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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對網絡個人資料管理的現狀及對發生的侵害分析,建議建立完善的網絡個人資料的綜合管理體系,通過法律制度約束、平衡、調解,處理網絡個人資料管理中出現的若干問題,通過這種體系充分發揮對網絡個人資料的保護與合理使用。
關鍵詞:網絡;個人資料;管理;法律問題
隨著信息行業的發展,網絡個人資料的保護與有效合理的使用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在這方面尚處于立法階段。筆者現將自己對這一問題的一些關注和建議闡述如下:
一、被侵權后的無奈
半年前,筆者的一名學生哭述,她接到外地朋友的電話,得知她的資料被登在了某個交友網站上,當時她一頭霧水,當登錄該網站的“交友俱樂部”網頁后發現,里面的會員資料用的竟然是她本人的照片,并且身高、體重、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基本信息均為屬實,只是數張照片已經全部被嫁接成不雅照。隨之而來,她就開始不斷地接到騷擾電話和短信。她很快向烏魯木齊警方報了案,但由于該網站在異地,調查取證本身也很有難度,她只好撥打了網站24小時服務熱線,要求刪除她的資料。令她沒想到的是,相比上傳資料,刪除過程十分復雜,接連打了十幾次長途電話對方才受理了投訴,并要求她提供本人照片、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以及電郵地址等一同發至管理員信箱,并承諾網站會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回執結果發到她的郵箱中,事實并沒有做到,照片仍在網站上。直到快瘋了的她的父母委托網站當地朋友在當地警方幫助下,終于刪除了照片等資料。這件事對該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嚴重影響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她更換了手機號、郵箱、QQ號……,甚至考慮要轉學。此事件的陰影也深深地籠罩著她的家人。
以上是侵權性質較為突出的個案,現實的網絡生活中,還有很多涉及網絡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情況發生。《烏魯木齊晚報》2008年11月19日B06版登載了一篇名為“QQ空間遭解密,艷照四處流傳”的文章。無獨有偶,2008年12月19日B12版登載了題為“兩網站被判侵權,法院建議監管人肉搜索”的文章。
二、分析網絡個人資料侵權案處理難點
就上述事件本身,已涉及了民法中的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就及后果而言,已涉及了刑法中的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但此類侵權案件的結果,往往因為以下的原因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
(一)網站管理存在缺陷侵權案件取證困難
這種侵權的主體有很多是在外地通過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訟訴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決定了誰提出訴求,誰就要承擔舉證責任。然而事件有形,網絡無形,上述事件的受害人根本沒有技術偵察能力找出上傳她的個人資料并嫁接照片的始作蛹者,也沒有精力和經濟實力遠赴網站所在地查出真相,更不可能找出這些資料的廣泛的使用者、誹謗者、傳播者。因此,上述事件中的受害人的主張無形中卻給受害人尋求法律保護增加了難度和成本。
對于上述事件中照片等個人資料的上傳及其辨別真偽方面,網絡服務商的管理存在嚴重的缺陷。網絡服務商除了自身對用戶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保存以外,為了實現某些商業目的,比如上述事件網站對顧客群進行劃分后上傳至交友網站上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分享,而這些情況所擴散的個人資料應該做到無法進行身份識別。事實上,網站在通過服務器上傳資料的過程中,既不確定上傳個人資料主體的合法性,也不確定個人資料身份的可識別性。即不判斷所上傳資料的真偽,亦不明確不法利用個人資料的源頭。造成出現這類個人資料侵權問題后,網站沒有問責制度,無法鎖定嫌疑人,從而很難給執法部門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二)侵害程度無法預計終止侵害缺乏時效
眾所周知,網絡的傳播速度是目前最快的傳播方式,每推遲一秒終止侵害行為,就可能會增加對被害人的侵害程度和損失。上述事件的受害人個人資料被網民閱讀后,一夜之間,已經被加工或原版發至論壇、貼吧等不同的網站。一些不明真相的好事者也展開“人肉搜索”等各種網絡搜索手段,使受害人的詳細信息不斷被披露后公之于眾。隨之而來的,對不雅照片和信息信以為真的人自以為找到了為道德而戰的時機,個個充當正義使者,不斷跟貼曝光,師出有名后便一發不可收拾,最終致使受害人的親人、朋友、生活、學習環境等資料陸續進入公眾視線。網民們利用網絡的掩護,隨心所欲地展開鋪天蓋地的評價和詆毀,窺私欲和宣泄感得到前所未有的滿足。此時的網絡似乎已經拋棄了傳統道德,沉浸在前所未有的成就感中,與善良正義的初衷背道而馳。網民們不知道他們的口水是可以淹沒事實真相的,他們已經不知不覺地把談資轉向了更迅猛的傳播和攻擊,事件本身對受害人的傷害早就被扔在了九霄云外。
