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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拓寬我縣融資渠道,正確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有效利用域內信貸資源,搞活金融,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發展,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市有關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依據“政府主導、人民銀行和銀監辦在政策和業務上指導監測、有關部門參與、企業自主決策、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試點工作在縣政府領導下進行,成立“正定縣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督查室主任、人行行、銀監辦主任副組長,財政局局長、國稅局局長、地稅局局長、工商局局長、發改局局長、審計局局長、工業促進局局長為成員,負責對試點工作的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志任常務副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具體負責小額貸款組織的宣傳及政策指導、初審及日常監管工作。辦公室設在縣人行。
小額貸款組織性質和設立原則
(一)性質
小額貸款組織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設立原則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各項政策措施;嚴格市場準入,切實加強業務監管和政策指導,確保規范運營;實行企業化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只貸不存”,以企業自有資金為限發放小額貸款,嚴禁吸收社會公眾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和融資活動。
發起人條件
(一)發起人一般為自然人、企業法人(擔保公司除外)或社團法人。小額貸款組織股東不得超過5個;
(二)資信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企業法人提出申請前,應連續3年以上盈利,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市政府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報告為準);
(四)入股的資金是自有的合法財產;
(五)發起人自愿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市場準入和退出
(一)市場準入
1.具有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注冊資本,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一次繳足。繳足后存入銀行,實行封閉運行。
2.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實施方案規定的公司章程;
3.一般具有從事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的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5.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及其他設施;
6.經營范圍限定為“以自有資金發放小額貸款”,不允許兼營其他業務;
7.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市場退出
小額貸款組織因經營不善,連續3年出現虧損,經該機構申請,按國家有關法律程序退出。
五、資金來源、貸款范圍及貸款對象
(一)資金來源。發起人的自有資金;各種捐贈資金、政府扶持資金等。
(二)貸款范圍。僅限于我縣范圍內發放貸款,不得向縣外發放貸款。
(三)貸款對象。以發放農戶、個體戶、中小企業小額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為主。不得向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發展的產業和行業發放貸款,嚴禁向黃、賭、毒等非法領域發放貸款。
風險控制
(一)小額貸款組織按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和“只貸不存”的原則,規范開展業務,嚴禁超范圍經營;
(二)單筆貸款金額不應超過注冊資本金的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超過者須提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備案;
(三)實行市場化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商定,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4倍;
(四)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金;
(五)不得向小額貸款組織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等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自覺接受監管,每月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業務經營情況表;
(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八)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各項業務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集體決策機制和權利制衡機制;
(九)小額貸款組織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審核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籌建小額貸款組織,發起人應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及下列資料:
1.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小額貸款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經營范圍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自然人姓名、資信情況;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及資信情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情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3.擬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章程;
4.股東主體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為自然人的,提供身分證復印件;
5.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6.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7.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經批準籌建的小額貸款組織的籌建期為3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三)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報縣領導小組審批:
1.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報告;
2.市政府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和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
3.小額貸款組織章程;
4.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5.股東名稱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6.擬開展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7.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材料;
8.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小額貸款公司經審批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公安局、縣銀監辦、縣人行報送相關資料。
(五)縣人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
(六)小額貸款公司對外營業后,需變更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層、公司地址等事項時,應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七)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小額貸款組織的日常監督管理。每季度應對小額貸款組織的業務經營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公司治理結構情況、股本金變動情況,貸款對象、貸款用途、貸款額度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攬儲攬存或變相攬儲攬存問題,會計制度執行是否到位,各類報表、報告是否準確等。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督促其限期整改,規定時限內仍不達標的,暫停其營業資格。檢查情況報縣領導小組。
本實施方案由縣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