,即單干、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生產方式雖沒有大變化,但由于農民經過分到了土地、房屋、牲畜和農具,擁有了屬于自己的生產資料,勞動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家庭的生產功能較解放前有很大加強,收入也大大增加。家庭的消費和生育功能也開始活躍起來。
1956年到1978年,即高級社和階段,農民的土地、牲畜及大農具都入了社,農民變成了社員,靠工分吃飯,土地等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農村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由生產隊、大隊和公社的各級干部負責管理。農民家庭除少量自留地和副業外,不再與生產直接發生聯系,而是以個人(勞動力)的身分同生產發生關系。農民家庭的生產功能被取消了,失去了直接從事生產的對象和手段,特別是1958年和1959年兩年,、大煉鋼鐵、瞎指揮、刮“共產風”,搞“一平二調”,辦公“公共食堂”、托兒所、敬老院,家庭的消費,教育和贍養功能也被弄得支離破碎,使得整個農村家庭,成為一種功能穩亂、很不完備的社會細胞。1961年《農村工作條例草案》(六十條)公布后,除生產功能外,家庭的其他功能又逐漸恢復。在“”中,又大割“資本主義尾巴”,把農民的一點點自留地的極有限的副業幾乎全割掉了。這種農村家庭生產功能的完全喪失,純系用強制的行政手段,人為加以取消的。違背了生產發展的客觀規律,必然遭受懲罰。在吃“大鍋飯”的局面下,農民的勞動生產積極性受到挫傷,干活磨洋工、出工不出力,嚴重損傷了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收入減少,使農村家庭的消費功能等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
從1979年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至今,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階段,這個階段將繼續相當長的時期。由于農村從集體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有了生產、經營的自由權和產品的支配權。農民生產出的成果,“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調動了勞動生產積據民政部門統計,1985年全國只有50萬人登記再婚,1990年增至78.8萬,1997則達92.2萬。1985年以來,在全國每年登記結婚人口總數中,再婚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1985年為3.05%,1990年為4.14%,1997年已升至5.1%。在經濟文化較為發達的京、
津、滬三大直轄市,1997年再婚人口占登記結婚人口總數的比例分別高達13.67%,9.33%和13.95%,大大高于全國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