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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我市新增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改革,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鼓勵百優企業和優質中小型企業做大做強,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現就《市新增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試行)》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新增工業項目用地使用權實行上市掛牌出讓方式。新招引的點供項目、工礦獨立選址項目以及新興產業項目采用定向掛牌出讓方式供地;百優企業和中小企業技改、新(擴)建項目采用有條件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其他新增工業用地項目采用市場化公開競價出讓方式供地。
二、新增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掛牌出讓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項目單位的篩選確認以及項目所需用地規劃、面積等事項的認定。聯席會議由市領導牽頭,市發改、經信、商務、科技、財政、規劃、國土、環保、國稅、地稅、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開發區(園區)、鎮(街道、園區、辦事處)共同會商。會商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后,由市國土局實施相關土地上市出讓程序。
三、新招引的點供、工礦獨立選址以及新興產業項目用地的出讓金保底價為省定保護價;百優企業技改、新(擴)建項目用地的出讓金保底價為20萬元/畝;其他企業項目用地的出讓金保底價為25萬元/畝。
四、新招引的點供項目、工礦獨立選址項目必須按合同確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建設期限進行建設。以保底價成交的工業點供項目、工礦獨立選址項目按規定期限投產后3年內年畝均稅收必須達到8萬元以上,物流項目年畝均稅收必須達到5萬元以上,否則必須增加追繳土地出讓金10萬元/畝。
五、新招引的新興產業項目土地出讓成交價超過保底價的,由市國土局與相關鎮(街道、園區、辦事處)簽訂《新增建設用地前期整理開發合同》,超出保底價的出讓金部分補償給所在鎮(街道、園區、辦事處)。相關鎮(街道、園區、辦事處)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借款協議,將超出保底價的土地出讓金部分借給土地受讓人用于土地前期整理開發。新招引的新興產業項目按規定期限投產后3年內年畝均稅收達到10萬元以上的,上述借款作為土地前期整理開發補償款補給企業。3年內年畝均稅收不達標的,土地受讓人必須償還借款(不計息),如成交價低于25萬元/畝的,除償還借款還須增加追繳出讓金至25萬元/畝。
六、百優企業在競得新增用地后,由市國土局與相關鎮(街道、園區、辦事處)簽訂《新增建設用地前期整理開發合同》,超出保底價的土地出讓金補償給鎮(街道、園區、辦事處),相關鎮(街道、園區、辦事處)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借款協議。
百優企業在競得土地時或者按規定期限投產后3年內,新增和原用地面積之和的年畝均稅收達到10萬元以上的,將超出土地出讓金保底價20萬元/畝的部分全額補償給土地受讓人;如在規定期限投產后3年內達不到10萬元/畝的,土地受讓人必須按借款協議償還全部借款(不計息)。
七、未進入百優行列的中小型企業在競得新增用地后,由市國土局與相關鎮(街道、園區、辦事處)簽訂《新增建設用地前期整理開發合同》,超出保底價的土地出讓金補償給鎮(街道、園區、辦事處),由相關鎮(街道、園區、辦事處)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借款協議。
未進入百優企業行列的中小型企業在競得土地時或者按規定期限投產后3年內,新增和原用地面積之和的年畝均稅收達到12萬元以上的,將超出土地出讓金保底價25萬/畝的部分全額補償給土地受讓人;如達到10-12萬元的,將超出土地出讓金保底價25萬/畝的80%補償給土地受讓人,用于出讓地塊的前期整理開發,剩余款項土地受讓人必須按協議償還(不計息);如在規定期限投產后3年內達不到10萬元/畝的,土地受讓人必須按借款協議償還全部借款(不計息)。
八、企業年畝均稅收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定。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工業用地前期整理開發費用的監管和審計。相關鎮(街道、園區、辦事處)負責工業用地前期整理開發借款協議的履行。
九、其他新增工業用地項目采用市場化公開競價出讓方式供地,土地受讓人按實際成交價繳納出讓金和相關規費,不享受相關借款(補償)政策。
十、重大產業項目工業用地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政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十一、受讓方需另支付土地契稅、耕地占用稅及相關中介費用。
十二、實行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收取,項目跟蹤管理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執行。
十三、本辦法與《市新增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試行)》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