這樣的發展和后果對受害人的侵害程度就可想而知了,更何況上述事件中無辜的受害者呢?上述事件的受害人換了手機號、停用了郵箱、QQ號,搬出了宿舍甚至在辦轉學……那么未來呢,附著著她身份識別的資料,伴隨著無往不破的網絡……想想她的未來,真的令人不寒而栗。
筆者認為,當時能做的,就是即時刪除信息源,從上傳資料的網站入手,停止源頭,第一時間使侵害范圍最小化,傳播機會最少化,傳播時間最短化。而從上述事件來看,網站缺乏必要的應急機制,也沒有法律所賦予的一套硬性規定,目前,網絡服務商對此種問題的受理和解決程序顯然不利于也不足以保護被侵害人的權利。
三、上述事件所涉及的法律保護措施
(一)民法條款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民法通則的實施細則,第139條規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第140條規定了“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這兩種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侵權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方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從以上可以得知: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那么名譽權是否被侵害成為隱私權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條件。
(二)刑法條款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三)計算機信息法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中國公用計算機互連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四、針對上述事件的立法措施建議
針對上述事件的處理難點及對應的法條,筆者認為還應當將以下方面納入到法律規范管理范圍:
國家專門設立專業的機構負責采集網絡個人資料。網絡個人資料管理應率先引入事先管制機構。比如成立“網絡個人資料管理辦公室”,政府機關要有事前的干預。在我國,還應當成立專門的機構,對于收集和處理網絡個人資料的主體、目的、收集手段等等進行審核,從源頭上規范這一行為。比如對一些高科技技術手段,要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在網絡個人資料管理中,除了推行推行網絡身份證、對網絡進行有效監控、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以科技手段鎖定證據、設立專門仲裁機構、提高網絡個人資料安全系數等正在使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外,以下問題應涵蓋其中:新晨
(一)對于網絡個人資料侵權進行界定
目前,上述侵害事件中,對網絡服務商法律責任認定尚無明確法律依據,法律監管的缺位固然是首要因素,但作為網站的監管方、作為網絡個人資料事件的發源地,網絡服務商及網民絕不能因此而推卸責任。
設想一下如果網絡世界趨向制度化、理性化,無形中對網站和網民產生一種法律威懾力,網站更加注重自身的監督、導向作用,提升層次和品味,網民們更加理性地思考自己的網絡行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會給他人帶來不必要的傷害,在網絡侵權事件發生后,不去一哄而上、隨波逐流,那么上述網絡侵害事件將一定會得到有效的遏制。
那么,對網絡個人資料侵權的法律界定,究竟是以侵害人的動機和原因作為判決依據還是以事件發生的后果和影響作為依據,或者二者的結合點在哪里,二者應如何從道德和法律的標準去判斷,值得文后繼續商榷。但筆者建議對這類行為要有規范,不對資料主體造成法律侵害是所有網絡行為的底線,誰突破這一底線,誰就要承擔責任。
對舉證責任方面,網絡服務商因其技術和實力都遠遠高于個人,在新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建議在相關訴訟中,網絡服務商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為執法部門提供第一手的事實和技術資料,否則就應相應承擔一定的損失賠償責任。
同理,對于網絡個人資料管理的保護和使用范圍也應由法律賦予相應的界定標準。對涉及網絡個人資料較多的公共敏感領域,比如航空、通訊、教育、醫療衛生等部門,在新的立法中應做為重點行業預防,避免信息的外泄,并對其中的權錢交易行為制定詳細的追責條款,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監督管理力度,明確上述行業的防范義務,防患于未然。
在網絡個人資料的管理方面,網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網上從事或不從事一切個人的、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不愿公開的活動,不受他人干涉、破壞和支配,任何人包括網絡服務商不得不當窺視、泄漏和干涉他人私生活。他人、網絡服務商、網絡黑客等不得對個人信息系統個人領域(包括個人住所、個人QQ空間等)進行攻擊、破壞。如果個人以QQ、MSN等網絡工具進行聊天,被他人偷看了聊天記錄,這和現實生活中被人偷聽偷看也沒有實質差異。任何對個人身體狀況、收入、檔案資料、年齡、電話號碼等情報資料等等個人資料都應該明白無誤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法律保護往往由于侵權人的主觀意志是出于善意還是惡意而產生不同的判斷結果。
(二)對侵害事件報案即時處理的建議
對于網絡個人資料的侵權事件,首先應本著防止侵害的進一步擴大的原則,而后再進一步核對落實處理。
目前的網站大都配有監視用戶上網習慣的軟件,記錄用戶IP地址、監看電子郵件等。這種行為本身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但對于網絡行為的監督,從善意的角度來看,又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那么,這種行為的度,就成為合法與非法的分水嶺,如果只記錄用戶IP地址、使用時間和公開內容,這一點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形成危害,同時對發生的侵害行為,還能夠為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及時提供線索。在新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于此類行為,一定要明確法律責任,變被動為主動,變不利因素為有利因素。
對上述侵權事件,建議在新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應當對各網絡服務商處理此類投訴的受理程序和處理時間做出硬性規定,對侵權投訴可以仿效銀行掛失程序的反應機制,銀行掛失是經常發生的事,找不到存折、信用卡或者被小偷偷走存折、信用卡,顧客第一想法就是要到銀行進行掛失。各個銀行之間掛失程序雖然略有差別,但手續并不復雜,又迅速規避了風險,可謂有百利而無一害。網絡個人資料侵權事件發生后,建議按以下流程即時終止侵害:
1、網絡個人資料侵權事件發生后,一定要及時致電網站客服辦理口頭報案即時刪除個人資料,但被刪除的資料由網絡服務商將其凍結在服務器內存中,并確保資料安全。
2、口頭報案有效期一般應設為一周的工作日,口頭報案后,網絡服務商可要求報案人提供身份信息等個人資料,其中采用郵寄方式的可以以郵戳時間為準來計時。
3、一周后如網絡服務商收不到證明材料,口頭報案手續就會自動失效,但受害人可以提出多次口頭報案以保證個人資料不會再次出現在該網站。
4、事件本人應盡快向資料上傳的網絡服務商提供原始證明,一般應要求本人持身份證(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辦理,或寄去身份證復印件等多項證明材料。如果身份證丟失,也可以申請臨時身份證再去辦理掛失或由戶口所在地派出開具的有本人相片的戶籍證明辦理正式報案手續。
5、事件本人應同時向有關警方報案
6、當報案正式受理后,網絡服務商及事件本人應提供相關材料積極配合警方鎖定侵權事件行為主體,提供可能的線索。
網絡個人資料侵權事件一旦發生危害,社會影響面大,可能出現嚴重的后果,建議在新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要對責任人加大追究力度,應當一經發現,即刻認定其非法行為,不論其是否將收集到的信息外泄或利用。都應當依法懲處,以利于從源頭上根本消除此類危害的隱患。
五、結語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個人資料的隱私性與市場經濟主體需求信息資源已成為一對主要矛盾。在信息化時代,經濟的發展要求個人資料的合理公開,因此,如何通過有效的方式使網絡個人資料進行有序安全的流通已成為了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大課題,這一課題不僅關乎經濟的發展,更關乎社會的和諧。網絡個人資料保護和社會合理使用的和諧應該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相關內容的最終目標。
筆者認為,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必須統一兩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網絡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的要求,使網絡使用者對網絡產生信心,也要保障個人資料的合理使用,使網絡事業向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